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功能释放及法治路径

2021-01-28 17:45宋才发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2期
关键词:公序良乡贤法治

宋才发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中国是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大国,如果不实现农村、农业、农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2021年既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又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元年,沉睡千百年“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古老乡村,已不再只是一个讨论“要不要振兴”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依法保障振兴、依法推进振兴的现实问题。

一、乡贤文化是促使乡村治理优化的关键

乡贤文化是优秀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乡村治理优化与乡贤文化,原本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但它们又是同处于乡村振兴实践中的两个不同方面:乡贤文化既是优秀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促使乡村治理优化的关键。今天的乡村社会是从传统农耕社会演变发展而来的,研究当下乡村振兴问题绕不开传统农耕社会问题。传统农耕社会的乡绅既源自于乡土、又根植于乡土,一般都是乡村里公认的“书读得最多的精英”。乡村尽管很偏僻、很贫瘠、很艰苦,但它是中华文明割不断的根脉。在绵延几千年的农耕文明社会里,孕育了一代又一代、一批又一批立志于乡村社会建设、风习教化、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乡绅。历史上但凡以吏治清明抑或道德品行高尚者,多被誉之为“乡贤”。在《汉语大词典》里,“乡贤”被解释为“乡里中德行高尚的人”[1]。“乡贤”揭示了以地域为引领的人本主义色彩,是中华农耕文化最直接的产物。乡贤既是古代至近现代乡村社区兴办学务,如修建各种社学、族学、义学和私塾的带头人,又是政府在地方社会上名副其实的代理人,即所谓“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由历朝历代乡贤创造和逐渐形成的“母土文化”,被官府和乡民誉之为“乡贤文化”。我国早期礼仪规范《周礼》,就记载有“乡里敬老、睦邻”的乡约文化和乡贤文化。《周礼》既是一部记录周代社会管理制度的经书,也是一部社会管理尤其是乡村治理肇源性典籍。最早的乡贤文化,可以追溯到北宋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陕西“蓝田四吕”制定和实施的《吕氏乡约》。《吕氏乡约》在南宋时期,受到程朱理学代表人物朱熹的高度关注,最后由朱熹撰写成《增损吕氏乡约》,成为宋代基层社会治理最高规格的乡贤文化。由于历朝历代官衙沿袭“皇权不下县”的历史套路,因而无论是古代的乡绅,还是现当代的乡贤,一直都是乡村社会治理、乡村社会建设和乡村风习教化的主导力量。在中国农耕社会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尽管乡绅没有官府官员那样由朝廷钦命的“生杀大权”,但却拥有基层社会老百姓自发赋予的“天然权威”。乡绅是“士农工商”的乡土社会唯一能与官府对话的人,并且起着上传下达的中介作用:“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绅协助,则劝诫徒劳,绅不得官提倡,则愚迷弗信。”[2]尽管乡绅在官衙里没有官职,即使县长处事也须考虑乡绅的意见;为保一方平安,官府还不得不与乡绅合作。在唐朝留下的《史通杂述》中,就载有“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3]。概括地说,乡贤文化是一个地域精神文化的标记,是维系乡土情结、张扬乡土文明和文化传统的精神原动力。自明朝肇始至清代,全国不少地方都建有“乡贤祠”,有些地方还把乡贤事迹载入当地志书之中。“到了近代,北洋政府曾以官方名义,树立了一批乡贤。”[4][5]因而凡在本乡本土民众口碑中,有德行、有才能、有名望和声誉的乡绅,都被当地政府和老百姓尊称为“贤人”。

