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研究

2021-01-29 14:53包先康
社会科学辑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案主助人社会工作者

包先康

作为现代社会制度之一,社会工作既是一种现代价值理念,也是一种现代社会技术,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作为一种现代价值理念,社会工作可以为农村社区“微治理”提供价值支撑;作为“一种体制内治理社会的专业与技术”〔1〕,社会工作可以为农村社区“微治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社会工作可以为农村社区“微治理”提供外源型资源支持并激活内生资源;作为现代社会制度安排,社会工作进入农村社区日常生活并应用于改进与改善农村社区日常生活势在必行。但就目前的实践状况来看,与其他的制度设计一样,社会工作往往活跃于城市社会,而缺少在农村社会的实践经验。因此,本文的研究更多的是一种超前预设,并以此探索社会工作进入农村社会、农村社区日常生活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路径,在此基础上分析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理效应。

农村社区“微治理”是将治理理论运用于农村社区日常生活的治理中,通过对农村社区日常生活中“微问题”的解决、“微事情”的处理和“微心愿”的满足,来维护或建构农村社区日常生活的“微秩序”,维持或增进农村社区日常生活的“微福利”,形成农村社区日常生活的和谐秩序,进而实现社区的和谐。农村社区居民是农村社区日常生活的主体,因此农村社区日常生活中“微问题”往往包括农村社区居民的个人问题、家庭问题、邻里关系问题以及社区内的“微公共问题”等。这种“微治理”目标的达成主要依赖社区内的文化图式和资源,也需要借鉴外部的文化图式和资源。

一、社会工作与农村社区“微治理”的洽合

社区治理和社区“微治理”是治理连续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治理术,同它们存在着天然的契合。尤其是社会工作更多地强调从微观、日常生活改变个人、群体,因此其与社区“微治理”更具洽合性。这种洽合主要体现在价值、方法和目标等方面。

(一)价值洽合

“助人”理念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由来已久。我国儒家的“助人”理念发端于人们的“恻隐之心”,并将其逐渐发展为“施舍—报恩”的逻辑,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儒家的“助人”最终是为了“助己”;佛教的“助人”发端于“慈悲心”,这个意义上的“助人”是助人“立地成佛”、皈依佛门;基督教的“助人”起源于“原罪”,基督教牧师将贫困、疾病等视为“原罪”,其“助人”的目的在于协助其忏悔和探索灵魂,以获得上帝的恩赐而成为上帝的子民。在中国民间文化中,“助人”侧重于“做善事”,是一种“积德”的行为,并希望通过这种积德行为获取“好报”或荫及子孙。传统意义上的“助人”往往是建立在致弱归因“个人化”和“助人”行为“道德化”的基础上的,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助己”取向,往往是非制度化的个人行为。学术界一般认为,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社会工作的肇始,因为这项法律将“济贫—助人”加以制度化,虽然习艺所中因有对个体的强制性劳动的规定,而具有浓厚的权力技术痕迹,但已经具备了“助人自助”价值取向的雏形。随着社会工作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完成了“助人”的利己主义价值到“助人自助”的利他主义价值取向的转变,并使得“助人自助”成为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它包括“推动超越个人私利为他人服务;对每个人都给予关心和尊重,意识到个体的差异和文化及种族上的多元性,明白人际关系和人群内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变革工具等”〔2〕。社会工作就是通过其特有的方法与技术输入服务,以彰显和弘扬公正、平等、尊重、接纳、人道主义的价值,倡导公共精神并在具体工作中秉持尊重人的价值、案主自决、个别化、自我实现等观念。因此社会工作不仅“是一个强价值介入的道德实践”〔3〕——助人,更是一个强调自我实现的“自救”“自新”实践。

