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聂洪辉(上饶师范学院,江西上饶 334001)
内容提要:学界对农民“善分”还是“善合”或能不能“合”存在争论。目前这个问题还只是乡村治理和农民合作社研究的副产品、次主题。通过重回梁漱溟等老一辈学者对农民合作的经典命题,即如何实现农民合作,指出农民合作难题的现实表现有:合作动力弱达成合作目标难,合作意识弱达成合作共识难,合作能力低达成共同行动难。农民合作难的根源是,农业合作收益小导致没有合作动力,人情面子文化造成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弱,伦理等级社会造成合作能力低,缺乏合作锻炼使得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难提高。
让农民组织起来达成农民合作,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民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十分重要。因为“只强调农业技术变革是不可行的,必须要有与之相应的社会组织的变革,引进新的社会组织还必须传授新的社会原则”。[1]农民“善分”还是“善合”或能不能“合”,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部门都存在争议。如何实现农民合作,仍然是一个难题。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合作困难有哪些表现,什么因素影响农民合作,如何实现农民合作以破解农民合作难题。根据学者对农民合作的讨论,笔者从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两个维度对农民合作问题进行分析。通过以上问题的探讨,试图回答农民善合还是不善合或能不能合作,及如何实现农民合作的问题,从而在理论上深化农民合作研究,在实践上找到实现农民合作的路径,进而为乡村治理和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马克思指出,由于生活境遇和社会结构的影响,法国农民很难合作。他认为法国农民就像一袋马铃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那样。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形成共同关系。[2]不过,学术界对农民善合还是不善合或能不能合存在争议,对如何实现农民合作意见不一。
第一种观点是农民不善合或不能合。曹锦清在河南等地作农村调查时提出了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是不善合,看不到长远利益基础上的共同利益,不能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经济联合体。”[3]随后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反驳。事实上,梁漱溟很早就说,中国人的缺陷是自私自利,不能合作,缺乏组织能力,[4]“大体过着散漫而和平的生活”。[5]他希望通过以团体组织和科学技术为特征的乡村建设运动来实现农民合作,并且团体组织主要是指合作社。梁漱溟认为,以合作社为载体,农民可以获得团体生活的锻炼,克服不能合作的缺陷。[6]晏阳初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农民不能合作的观点,但他说农民有“愚、穷、弱、私”四个特点,其实就是很难合作的意思。实际上,他的乡村建设工作也包含了发展合作社的内容。[7]在实现农民合作这一点上,其目的与用意与梁漱溟是殊途同归的。费孝通说中国人不是个体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也间接地指出农民不能合作。有学者用他的自我主义解释了中国人为什么不能合作经营的现象,即受到自我主义和关系理性基础上形成的自我行动的逻辑支配,经常出现农民不合作而独自参与市场的现象。[8]近年来,农民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等合作异化的现象,[9]农民在兴修水利和修建道路中合作的困境,[10][11][12][13]都支持了农民合作难的观点。有学者指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外生组织,单个农民难支付合作成本,农村缺乏一种力量来启动农民合作,村庄社区精英的缺失以及不能有效制裁破坏合作的人。[14]
