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研究述评

2021-01-31 02:39:01纪向岚
韶关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竞争力贸易电子商务

纪向岚

(韶关学院 商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在国际贸易面临严峻挑战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的背景下,数字贸易成为降低疫情影响、对冲经济下行的希望所在。2019年11月1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促进贸易新业态发展,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1]。国际商会呼吁二十国集团贸易部长加快向数字贸易过渡[2]。研究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将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我国数字贸易的竞争优势和不足,为提高我国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指导,进一步助力我国稳外贸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 关于数字贸易概念的研究

我们正处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变的时代。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电子贸易、数字贸易等概念众多,数字贸易的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

(一)数字贸易概念的演进

国内外学者对数字贸易内涵的研究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0-2013),将数字贸易理解为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即数字化交付的贸易。Weber认为数字贸易是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化手段传输有价值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数字产品或服务是数字贸易的核心[3]。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1》中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国内商务和国际贸易活动,具体包括:数字化交付内容、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软件服务等其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4]。我国学者熊励、贾怀勤、陆菁和傅诺认为数字贸易的对象是数字化的信息、无形数字产品和服务,不包括实物产品[5-7]。

第二阶段(2013-2017),将数字贸易理解为电子商务,即数字化订购的贸易。2014年8月USITC在《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2》中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起关键作用的商业贸易活动,只要在订购、生产以及递送等一个或多个环节中,互联网或互联网技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就可将其视为数字贸易[8]。Burri认为狭义的数字贸易等同于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商业贸易[9]。

第三阶段(2017年至今),认为数字贸易是电子商务的迭代。2018年4月12日,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关于电子商务谈判的探索性文件》中以“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的概念取代“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美国解释称,在通常语境下,“电子商务”一词更多地被理解为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货物贸易,而“数字贸易”一词包括了以电子形式开展的商贸活动,能更清楚地反映WTO语境中“电子商务”的含义。美国提出的很多议题均涉及数据和数字产品(应用程序、游戏等),超出了传统货物贸易的涵盖范围,因此其意图在概念层面摒弃“电子商务”,而使用“数字贸易”[10]。OECD、WTO、IMF在2020年3月发布的《关于衡量数字贸易的手册》中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通过数字订购和/或数字交付的贸易”,包括: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交付贸易和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11]。我国学者马述忠、潘钢键认为数字贸易不仅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实体货物、数字化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精准交换,还将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并最终实现制造业智能化[12]。中国通讯研究院在《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2019》中总结道:数字贸易是商贸活动发展的新阶段,从传统商务到电子商务,到跨境电子商务,再到现在的数字贸易,其内涵特征不断演进升级[13]。李轩、李佩萍认为,数字贸易是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互联网信息平台为基础的国内交易与跨境贸易活动,是通过数据交互运行实现消费者、商家、商品各取所需的三赢商业模式[14]。

数字贸易发展到今天,既包括数字化交付的贸易,又包括数字化订购的贸易,还包括数字化平台赋能的贸易。虽然数字贸易的概念还没有定论,但学界都认可数字贸易是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电子商务的更高级形态。

(二)数字贸易概念的争论

1.数字贸易是否包含数字化订购的实物产品

数字贸易概念的第一阶段普遍认为数字贸易只包含国际国内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即那些可以网络远程传递的产品和服务,不包含实物产品。例如,我们在网上订购了一本电子书,对方将电子版本发送给我们,这属于数字贸易;但是如果我们在购物网站订购了一本纸质书,对方将书本通过快递寄给我们就不能被称为数字贸易。显然,在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这一概念就显得太过狭隘,于是USITC、OECD、WTO、IMF等认为通过数字订购的贸易属于数字贸易,而不论交易标的是可数字化交付的数字产品或服务,还是不可数字化交付的实体货物。

2.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认为: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15]。WTO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生产、分销、营销及递送商品和服务的活动[16],但在实际应用中,电子商务通常被狭义地理解为通过网络实现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由上述定义可以发现,电子商务更强调电子技术在流通环节的作用。而数字贸易不仅包括在订购、生产以及递送等一个或多个环节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起关键性作用的贸易活动,还包括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及其他相关的平台和应用。显然,数字贸易是电子商务的更高级形态。

二、关于数字贸易测度的研究

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且对经济的带动效应明显。各国政府需要掌握可信且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统计数据,才能制定旨在从数字贸易中获得发展收益的政策。所以,对于数字贸易的统计与测量就显得尤为重要。贾怀勤、刘楠认为就数字贸易而言,当下重要的是开发测度方法[17]。关于数字贸易测度的重要性没有太大的争议,主要的争论在于测度方法,一类是直接法,另一类是对比法。

(一)直接法统计数字贸易额

直接法直接按概念统计估算各国数字贸易额然后进行横向比较。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成立了专门的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衡量工作组,其组织的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问题政府间专家组第四届会议讨论并审议了《数字经济统计资料编制手册》。2020年,UNCTAD对全球电子商务额、2005-2019年各类经济体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额、增长速度分别进行了测算。世界海关组织已争取使用跨境运输数据衡量电子商务。万国邮政联盟也在努力收集关于邮寄物品进出口的数据,该数据有助于国家机关衡量电子商务。经合组织正在将该组织的“数字化工具包”推广到非经合组织国家,出版了一本关于衡量数字贸易的手册。方元欣对中国数字贸易从数字订购贸易规模、数字交付贸易规模及数字中介平台发展三个方面进行了测度[18]。