从价值层面来看,治理在形式合理性表征之下,隐匿着平等与协商、宽容与信任、合作与共享等价值理性。其中平等与协商是治理的价值内核。治理首先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而多元主体能否有效参与公共事务,主要取决于参与的利益攸关方是否有平等的话语权,在遇到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时,能否理性地进行协商。离开了平等协商,“治理”的现代性意义将不复存在。平等协商意味着参与主体间需要彼此尊重、承认差别。宽容与信任是平等协商的前提,意味着参与主体间需要在尊重个体化的前提下彼此接纳。没有宽容也就没有协商和对话,合作就失去了基础。合作与共享既是治理的内蕴价值,也是治理的直接结果,以此能最终达成治理的目标——秩序和福利。由此可见,治理的内蕴价值与社会工作所秉持的价值——公正、平等、尊重、接纳、人道主义、公共精神——有诸多共同之处。实际上,社会工作已经成为现代治理的基本工具和方式。相对于治理而言,社会工作更多地体现为工具价值,着力于推动治理目标的达成。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可以以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身份参与到公共事务中,通过提供“以案主为本”的人道主义服务,获得案主和社会公众的支持;社会工作可以通过为社会组织和社区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获得社会组织及各类基层组织的支持、合作和对社会工作专业的认可,这便于有效地介入治理;社会工作还可以在公共服务供给中选择与政府的合作,并通过这种合作让政府深入了解社会工作的价值,有效地影响政府对其他治理主体的态度,促进合作治理。农村社区“微治理”同样蕴含着平等与协商、宽容与信任和合作与共享等价值理性,其内在价值取向也与社会工作所秉持的价值相洽合。同样,社会工作作为现代化的治理手段和工具,尤其是它精细化的工作方法更有利于农村社区“微治理”目标——“微秩序”和“微福利”——的实现。

(二)方法洽合

社会工作与农村社区“微治理”的目标都是要做具体人的工作、解决具体的问题,以实现人的内心和谐和关系和谐。因此,社会工作和农村社区“微治理”所开展的行动都带有“助人”的性质,不过现代社会工作强调通过“助人”来达成案主“自助”的目的,而农村社区“微治理”则强调通过“助人”行为来实现“息争”“平事”“顺心”的效果。

农村社区“微治理”主要关注农村社区“微问题”的解决、“微事情”的处理和“微心愿”的满足。农村社区“微问题”传统的解决办法是讲情、论理、说法、明利、用力和解气。讲情是以治理“情伤”为出发点,运用地方性知识和技巧“动之以情”,预防和弥合当事人的情感裂缝,实现情感与事情的衔接;论理是通过对情理、事理、天理等层面的分析,运用地方性知识和技巧“晓之以理”,以预防和弥合当事人的情感裂缝和关系裂痕;说法是运用地方性知识和技巧,通过对法律的诠释“喻之以厉害”,以预防和终止越轨行为;明利是通过利害分析,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允之以利”,以获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配合而息争;用力是指利用威望、权威等社会资本,采用“恩威并施”的方法使当事一方或双方妥协、退让,从而解决问题;解气是在综合运用上述技巧的基础上,重点强调使当事人能够宣泄心中郁结,从而“心服口服”。如果能够达成当事人“心服口服”的解气的目的,就标志着农村社区的这些“微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所以,农村社区“微问题”的解决总是以解气、气顺为目的的。只要解气了、气顺了,其他问题就不是问题,有时甚至与公正无关。

社会工作的逻辑起点是建立于对服务对象面临的问题和需求的科学评估之上的。社会工作就是根据这种评估来选择介入的方法和介入的工作程序的。社会工作包括宏观的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行政和中观的社区工作以及微观的个案、小组工作。其中,宏观的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行政主要为中观的社区工作和微观的个案、小组工作提供政策引领,间接介入服务对象问题的解决和需求的满足中;而中观的社区工作和微观的个案、小组工作借助其专业方法和技术直接介入服务对象问题的解决和需求的满足中。社会工作是一种现代“治理术”〔4〕。“治理术”的概念是福柯最先提出的,是其技术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福柯看来,“治理术”既关涉宏观的政治结构或国家管理,也明确了个体或集体的行为可能被引导的方式——孩子的治理、灵魂的治理、共同体的治理、家庭的治理和病人的治理。〔5〕可见,这样一种“治理术”与“社会工作的‘社会干预调节’‘社会安抚’‘助人自助’‘潜能挖掘’和‘主体塑造’等不谋而合”〔6〕。农村社区“微治理”实践中,农村社区“微问题”的解决主要采用讲情、论理、释法、明利、用力、解气等方法,介入者除了应该具备超出常人的地方性知识和技巧之外,很多时候还需要运用权威来“压一压”。“微事情”的处理和“微心愿”的满足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农村社区“微治理”实践遵循的是权威逻辑而非专业技术逻辑,所以很多时候事情是压下去了,但“气”还在。关于解气,传统的方法很多时候无法从根本上实现解气的目的。这时,我们如果能将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技术与传统的方法、技术中合理的因素相结合,可能会获得令人惊喜的效果。特别是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不断解构与重构,传统的地方知识出现了部分式微,新的知识不断嵌入,单独依靠传统的方法、技术或者新的知识、技术都难以完成农村社区的“微治理”,需要二者相结合。尤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工作毕竟发端于西方,其在嵌入农村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的过程中,也会存在着水土不服的问题,要使社会工作在农村社区“微治理”中发挥更好的效用,就必须入乡随俗,吸收农村社区“微治理”中解决“微问题”、处理“微事情”、满足“微心愿”的“微技术”。

