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禹
什么是城乡关系,学界有不同看法。马克思立足于生产力的基础上,认为古代亚细亚城乡关系是无差别的统一,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城乡分离;是统一到分离说的代表。马克斯·韦伯从政治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古代城乡关系是对立的,表现为城市由中国古代专制皇权的官僚体系管理,乡村则是自治的,没有官员管理;是为对立说的代表。牟复礼为融合说的代表,他从经济文化资源的视角立论,认为中国古代城乡关系是融合的,城乡是连续统一体。牟氏的观点得到多数欧美中国研究学者的认同,认为中国古代城乡关系并未截然的分离而是渐进的统一体。(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7页;[德]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康 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3~52页;牟复礼:《元末明初时期南京的变迁》,载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13~133页;周锡瑞:《华北城市的近代化——对近年来国外研究的思考》,《城市史研究》第21辑,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
城市是不同于乡村的聚落形式,无论城市发展的早期,及在宋代以前,城市与乡村征税几无差别,没有分开,甚至是混为一团。即便是两税法推行之初,也没有对城市户和农村户分开征税,(2)谷更有:《唐宋时期从“村坊制”到“城乡交相生养”》,《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3)《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421页。至宋代,随着城市经济的空前繁荣,城市与农村分开征税,单独征税,城市更多地呈现出与乡村相异的独特性,(4)包伟民:《宋代的城市管理制度》,《文史》2007年第2辑。城乡差别扩大。
中国古代城市税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廛布”,经秦汉魏晋时期的发展,至隋唐五代城市税收开始清晰起来。宋代是我国古代城市税收概念和体系相对完整的时期,元明清时期在宋代城市税收的基础上,城市税收的外延和内涵得到了扩大。宋代城市税收在中国城市税收体系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充分体现了唐宋变革的特点。因此,从城市税收的视角看宋代城乡关系具有典型性和重要意义。
宋代在城乡管理上,以厢、坊、隅制管理城市,都(保)、里制管辖乡村,说明城乡之别。(5)吴晓亮:《宋代城市化问题研究》,载吴晓亮主编《宋代经济史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58页。在户籍制度上分为坊郭户和乡村户,这说明了城乡之间的分治,也是城乡分离的前提。而对坊郭户单独征税、城市税收的出现,是城乡差别的重要表现,进一步促进了城乡分离和分治,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与乡村的出现。其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宋代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财富力量的崛起,使城市成为国家赋税的重要来源地和仰仗的区域。所谓“城郭富则国富矣”。(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四,元祐二年正月辛巳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612页。如此一来,城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实际上,经历了由城乡分治到城乡户籍分野,再至城乡独立征税的过程,每一个过程都不断加剧城乡之间的分离。林立平指出:“中唐以前,田亩桑麻的直接税收是国家财政基本来源,唐宋之际,税茶、榷酒、盐铁专卖等间接税收在国家财政中越来越占据了重要地位。这是我国财政税收史上的一次重大转变。与此同时,国家税收在地域上的分野也日益明朗,直接税收主要针对农村,间接税却越发依赖于城市,城市作为新兴的税收基地逐步壮大起来。”(7)林立平:《唐宋时期城市税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对坊郭户课税可以追溯到唐代中后期。中唐以来,随着坊郭户和乡村户并称的出现,以及对之课税,进一步促进了城乡关系的变化。随着两税法的创立,资产成为课税的重要标准,对坊郭户和乡村户征税有别的现象增多。如唐宪宗元和四年(809年)有敕规定:“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并带使州合送省钱,便充留州供用……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即但都配定现钱。一州数,任刺史于数内看百姓稳便处置。”(8)《唐会要》卷五八《户部尚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186页。可见,坊郭户与乡村户的同时出现,与纳税行为有关,坊郭户纳税多于乡村户,有城乡税户之别。唐穆宗时规定:“应属诸军、诸使、诸司人等,在村乡及坊市店铺经纪者,宜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如有违越,所司具所属司并其人名闻奏。”(9)《唐大诏令集》卷二《穆宗即位赦》,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1页。唐武宗会昌五年(845年)正月赦文:“诸使诸军诸司人,在乡村及坊市店舍经纪,准前后赦文,收与百姓一列差科,不得妄有影占,应属官宅使司人户,在店内及店门外经纪求利,承前不复随百姓例差科者,从今后,并与诸军诸使一例,准百姓例供应差科。”(10)《文苑英华》卷四二九《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173页。值得一提的是,唐德宗建中时期,对坊郭户征收间架税,间架税属于具有独特意义的城市税收,是五代和宋代屋税的源头。它的出现和维系时间虽然短暂,但更进一步表明了唐中后期以来城市与乡村税制的实质差别,有助于推动城乡关系进一步分离。