第二种观点是农民善合或能合作。针对曹锦清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观点,徐勇指出:“不能说中国农民天生的善分不善合,只要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农民既善分也善合,说农民不善合是对农民的不敬。”[15]通过对社会教育家卢作孚在民生公司开展的集团训练的研究,有研究者认为只要建立现代制度,加强教育和训练,在分工明确的情况下中国人是可以组织起来实现合作的。[16]有少数学者将农民合作分为“内生型”和“外生型”两种,当“外生型”合作的条件改变后,“内生型”合作的重要性就会凸显出来,在村庄社会力量主导下农民可以有效地实现合作。[17]
从既有研究来看,农民善分不善合或不能合的观点论证更严谨,更符合人们的日常体验。首先,有足够经济利益的刺激也不一定会促成合作,有合作的经济利益与实现有效合作是两回事,认识到合作中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到实现良好合作的结果中间有个很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克服不同阶段的合作困境,更为重要的是,合作不完全是经济利益的刺激,其他如社区的良性治理等因素也会促进合作。其次,在乡村建设运动中,卢作孚的路径与梁漱溟、晏阳初的方法有所不同,但目的大同小异,都是希望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不过,以卢作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教育的成功经验可以证明农民能变成现代工人或合格的工人,但并不能证明农民能合作。因为变成善合作的合作者与企业里的合格工人并不等同。最后,学者对修路修桥的研究主题都是乡村治理,属于乡村治理领域的研究,农民合作不是其研究的主要问题,有关农民合作的讨论只是这些研究的副产品。这些研究虽然对实现农民合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参与了是否能合作的讨论,但没有专门地探讨农民合作问题,使得同样是修桥修路的研究出现相互矛盾的结论。当然,研究者对农民不善合作或不能合作的反驳,恰恰说明合作是有条件的,是分阶段的,是需要分工的,需要建立合理的制度,需要进行合作训练,等等。可惜的是,这在学界的争论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使得农民善合作和不善合作难以得到深入讨论。现有对假合作社、合作社异化的研究是从制度环境和精英控制等角度分析,且默认农民是能合作的,回避了从农民合作角度探讨合作社可持续发展问题。这些学者对农民能合作的前提假设是有问题的,和梁漱溟、晏阳初等老一辈学者的前提假设和研究逻辑是相反的。对此,梁漱溟说得非常清楚:“经济上的合作组织与政治上的地方自治团体是相因而至的”,“随着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改善,参与过问国事的要求和可能就会增强”。[18]这样,农民就能合作了,乡村建设就成功了。因此,本文认为,从目前的研究和现实来看,农民不善合或不能合的观点更有说服力。农民合作难题就是农民不善合或不能合,以及如何实现农民合作。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发生了“隐性农业革命”[19],伴随农业革命和农业现代化到来的是,农民日益卷入市场经济,小农已经是“社会化小农”[20]。无论对农民增收和农民现代化,还是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来说,农民组建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农民合作首先需要目标一致,然后对达成目标要取得共识,取得共识后农民之间要行为配合,即在行动上一致,并自始至终都要讲信用,最后实现良好合作。
在1935年的乡村建设运动过程中,梁漱溟就遇到了乡村运动而农民不动的困境,“农民不仅不动,甚至还阻碍改造社会行动的开展”。[21]2002年,新乡村建设运动提出通过“综合农协”等组织化方式,让农民互相合作,以自身力量走向富裕,参与治理,但对这类行动持冷漠态度的普通农民非常多,精英俘获的结局难以避免。[22]实际上,学者们指出的是农民合作动力弱的问题,正是合作动力弱,农民才会对以上合作行为持冷漠态度。农民合作动力弱难以达成合作目标表现在农村的各个领域。在乡村治理领域,如前文研究者所述,农民修桥、修路和修水利常常因各自目标不同,诉求不一,难以达成一致,最后导致合作失败。即使在政府出资的公共设施项目中,也因为农民经济状况不同而诉求不同导致目标不同,从而难以达成一致,项目的“最后一公里”无法打通,以至于不能取得预期效益。另外,乡村治理常常因农民的诉求不同、参与动力不足,治理的目标难以实现,使村庄陷入失治困境。而悖谬的是,乡村混混将治理目标强加于村民,强行合作产生的合作动力反而使村庄中形成一种强制下的秩序,甚至还能取得一些治理绩效。这就是学界所关注的混混治村。[23]在经济领域,农民组建合作社十分困难,80%的合作社是假合作社,[24]或者是乡村精英俘获,或者由龙头公司主导。农民自己很难组建真正的合作社,基本上是政学商界的共识。笔者曾调查过一个组建合作社失败的案例。江西横峰县是养猪大县,2015年县政府鼓励养猪户组建合作社,并出台了优惠政策。有7位养猪户协商组建合作社,规模最大的一户有300多头猪,他希望组建合作社后聘请省某机构的一位专家进行技术指导,降低购买饲料的成本,扩大自己的规模增加养殖效益;其中三位规模较小的养猪户仅希望获得政策补贴,技术指导由规模最大的养猪户负责。结果,因为目标不一致而无法达成一致合作。