(三)目标洽合

社会工作特别是微观的社会工作都是以个体或小众群体为对象的,通过解决个体或小众群体日常生活中的困扰,来满足个体或群体的需要,从而实现社区和社会和谐发展。

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是社会工作开展服务的前提,社会工作者通过在与服务对象互动实践过程中,积极扮演多种角色来发挥专业作用。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个人、群体和社区。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可以运用个案工作帮助社区居民克服个人心理困扰、人际关系障碍、疾病与贫困等“微问题”;可以运用小组工作帮助具有相似经历和问题的人,通过小组活动的形式克服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困扰,以解决生活中的“微问题”;也可以运用专业的社区工作方法,协调社区居民共同行动,以解决社区公共性“微问题”。此外,社会工作是一个助人的工作,它不仅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事情的处理,并且可以直接或间接提供帮助满足人的心愿,从而实现个人心灵、人际关系以及社区和谐。可见,如果我们将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所要解决正是农村社区“微治理”所要解决的“微问题”和所要处理的“微事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社区“微治理”与社会工作在农村社区中的运用其目标是互洽的。

二、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的合法性

福柯提出,“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的专业主义,有着与官僚主义、行政化方法不同的目标、方法和基础。它立足于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方法,以社区场域的多种组织和社会资源为基础,采取以社会技术为主的治理机制,实现多方主体平等合作的直接目标”〔7〕。在中国,当下的城市社区治理正在经历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化治理模式的转变,呈现出“官僚主义”“专业主义”“行政化”方法与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方法并存的局面。通常的情况是行政化方法与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方法相互嵌入,这就导致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方法混淆在亚官僚体制中,需要通过行政途径或行政支持才能发挥作用。而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缺乏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方法,这为我们将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方法引入农村社区治理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鉴于微观社会工作——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对日常生活的亲近性,引导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更具合法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传统方法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大多数情况下,农村社区“微治理”实践是一种“权威实践”〔8〕。“权威实践”的优势在于:熟人社会的“权威”是一种非结构性权威,是在地性的文化图式和资源的产物,在地性的文化图式让人们更容易对权威产生认同,大大降低了权威的运作成本。虽然今日的中国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转型,大多村庄的乡土文化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解构,但当“微问题”发生时,社区绝大多数成员首先想到的仍是运用传统的权威介入方式加以解决,“有事找政府”实质上也是寻求权威介入的一种表现形式。人们很少会寻求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来解决问题。与农村社区“微问题”的解决相似,农村社区“微事情”的处理也同样依赖于“权威实践”。个人和家庭生命历程中的重要事件——如婚事、丧事——的举办,其中的关系动员和行动的动员以及事中和事后的周旋或善后,也是借助权威介入来实现的。“权威实践”遵循的逻辑是“哄商—命令—服从—哄商”。即权威人士在介入“微问题”的过程中用“说好话”或“给允诺”的方式边哄边协商,当“好话歹话说尽”还不见效时,介入者便会审时度势,要么放弃说和,要么就采取强制措施。