至五代,坊郭户与乡村户征税的差别更加明显,作为坊郭户独有税种的屋税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如五代晋少帝《收复青州大赦文》:“青州城市居人等,久经围闭,颇是凋残……委本道以食粮赈恤。所有城内屋税,特放一年。”(11)《全唐文》卷一一九《收复青州大赦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208页。后周广顺二年(952年)“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12)《旧五代史》卷一四六《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953页。可见,此时坊郭户存在于州城、县城、镇城,范围得到扩大,屋税征税范围也随之扩大。此外后周太祖时,记载坊郭户时说:“凡城郭人户系屋税盐,并于城内请给。若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所请盐归家供食……其郭下户或城外有庄田合并户税者,亦本处官预前分说,勿令逐处都请。”(13)《全唐文》卷一二三《改定盐麹条法敕》,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240页。可见,五代时期,坊郭户的出现也是与纳税有关,但此时坊郭户的纳税开始与城市税收屋税相关联,表明坊郭户和乡村户交税的不同,更具有城市税收属性和经济特点。
《宋史·食货》说:“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城郭之赋,宅税、地税是也。”(14)《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02页。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城市税收的概念、范围、体系,明确指出了城乡税收征收的差别和税制上的分离。这从征收体制和内容上,说明城市税收和农村税收具有本质的不同。
宋代对坊郭户征税常态化和制度化,标志着城乡征税的分途,是城乡关系分离的重要标志。宋代坊郭户包含府州军城和县城内的居民,也包括草市、市镇居民,主要由房主、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主等阶层组成。坊郭户划等是对坊郭户征税的前提和前奏。为了更好地对坊郭户课税,宋代把坊郭户分为十等,说明了宋代统治者对城市和农村在赋税上有不同规定。(15)王云海,张德宗:《宋代坊郭户等的划分》,《史学月刊》1985年第6期。欧阳修说:“往时因为臣寮起请,将天下州县城郭人户分为十等差科。”(16)欧阳修:《欧阳忠公全集》卷一一六《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李逸安点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771页。当然,这种划等也存在城市差别,并非所有城市都是如此,但是按户等划等征收城市税收是常态。
坊郭户是宋代城市纳税的主体,宋政府对其主要征收屋税、地税、城市商税、科配、助役钱、免行钱、户贴钱、城市和买、城市丁税、城市酒税、盐钱、门税等,这些属于间接税;农村田亩税属于直接税,征收于农村。宋代税收在地域的分野更加明显。屋税是对坊郭户的住宅所征之税,一般以减免的形式在宋代史料中出现。如乾德三年(965年)“诏以西师所过,民有调发供亿之劳,赐秦、凤、陇、成、阶、襄、荆南、房、均等州今年夏租之半,安、复、郢、邓州、光化汉阳军十之二,居坊郭者勿输半年屋税”。(1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二月丙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49页。农村田亩税是对土地收益所征之税,征收对象是乡村户,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
地税主要是向城市居民征收的地基钱,如“诏免应天府书院地基税钱”,(18)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763页。体现城市土地利用的税收性质和商业性特点,与田亩税从土地收益中获取税收有着本质的差别。商人是坊郭户的主体,他们是“行者为商,坐者为贾,凡开店铺及贩卖者皆是”。(19)黄 震:《黄氏日抄》卷七八《词讼约束》,《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02页。城市商税属于对城市商业活动所征之税,具有商业和城市特点,征收范围涵盖四京和府州县城、镇、寨、草市,是宋代城市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商税的推行和征收,表明了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是建立在商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它的征收和数量比重的增加,说明了城市越来越具有独立地位和区域的特点,是城乡关系分离的重要指标。行户是坊郭户的组成部分,免行钱是对行户所征之税,目的是为了减轻行户科役负担。如“约京师百物诸行利入厚薄,皆令纳钱,与免行户袛应”。(20)《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0545页。至靖康间“罢纳近来州军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下行户供应,望下有司严行禁止,依旧法量纳免行钱。从之”。(21)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767页。免行钱由京师开封行户扩展到向州、县、镇行户征收,经历了罢而复征的过程,至南宋绍兴时期免行钱恢复征收,“宣和间,巿户乞依熙宁旧法纳免行钱,罢行户供应,民实便之,至靖康间罢纳。近来,州军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下行户供应,望下有司严行禁止,依旧法量纳免行钱。从之”。(22)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767页。城市丁税是宋代部分城市居民所缴纳的人头税,主要是在东南六路。“身丁钱不知所始,臣伏读御札,则知其为东南伪制也……赁舍寄住者有之,至咸平六年免。”(23)陈傅良:《陈傅良先生文集》,周梦江点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6~357页。赁舍寄住者为下等无屋业的坊郭户,对之征收丁税自五代十国延续至宋真宗咸平六年前。乾道九年(1173年)台州城内发生大火,宋孝宗赦免“台州城内被火居民,仰本州取会保明诣寔,将今年未纳身丁与免一年,仍将来年身丁更与蠲免一年”。(24)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5018页。