传统乡村文化骨子里的精髓就是乡土文化。从封建制度下的“分封社会”到“士大夫社会”的历史嬗变,是古代和近代社会乡贤文化形成的社会成因。乡贤文化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分封制”,源于秦汉时代的“郡县制”,乡贤文化经历了从道德规范转变为权威规范的过程。在郡县制国家大一统的背景下,穷乡僻壤的老百姓只知道“百里之内的桑梓之邦,不知道千里之外的大千世界”。在如此封闭的乡土世界里,人们只能自足自乐于“麻麦遍地、猪羊满圈”的乡土生活。乡贤文化的历史演进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智力支持,当下政府提倡和人们谈论的“新乡贤”,以才识服务乡间的知识分子、德高望重退休回乡的官员、先进模范人物和反哺桑梓的业界精英们。无论是古代和近代的“社会贤达”,还是当代社会的“新乡贤”,他们始终是乡村治理一支不可多得的民间力量。把乡贤治理融入乡村治理体系之中,不仅是一种法治理念和本土文化的价值体现,而且是时代赋予当代人的一种责任担当。作为个体的乡贤都是构成乡贤文化的主体,没有乡贤也就没有乡贤文化,这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传统乡村文化骨子里的精髓是乡土文化,乡贤治理本身有着丰富的文化积淀,是一种值得尊重的传统社会管理制度。然而在十年文化大革命当中,乡绅、乡贤遭到前所未有的“污名化”。乡村文明呈现塌方式地“断裂化”,乡绅、乡贤的人身和人格遭到灭顶之灾,致使乡村社会失去了自治与发展的主体力量。尊重乡贤个人与崇尚乡贤文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传承和创新乡贤文化符合社情民意。新乡贤文化的实质是以乡贤为楷模、链接乡情和乡愁,根植于乡村社会、以人为本观念的体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乡贤文化素有敦厚民心、纯洁民风、激励社会活泼向上的功能,既是连接乡情乡愁的精神纽带,又是新时代传承家风、促进“乡风文明”的重要方式,正所谓“家风正则民风淳,民风淳则社稷安”。总之,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促进乡村社会文明发展方面的作用和贡献,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不可低估的。新时代重构并创新乡村文化,是建立和完善乡贤管理机制的着力点,“治理有效”是评价和衡量乡村治理是否成功的关键点。乡贤倡导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始终是乡村社会一种软约束和软治理,乡贤独特的人格魅力与乡民的认知标准和价值逻辑非常契合。

新时代新乡贤是乡村社会的新生道德力量。进入新时代以来,乡村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催生了新的乡贤群体,这些社会贤达是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难得的人力资源,构成了当下和未来乡村治理可以信赖的依靠力量。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要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乡贤文化,积极引导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振兴,特别是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6]。这段论述,实质上就是为新乡贤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明确的定位。新乡贤一般多有成就且具有浓浓乡情,其道德力量可以反哺桑梓、泽被乡里、教化乡民。新乡贤作为乡村社会治理和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无论是在我国的南方乡村还是北方乡村,已经出现了许多诸如村民议事会、新家训家风、新乡贤模式,为推动政府社会治理重心向乡村基层下移,为强化农村群众性自组织建设发展和完善,为乡规民约秩序生成功能的时代转换提供了鲜活的实践经验。[7]新乡贤文化对传统乡贤文化予以继承和创新,对当下顺势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提升乡村德治水平。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6]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传统乡贤文化正是传统乡村文化的生命家园,是乡村文化得以在当下继续存在、延续和发展的深厚底藴。“在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促进传统乡贤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探寻传统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发展进路,重构并活化传统乡贤文化的内在活力,塑造乡村治理、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的核心力量。”[8]当代乡村社会的新乡贤,一般都是当地民众“信得过”的、经济社会治理的行家里手、“能人”抑或“掌舵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乡贤群体担当了村庄治理决策咨询、参政议政、监督补位的公共使命,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开展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农村建设”[9]。由于村委会成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专业素养不足,在处理村民之间的纠纷时,大多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更多地从人情世故的情理角度予以处置,其结果往往是当事人双方都不太满意。客观需要从外部嵌入具有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员进行辅助,尤其要重视新乡贤群体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乡贤群体作为党群关系、政群关系的黏合剂,有助于弥补政治法律调节所难以触及的边缘甚至真空地带。乡贤具有促使原本碎片化和孤立的社会主体凝聚起来的功能,乡贤归位不失为乡村共同体回归的良策。“乡贤治村传统被赋予了更多的现代化治理理念,在机制重塑中体现了对乡贤治村传统的现代性改造与创新性发展。”[9]