从上述分析来看,“权威实践”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其缺点在于“权威实践”的非专业化使得农村社区中出现的很多涉及心理状态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因为传统的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主要通过说教、恫吓、打骂等方式,但这些方式不能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也解决不了当事人的心理困惑;“权威实践”的主观性使得农村社区“微事件”的解决和处理过于依赖主观经验,但经验并非总是有效的。当经验失灵时,当事人会由于缺少客观的处理程序和标准而无所适从,从而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微事件”的解决和处理。此外,“权威实践”对权威的依赖是建立在不缺少权威的前提下的。在急剧转型的现代社会中,农村社区权威的生产和认同已非传统的理所当然,而是需要文化图式的重构和资源的积累。在文化图式的重构和资源的积累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认同权威的缺场,从而导致农村社区日常生活的失序。因此,农村社区“微治理”迫切需要引入具有“循证实践”〔9〕特质的现代专业社会工作。

二是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存在可能空间。社会工作主要有以下功能:(1)恢复;(2)提供资源;(3)预防。〔10〕其中,恢复功能是指社会工作者或机构运用其治疗术帮助陷入困境、需要帮助的个人、群体和社区生活恢复常态;提供资源的功能是指社会工作者或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提供受助者所需资源的方式,使他们的境遇有所改变;预防功能是指社会工作者或机构运用专业的技术方法,预测个人或群体的日常生活在现有的结构中可能发生的障碍,从而进行事前合理干预。可见,社会工作主要是通过对个体、群体和社区日常生活干预的方式来解决和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具体事件。社会工作应用于农村社区“微治理”可以有以下的发展空间。

首先,社会工作可以介入农村社区“微问题”的解决。农村社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微问题”包括:家事纠纷、邻里纠纷、越轨、养老以及继承、婚姻、土地、债务等纠纷,特别是纠纷类的“微问题”一旦发生很容易造成心理失衡和关系失衡。社会工作采取的办法是通过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提供专业的心理治疗达成恢复心理平衡和关系的恢复与重构的目的。它主要通过平等主体间的有效沟通来构建解决“微问题”的共意。这种解决问题的原则和办法具有正式性,能够产生正式的约束效力,确保“微问题”的有效解决。

其次,社会工作可以介入农村社区“微事情”的处理。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现代农村社区传统权威日渐式微且难以再生。村庄中传统的权威往往是建立在热心助人且能办好事的基础上的。而现代的村庄精英,由于诸多原因而与村庄中的居民产生了区隔,他们有时虽有些象征性权力,但这些权力很难转化为权威。如果我们能在农村社会组建一些正式的服务型社会组织,并吸纳经过专业化训练、了解当地民风民情的社会工作者的话,后者的介入或许能够避免市场化民间“承包”带来的弊端,优化农村社会风气,达成移风易俗之目的。

最后,社会工作可以介入农村社区“微心愿”的满足。在传统社会,由于社会缺乏流动性,比如老人生病有人照顾、日常起居有人打理等这样心愿可以通过家庭成员或者邻里互助来满足,在计划经济时期还可以通过集体来满足,如“五保”制度。总之,在缺少流动的农村社区满足这样的“微心愿”相对比较容易,不至于产生严重的“微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农村社区的流动性加强,农村社区的空心化、家庭的空巢化,要满足这样的“微心愿”变得愈发困难,导致“微问题”频发,甚至容易出现在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的情况下人们的抱怨却在积聚的现象。

三是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存在天然优势。事实上。社会工作可以在国家治理的多个层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宏观层面,国家可以通过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行政达成国家层面的社会治理目标——政治认同;在中观层面,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社区社会工作的开展达成社区良性发展的目标;在微观层面,地方政府可以借助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介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为其解困分忧。特别是在微观层面,社会工作由于具有专业性、亲民性、可操作性、可模仿性等优点,可以在农村社区“微治理”中体现出更多的优势。

第一,社会工作者和社工机构可以在农村社区“微治理”中提供更加精细化、精准化的专业服务。社会工作可以以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的方法深入案主的生活,进入案主的内心世界,与案主融洽互动,了解案主面临的真实困境,运用循证社会工作的方法制定出与案主相匹配的干预方案。〔11〕

第二,社会工作的亲民性使得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更容易让受助者接纳。任何一种新技术的运用都必然经历被逐渐接受的过程,社会工作在介入农村社区日常生活的过程中,同样会因为陌生而被排斥。尽管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40多年,农村社会的观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一些深入骨子里的观念是难以改变的,如“家丑不可外扬”等。这些观念往往会阻碍问题的解决,特别是那些会影响个人或家庭声誉的“微问题”,往往因“难以启齿”而被掩盖,成为个人或家庭挥之不去的阴影,长此以往很可能会发酵成出人意料的“大事件”。但社会工作拥有一套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方法,能有效缩短人们接受的过程。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尊重案主价值的理念以及科学的工作流程与方法使得社会工作者可以充当打消当事人疑虑的“知心人”,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世界,帮助他们有效地除忧解困,从而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