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年),宋政府开始对坊郭户征收户贴钱。“诏诸州县出卖户帖,令民具田宅之数而输其直(值)。既而以苛扰稽缓,乃立价:凡坊郭乡村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等、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惟闽、广下户差减;期三月足输送行在,旱伤及四分以上者听旨。”(25)《宋史》卷一二七《食货》上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22~4223页。科配是城市税收,具有城市税收的特性,“城郭之民,祖宗以来无役而有科率,科率有名而无常数”。(2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四,元祐二年正月辛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613页。“坊郭十等户自来已是承应宫中配买之物,及饥馑、盗贼、河防、城垒缓急科率,郡县赖之。”(2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四,熙宁四年六月庚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448页。可见,坊郭十等户都有科配,科配在郡县税役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为其所依赖。宋代城市和买也许始于宋神宗时,“配、绢、帛、布于州镇、军砦等坊郭户,易钱数多”。(28)《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上布帛,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33页。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年),“和预买多俵于坊郭游手兼并之户,而减数于乡村蚕织之家。敦本抑末之道也”,“兴仁府一户万延嗣家业一十四万二千贯,岁均一千余匹”。(29)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830页。至南宋绍兴五年(1135年)后,和买完全赋税化。如婺州“坊郭营运、房廊上亦有物力,每至若干,即起和买之数”。(30)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九《论田亩敷和买状》,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50页。
城市盐税是宋政府对坊郭户所征之税。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年)免除河南颍、濮的食盐钱,“己酉,免颍、濮二州浮客乾食盐钱”。(3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二,天禧二年八月己酉,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123页。“河北诸州当榷盐之初,以官散盐坊郭主、客户,令纳见钱。及盐法通行,其盐钱遂为半额而不除。主户则尚能随屋税纳官,客户则逃移,莫知其处,但名挂簿书而已。”(32)韩 琦撰:《安阳集编年笺注》(下)卷四《乞蠲除河北坊正陪纳客户干食盐钱奏》,李之亮,徐正英笺注,成都:巴蜀书社,2000年,第1652页。又如“冬十月癸亥,除河北坊郭客户乾食盐钱”。(33)《宋史》卷一二《本纪》十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243页。“癸亥诏河北诸州军坊郭客户乾食盐钱,令坊正陪纳者,特除之。”(3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八,嘉祐三年十月癸亥,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531页。城市酒税是宋政府对坊部户所征之税,宋代可能存在按坊郭户等征收酒税的制度,如江南西路隆兴府进贤县土坊镇,“所谓酒者,初无酿造,亦无发卖,系于镇户量其家等第之高下,抑令纳钱,一户或四五十文,或三十文,或七八文,以是为月解,岁亦不过千数百缗而已”。(35)吴 潜:《许国公奏议》卷之二《奏乞废隆兴府进贤县土坊镇以免抑纳酒税害民滋扰》,《丛书集成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32页。在“潭州措置酒法,官不造酒,只收税酒钱,城外许造酒,不许卖;城里卖酒,不许造酒,若酒入城则计升斗收税。”(36)《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五一,绍兴二年六月庚寅,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093页。宋代在部分城市征收酒税,但多数乡村酒属于国家专卖收入,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城门税也属于城市税收,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规定:“自今诸色人将带片散茶出新城门,百钱以上商税院出引,百钱以下只逐门收税。村坊百姓买供家食茶末,五斤已下出门者,免税;商贾茶货并茶末,依旧出引。”(37)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353页。可见,门税征收上也有城乡之别。助役钱是王安石变法后,坊郭户开始缴纳的新税,“祖宗以来,坊郭户既无应役之科,亦无输钱之法。非私于坊郭之民也,以为坊郭之比村农,皆出缗钱以为用,居常养之,以备缓急耳。自王安石用事,欲尽天下之利,故敛钱及坊郭”。(3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八,元祐二年四月己亥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718页。助役钱是由农村拓展至城市征收,即便如此,城市助役钱和乡村役钱也存在征收标准的差别,如元丰二年(1079年)两浙路坊郭户是二百千钱起征,乡村户是五十千钱起征,(39)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891页。这表明宋代城乡财富收入的差距,城市经济地位高于农村。
