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课程价值体系的构建:精神内核、专业思维及实践面向

2021-01-28 21:05王红敬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勘查证据

王红敬

(安徽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 安徽 合肥 230088)

一、缘起:高校课程思政建设的时代选择

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1]在如何看待高校思政课与课程思政之间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如下阐述:要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提升思想政治教育亲和力和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其他各门课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2]坚持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挖掘其他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3]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的精神要求,在全面推进所有学科课程思政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公安院校在统筹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建设过程中应该构建全面覆盖、类型丰富、层次递进、相互支撑的课程体系。课程思政是一种全新的教育教学理念,也是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举措,犯罪现场勘查作为公安院校开设的重要专业课程当然要在新时代加强课程思政建设。“课程思政”并不是在专业课教育教学中机械植入泛化意义上的思政要素,生搬硬套、牵强附会地让“课程”+“思政”走入形式化,而是要在实践探索中将思政要素融入课程,让学生更好地接受,进而达到高阶性、创新性金课要求。[4]

“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波澜壮阔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应运而生,不断创新发展并日益成熟完备,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美好法治愿景注入不竭动力。[5]维护公正,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法论,这为新时期公安院校课程思政建设发展指引了方向。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课程要以习近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宗旨,贯彻价值塑造、文化育人、能力培养理念,把“法治”这一思政元素贯穿于教学全过程,明确课程建设目标,精心重构集价值性、时代性、专业性于一体的课程教学内容,以培育法治精神、夯实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本领为专业教育的出发点,把公安大学生培养成为符合全面深化依法治国中需求的公安卫士。

二、课程价值体系构建的逻辑进路

价值的本质是“为我而存在的关系”,课程价值就是客体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现场勘查课程价值就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现实效应,这种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而客观实在的。价值的数目是无限的,虽然它们在本质上都具有先天的质,都具有客观性、独立性、绝对性、自明性的特征,但他们并不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数目无限的价值具有不同的层次,价值所显现的秩序是它的一个根本特征”,价值的有序等级不能从其他东西中推出或导出,“较高的价值为在前的活动所理解,这种活动有一种直觉置先的显然性,而这种置先性不能被任何逻辑推演所代替”。[6]我们面临着物理形态的世界和价值形态的世界,通过认知活动对物理形态的世界进行反映,又通过评价活动对价值形态的世界进行反映。价值形态的世界与物理形态的世界一样都具有体系,或者说都是由体系构成的。

主体在评价活动中遵循认识活动从感性到理性的一般规律,从价值的现象层面深入到本质层面,从而使评价活动的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形成较为清晰的价值意识。价值意识作为关于价值形态世界的观念反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潜意识层次的价值意识。潜意识不单表现在个体心理中,也形成一定的集体无意识,表现为一种社会群体的共同意识。与潜意识层次相对应的是显意识层次的价值意识,分为理性层次的价值意识和感性层次的价值意识。[7]这对犯罪现场勘查课程价值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价值体系的构建在课程思政的框架下融合课程专业属性特点可以分为精神内核、专业思维、能力养成三个层次展开,其中每个层次由提炼和概括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撑的规范内容组成。特别说明的是,课程价值的提出按照规范—价值判断—评价推理的逻辑展开,规范是价值观念的凝练,是评价活动中整合价值信息的最基本单位,价值判断是主体用规范作为思维形式来整合价值信息的结果,是“规范的自我展开”,而评价推理又体现为价值判断的展开,从而使认识在评价思维中得到进展。

三、课程的精神内核:公正、求是、匠心

(一)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行为意义上的犯罪是对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破坏,就这种被破坏秩序的修复而言,离不开公权力机关对行为状态的全维发现、行为人的精准识别、行为后果的相当测评。从认识论角度看,犯罪现场勘查活动具有某种修复失序状态的功能属性,并在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判断链条中居于前端位置,也需符合一定规范意义上的要求。行为是犯罪现场勘查活动的构成要素,现场勘查必然涉及与作为社会关系的人的互动,因而,犯罪现场勘查不可能是价值无涉性的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的正当性基础源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从现场勘查的目的中既然可以捕捉到渗透其中的价值导向,这种价值观当然应在犯罪现场勘查具体活动中有所折射。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承载着知识的汇集、加工、传递、交流等外显与内化需要,横亘其中的价值选择就是对公平正义的终极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为课程的建设提供了动力源泉,为课程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为课程的教学实施提供了基准坐标。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课程价值体系的构建底色,与其它价值元素为“本”之于“木”、“渊”之于“水”的关系。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在课程中不仅仅以指导思想的抽象形式存在,还应该物化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中的一个个具体的生动实践。