首先,制定规则难。在公共领域,如前文研究者的调查显示,在有的村庄,村民意识到修桥、修路和修水利对每个人都有利,即村民有共同的目标。但村民对怎么修,按什么标准修,出资的方式是什么,难以制定出规则,导致合作失败。更有甚者,有的人在达不到个人诉求或发现多数人的观点与自己意见相左时,不管对错是非,都极力反对,少数人还竟然会散布流言进行破坏。如果此时村庄无强力制止或权威说服,再好的事都办不成。在乡村治理中,这样的事并不鲜见。在经济领域,笔者对合作社的调查发现,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合作社都有章程,但那些章程都是从网上下载或相关部门那里抄来的,没有经过合作社社员广泛充分地讨论。合作社社员对怎么开会、怎么制定章程并不熟悉,甚至也不怎么关心。
其次,执行规则难。在公共领域,如前文研究者的调查,乡村治理中有的村庄村民经过讨论制定了规则并执行得较好,修桥、修路和修水利得以顺利进行。但是,更多的村庄虽然经过村民讨论制定了规则,但常常因有些村民反悔而失败。因为规则执行后,有些村民发现了以前没有意料的利益损失或收益减少,因而反悔,且拒不执行或阻碍以前自己签订的规则顺利实施,即使不直接反对,也会冷漠以对。很多村民不管合不合情理,要求别人必须同意自己提出或赞成的方案;而对别人提出或赞成的方案,不管合不合情理,只要自己反对就会百般阻挠。这种现象在乡村治理和公共领域中并不罕见。据笔者调查,很多农民合作社遇到违反合作社章程的社员时,很难找到解决纠纷的机构,最后只能解散合作社。
最后,缺乏契约意识。前述执行规则难也是契约意识差的一种表现。农民契约意识差,在经济领域的表现最为明显。笔者调查发现,在合作社内部,当社员发现自己出售农产品可以获得更多利益时,常常绕开合作社私下销售给中间商,而当遇到销售困难时,又要求合作社能给予帮助和支持,完全置合作社章程而不顾。在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合作社或村民违约不讲信用的事也很常见。不但订单农业中农民违约现象多,土地租赁中农民撕毁合同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即使损人不利己也在所不惜,和承租土地的人或公司因亏损而跑路的情况具有不同的性质。比如,金沙县一位农民承包荒山种植经济林,但等他把荒山开垦出来后,村民集体毁约,双方就承包合同产生争执。[25]由于洋葱价格的上涨,嘉峪关市三镇部分农民毁约,阻挠客商采收洋葱,在经多方调解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众客商将毁约的菜农告上了法庭。[26]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首先,经济实力弱导致共同行动难。以前文修桥、修路和修水利为例,假设村民知道这些事情对自己有利,对怎么做达成了共识并制定了规则,也会因为经济实力弱而有心无力,使理应达成的合作无法实现。除非有政府资金支持或村庄中的富人及流入到城市的原村民捐助,村民只要出力即可。事实上,很多研究者的调查也显示了这些捐助的重要性,甚至这是很多村庄修桥、修路和修水利成功的关键。同样,农民组建合作社也需要支付合作成本,因为无力支付合作成本就无法组建合作社,这样,自然会被可以承担合作成本的精英俘获,或者被愿意承担合作成本的龙头公司主导。
其次,人力资本低没有能力制定合作规则。目前,留在农村的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不但制定规则的意识弱,而且制定乡村治理规则和合作社章程能力弱。比如,山东菏泽很多村民从事电商,村民认识到彼此合作效益会更好,但奇怪的是,只要有三个以上的人合作必然散伙,当两个人合伙后再加入一个人时,必然会有一个人退出。其主要原因是对怎么制定合作规则难以达成一致,以及无法处理内部矛盾而无法合作。既不知道怎么合作,也不知道如何合作。换言之,很多农民人力资本低,不善于处理复杂关系中的复杂问题,很难通过讨论制定规则。
最后,解决合作矛盾的能力弱,不能解决合作中的分歧、矛盾和冲突而无法实现合作。在乡村治理和合作社运作过程中,村民因意见不一出现矛盾后会不理性对待,要么动辄断交、不合作,要么冷漠以对。笔者通过对江西一个村庄修桥的调查发现,村民为修3米还是5米宽争吵不休,各方互不相让,建桥一拖再拖。后来,在市某单位工作的原村民向上级争取了大部分资金才将桥建成。但是,在桥建成后,原来主张3米和5米宽的村民竟然说,桥建8米宽就好了,怎么才建5米宽!2019年,笔者通过对江西某合作社的调查也发现,社员对合作社的分工意见不一,两位社员还结下了私怨。他们都认为自己付出得多,对方付出得少。他们都没有当面指责对方,而是向其他社员抱怨,使双方的矛盾和分歧没有在合作社会议上得到解决,反倒因为第三方传话激化了矛盾。由于社员间矛盾、分歧和冲突无法解决,合作社成员“心照不宣”地解散了合作社。合作社中村民不能有效解决合作中出现的矛盾、分歧和冲突最终导致合作社失败的事例还非常多。
