吴艺仪
相较于国外,国内对教育惩戒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当前,我国教师惩戒权的制定与建立正在进入一个由暗到明、由粗到细、由芜到精的发展时期。[1]研究维度主要包括惩戒权的实质要义、惩戒权实施的多重困境、归因分析研究、惩戒权的教育研究等,而鲜少有对不同教师在教育现代化背景下的惩戒权实施进行相对应的实证研究。本研究旨在充分调查粤西地区小学教师所面对的学校机制、家长群体、社会背景情况,借以剖析其教育实践中影响惩戒权实施的因素,为粤西小学教师惩戒权实施的研究做出有价值的阐述。
本研究将借助解答以下三个问题来认识“教育现代化背景下教师惩戒权实施”的实质要义:
1. 粤西地区教育现代化背景(学校保障机制、家长教育理念、社会舆论导向) 如何影响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有何表征?
2. 粤西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是在何种背景下进行的?
3. 通过访谈材料分析,对粤西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何策略建议?
在理解“粤西小学教师惩戒权实施”的议题中,本文着重对被访谈者进行多角度、细致化的教育细节分析,即从相应的学校、家长、社会情境中,试图了解多方面因素对教师惩戒行为产生的影响。教育惩戒的实施并非独立个体的自我发掘和自我拼凑,而是学校、家长、社会等多方面相互依托、彼此作用的过程。回顾和分析粤西小学教师的教育实践,对更为透彻深入地了解粤西小学教师的惩戒权实施过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研究选择粤西地区两所小学的K 教师和S 教师为研究对象。K教师就职于湛江市推行“博爱教育”的某小学,教龄8年,2013年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该教师性格开朗,受到广大家长的称赞与肯定。S 教师就职于茂名市某知名小学,教龄24年,多年前毕业于中等师范学院,该师作为骨干教师,以“严师出高徒”作为自身教学理念,多年兼任班主任及学校行政职务,广受后辈同事尊敬。相比于其他地区的教师,他们扎根于粤西,受教于粤西,奋斗于粤西,其对教育惩戒的理解和实施潜移默化地受到粤西教育环境的影响。
通过对材料的整理与分析,笔者发现粤西教师的教育惩戒的实施主要受教育保障机制、家长教育理念、社会舆论导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1. 国家教育立法和学校保障机制
国家法律和学校机制作为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的权力来源,赋予教师更多的是一种规范性的惩戒权,此种规范性意味着权力掌控和支配的真正主体并不属于教师这个独立体。因此,教师的惩戒权时常受到来自国家法律和学校机制层面的束缚和压制。两位教师在访谈中提及:
我们学校还是比较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绝对不允许出现教师有意伤害或触及学生利益的情况,因此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不可避免会受到掣肘。学校在制度方面并没有给出确切的方案,更没有建立起能够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机制,所以老师们一般也不大敢“用力”去管,更多的是采用一种比较委婉的方式,一般只是达到告诫的目的,点到即止。(K 教师)
我们学校的管理比较严格,内部会出一套专门的教育教学管理规则,需要老师和学生一切按“本子”做事。学校一般会事先要求教师和学生共同签订一份“友好协议”,分别列出师生的“可行之事”与“不可行之事”,设置一条“红色警戒线”,任何事项一目了然,按部就班。若是平时师生之间发生了冲突,则由年级主任出面,按照管理条规进行奖惩。(S 教师)
这两位老师的单位对于“惩戒”的处理方式和条例条规各不相同,但两位老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标尺”几乎都来自学校,以学校制度为准的。学校是教师的依附之所,是教师背后强大的后盾,教师能否遇事不惊、处事有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学校。首先,K教师所在的学校虽是处处提倡“博爱教育”,凡事以学生为先,但缺乏规则和条例的组织有时候就像一盘散沙。因此,这种缺乏救济和保障的学校机制极易抑制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在师生关系面临矛盾冲突时,容易主观片面地归咎主体责任,难以做到公正不阿、和谐统一。长此以往则会致使教育惩戒的“随意主义”盛行,逐渐呈现极端化趋势。K 教师也曾在访谈中提及:“实际上,在惩戒时 ‘无规可循’,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 ‘无路可求’,此种缺乏制度规范的教育自由,反而更让我们众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愈发感到力不从心和压抑痛苦。”其次,惩戒机制具有无序性和主观性。两位教师都曾提及: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理念,在众多领域实现法律的普及和推广。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教育惩戒”的立法措辞仍然较为含糊,缺乏明确的概念界定和固定的实施标准,这就使得学校只能按照自身的办学理念和办学原则,主观地规制施用各类惩戒行为,我们教师也只能按照自身教学经验及对具体事件的理解来决定惩戒的程度和方式,在惩戒时伴有主观意识,有时候也避免不了缺乏科学客观的审视和判断,难以拿捏和把握其中的“度”,无所适从。
2. 教师自我理性认知和家校理念博弈
第二大影响因素是教师自我理性认知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交流。作为教师,面对的最大群体即是学生和家长,因此,教育惩戒的作用效果能否有效发挥取决于家校教育合力的程度。在家校教育惩戒方面,K教师和S 教师有着相似的感受:
有这样一句话在我们年轻教师里流传:“动气动怒也别动别家孩子,伤心伤肺也别伤着别家宝贝。”尤其是独生子女,集万千宠爱于一身,是一点责备都不能有的。有时候孩子做错什么,你批评几句,他转过头向家长大吐苦水,家长又向学校状告。原本老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部分特别固执的家长,他不管你是不是为孩子着想,也不管那是惩戒还是体罚,随时随地就去学校跟你“干架”,向学校讨说法,所以现在老师们不敢实施惩戒了。(K 教师)