综上所述,宋代坊郭户纳税成为常态,纳税税种的不同成为坊郭户和乡村户的重要差别,成为判断坊郭和乡村关系的重要参考,从城市税收与农村税收这种差别来看,此时的城乡关系表现为分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称谓和户籍管理的发展与加强赋税征收密切相关,说明了坊郭户和乡村户的划分目的是为征收赋税。因此,从赋税和户籍管理上可见城乡之间的分离。
由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城市的空前发展,宋代国家财政对城市税收的依赖程度加深,迫使宋政府进一步放宽城市工商业政策。由此促进了商业不断发展,工商业阶层日益壮大,城市财税力量不断崛起,使城乡之间经济形态、税收体制上的差距不断扩大。城市财税力量的崛起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城市税收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二是城市税收超过农业税,占宋代赋税总额的比重逐步增加。
宋代城市税收体系开始形成,在我国城市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城市税收体系相对乡村税收体系而言,构成了宋代税收体系。宋代赋税体系如《宋史·食货》所言:“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40)《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02页。也就是说,宋代赋税体系分为五类,实际上分为农村税收和城市税收两大类,公田之赋、民田之赋、丁口之赋、杂变之赋基本上可以归为农村税收,是农村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郭之赋为城市税收组成部分,但也只是城市税收体系的一部分。城市税收体系是以城市地域、城市居民为征收对象,乡村税收体系则以乡村地域、乡村住户为征收对象。宋代城市税收体系和乡村税收体系这种差别的形成,表明了宋代城乡之间的差别,城市税收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分离。这是由不同经济社会发展形态所决定的。
事实上,《宋史·食货》认为宋代城市税收由宅税和地税组成,但这只是城市税收的一部分。对于宋代城市税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认识,实质上是对什么是城市税收的概念认识的不同所引起的。斯波义信指出,城市税收以屋税和地税为主体,包括盐钱,国有性质的店铺、房屋、仓库的地租所得的房廊地基钱,市场、码头等公有地的铺钱等构成。(41)[日]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庄景辉译,台北:稻禾出版社,1997年,第326页。林立平认为,城市税收是城市商税和不动产税,不动产税包括住宅税和地税,地税包括基地税和园圃税。(42)林立平:《唐宋时期城市税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然而,斯波义信、林立平对于城市税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本文认为,对城市征收的税收都可以归为城市税收,主要包括屋税、地税、门税、城市丁税、助役钱、免行钱、户帖钱、城市科配、城市和买、城市商税、城市盐钱、城市酒税。(43)王浩禹:《宋代城市税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云南大学,2015年,第27~28页。这些也是宋代城市税收体系和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代城市税收体系实际上由城市空间税、城市商税、城市杂税、城市资产税、城市消费税等税收种类组成,形成了税人、税物、税空间的税收结构,在这些税种中,城市商税和城市资产税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城市消费税,再次是城市杂税。(44)王浩禹:《宋代城市税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云南大学,2015年,第28页。这样,以城市经济为基础的城市税收体系也就确立了,成为了与农村税收体系相对的赋税模式和体系。由于两者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城市税收体系和农村税收体系因而不同。
城市税收体系的形成主要基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城市的赋税需求不断增长,它的形成从经济形态上进一步促进了城乡分离。它背后反映的是城市商业的发展,城市的繁荣,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从国家税制上看,城乡二元体制、二元结构开始形成。
宋代城市财税力量崛起的又一表现是宋代城市税收在总量上超过农业税,成为了宋代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林立平便指出:“城市税收已与田亩桑麻税分庭抗礼,并驾齐驱,一个在地域上与农村分野的新的税收基地已经崛起。而城乡税收体制的分离与独立,正是城、乡经济形态的分离与独立的直接反映,它表明这时期城市化程度明显提高,城、乡对立关系已大大发展。”(45)林立平:《唐宋城市税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以农业税中的两税(二税)和城市工商税来做个比较。宋真宗天禧末年(1021年)赋税总收入5 723万贯,二税2 762万贯,占48%,商税等其他收入2 936万贯,占52%,“开始超过二税收入”。(46)贾大泉:《宋代赋税结构初探》,《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3期。又如大中祥符八年(1016年),“计入两税钱帛、粮斛二千二百七十六万四千一百三十三,丝绵鞋草二千二百八十三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茶盐酒税榷利钱帛金银二千八百万二千”。(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六,大中祥符九年春正月辛酉,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966页。经过汪圣铎对丝绵鞋草的换算,可知北宋前期禁榷收入和商税收入超过了两税收入,两税收入只占财政总收入的三分之一。(48)汪圣铎:《宋代财政史》上,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5~36页。宋仁宗庆历时期,商税收入1 975万贯,酒税1 710万贯,盐税715万贯,合计4 400万贯,“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业二税的收入”。