(二)实事求是的科学观

从汉语字典中可查,“勘”字有“核对”“审查”“判别”等意,“查”字包括“考察”“检查”“调查”“查验”“查访”“查阅”等词义,可见勘查意旨某一种专门的探究认识活动,其有特定的作用对象,案件现场即为犯罪现场勘查活动之对象,对其全面客观认识即勘查之结果离不开科学方法论的运用。“狱政之失,多起于发端之著,定验之误”,犯罪现场勘查活动蕴含着“测是非”“断曲直”功利导向,目的性与方法论的耦合不能忽略的是认识失真的风险。诚然,圉于认识主体在特定历史阶段的认识能力有限,在现场勘查中理论上始终存在为认识所不及的客观存在,承认并接受这一论断本身即是科学求是精神的应有之义。这可以启发现场勘查在现有的实践基础上,解构剖析应用需求,以需要为张力,引入前沿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促使自身向体系科学化方向发展。另外,受功利主义侦查观驱动,认为结果优先于过程,失范性的勘查活动便有了蔓延的温床。勘查失范是主观性选择带来的产物,以片面强调痕迹物证提取率为典型例证,这与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相背离。综上,实事求是的科学观应该存在于犯罪现场勘查活动的价值形态世界,为实践活动提供规制框架,因而需要在课程体系价值构建中将这一价值选择进一步拓展。

(三)工匠精神的专业观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主张人要“执事敬”与“事思敬”,前者指行事要严肃认真不怠慢,后者指临事要专心致志不懈怠。宋代朱熹也提出“专心致志, 以事其业”。对工匠精神的推崇贯古通今,是一种严谨认真、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勇于创新的精神,在任何行业领域都有其特殊的时代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弘扬工匠精神,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门提出“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弘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纵观我国犯罪现场勘查实践发展历程,是一部人类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发展史,从中可以寻觅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工匠精神。这种精神涵养了现场勘查实践,也塑造了一批工匠型人才,代表性人物古有法医学家宋慈,今有刑侦专家乌国庆,他们在现场勘查领域的卓越建树是对工匠精神最生动的诠释。在新时代现场勘查工作中传承和发扬工匠精神,对于推动侦查工作高质量发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现场勘查工作中的工匠精神是从业人员的一种价值取向与行为表现,是从业过程中对职业的态度和精神理念,它是在工作过程中融入案件质量至上的职业操守、对案件过程中每一细节都给予重视的工作态度,体现一种不惜用血汗塑造案件质量的崇高精神,其包括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等方面的时代内涵。工匠精神融入应用型高校人才培养,是应用型高校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应用型高校内涵建设的具体要求,有助于学生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这要求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承载着传递“怀匠心、铸匠魂、守匠情、践匠行”的理论与实践自觉。

四、专业思维的塑造:证据、程序、安全

(一)证据思维

一般来说,证据被视作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以相对具体的形式存在并符合特定的要求方可在诉讼中发挥相关证明作用,概言之证据既要有实质要件也要有形式要件。从服务诉讼角度,现场勘查活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采痕取证”的过程,即犯罪现场勘查的重要目的包括收集获取证据,但存在着这样一个过程逻辑:通过现场勘查活动所获取的材料是否能作为适格的证据以及所能发挥的证明力大小并非由勘查主体评价,需要接受专门的审查评判。因而,考查现场勘查绩效的路径之一就有勘查材料转化为法庭证据的产出情况。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诉讼证明标准愈来愈高,证明规则越来越完善,对证据的考查会越发严格,对证据的来源与方式也有特别的专注。这需要勘查人员具备相当的证据素养包括识别证据性的敏感度、材料证据化的展示力、分析证明点的逻辑性,这些具体的证据素养可以被抽象为证据思维,证据思维的有无或强弱会直接决定具体的勘查作业成效。按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作出的分类,现场勘查活动可获取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实物性证据,这几类证据与言辞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可见现场勘查在证据锁链构筑中发挥着连结点的辐射作用。犯罪现场勘查活动是证据获取与收集的重要来源方式,也是证明犯罪过程的关键一环,所以特别强调证据意识显然是公安院校现场勘查课程价值体系中的应有之义。