二、乡村振兴中乡贤文化功能释放的基本内涵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迎来乡村再次大发展的契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振兴法治化,是对过去乡村发展布局和乡村发展思路的反思与超越,是在对乡村历史的和现实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刻剖析之后得出的科学结论[8]。乡村振兴是一项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起强基固本作用的基础性工程,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所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重点难点在‘三农’,迫切需要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潜力后劲在‘三农’,迫切需要扩大农村需求,畅通城乡经济循环;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基础支撑在‘三农’,迫切需要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10]乡村振兴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历史性复振过程,在中国几千年乡村整治的历史谱系中,曾出现过“乡绅自治”“地方自治”“社会自治”“村民自治”等不同的乡村治理形态,唯有“村民自治”是在改革开放后,农村自发涌现出来的一种治理形态。它是当代中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在本质上有别于来自王朝政权或中央政府的制度安排。从乡村治理嬗变规律和发展态势看,《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必将迎来乡村再次大发展的新机遇,当下仍然需要坚守历史延续性下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个判断是由“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11],是中国农民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因此《乡村振兴促进法》在第六章“组织建设”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12]中共中央在《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也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道德规范的教育、评价、监督等功能,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13]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规定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14]的总要求,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治理。有效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维度,开启了中国之治的新境界和新景象。乡村的民主不再只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而成为一个吸引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人民参与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善治成为政府和民众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共建、共治、共享方式。

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需要乡贤文化的支持。乡规民约多以“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为立约原则,始终具有乡村社会契约的性质。乡村传统文化是包括“乡规民约”“规则文化”在内的综合体,具有构建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结构和确立主流价值观的功能,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系统内部,派生出不同的秩序类型和治理方式。传统文化本身就是一种“构成性秩序”[15],乡规民约、公序良俗作为乡土文化的载体,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具有与村民价值观相契合、可接受性的特点和优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文化中的“规则文化”是乡贤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具有法治功效。传统乡规民约以教化风俗、和睦乡里、训诫劝善、乡村进步为宗旨,无论是成文的、口口相传的乡规民约,还是“家训族规”之类的规矩,自古以来就备受关注和青睐。隶属于乡贤文化核心内容的乡规民约制度,在我国的定型、发展和实际运用,实质上就是政府肯定了乡村民众自治的真实能力和必要性。“乡约正是欲以民力补充政府之力、发挥民众社会力量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16]乡村社会里的每一个村庄、村寨、村落或垸子,都是农民个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单元。“乡规民约是乡村社会所具有的国家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15]这个特殊的社会规范以村寨全体村民的同意为基础和前提,是乡村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乡规民约所具有的维护乡村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处理公共事务的功能是不可忽视的。乡规民约的普遍实施,依靠的不是国家的强制力,而是村民群众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力,以及乡村社会公共舆论的约束力。任何一个风气淳朴、社会和谐的村寨,都是乡规民约发挥得比较好的典型和样板。乡村振兴的任务归纳起来就是两大块:一块是乡村治理,另一块是乡村建设。“约定俗成、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礼俗文化[15],以村庄或村寨传统文化为基本“底色”,人们多因礼俗而行规矩、因礼俗而成德性[17]。在持续发展5000年的乡村社会里,传统礼俗已成为村民最合时宜的行为规范。“公序良俗原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支撑作用,除了规范公民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基本生活秩序之外,主要体现在一般民事法律活动上,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当下需要把“公序良俗”同加强联合惩戒失信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依法严厉惩治不道德、失诚信的社会丑恶行为,弘扬真善美、打击和惩罚假丑恶,促使法律规制与严厉惩罚成为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16]。乡村振兴需要人才做支撑,人才队伍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乡村精英的流失和匮乏,导致乡村建设发展缺乏新鲜血液和活力。在农村精英和年轻人大量涌进城市的背景下,无论是乡村治理的主体、还是乡村建设的主体都只能是多元的。破解农村困局的关键一招抑或根本出路,就在于充分利用新乡贤这个资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6]。文化振兴实质上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传统乡贤文化是新乡贤文化的基础、底色和模板,蕴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资源,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传统乡贤文化具有文化的向心力、感召力和无形的约束力,引导农民向上向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做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实现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为乡村振兴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8]要通过弘扬乡贤文化活动唤起在外游子的乡愁,促使其愿意秉着对故土的眷恋与情怀,自愿投身于家乡经济社会建设、回报于养育之地。