第三,社会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模仿性。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工作的可信度,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工作的有效度,从而提高农村社区居民对其的接受度。社会工作的可操作性一方面体现在社会工作开展有着一系列科学的程序,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工作将循证医学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形成“循证实践”的路径。前者使得农村社区的居民觉得社会工作者行事“像模像样”,并且通过一系列操作拉近了与案主的关系,在频繁互动中他们也由“陌生人”变成了值得信赖的“熟人”。循证社会工作的不断完善使得农村社区的居民觉得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微问题”是可治的,“微心愿”是可以满足的。循证社会工作并非机械地履行循证医学的五个流程〔12〕,而是对其进行人文主义的改造,从而使得循证社会工作变成证据、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自我认知的结合体。〔13〕Simmons的研究进一步证明,在具有复杂诊断表现的案主状况评估处理中,运用生物心理社会框架的混合疗法,较单纯循证医学疗法更具有效性;这种混合疗法强调了从案主需求出发的重要性,认为案主的主观价值需要有时比实际的临床证据表现更为有效。〔14〕正是由于社会工作具有可操作的流程、技术和方法,从而使社会工作具有可模仿性,这种可模仿性让社会工作对农村社区“微治理”产生持续影响。社会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模仿性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村社区传统“微治理”方法较为随意的缺陷,成为一种可以推广的规范化模式。

三、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的现实进路

由于微观的社会工作与“微治理”的天然洽合,社会工作特别是微观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也就获得了无可辩驳的合法性。但社会工作如何有效地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还需要从主体、理念和方法三个方面探索现实进路。

(一)主体介入:破解“无主体境”困局

农村社区“微治理”同样需要多主体的参与。然而,农村社区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农村社区由于远离城镇,出现了“无主体境”的状况。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到发达地区务工成为很多农村居民的选择。于是欠发达的农村社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空心化”,变成了吴重庆所说的“无主体熟人社会”。吴重庆认为,“无主体熟人社会”有着不同于传统“熟人社会”的特征:舆论失灵、面子贬值和社会资本流散等,从而出现了不同于“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15〕当下农村社区恰恰是陷入了这种“无主体境”的状态。“无主体境”主要是指由于人口的大量外流导致治理主体缺失的状态。这里治理主体的缺失不仅仅是人口数量的减少,更是指具有治理能力的人口的缺失。“无主体境”的农村社区必然会陷入日常生活的治理困境,如老人的日常生活得不到有效的照料、青少年无人管教、家事纷争不断、邻里纠纷得不到及时调解、婚丧嫁娶缺少良俗、劳务用工无法安排等等。所以,在“无主体境”的农村社区,很多问题必须集中到春节前后来处理,因为只有这个时候外出人员才会从工作地赶回来。这种状况要想彻底改变,迫切需要新的治理主体介入。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一缺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作为农村社区“微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介入农村社区社会治理:第一,直接(自足)介入。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以处理生活中的危机、灾难和人类日常生活难题为己任”〔16〕,秉持“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自主开展社会工作活动。第二,协同介入。首先,社会工作者与社会组织协同开展社会工作活动。其次,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开展助人活动。近年来,随着政府转型,政府的一些公益性社会服务由过去的直接供给向间接供给转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就是俗称的服务“发包”逐渐成为一种常态,社会工作机构从政府服务“发包”中觅得机会,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同时,获得“依赖式发展”。最后,与市场主体协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些企业为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也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虽然这些企业有着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但在社会公益的运营方面明显表现出专业化运营不足的问题,为了把好事办好,企业也积极谋求与信誉良好的社会工作机构合作。这些措施一旦付诸实践,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农村社区“微治理”中“无主体境”的困难,推动农村社区实现有效治理。