农民不善合或不能合,实现合作困难,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上的、又有文化上的,还有政治和社会方面的。
我国是小农社会,农业是靠天吃饭的温饱型农业,农民较为贫困,生活支出主要来自副业,男耕女织的生活就是这种状况的生动写照。相对而言,副业合作的收入比农业高,农民在副业方面的合作就比农业的合作动力要大并相对容易。这一方面可以解释梁漱溟发展林业和蚕业等运销合作社并取得一定的成功,另一方面也可以解释其后期合作社被地主富农把持的现象。其根源就在于,小农经济力量弱小,合作收益低。就像农民不敢贸然改进农业技术一样,农民对合作的态度也是十分保守的。农民看到了副业合作的收益,也就愿意合作,但整体上农民是十分贫困的,副业的合作收益也是低的,农民合作的动力整体仍偏弱。所以,我们经常能看到的现象就是,农民在农忙时家庭之间的换工,这属于协作,也就是最简单的最低层次的合作。最后,梁漱溟也不得不认为,“靠教育农民让他们了解合作社意义的努力不成功,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农民力量太小”。[27]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地副业不发达,农民家庭收入就更少,还导致农民省下来的劳动力无法在其他生产事业中加以利用,宁愿浪费在街头巷尾的闲谈中和茶馆里”。[28]费孝通称之为消遣经济,并对此有精细的分析。没有合作收益或收益太小的结果就是没有合作动力,长此以往,农民就没有了合作精神、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
现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大多年龄为五六十岁、文化水平低且缺乏市场经验,他们种田主要是维持生活或保持土地不荒芜,即使在政府帮助下——撇开政府自身没有能力预测市场并防范市场风险不论,农民合作的动力非常小。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远超农业经营性收入,有的长期居住在城市而将其承包的土地撂荒。这样,他们对农民合作社和乡村治理根本就不关心。修桥、修路和修水利的收益对他们来说为零甚至是负数,因此不会成为他们的主要目标,也就没有合作动力。有学者形容这种现象是农业产业发展中的“小农境地”。[29]此外,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后,农民阶层分化明显,很多人在村庄中的利益非常小,缺乏合作动力。而伴随分化而来的目标多元化和多元化的巨大差异,导致村庄治理与农业合作无法形成共同目标,没有共同的目标就不会有合作动力。只有农民素质提高了,现代农业发展了,农民从事精致农业、休闲农业、花卉农业或乡村旅游等,即农民变成了像荷兰等国的现代化小农,合作收益大幅度提高,或者粮食作物种植规模化以后,农民种地收入增加,在农村的利益显著增大,农民才会有动力去合作,进而成为善合的农民。
爱面子和讲人情是我们社会文化中的两个重要特点,对社会运行发挥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功能,面子抵制了人们的不良行为,人情承担了物质匮乏年代的社会互助功能,人们因此形成社会团结。[30]但是,正如罗素在《论中国人的性格》中所言,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面子和人情不利于提高效率,甚至不利于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诚挚而真实的关系。在合作过程中,爱面子使农民不好意思“先小人,后君子”,为了维护表面的和谐,不愿意公开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一旦撕破脸皮又不惜代价绝交。这就可以解释前文农民在乡村治理和农民合作社中合作的行为。中国人的各种制度在面子作用下形同虚设,中国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我们缺少一种良性的制度体系来识别人事上的差异,不能识别真心与做戏的区别。[31]说的是一套,做的是一套,制定规则(说和做的结合)又是另一套。因此,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在乡村治理和合作社中,很多规章都是从别的地方抄来的,或制定后挂在墙上以应付上级检查,在实际运作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人情的指向更偏重人与人的与生俱来的关联性与需求。[32]在讲人情的社会,任凭我们如何想方设法地建立、完善和执行制度,社会的底色依然保持着人情的基调。[33]这就使得制定制度难,执行制度更难。所谓人是活的,制度是死的,对制度的变通等于没有制度,因此,需要在规则框架下运行的乡村治理和合作社,必将陷入合作困局。长此以往,农民的合作意识的形成受到压制,合作能力的发展受到限制,农民就不会合作。