(二)对比法测度数字贸易水平

对比法通过多项指标对不同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进行“打分”,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编制的B2C电子商务指数、2018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发布的《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报告》。

直接统计法集中于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统计,目前尚未有对数字贸易的权威统计。关于数字贸易的统计有两个亟需统一的问题:一是国内的数字贸易是否需要统计在内;二是跨境的数据流动是否需要统计在内。对比法能够相对动态地反映各国数字贸易的规模及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反映各国数字贸易的竞争力,但是对比法也要以数字贸易具体内容的准确统计为前提。

三、 关于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研究

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是该国数字贸易产业在国际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并表现出来的在全球市场配置资源的综合能力。它是一国利用自身主体素质、支撑条件和内外部环境形成的整体经济优势,这种优势是在与其他国家相应产业的竞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直接表现为贸易的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间接表现为贸易发展的支撑条件、外部环境、未来潜力综合形成的效率和能力。关于数字贸易竞争力的争论主要集中于评价的方法及评价指标的选取。

(一)单一指标评价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研究

单一指标评价研究是指通过测量一个或几个指标来反映某一产品或产业的外贸竞争力。常用的指标有国际市场占有率、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指数、出口商品结构转化率等。

蓝庆新、窦凯等基于熵值法,选择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CA)、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数(MS)以及Michaely波动指数(MI)构建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对2017年全球经济总量排名前10的国家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进行测度比较,发现中国的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一直处于稳步提升之中,然而与美德英三国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与美国差距较大[19]。

(二)集成指标评价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研究

集成指标评价研究是通过建立一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把贸易竞争力及影响因素等问题结构化、层次化、系统化,采用一定的数据集成方法测算综合指数,不仅能在总体上比较研究对象的竞争力大小,也能考查分项竞争力的高低。评价指标的选取一般根据产业自身表现及影响因素来选取。

UNCTAD在2016年发起的“数字贸易准备情况评估”系列报告,即运用了集成指标测度方法来评价一国的数字贸易准备情况。构建的评价体系包括电子商务准备状态和策略制定、通信设施与服务、贸易物流与贸易便利化、支付解决方案、法律法规体系、电子商务技能开发、融资便利度等七项一级指标。UNCTAD在梳理文献的基础上设计调查问卷,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进而评估该国的数字贸易准备情况并提出一定的政策建议[20]。另外,UNCTAD从网上购物B2C交易所涉及的过程出发,构建了包含网民百分比、每百万人拥有的安全服务器数量、邮政可靠性评价、15岁以上居民金融机构开户百分比四个指标的B2C电子商务指数,运用这些指标数据对144个国家的电子商务指数进行排序,中国在2016年排名第65位[21],2019年上升至第56位。

马述忠、房超、郭继文的《世界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蓝皮书2018》从互联网水平、支付方式、物流绩效、电子商务、法律监管和贸易潜力六个方面选取了13个指标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并选取了111个国家为分析对象,计算其数字贸易竞争力并进行排名[22]。章迪平、郑小渝从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数字技术水平、产业数字化贸易、数字产业化贸易和贸易潜力5个维度构建数字贸易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了浙江省2010-2018年数字贸易水平的变化情况[23]。

2020年9月5日发布的《“一带一路”数字贸易指数发展报告》主要测算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的俄罗斯、泰国、土耳其、新加坡、印度、捷克等30个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情况。该报告通过贸易关系、贸易潜力、贸易基础、贸易环境、贸易风险、贸易水平6个一级指标,反映“一带一路”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和发展潜能[24]。

《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报告》(2019)构建的数字贸易指数则侧重于分析各经济体在发展数字贸易方面的基础水平、综合环境和发展潜力,主要测度全球主要经济体在市场准入、基础设施、法律政策环境和商业环境四个层面,加速数字产品(服务和货物)在跨界流动和到达最终目的地过程中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程度[25]。

采取集成指标研究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学者较多,指标的选取主要从产业自身表现特征及基于钻石模型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来进行。学者们所采取的指标体系各不相同,其中互联网水平、支付方式、物流绩效等几个方面的指标是学者们共同认可的。

四、 结论与展望

(一)数字贸易是未来贸易发展新趋势

数字贸易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当代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国内外相关机构都已认识到数字贸易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及其优势,各国越来越重视数字贸易的发展。

(二)数字贸易概念亟需统一

关于数字贸易,目前国际上还没有权威的统一概念。但数字贸易概念的确定是数字贸易统计和测度的前提,也是国内及国际各机构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础,更是评估和提升一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指引,因此,数字贸易的概念亟需统一。

(三)数字贸易的统计和测度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都非常关心各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情况,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在统一数字贸易概念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获取可靠且国际可比的数据是各国制定数字贸易政策的前提。

(四)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需要一个更全面的评价体系

数字贸易内涵丰富,竞争力来源多元,各国需要一个既能体现竞争结果又能体现竞争力来源的,包含主体指标、支撑指标和环境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来认清本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水平,发现本国数字贸易与其他国家相比的优势项和差距项,从而扬长避短,制定能让本国从数字贸易发展中受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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