(49)贾大泉:《宋代赋税结构初探》,《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3期。再如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两税的收入4 932 991贯,(50)蔡 襄:《宋端明殿学士蔡忠惠公文集》卷十八《论兵十事疏》,载《宋集珍本丛刊》,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8册,第92页。仅占“岁入总数约三分之一强,而其余则为禁榷、商税及坑冶铸钱等杂项收入”。(51)汪圣铎:《宋代财政史》上,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5~36页。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二税收入21 626 985贯,城市税收中商税为8 046 646贯,酒税13 174 130贯,(52)贾大泉:《宋代赋税结构初探》,《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3期。合计为21 220 776贯,比二税少 406 209贯,如果加上熙宁十年的助役钱、宽剩役钱、免行钱、市易税等城市税收收入,城市税收收入应该是比二税收入高出不少。正如贾大泉指出的:“神宗熙丰年间赋税总收入7 070万贯,二税为2 162贯,占百分之三十,其他税入为4 911万贯,占百分之七十。即国家财政三分之二以上来自农业二税以外的赋税收入。”(53)贾大泉:《宋代赋税结构初探》,《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3期。当然,这里所说的其他税入实际是包括了酒税、茶税、商税、坑冶税等在内的城市工商税收。黄纯艳也认为:“北宋商税收入每年少则400余万贯,一般在700万贯以上,最高岁课达2 200万贯,榷酒收入最多达1 700余万贯,榷盐收入最高超过2 000万贯,其他茶、矶、香、坑冶等收入也颇为可观。这些收入逐步赶上并超过了两税收入,成为宋代财政的两大主要支柱之一。”(54)黄纯艳:《宋代财政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页。这进一步说明,宋代城市税收收入逐渐多于农业税收,表明了城乡差别。
宋室南渡后,国土面积缩小了不少,二税收入较北宋时期就显得更少了,城市工商税收所占比重在增大。因此,贾大泉指出:“到了宋代,农业虽仍是社会最主要的经济部门,其赋税来源的组成结构却发生了变化:在国家赋税收入中占主要地位的田赋税,逐渐退居次要地位;原在国家赋税中无足轻重的商税、专卖税、矿税等则逐渐升居主要地位。”(55)贾大泉:《宋代赋税结构初探》,《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3期。这说明城市税收在宋代国家财政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家财政更加依赖城市税收,而城市税收是建立在城市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这就表明宋代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关系是越来越走向分离。
宋代城市税收体系可分为纯粹城市税收和非纯粹城市税收两大类,纯粹类城市税收更具有城市经济的特点,如屋税、地税、商税、门税、免行钱、酒税、盐税等,非纯粹类城市税收具有城市经济和农业经济的双重特点,如役钱、身丁钱、户帖钱、科配等。总体上,从税制角度来看,宋代城乡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宋代城市税收中存在城乡共征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先在城市征收后来逐步发展到农村也征收,如商税、科配和免行钱;二是城乡一开始就是同征,如户帖钱;三是原先在农村征收,后扩展至城市也征收,如役钱。城市税收扩展至农村征收,说明农村在财政上对城市的支持;农村税收拓展至城市征收,是城市在财政上对农村支持的表现。这种现象的存在表明了宋代城乡之间相互支持,相互联系,“城郭、乡村之民交相生养”。(5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四,元祐二年正月辛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612页。宋代城市税收具有这样的特点,说明宋代城乡关系并非是天然的分离和对立,而是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实际上是城乡一体的表现。
科配和免行钱始于城市,后扩展至农村也征收,属于城乡共征的税收,体现了城乡税收体系中的交集。科配最初征收于城市,宋真宗时规定“河北诸州军凡有科率,本官当亲阅文簿均配,不得专委厢镇”,(57)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8284页。说明河北路的科配范围仅限于城市的厢和镇。宋神宗时修建昌军城,规定“物料、人工若坊郭民户出办不足,即更令南丰县三等以上户等第出备”,(5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八,元丰元年二月丁未,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401页。则表明科配由向城市坊郭户单独征收转向对城乡等第人户征收。免行钱,在北宋只是对城市行户征收,是单纯的城市税收,至南宋,其征收范围由城市扩展至乡村,征收对象和范围、地域都扩大了。“今访闻州县多将零细小铺、贫下经纪,不系合该行户之人,及村店货卖细小之民一例敷纳。”(59)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767页。绍兴十七年(1147年)诏书中规定:“诸路州军人户见纳免行钱不拘等第,并以三分为率蠲免一分,以户部言:‘先诏乡村第四等、坊郭第七等已下人户并与放免,而上等有力之人营运非一,多致幸免,下户专业者往往不被其赐’,故再降是旨。”(60)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768页。免行钱在南宋时期由城市向农村拓展,说明了战时环境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国家整体划一,城乡同征。