2010年中共中央发布的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社会工作人才发展目标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才培养和岗位开发为基础,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到2015年,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200万人。到2020年,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300万人。”〔17〕《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182.1万个,职工总数1355.8万人,全国持证社会工作者共计32.7万人,其中社会工作师8.3万人,助理社会工作师24.3万人。〔18〕可以预见,随着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壮大,社会工作全面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将指日可待。

(二)理念介入:激发内生动力

社会工作的核心理念是“助人自助”,为了实现这一核心价值,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在实践中必须遵循尊重人的价值、案主自决、接纳、个别化等原则。一是尊重人的价值。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既要充分尊重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尤其更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价值,这是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成功的基础和立足点。没有对参与者的尊重必然会引起参与者的不满,一个带着不满情绪的参与者是很难为服务对象提供“适用性”服务的,最多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符合性”服务。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适用性”的服务是需求导向的,而“符合性”服务是供给导向的,供给导向的“符合性”满足符合服务对象的需求。农村社区“微治理”中,传统的方式强调尊重权威。因此,在“微事件”的解决和处理过程中,参与者往往会受到“差别”对待,更具权威的人说的话分量更重,得到的尊重也就更多,极大地影响了除权威者以外的其他参与者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会引发负面效果。而“微事件”的当事人往往会出于对权威的尊重,基于面子的考量,对于权威所做的非公正决定选择隐忍,特别是在家事纠纷的调解或力量悬殊的纷争中,并不能让“微事件”得到根本的解决,往往会埋下一些隐患。因此,传统治理模式下农村社区的平静往往是带有“怨气”的。在农村社区“微治理”中,如果我们能将尊重人的价值运用于“微问题”的解决、“微事情”的处理和“微心愿”的满足上,基于文化的原因,刚开始效果可能并不那么明显,但长久来看,社会工作的介入必然会激发服务对象自我服务意识,优化农村社区的“微治理”。

二是案主自决。“案主自决”价值的核心在于强调对服务对象主体地位的尊重。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不是包办也不是说教,更不是盛气凌人地扮演救世主,而是进行协商,且这种协商是针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的协商。恰如王思斌所言:“社会工作所从事的不是一般的协商共治,而是服务型治理。”〔19〕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服务型治理模式,应该将服务对象视为治理的平等主体加以尊重,只有这样才能弄清他们真正的服务需求和对所接受服务的真实评价。这一方面对改进社会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另一方面对改进服务对象的参与状况也有重要的价值。强调尊重服务对象主体地位的价值还在于,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不仅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更要激发和培养他们自我改善的意愿和行动。

三是接纳。接纳价值的关键在于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要基于文化多元视角入乡随俗,要真诚地接受服务对象的当前状况、生活态度、价值取向等,而不能反感、排斥与自己的价值取向、生活态度和方式不同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不是扮演直接改造者的角色,而应该首先尊重这种文化差异。在农村社区“微治理”实践中,在不同文化的社区各有自己解决、处理和满足的方式,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不是要将自己的方法强加于人,而是要尊重当事人的做法,在当事人的方法失灵或者无能为力时提供帮助,并在这个过程中让他们自觉地接受新的理念和方法。只有在双方彼此接纳的时候,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介入才会更有效。

四是个别化价值。个别化价值要求社会工作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的时候,首先需要着重分析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看到其独一无二的价值,尊重其特殊性,在此基础上向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专门服务。社会工作在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分析其所进入社区的特殊性,这是农村社区“微事件”演绎的特殊境域,也是“微事件”的解决和处理的关键。此外,还要充分重视“微事件”发生的情境。只有经过精细、精准的分析,社会工作者才能提供精细化、精准化的专业服务。

(三)方法介入:重建日常生活

宏观层面的社会工作包括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行政,它们主要为社会工作实践提供政策指导和行政支持,而不直接干预具体的社会工作实践;中观层面的社会工作主要是指社区社会工作,它主要通过社会工作的介入谋求社区层面的改进和发展,从而影响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微观社会工作包括个案社会工作、小组(或团体)社会工作,它们通过直接介入来影响和改善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增进社区公共利益。由于社区社会工作、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与农村社区日常生活直接相关,因此,我们主要探讨社区社会工作、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方法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现实进路和影响。