另外,在面子和人情文化双重影响下,农民人我界限不明朗,[34]从而形成依赖意识和平均观念。在合作过程中,农民常常希望“能者多劳”,但又不希望“能者多得”。合作社出现问题时又会怪罪于人,没撕破脸皮时“打肚皮官司”,撕破脸皮后又不计后果一吐为快甚至恶语相向,缺乏合作所需的理性精神与妥协精神,以及合作所需的相关知识。虽然面子和人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熟人间的合作,特别是亲属间的合作,但一旦合作内容增加,合作范围扩大,合作就会失败。
伦理社会的管理方式是家长式、命令式的,而且是以差序格局为特征,在差序格局中没有超乎私人关系的道德观念。在差序格局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35]所以,大多数农民形成了服从意识、依赖意识和无规则意识。这样,在乡村治理和合作社的合作过程中,农民对村庄能人和政府依赖性强,对合作的参与度低,自然会表现为冷漠、不关心,并对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标准对待,对村外的合作者(半熟人或陌生人)不讲信用,而长期不讲信用会造成合作能力低下。
长期的等级社会造成农民权利意识缺乏,责任意识弱。如果说依赖性强导致乡村治理被精英操纵,合作社被精英俘获或企业主导,那么,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缺乏导致农民对这种操纵和把持“无意识”地配合。毋庸讳言,如果没有农民的“配合”,精英们操纵乡村治理或合作社不是那么容易的。但是,我们说农民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弱,并不是说他们没有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当他们意识到权利受到侵害或想争取权利时,也会采取行动并用各种方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受到面子人情文化影响,农民又不愿意用法律等手段,通常就会采用不合作、冷漠、冷嘲热讽等手段去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就形成了所谓团结之中的斗争,即“内耗”或“窝里斗”。农民不会公开或不愿意公开争取权利的文化,导致不善于处理合作矛盾。这样,农民要么因为不能合作而合作失败,要么在强制下形成服从性质的“合作”,比如混混治村下的合作。不过,正如涂尔干所指出的,在农业社会同质性群体为实现目标靠压制达成一致易起冲突,产生冲突后只有靠价值观来消弭,但很难得到真正的解决。[36]
在伦理等级社会中,农民不是一种职业而是一个身份,而且还是一种低社会地位的身份。一般是没有文化、没有技术和其他出路的人才被迫做农民。长期以来的偏见,使得农业难以吸收优秀人才,使得农民整体素质不高,导致农业因缺乏人才得不到发展,农业合作因农民对合作知识匮乏而失败。在农耕社会,社会结构简单,制定村规民约不需要太多知识——事实上也是由有知识的乡绅主导制定,村民之间可以实现简单的合作。在市场经济社会,无论是乡村治理领域的合作还是经济领域的合作,都需要有国家政策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村民缺少这些知识,就不知道如何制定规则,从而导致合作失败。伦理等级社会造成从事农业的人口素质低进而合作能力低,是农民合作难题的重要根源。正如费孝通在论述蚕业合作社时说,改革者只教授女孩子如何缫丝,而没有教社员如何当一个主人。他们对自己的责任没有认识,只要教育工作跟不上工业改革的步伐,合作工厂可以只是为人民而开设,部分属于人民,但决不可能真正由人民管理。[37]这说明,如果农民没有合作知识与合作能力,合作就会失败。实事求是地说,在农民合作知识缺乏和合作能力低下的合作初期,合作社不能由农民完全主导,民主管理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当然,合作社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仍然要农民民主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面子人情文化与伦理社会结构因素相互作用,会发生叠加效应,严重阻碍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的提高,从而形成农民合作难题,并使之在短期内难以解决。