户帖钱既是城市税收,也属于农村税收,开征之始具有城乡共征的特点,根据户等来征收。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初复钞旁定帖钱,命诸路提刑司掌之”。(61)《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赋税,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22页。说明户帖钱在建炎二年以前就有征收。绍兴二年(1132年)十月,“以调度不足,诏诸路州县出卖户帖,令民具田宅之数而输其直。既而,以苛扰乃立价;凡坊郭、乡村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等、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62)《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赋税,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22页。以地税来说,地税是由两税法中的土地税而来,这说明地税还具有一定的农业色彩,因为地税包含商业和住宅用地的地税和园圃税,而园囿税实质上就是农村中的田亩税,商业和住宅用地的地税实质上是田亩税的城市形态和变种。这说明了城市中也存在农村因素。(63)王浩禹:《论宋代城市土地利用税》,《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就役钱来说,一开始是为了缓解宋代农村差役负担,王安石变法时,用钱折役称为免役钱,是农业税收,后这项税收制度推广于城市,成为城乡共征的税收。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诏:“乡村三等户并坊郭有物业人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64)黄以周等辑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七,顾吉辰点校,熙宁三年二月壬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02页。元丰二年(1079年)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三十千,并免输役钱。续诏乡村户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65)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808页。可见,至宋神宗时期,由于熙丰变法改革役法,实行以钱代役,对坊郭户和乡村户征收役钱,这也恰好说明了宋代人口和户籍管理分为坊郭户和乡村户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赋税收入。南宋也对坊郭户和乡村户征收役钱,宋高宗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勘会诸路绍兴八年、九年、十年分人户未纳免役钱,近降指挥,立限半年,令逐州主管刷见欠催纳数足,窃虑民户窘乏,未能一并出办,理宜宽恤。仰逐路常平司自限满日,更与展限二年。十月四日户部看详:乡村户数乡皆有物力,合并归烟爨处外,其坊郭及别县户有物力在数乡”。(66)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7847页。
商税、免行钱、科配由城市税收向农村税收拓展,则说明了农村中也存在城市的因素。对农村商业活动征税,说明了农村不断受到城市的影响,农村开始城市化倾向。因此,从城市税收来看,宋代城乡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助役钱的征收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以前城市不需要承担赋役,而王安石变法后,城乡间同样征收役钱。所以宋人会认为,在此前,城乡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和不同,是所谓的事体不同,而之后,城乡之间的差别不复存在。正如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的吏部侍郎傅尧俞所言:“窃谓乡村以人丁出力,城郭以等第出财,谓之差科,相与助给公上,古今之通道也。臣不敢远引为证,自本朝百余年间,祖宗之法,未有以城郭之财助乡村之力者。今而行之,恐未为得。……昔者,乡村、坊郭事体不同,故各安其分,无有异论。自免役之兴,不复分别。”(6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八,元祐元年九月丁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437~9438页。可见,在助役钱征收之前,城乡“事体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别;助役钱征收之后,城乡之间的差别不复存在,城乡在这个方面是同体的。
实际上这也说明,由于宋代城市税收中存在城乡共征的事实,因此宋代城乡关系有不复差别的一面,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乃至同体性。当然,这是宋代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它们相互作用的结果,更多的是坊郭户和乡村户财富力量兴起使国家看到巨大赋税能力而征税的必然,是宋王朝赋税的本能所决定的。
宋代城市税收概念和体系的完善,及其征收制度的确立和常态化发展,对城乡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城市税收影响城乡关系,主要是由宋代城市经济的发达和国家对赋税的追求所决定的。正如包伟民指出的那样,“城市税制演变的种种迹象,表明赵宋政府常能随着社会经济格局的变化而调整赋税制度”。(68)包伟民:《宋代城市税制再议》,《文史哲》2011年第3期。而赋税制度调整的过程,其实预示着城乡关系的变化。
宋代城市税收的征收是建立在宋代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城市经济发展满足了城市税收征收的条件,为城市独立征税创造了条件。李景寿认为,由于宋代城市经济功能内涵扩大和外延的不断向外延伸,出现了新型城乡关系。(69)李景寿:《宋代商税问题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7页。城市税收是城市经济功能和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城市税收关系的发展,推动了新型城乡关系的建立,使宋代具有分离与一体并存的城乡关系特点。