(二)程序思维

现场勘查是在一系列规范性要求的规制下开展的实践活动,而不能是在无序、任意状态中存在,这是由现场勘查的规范实践属性决定的。犯罪现场勘查须是一种合乎程序要求的警务处置活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程序不能简单理解为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事情进行的步骤、次序”,而应作广义理解“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根据违反特定程序的处遇来看,对现场勘查活动的程序类型可分为刚性程序与柔性程序,前者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一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要求,所获得的勘查结果将面临被否定的巨大风险。后者相较于前者并非是就法律风险而言的,而是从实践性、便宜性、效率性等角度,为实现特定的目标提供较优的路径选择,若不遵循可能会消耗不必要的人、财、物等资源,亦或是得到瑕疵性结果。其实,在经过大量现场勘查实践的基础上,已发展形成一套相对体系化、模式化的操作规程,勘查主体在其中的程序化选择空间是相对有限的,这也是现场勘查实践自身发展较为成熟化的一种体现。对于刚性程序,现场勘查主体要避免勘查结果被排除的风险,因而要严格遵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于柔性程序,并非是标准化要求,不需要严格一致遵从,允许勘查主体的个体性,允许普遍中的例外,但要在有序的原则范围内,要符合效益原则。不论柔性程序还是刚性程序,对于保障现场勘查活动顺利开展都至关重要,因而这种程序性意识是现场勘查课程价值体系所要承载的重要组成内容。

(三)安全思维

由于需要面对不确定性的风险点,在现场勘查活动中,安全是一种心理预期,也是一种实践要求,这个特殊的要素贯穿现场勘查活动始终,在每个模块单元中也都有相应的安全性需求。风险与安全是一组相伴相生的问题,因为现场勘查风险的潜在性所以要关注安全的现实性问题,讨论安全问题特别有必要全面分析现场勘查中潜在的风险问题。根据风险侵犯的对象,可以把风险分为人身伤亡的风险、财物毁损的风险、秩序混乱的风险等。根据风险因素的来源,现场勘查风险既有来自现场内的风险也有来自现场外的风险。在现场勘查中,要确立以人为本的安全观,要强化安全防护的意识,要确立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上的理念,要养成风险预防自觉性,要增强安全防护的能力。特别要重视人的安全,人的安全指所有人的人身安全,包括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围观群众的安全,还包括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也当然包括现场民警自身的安全。全程关注现场的安全,现场的安全指的是现场状态的稳定性,没有进一步加剧损害扩大的风险。安全还包括侦查工作的安全,主要指案件顺利办理避免受到来自现场的负面影响,比如现场信息的泄露。安全这一底线思维作为现场勘查课程的价值应全时全域予以特别强调。