随着教育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发现有时候如果想按照书本上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一步一步地引导学生,很难的。谁都知道被批评让人心里不好受,但有时候不批评不责备,他就觉得自己没有犯错。所以我现在还是会对孩子们进行管教,但一般会先跟家长做个预告,让自己处在主动的位置,不至于被投诉时“哑口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大部分家长会表示理解,但有些家长是嘴皮子磨破也没用的。(S 教师)
部分粤西地区的中小学教师仍存在着“家校合作难”的价值观念和认知,在与家长的交互过程中宁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有意避开惩戒“高压线”,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采取“不管不顾”的应对态度,使得惩戒权逐步处于“真空地带”,并持续流失弱化,间接造成如今“完整教育”的缺失。
3. 社会舆论导向和主流思想认知
惩戒的本质在于教育性,它作为学生失范行为的警示灯和矫正器,能够帮助学生在受惩的过程中接受正确的价值观,不断塑造健全的人格品质,形成社会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发展进程。因此,教师在施行惩戒时必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监督,甚至要承受社会外界的舆论压力,其话语权难以得到重视和保障。以下是两位教师的经验感受:
说实话我还是挺在意外界对教师的看法的,毕竟现在是信息化时代,事无巨细,一举一动都会被公众无限放大,尤其是教师这个敏感的职业。平时我也比较关注教育类新闻,也看到过不少校园体罚、校园暴力一类的报道,而我也在关注众多类似的新闻中发现,校园纠纷一旦发生,社会舆论的主要矛头总会不约而同地指向教师,而作为真正亲历惩戒事件的教师却鲜少有对事件进行解释和澄清的机会,他们只是淹没在大众的议论声中,个人的错误和缺点被无限放大。(K 教师)
虽说教师以社会各界意见作为惩戒的参考意见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在这个方面我也有自身的判断能力及独具个性的教育方式和手段,能够对实际的教育情境做出有针对性的回应,所以我一般会选择性地听取外界的声音,再根据具体情境判断自己当下应当做出的选择和行为,但此种行径方式有时也避免不了被指责“过于专断”以及“目中无人”。(S 教师)
两位教师的观点和态度表明:社会群体共同评价和定义教育事件,会使得教师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谨言慎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教师实施惩戒戴上了桎梏。这一点与学者武潇悦提及的有关小学教师批评权弱化原因的观点不谋而合,即“存在一部分偏激人士认为‘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一旦学生在校内出现任何问题那么责任就一定是教师的。”[2]
总体而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施行并非个体自我观念的简单堆砌,也不仅限于从机制规条、舆论导向中生搬硬套,机械执行。从教育现代化的层面考虑,惩戒权是在多方面教育主体因素的相互作用中逐渐建构的,其表征主要涵括以下几点:(1) 机制建设中不同程度的法源依据和保障制度赋予了教师明确的惩戒权限,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2) 家校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观念包容是纽带,具有直接性和推动性;(3) 社会舆论压力导向下构建的惩戒权具有透明性和约束性。
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孩子们的身心素质也在不经意间影响着教师的惩戒方向和力度。因此,在研究粤西小学教师惩戒权施行时不能忽视当今孩子的身心素质发展水平带来的影响。
惩戒时一定要谨慎,要充分了解学生的个性及心理素质,这相当于一个敏感的底线。(K 教师)
现在偶尔还能听到学生因为老师的一句批评而转身跳楼的荒唐事件,在我看来,恩威并施未尝不是教育的“良方”,一味地赞赏有时候也有可能演变成毒害孩子们的“砒霜”。适当的挫折教育能够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发展学生的坚韧性格,帮助其逐步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过渡。所以说教育惩戒要从学生的素质基点出发,也要回归到素质高地之上。(S 教师)
在素质教育推行的现实背景下,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成为教师的必修课。因此,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从学生出发,借助主观性的道德教育手段,引导学生在道德冲突中体验矛盾过程,进而促使个体自觉将外部规范转化为内在品质,从而塑造健全的人格。
教师施行惩戒权的意义是深远的,即有助于教师自觉发挥教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自我价值,又有利于学生发展坚韧性格,塑造健全人格。从两名教师的访谈记录来看,国家教育立法和学校保障机制、教师自我理性认知和家校理念博弈、社会舆论导向和主流思想认知等都是影响教师施行惩戒的重要因素。
教育惩戒是灵活的,惩戒的施行经历着多方主体持续的相互作用过程。教师通过多方面教育因素的分析判断,从中不断更新自我价值观念,完善教育实践行为。换句话来说,教育现代化背景下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施行,实质是教师在学校、家长、社会情境的互动中通过多角度、细致化的观察实践,完善自身教育理念,在具体情境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惩戒,以此提高教育实践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唯有明晰这一点,我们才能更进一步提出切实可行的策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