第一,城市税收的独立性推动了新型城乡关系的发展。城市税收的征收巩固了城市经济形态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剧了城市经济形态和农村经济形态的差异,使城乡分离的趋势加大。“经过唐宋之际的演变,城市的税收对象至宋初已大体确定下来,特别是城市不动产税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坊结构瓦解后,城市居民在居住和营业的位置选择中增强了自由度,城市的房地产利用率明显提高的反映,它标志着城市人口及其职业构成等各种因素的益发集聚化,并使城市与乡村在结构形态上的分野越加分明了。”(70)林立平:《唐宋时期城市税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同时,在城市经济不断扩展之下,城市税收向农村迈进,随着商业性市场不断向农村扩展,城市商税推行农村市场,成为新的商税来源,带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城市税收对城乡关系具有调节性作用。城市税收成为调节城乡关系的重要手段,对城市税收的减免,可以加强城乡之间的联系。反之,则会阻碍城乡之间的交流。如对城门税的减免,可以加强城乡之间的联系,使城市经济向农村市场延伸。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六月规定:“自今诸色人将带片散茶出新城门,百钱已上,商税院出引,百钱已下,只逐门收税,村坊百姓买供家食茶末五斤已下出门者免税,商贾茶货并茶末依旧出引。”(71)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353页。乡村百姓进城买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门税的税额,这样方便乡民进入城市买卖,沟通城乡之间的联系。减免城门税,有利于乡村货物供应城市,使城市在物资供应上依赖农村,加强了城乡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依赖。大观二年(1108年),“诏在京诸门,凡民衣履、谷菽、鸡鱼、蔬果、柴炭、瓷瓦器之类,并蠲其税”。(72)《宋史》卷一八六《食货》下八商税,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545页。靖康元年(1126年)“都城物价未平,来者尚少,入门猪、羊及应干合税物色,并权更免税一季”。(73)徐 松辑:《宋会要辑稿》,刘 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1册,第6363页。可见,城市税收的减免,对于加强城乡之间的联系具有重要作用。相反,城市门税增加,或者城市商税增加,则会阻碍城乡关系的发展。如宋人郑侠指出:“自市易法行,商旅顿不入都,竞由都城外径过河陕,西北客之过东南者亦然,盖诸门皆准都市易司指挥,如有商货入门,并须尽数押赴市易司官卖,以此商税大亏。”(74)郑 侠:《西塘集》卷一《放税钱三十文以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117册,第374页。“商税大亏”,表明城乡关系受到了干扰,城门有形无形中成为了城乡的界限。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城市居民跑到城外,建立新的市场,草市镇兴起,“城外草市百姓……多是城里居民逐利去来”。(7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庚申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129页。目的是为了减少城门税对自身的干扰和阻碍,降低成本。从而使城乡之间的货物互通有无,密切了城乡关系。
第三,城市税收的发展使城乡关系更具有依赖性。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宋代城市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农村税收的有益补充。对城市人户征税,客观上减轻了乡村人户的负担,使城市财税支持农村。城市税收作为宋代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参与财政分配和利用,如城市税收用于官员俸禄、军费开支、赈灾等。(76)王浩禹:《宋代城市税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云南大学,2015年,第139~145页。这客观上支持了农村,弥补了农村税收的不足,增加了农村对城市的依赖。同样,农村税收支持城市,减轻了城市人户的税收负担。从宋代国家攫取城市税收的本质来说,城市和乡村都是国家赋税的重要来源地,宋代政府从增加财政税收的立场,城市和乡村就不存在差别,也就是城乡是一体的。如城市税收向农村征收,农村税收向城市征收,这说明在税收征收上不存在城乡的差别,虽然存在城市与乡村因户等的不同而出现城乡征税数额的不同,但税法精神是一致的。
第四,城市税收的发展使城乡关系更具有参照性。城市税收成为了宋代政府推行税役征收的重要参考,实际上指的是城市人户的纳税能力,成为了农村税役推向城市的重要参照。虽然坊郭户纳税是以户等来看,而户等是以物力和资产等为评定标准,实际看上的就是纳税能力。如王安石变法时,养马法起初推行农村,后来根据城市人户的纳税能力,国家出于整体划一的考虑,养马法实行于城市,成为城乡共同的税役。
第一,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的互动。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城市税收产生和独立的前提,城市税收的形成和单独征税,说明了城市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健全了农村税收体系。由于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存在一定的交流和互补性,因此城乡之间存在互动。戴顺祥认为:“在城乡经济变革和发展的共同作用下,城乡经济联系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城乡经济互动更加频繁。”(77)戴顺祥:《唐宋时期城乡经济关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页。在这种互动关系下,城市货物流通到乡村,乡村货物流通到城市。这个流通的过程中,城门税和商税分别对城市和乡村人户征税。随着城市经济向农村拓展,草市、村店、场务等农村市场开始出现,宋代对这些农村市场征收商税,这类商税属于农村商税,表明了在城市经济向农村拓展,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互动的过程中,城市商税向农村拓展,商税成为城乡共征的税种和联系的重要纽带。