五、实践面向的能力:团结协作、归纳交流、动手操作

(一)团结协作的能力

关于人的协作能力,古代思想家荀子作过这样论述:“力不如牛,走不如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离群索取和固定不变状态的人”,是幻想的人、抽象的人,因而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人。人自身组织的维持需要通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这种相互作用必须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中介。社会或社会群体是个体存在的普遍形式,个人无论怎样表现自己的存在,都要与他人发生关系,个人的存在只有在与他人的联系中才能得到实现。在信息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信息等手段间接地发生联系。然而,人仍然要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处于一定的社会群体中。现场勘查活动一般被认为是勘查主体与静态现场这一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而容易忽略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关系。现场勘查作为侦查工作越来越精细的一个任务分工,从接处警、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信息发现、固定、提取、记录、保管、录入、检验鉴定、案件侦办……在一个工作群中开展,即在一个持续的时间段内一群有着共同行动目标的人相互间通过发生各种作用形成的工作群,这其中既有涉及任务的协同作业,也有工作的流转交接,高效顺畅的协同离不开精密的团结协作。现场勘查不能脱节于侦查整体工作,侦勘人员不能缺乏有效沟通,不能人为地割裂现场勘查工作这一有机统一体。[8]另外,现场勘查课程要在整体侦查观下传递团结协同的价值理念,进而将其转化为学习者的一种外显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工作发展需要。随着犯罪智能化、隐秘化、组织化特点越来越突出,现场勘查信息化的深入推进势在必行,在侦查系统中现场勘查这一子模块与视频侦查、大数据侦查、网络侦查等子模块不能偏安一隅、各自为战,这要求现场勘查人员要以开放的心态“走出去”,主动寻求助力,提升工作质效。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应充分重视组织之间、个体与组织之间以及个体之间三种关系的建构,将团队团结协作的价值规范作为行动准则,利用构建团队文化来实现教学目标。[8]

(二)动手操作的能力

专业知识不能是游离于实践之外的“纸面上的知识”,是要从实践中萃取并经过实践反复检验而不断发展的具有特别专业价值的信息样态。尤其是现场勘查的实践应用属性,决定了现场勘查活动中交流的知识不能是静态、封闭、机械的,要以具体的现场勘查实践作为知识获取的“源头活水”。知识的实践性在高等教育中对教学的形式有着特别的要求,不仅使知识学习者将知识内化于心,还要能够外化于行,这其中涉及知识如何向能力转化的问题。知识是“知其然”层面的问题,而能力是“然何为”的问题,二者之间的纽带是相当量度的的实践锤炼。现场勘查的实践练习并非是要在绝对真实的案件场景中开展(当然现实情况也不具备如此的条件),这就对现场勘查课程提出了特别的期待,能提供符合实践需求的教学载体。面向实践需求的课程,才能更好地服务一线的业务发展。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实践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要靶向发力,为解决实际问题缩短缓冲时间轴线,成批次培养能快速适应实战需求的勘查应用型人才。犯罪现场勘查能力归根结底是一种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犯罪现场勘查教学,必须坚持需求引领和实战导向,确保公安专业毕业生既能够胜任现实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又能够与时俱进地适应未来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发展变化。[9]工作是基于特定职业或岗位从事体力或脑力活动,并获得相应的的社会评价。工作通常需要一定的技能或有用性,只有满足一定的技能需要、具备一定的“用处”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就现场勘查工作而言,避免学习者形成“一听就懂、一学就会、一做就砸”的状态[10],从体力类型的程序性工作到认知类型的程序性工作,再到体力类型和认知类型的非程序工作,都离不开实践的反复习练。

(三)归纳交流的能力

现场勘查客体纷繁复杂的存在样态决定了现场勘查内容体系化的应然样态,体系即系统,可以把它理解为由若干要素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体系与要素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整体性是体系的根本特征,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这要求现场勘查课程具备系统性的逻辑设计,能够从教学中习得梳理归纳、总结交流的能力。现场勘查的对象是各种类型的案(事)件现场,现场勘查者需要以现场为中心通过一系列勘查活动对与案(事)件相关的人、事、物、时、空、痕等要素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由于以上信息以各种形式散见于各式各样的载体中,这要求勘查人员具备系统的梳理归纳能力。经过归纳总结的信息不能是杂乱无章的,需要层次分明、条目清楚,如此才符合准确传递、汇通的条件。现场勘查人员需要把获取的有关现场的信息全面地反馈给侦查指挥人员以及承担其他任务分工的人员,这需要其具备较好的归纳交流能力。在讨论分析存疑问题时,能够以专业话语与同行进行相关对话。加之,庭审实质化让勘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机会也将越来越多,勘查人员在法庭场景下能就相关问题与审、控、辩等方进行直接对话,这对其归纳交流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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