乡村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乡贤功能作用。当下包括乡村的劳动力弱化、文化空心化、部分边疆民族地区居民生活的贫困化,多是由于具体制度的缺陷和管理手段的落后导致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缺陷问题以发挥乡贤功能作用。重塑和弘扬乡村文化,本质上就是助力乡村振兴。新时代乡村治理不能只限于理论阐释和经验总结,应当把全国69万个村庄作为乡村振兴的一项系统工程来考量和设计,提出与乡村文化特征和实际情况相契合的对策建议。中共中央在《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明确要求:“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13]乡贤文化是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它是乡村社会未来继续稳健发展的重要资源,乡村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乡贤的功能作用。我国乡村当下仍然存在诸如重男轻女、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迫切需要在摒弃封建的、落后的、陈旧的思维方式的基础上,着力打造健康、和谐和文明的乡村文化环境。乡贤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步,是在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下融入基层党组织生活,不断提升乡贤的思想性、文化性和先进性,切实提升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效能。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突出强调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6]地方政府和基层党组织要组织村民学习乡贤文化、弘扬和传播乡贤文化,利用乡贤文化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乡村振兴中乡贤文化功能释放的法治路径

公序良俗为乡风文明建设提供道德评价依据。作为《民法典》概念使用的“公序良俗”,既是新时代乡贤文化的重要内容,更是乡村振兴中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法律能够被人们接受的原因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人们敬仰法律并自觉地遵从法律,是因为人们已经或正在接受法律。”[15]正因为如此,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强调:“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19]法治文化体系中的公序良俗原则,隶属于“民间法”和“习惯法”范畴,公序良俗法律文化是新时代乡贤文化的重要内容。习俗、习惯源自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事实,习惯是“习惯法”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这些由村民共同商议、共同制定、共同遵守、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隶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范畴。民俗习惯是各族人民真实生活的写照,是人们经过长期实践和自愿选择的结果,凝聚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准则和道德评价。我国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历史,孕育了根深蒂固的乡土法律文化。国家法只有与传统法律文化、民俗习惯以及非正式制度相调适、相融合,才能深入人心并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在甄别和总结以往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以内在规定的方式吸纳了公序良俗原则,使之成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譬如,《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0]公序良俗作为村民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其内容涵盖了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家庭、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等。公序良俗原则所体现的维护乡村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处理公共事务、实现村民自治等法治功能,恰好弥补了国家法在乡村治理中的不足,必须充分发挥公序良俗等习惯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公序良俗原则对新时代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的支撑作用,除了依法规范社会公共秩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秩序外,还体现在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中所发挥的功能作用上。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授权性法律规定,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遭到不法侵害,无相应的“禁止性”法律条款予以制约的时候,人民法院和从事审判法官即可依据既定的法律授权,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定该行为无效。法官在依据自由裁量权做出这个判断的时候,不需要顾及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这一点正是公序良俗独特的法治功能和法治价值所在。强化调解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司法导向,习惯法或民俗习惯在这里大有用武之地,可以利用习惯法或民俗习惯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妥协与和解的意见,以利于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司法救济是法治社会最有效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把习惯法或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实践过程,其前提必须是以法律为准绳,用尽法律规则与原则救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以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的时代新人。要发挥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作用,“以主流价值构建道德规范、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引领人们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21]始终坚持破立并举、坚守道德底线,把培育乡村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价值追求。村民对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有利于形成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良好的法治环境。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和有效治理,要靠公民社会培育、公民文化弘扬以及公民意识塑造[22]。这就需要加强公序良俗在民事权利领域的规范控制,注意“把社会道德伦理逐渐向民法体系方向引导,将法外的道德理念引入到民法体系之中,促使民法调整与其他社会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使得民法条款的适用更加‘接地气’,更好地实现与其他社会调整规范形成互动关系。”[22]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在乡村振兴实践中,把德治融入国家意志、强化以德治国理念,引导人们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使道德树立法治权威、形成法律强制力和威慑力,构建新时代乡村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和家风。