第二,国家力量的主导。国家是城市税收征收的主体,宋政府适时根据城市经济的发展,城乡分离的趋势,加大城市征税力度,使城市税收体系建立及发展,从而加剧城乡分离。同时,国家出于整体划一的财政需要,使城市税收向农村发展,使农村税收向城市发展,出现了城乡共征,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城乡之间的联系和一体。宋政府也会在灾荒等发生时减免城市税收,城市税收的减免一方面增强了城市居民购买农产品的能力,使城乡关系得到加强;另一方面,使农村财税支持城市,加强了城乡之间的互动。
第三,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宋代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加强了城乡之间的交流,使城乡之间出现了新型城乡关系即城乡一体。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城市独立征税的出现以及城市税收体系的完善,这使宋代税收结构和税收收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市税收收入超过了农村税收收入。黄纯艳指出,“宋代的两税远远不能满足巨大的军费支出,财政严重依赖禁榷、商税、坑冶等工商收入”,(78)黄纯艳:《宋代财政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页。实际上指的就是包括商税在内的城市税收超过了农村税收。这对宋代财政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深刻地影响了城乡关系。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宋代城市得到巨大的发展,日益成为商品的集中地,更具有城市特性,出现了城市革命,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分离。同时,又由于商品经济向乡村拓展,草市镇在乡村不断涌现,乡村开始城市化,城市商税向农村拓展,城乡关系具有一体的特点。可见,商品经济在推动城乡关系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国著名年鉴学派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认为:“欧洲和别处一样,城市在创立和成长过程中都遇到同一个问题:城乡分工。这一分工从未得到明确的确定,始终下不了一个定义。……沙漏可以翻个儿:城市使乡村城市化,乡村也城市乡村化。……事实上,城市和乡村从来不会像水和油一样截然分开:同时兼有分离和靠拢,分割和集合。……中国的城市和乡村也相依为命,乡村用城市垃圾和粪便做肥料。”(79)[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1卷,顾 良,施康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598~600页。布罗代尔从长时段的角度,指出了中国传统社会不同历史时期城乡关系具有分离和一体并存的特点,这是十分有见地和先见之明的。通过从城市税收视角研究宋代城乡关系,笔者发现宋代城乡关系是分离和一体的统一,并非只是分离,或只是一体。戴顺祥也认为:“唐宋以前,城乡之间呈现出城乡一体的发展态势;唐宋以降,城乡关系逐渐分离并形成了‘交相生养’的新型关系。”(80)戴顺祥:《从城乡一体到城乡分离——先秦至唐宋城乡关系述论》,《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不过,至于唐宋以前,笔者还是认为城乡一体和城乡分离并存,而唐宋以降,中国传统社会城乡关系是分离与一体并存的。实际,这种城乡关系具有主要和次要之分,很长一段时间分离是居于主要地位的,而一体居于次要地位。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对于这种城乡关系,费孝通称为相成相克,他指出:“城乡在经济上及政治上有相成相克的两方面,在历史的演变中,双方的分量常有轻重的变化。”(81)费孝通:《关于“乡土工业”和“绅权”》,《观察》第4卷第4期,1948年3月,第13页。袁方对此有进一步的阐发,他认为:“城市离不开乡村,乡村也离不开城市,彼此互相依倚,构成一体,这是相成;城市剥削乡村,榨取乡里人的血汗,或是乡里人围困城市,革城里人的命,彼此对立冲突,这是相克。”(82)袁 方:《城乡关系:敌乎?友乎?》,《新路周刊》第1卷第6期,1948年6月19日,第11页。这就启示我们,传统社会中国城乡关系不能简单地用分离或者一体的二元对立来看,而是要从分离和一体相统一的角度来看待。即便是当代中国城乡之间差别巨大、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城乡分离十分明显,但也存在城乡之间的密切联系和一体的关系,“城乡融合发展”。(83)杨洪林:《文化产业视角下乡村振兴与民族地区城乡关系重构》,《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因此,纵观中国历史,城乡分离和一体是城乡关系的常态和基本形式。
从城市税收的角度来看,宋代是中国传统社会城乡分离与一体并存关系的重要转折点和分水岭,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和地位。宋代是我国城市经济高度发展的时代,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城市税收体系和城市税收概念,对宋以降城市税收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因之,这反映在城乡关系上同样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是重要转折点和分水岭。自唐五代以来,坊郭户越来越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宋代继承和顺应这种发展趋势,建立了城市税收体系。宋代城市税收体系与宋代乡村税收体系相对而立,表明了宋代城乡差别,城乡关系具有分离和对立的一面。又因宋代城市税收体系中存在城乡共征现象,表明在赋税征调上城市与乡村具有同一性,说明城乡关系具有联系的一面。因此,从宋代城市税收体系征收和推行的过程来看,宋代城乡关系既有分离和对立的一面,又有联系密切,不复差别的一面。这由宋而降影响元明清乃至民国时期的城乡关系。
宋代城乡关系是分离与一体的并存,这对于我们认识历史上的中国城乡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应该看到,影响城乡关系的因素是多元的,其中生产力的发展、统治和管理方式的不同、赋税制度是重要的因素。这对于我们认识马克思关于城乡关系的理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