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新维
(贵州大学 经济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作为金融中介的商业银行在如何处置不良资产中显得尤为重要。资产证券化于我国1983 年才开始,但真正的热潮是1998 年才开始的,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其最主要的部分。它在2006—2008 年曾经历短暂的研发与创新,借鉴了国际经验与教训,引入了资产证券化的新思路,开启了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新路程。因潜在风险的大量存在以及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不够成熟,2008 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最终被搁置一旁,暂停了资产证券发行与研究。自2012 年后,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逐渐下降,结构不合理,同时,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下,比如“去杠杆、防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依然不断增加[1]。银行作为间接融资方,大量累积的不良资产为其带来巨大风险,如何降低不良资产率,提高资产收益,化解和转移资金风险是当前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当前我国应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量逐渐增加,规模逐步扩大,已严重影响到了商业银行的经营与发展。同时,也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向前推进。
1.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外部条件
(1)设立专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 专业机构可以对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地管理、运作、减少不必要的操作风险,同时提高服务,更好地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政府的支持。 政府的支持是顺利健康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保证,比如健全相关的制度以及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我国目前已在这些方面有所改善,外部条件成为了可能。
2.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内部条件
(1)具有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 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是有条件的,究其本质是有价值的。不良资产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偿还金额,质量比较低,但是抵押的存在使得它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我国一直比较注重资产的组合,恰当的搭配能够有效地分解风险,当其中一种没能预期收到现金流时,可运用资产池中其他类型的证券来减小风险。
(2)资产得到真实出售。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后,发起人的风险不会对资产池中的资产造成影响,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已经设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正在逐渐地实现标准化的资产真实出售。
(3)各方利益得到保护。 投资者投资是为了获得合理的收益,而卖方是为了获得较小成本的融资。只有双方达到协同,才能实现各自的目的。我国正逐步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运营。
总之,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内部条件已基本满足。
环境与市场的契合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推行与发展相当重要。在我国前几年的实施过程中,不良资产证券化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与收获。从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发与运营中已具备了基本条件,并且国外的实施状况表明,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主要有以下方面:
1.不良资产数量增加[2]。规模扩大。商业银行为了保持声誉、提高市场份额、增强竞争能力,急需提高自身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开展新的融资渠道,因此,有了出售不良资产的动机。
2.个人、机构的闲置资金增多。为了维持资金的时间价值与获得合理的收益,个人与机构需要将资金投入市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要符合投资者的需求,同时要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满足投资者不同的偏好。
3.资本市场的健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及金融化程度的加深,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得到健全与完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再加上保险业、养老基金对安全性高的债券的青睐,同时,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开放,可以引进外资的流入,只要证券产品设计合理,就可以提高需求量,优化投资结构。
4.吸取国外的实践经验。国外成功的经验给我国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新的启示,他们曾经和我们一样经历一波三折,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产品的分层设计、资产池的合理组建以及信用的增级等措施,最终达到了目的。实践证明,我国此业务的开展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
我国当前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在经营管理,风险处置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同时,二级市场交易效率也比较低,所以导致产品市场配置效率低下。
1.投资规模较小。我国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发行流通于银行间市场,因此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成为了主要的投资者。由于门槛高等其他原因使得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进来,投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了限制,所以不良资产证券交易量小且效率低,流动性缺乏就显而易见。产品流动性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证券的发行成本,同时,又由于市场投资主体的规模较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许多由政府担保,市场上并没有反映出实际的供需求,真正的价格也被隐匿起来,显然,市场的作用也发挥不出来。
2.基础资产质量普遍较低。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预期的现金流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可与购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处置的是不良资产,原始债务人可能因为信用或者能力问题使得贷款延期偿还甚至不偿还,银行并不能保证基础资产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流入,且在监管部门的监控下,符合标准条件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少之又少。同时,产品的设计也存在不合理。这一系列的不确定性加剧了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风险,使得投资者不敢轻易地参与进去。
3.二级市场不活跃。实际上,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活跃主要是由一级市场来体现,二级市场往往处于一个“僵硬”状态[3]。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决定的:第一,商业银行、特殊目的机构等站在利己的角度出售基础资产,而并未考虑资产的质量、价值、风险,忽略了投资者的真实需要。因此出现市场认可度底,交易量少等情况。第二,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的披露仅仅限制在发行期间,对于之后产品的信息无法了解,再加上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投资者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更是一片空白。最重要的是,不允许估值机构查询与分析,使得投资者的风险更大。