梁漱溟认为,“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缺乏法治精神、纪律习惯、组织能力、公共观念”。[38]所以需要在集团生活中进行合作训练,增强法治精神,形成纪律习惯,增长组织才干和公共观念,最后达到国强民富的目的。这是梁漱溟等老一代学者乡村建设运动的初衷。他们主张,以合作社等组织为载体,以教育为手段,对农民进行合作锻炼,实现农民合作。因为战乱,他们的目的没有实现,但合作需要锻炼的观点在今天仍然有重要价值和启示意义。合作训练不足是农民合作难题的重要原因。如果没有合作训练,人们不知道如何开会,不知道如何议定合作规则以指导社会行为,并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共同利益。更为重要的是,缺乏必要的合作训练会削弱合作教育的力量。目前,农民在乡村治理、合作社以及社会组织中受到的合作训练仍然不足。加上受传统面子人情文化和结构环境因素作用,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农民在合作中既保留了面子人情文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又接受了市场经济观念,以及为适应结构环境因素,产生了市场经济思维、现代观念和行为模式。在传统与现代组合性影响下,传统文化嫁接在现代文化上,二者的不匹配造成了文化失调,乡村自治出现了贿选,合作社出现了异化。在市场经济中,因为自我主义和差序格局的影响,中国人将自主经营当做参与市场的首选方式,但规模普遍偏小是最明显的表征。[39]另外,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障碍,农民很难通过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获得锻炼的机会。
无论乡村治理研究中的农民合作,还是合作社研究中的农民合作,学者们都以农民能合作为前提,所以从规范合作行为去探讨农民合作问题,却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如何实现农民合作?而这才是农民合作问题研究的根本性问题及基础性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散见于乡村治理和合作社研究中的农民合作问题的分析,对农民合作研究有启发,但是,因为是研究的副产品,就使得农民合作研究难以深入,反过来也会限制乡村治理和合作社研究结论的普遍性和经验的推广性。
与现有农民合作问题的研究不同,本文重回梁漱溟等乡村建设运动老一辈学者有关农民合作的经典命题,探讨如何实现农民合作。通过对农民合作难题进行描述与分析,我们认为,农民不善合或不能合,如何实现农民合作是中国农民合作难题,并指出了农民不善合和不能合的经济、文化、社会、结构根源,即农业合作收益小、面子人情文化、伦理等级社会和缺乏合作训练是农民不善合和不能合的原因。梁漱溟等老一辈学者主张以合作社等组织为载体,以教育为手段,以锻炼为方法,提高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增长合作知识,从而实现农民合作,进而解决农民一盘散沙的不团结问题(即农民合作难题),实现强国富民的目的。事实上,目前乡村治理和合作社的研究旨在探讨如何规范乡村治理和合作社发展,如何规范农民合作行为,走的是与梁漱溟等学者完全相反的道路。梁漱溟等学者以农民难合作为前提预设再强调引导、训练农民合作,乡村治理和合作社的研究者主张规范且以农民能合作为前提假设或预设。可是,后者预设的这个前提不存在或不牢靠,恰恰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梁漱溟表述得十分清楚,他认为,中国农民未能自觉而有待于启发,赞成先发展合作社,但不强行组织而主张以示范的方式,让农民慢慢加入合作社,最终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40]他也多次强调要有集团生活训练,让农民在组织中学会合作,提高合作能力。今天来看,乡村建设运动的老一辈学者的这些观点,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符合农民合作的现实情形。因此,本文的理论意义是重新探讨农民合作的根本性问题,可以深化农民合作问题的研究。实践意义是为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治理的良性运转提供可行的方案。本文单独分析农民合作问题揭示了农民动力、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影响农民合作状况,正是因为各地农民合作动力、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不同,才导致目前乡村治理研究得到相互矛盾的结论。换言之,本研究可以很好地容纳目前乡村治理和合作社研究中相互矛盾或补充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