个案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主要是通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介入农村社区的日常生活来帮助他们共同解决“微问题”、协助他们处理好“微事情”、共同达成“微心愿”,满足他们的需要,恢复正常的日常生活秩序,进一步提高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质量与基本福利水平。要使得社会工作顺利地介入农村社区的日常生活并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要与有服务需求的个人和家庭建立良好的情感关系。其次是建立信任和紧密的专业关系。因为绝大多数农村社区仍是“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社区内的居民的行事逻辑往往以此为基础。“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是“情感本位”社会,没有交情在社区里的行动就要受到很大限制。作为外来者,社会工作者要在农村社区深入下去,必须先同当地居民“混熟”,然后通过交往互动,必要时在“不经意间”施以援手,才能博取他们的感激和信任,才能被他们当作朋友,才会跟你讲真心话,此时建立紧密的专业关系的时机才算成熟。在农村社区,“熟人社会”的特质决定了他们先相信你的人然后才相信你的技术。只有在获得他们信任之后,才可能依据案主问题产生的根源选择采取心理治疗模式、行为治疗模式、理性情绪治疗模式还是结构家庭治疗模式等,以达到帮助案主解决问题的目的。

同个案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一样,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要求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遵循农村社区的行事逻辑,由陌生人变成熟人并通过熟人间的“强信任”开展社会工作活动。其具体方法是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根据所掌握的案主信息和问题资料,通过分类分析将该社区内有共同需要的人组建为不同的小组,如针对留守儿童越轨的行为矫治的“心理支持小组”、针对留守老人生活孤独的“情感慰藉小组”、协助邻里之间改善关系的“睦邻小组”、协助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改善的“阳光家庭小组”等,形成“微生活共同体”。在这样的“微生活共同体”中,由于人们或经历相似或需求相同,他们通过小组互动产生交互影响,很容易生成共同的话题、共同的认知并形成共同思考,互助协作,从而学会共同面对问题、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技巧。

社区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要求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机构以社区及其全体成员为工作对象,一是通过进入农村社区了解社区与外界联系的现状和社区需求来帮助他们,以避免他们被边缘化,让他们能与更广的社会资源建立联系,提升他们的社会资本,从而满足社区发展的需要;二是促成农村社区居民重新组合,形成有利于促进社区发展的非正式组织,以此来提高社区自足的能力;三是通过培养农村社区的人力资源,培养农村社区的“自助能力”〔20〕。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和动员农村社区居民有计划地参与社区集体行动,以实现社区的自助、互助和自治,从而有效解决社区中的公共“微问题”——如社区环境污染、社区边缘化、公共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以处理好社区中的公共“微事情”——如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等,从而满足社区内“微心愿”——如社区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环境美化和社区进步等需求,以便化解社区矛盾和社区冲突,预防和解决社区的公共“微问题”。

四、结论与思考

社会工作特别是微观社会工作与农村社区“微治理”在价值、方法、目标方面是洽合的。由于开展社会工作存在着空间上的可能性和自身独特的优势,因此其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还可以克服传统治理方式的局限。社会工作可以通过主体的介入帮助农村社区走出“无主体境”的“微治理”困境,通过理念的介入激发农村社区居民自主参与农村社区“微治理”的内生动力,通过采用社会工作具体方法提升农村社区居民的心智能力和社区的治理能力。这一切对于重建社区日常生活,实现社区日常生活的常态化、健康化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下乡”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但在实践过程中要警惕“下乡殖民化”的弊端,避免生搬硬套、表里不一。只有这样,社会工作才能融入农村社会并发挥应有的效应。但目前无论是有关社会工作的教材还是社会工作教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西方化和城市化倾向,因此社会工作“下乡”需要进行双重本土化的转变,一重本土化是指“中国化”,另一重本土化是指“乡村化”。双重本土化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工作更加具有在地适用性。特别是社会工作“乡村化”,是社会工作“下乡”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首先,社会工作对农村居民来说是全新的,要被乡村社会接纳需要一个过程;其次,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是外来者,长期以来乡村社区的熟人文化属性决定其对外来者具有天然的不信任和排斥,导致直接介入十分困难。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工作要介入的农村社区“微治理”,实际上就是进入居民日常生活的私域,“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的介入制造了更多一重的阻碍。为此,要想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微治理”并取得实效,需要我们积极开展中国本土化的农村社会工作研究,在坚持一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探索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推动社会工作扎根日常生活,促进社会工作范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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