信用评级是特殊目的机构(SPV)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的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对于特殊目的机构来说,能够保证不良资产证券产品能有效地发行,并且能够减小融资成本和降低资产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能够根据评级的高低选择适合自己的证券,提高认可度,满足投资的偏好需要。但总体来说,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主要在于评级机构和市场环境两个方面。
1.评级机构经验缺乏。首先,评级机构自身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都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由于我国的评级市场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评级机构在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机构数量也因此受到了限制,我国的评级市场主要集中于几个大型的评级机构,而且是由大型银行和政府机构出资建立,与评级机构没有明确的独立性。因此,评级的可靠程度很难有说服力。其次,在评级的具体操作上,我国金融市场上大量缺乏专业人才,并且技术比较落后,在评级市场上更是如此,评估质量难以保证,并且投资者认可度不高。最后,行业监管没有跟上市场的步伐,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行业协会和相应主管部门,因此监管存在空白,导致评级机构行业自律性不高、惩戒性低、违规成本小和评级标准难以统一等缺点,扰乱了评级市场秩序,阻碍了评级市场的发展。
2.市场环境不够成熟。首先,就市场经济方面,评级机构数量少且各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都会扩大规模,市场选择度较低,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其次,就评级市场环境来说,评级步骤问题纷繁复杂,参考数据众多,而市场的开放性低,信息不够透明,大型的评级机构往往会利用自身的垄断优势排斥其他评估机构的进入,此举不易于评级市场的评级规则,即公平公正,这很容易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然而事实是开放度高,竞争激烈才能获得高品质的服务与商品。评估市场亦是如此。
1.缺乏恰当的法律法规。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我国金融领域发展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其复杂的交易结构以及资产质量的不确定性使得参与主体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于参与者的利益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4]。我国目前在许多方面出台的立法还不够成熟,还存在很多有待改进的地方。例如:特殊目的机构(SPV)没有准确的法律地位规范;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没有具体统一的计算标准。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税负较重,缺乏政府税收优惠支持。我国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多次缴纳税收。比如SPV 购买银行不良资产时,银行需缴纳所得税;SPV 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给投资者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过高的税率以及过多的征税环节导致了融资成本的增加,风险的加剧,降低了各参与者的需要,阻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度。
本文通过对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现状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其存在的系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应对措施:
作为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的效率至关重要,尤其是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通过提高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目光,活跃二级市场,从而充分达到处置和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作用。
1.强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的融资工具,许多投资者并不看好,再加上不良资产的违约风险较高,要想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必须对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要求[5]。信息披露包括证券发行初期以及存续期的真实情况,所有的投资者都应该对其了解。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提出披露具体要求,对于信息故意造假、应披不披露的行为等严厉的惩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确保信息的披露质量,让投资者随时了解市场状况,使得风险和收益合理化。
2.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市场的流动性主要由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确定。在需求方面来说,应积极地引导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包括流通、转让,能优化投资结构并且提高市场活跃度;对于供给方面,逐渐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规模,鼓励业务创新。
3.注重适当的信用增级。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6],比如对产品进行分层设计、超额抵押或者政府提供担保都能起到一定的增级作用。信用增级可提高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质量,增强人们的认可度,提高产品流动性。
4.坚持和支持以实体经济为主线。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应脱离实体经济,要把资金流入实体经济作为参考标准,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应该保证企业融资需求与投资者资金供给的对接,防止资金过于虚拟化和衍生化。
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是不确定的,而信用评级又是决定证券能否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程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首先必须结合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提升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从而提升资信评级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也可以开放市场,拥抱具有强大实力的国际评级机构,提升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
2.引进先进的国外评级经验与评级制度。引进先进的经验与制度,培育新的评级机构,加强市场化运作,减少政府对信用评级的干预,保持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独立性,提升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3.加强政府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加强政府的监督,通过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各个评级步骤严格把控,突出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提升评级的权威性和一致性,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还能加强行业的自律能力,满足投资者对信用信息的需要,有效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和建立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健全制度框架。同时,还必须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让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都了解与熟悉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明确的政策法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准入门槛、运行流程以及监管主体职责等各方面进行法律支持与约束,实现规范化运作。同时,应建立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金额大,税负也比较重,而较高的融资成本阻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应该给予相应业务税收优惠,避免重复征税,提高各参与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