绿色原则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支撑。绿色原则既是《民法典》的重要概念,也是新时代乡贤文化的重要内容,更是乡村振兴中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概念。《民法典》绿色原则所指的“自然”,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自然,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是一个互融互通的生命共同体。绿色发展理念是新时代乡贤文化的核心观念,高度体现了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时代乡土文化情结。前些年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出现的“重面子”“不重里子”的现象不容忽视。我国是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国家,人民群众对新鲜空气、清洁水、安全食品等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环境质量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的国度里,绝对不能以消耗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求得一时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预示着乡村崛起机会的来临,以法治文化为中心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的最大背景。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中的“绿色发展理念”就突出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战略意义。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殷切期待,要求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严防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必须把保持更清洁的空气等环境公共物品,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框架和价值目标之中。《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0]“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属于广义的环境保护,涵盖了节约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一切必要的保护举措。单纯从“全面节约资源”“社会成本最小化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视角理解和适用绿色原则,可以说是背离立法初衷的过度解读。第九条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绿色原则”是民事活动领域的基本原则,是公民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为直接从源头上防控环境污染和破坏活动提供了民法依据。确立绿色原则体系既是民法典在新时代的使命担当,也体现新时代乡贤文化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民法典绿色原则体系,确立了人与自然的新的价值判断标准,蕴含着科学完整的生态价值理念;强调要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安全的关系,从节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个方面,确立民事领域私益和公益双重保护机制。民法典绿色原则体系和功能机制,积极回应生态环境领域经济社会生活的挑战,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为乡村振兴框定了环境权益的民法保护范围,为民生领域实现节约利用资源、物尽其用提供了民法依据。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本质上是一个超越个人本位,从社会本位出发的、兼顾公益和私益双重保护的原则。它明晰了乡村振兴中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人格利益属性,确立了环境生态领域的特殊侵权行为规则和侵权行为制度,为司法活动和法律解释、法律补充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譬如,农村土地既是发展农业生产极为宝贵的稀缺资源,也是农民群众修建住宅和其他生活设施不可或缺的土地资源,必须像爱护眼珠子一样珍惜每一寸土地。所以,《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20]第二百八十六条具体规定了业主修建建筑物(包括农民修建住宅等),应当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土地利用人不得违反民法典绿色原则规定,擅自把用于种粮的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依法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必须合理使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履行节约使用土地资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政府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不得违背绿色原则规定侵害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准确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不仅需要通过各种物权制度充分实现物的效用,促进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还要保证物的利用符合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避免在物的利用过程中损害自然资源利益、生态环境利益和他人生态环境权益。”[23]

司法机关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在法治实践中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注重公民法治习惯的实践养成,促进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法治,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实践教育人民,推动全民守法。坚持科学立法,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把党的主张依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更好体现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以良法保障善治。”[19]《民法典》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旗帜鲜明地把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化倾向性,与新时代的乡贤文化具有异曲同工的作用。绿色原则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解释为公序良俗内涵,但它又不同于良善风俗强调的人之为人的问题,实际上扩展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代内公平”的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很难涵盖体现“代内公平”理念的绿色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就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为民法典绿色原则有效衔接生态环境保护法奠定了制度基础,完善了乡村振兴实践中环境私益侵权责任和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的责任体系。为了遏制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民法典提高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以列第七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形式,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实行“零容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作为环境侵权的具体类型,规定了侵权行为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弥补了2020年12月31日废止的《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环境污染”,缺失“生态破坏”的立法缺陷,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制度基础。司法部决定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在全国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努力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从如下四个方面提出了法律服务举措:(1)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与司法所一体谋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综合运用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为乡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2)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衔接,组织实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等精准服务。(3)促进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推进乡村矛盾纠纷就地排查化解。(4)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创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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