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恩
(上海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444)
在哲学领域,有一种研究早就在深处进行,断断续续,若隐若现,直到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主要标志的创构时代来临才日益凸显,这就是规定问题的研究。
规定问题领域的系统研究,隐含于黑格尔(G.W.F.Hegel)逻辑学中的思维规定。而规定问题的当代研究则在弗雷格(Gottlob Frege)那里启动,在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 stein)那里发生重要转折,在克里普克(Saui Kripke)那里展开,在信息科技发展带来的信息文明时代空前凸显。面对以大自然为标志的既存世界,人类认识的任务首先是描述,而描述以规定为前提,但由于“规定”和“规定性”的粘连,在对既存对象的描述中,规定处于被遮蔽状态。作为无中生有的信息创造,信息文明时代创构的发展,使一个事实空前凸显:人类认识的任务首先是作为前提性预设的规定。在这种发展形势下,关于规定的哲学研究特别是当代进展的把握,就显得既重要,又迫切。
关于规定的深入研究,事实上始自黑格尔的逻辑学。黑格尔之所以以法哲学结束其哲学,除了个人旨趣,也与当时规定的发展有关。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是纯粹的思维规定的体系”[1]。正是在“思想规定”中,我们看到了以“纯粹思想”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的真实形态,那就是“思想的逻辑”。正是在思想的逻辑——以“纯粹思想”为研究对象的逻辑中,隐含着思维规定的全部玄机。十分耐人寻味的是,黑格尔的思维规定研究不仅没有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而且与当代规定问题的研究没有明显思想渊源关联。规定问题的当代进展,肇始于弗雷格的“论涵义和指称”(Uber Sinn und Bedeutung)。
当代关于规定(stipulation)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弗雷格。在“论涵义和指称”中,弗雷格不仅开先河地讨论了预设概念,而且第一次在当代语境中明确提及规定(stipulation)问题。在论文中,弗雷格不仅把预设作为逻辑概念研究,而且看上去似乎是不经意地在两处提到“特殊的规定”(special stipulation)[2]。
对弗雷格关于规定的涉及,最早予以关注的应当是英国莱斯特大学哲学教授嘎克斯列(E.D.Gaxlie)的论文“论弗雷格的特殊规定”,这篇论文所关心的是:“在‘论涵义和指称’中发现的这个规定(stipulation)以及关于它的思考。”[3]这一关注本身不仅表明“规定”涉及值得讨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论文旨在追问弗雷格所涉及的规定的论据。也就是说,弗雷格的“特殊的规定”为什么能确定一个表达式的意谓或对象?这就把定义纳入到了规定的考察。
弗雷格关于规定问题的思考深入涉及“规定”和定义的关系。他认为,做出定义之后,“3+1=4”表达了一种自明的真的思想。[4]这将定义纳入了与规定的深层次关联之中,只是在这里,规定隐含于“3+1=4”这一方程。特克斯特(Mark Textor)认为,一个非元语言语句的表达可以是一个命名行为(规定)的观点,阐明了弗雷格的定义理论。在与希尔伯特的讨论中,弗雷格力图证明:方程“3+1=4”可被用于给出无意义的符号“4”以意义,规定(provides)句子的其余部分具有意义,奥斯汀(Johu Langshaw Austin)的观点支持弗雷格的下述主张:“非元语言语句可用于做出语义规定。”[5]规定与定义密切相关。在关于规定和定义之间关系的后续研究中,弗雷格的“规定”与定义的关联得到展开。
弗雷格关于规定问题研究的当代启动,不仅涉及规定与真(理)的联系,而且深入到规定的真(理)和行为甚至更多方面的联系。如果说,在“3+1=4”这一方程中,规定和定义的关联还是隐含着的,那么,在《算术基础》一书中,弗雷格对规定的涉及就更为明确,他的一个最耐人寻味的观点是:“一个定义未作出任何断言,而只是规定(lay down)某种东西。”[6]在这里,弗雷格虽然不是用的“stipulation”,但“lay down”却更为直接和贴切。它包含着弗雷格关于规定的深刻理解。①英译“lay down”是比较贴切的。“lay down”就是“enact”,也就是规定;例如:“You can't lay down hard and fast rules”(规则不能规定得太严太死)。事实上,现在看来很清楚,规定和定义具有重要关联,但思维规定不是定义,不能定义的才只能规定。在信息文明时代的创构活动中,这一点表现得非常明显。
人类以抽象普遍性追寻为哲学的最终目的,经历了从逻辑到语言的转化。维特根斯坦既是这一转化过程的里程碑,也是这一转化的重要标志。只是当人们尽自己所能——比如在可言说的范围内建立起世界的逻辑结构后,才能最清楚地感觉到抽象普遍性的追寻远不是哲学,更不是生活的最终目的。这也许正是维特根斯坦在人类哲学史上扮演那么重要角色的原因。只有他才能最深刻地感受到抽象普遍性追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更不是最终目的。明乎此,维特根斯坦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一反前期哲学的立场和基本观点,在后期从抽象普遍性提升到抽象普遍性基础上的思维具体;从人工语言研究回到自然语言研究;从对语言的逻辑分析回到语言游戏本身。回到日常语言,回到语言的具体使用,使维特根斯坦涉及一个当时尚无人注意到的重要问题。
在西方哲学史上,维特根斯坦第一个以多少有点困惑的方式提到一个奇特的命题。这一命题与人类认识中一类长期未被关注到的现象密切相关。在人类认识中,存在一类极为重要,但我们对之又所知甚少的现象,这类现象,维特根斯坦在其《哲学研究》中曾有所涉及。他写道:“有一样东西,人们既不能说它是一米长,也不能说它不是一米长,那就是巴黎的米原器。但是,这当然不是赋予它任何特别的属性,而只是标示它在用一把米尺进行测量的语言游戏中的特殊作用。让我们想象像米原器那样被密封存放在巴黎的色样,我们把‘棕褐’定义为密封保存在那儿的标准棕褐色的颜色。这样一来,无论说这个色样是或不是这种颜色都将毫无意义。”[7]在维特根斯坦的这段话中,我们看到描述似乎另有条件,而且我们对此并不十分了解,甚至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作为存放在巴黎的标准原器,国际米原器是我们描述长度的一种规定。这是一种非常典型,同时又极为特殊的规定。正是这一规定及其运用,不仅带给了我们深刻的规定问题,而且揭开了哲学研究基础层面的新的一角。
根据这一奇特命题的内容及其表述方式,一方面,有理由认为维特根斯坦当时带着困惑,另一方面又有充分根据认定他同时又意识到其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特根斯坦在哲学世界中的“风景速写”,可以清楚地窥见这一点。维特根斯坦是一位真正意识到人类描述和规定“规矩”的哲学家。他在哲学领域的研究与在量子理论前沿探索的波尔(Niels Bohr)有着非常相似的处境,但这两个在各自领域独领风骚的伟大思想家又有重要不同。波尔为了他的量子理论必须关注和致力于描述,而作为一位科学家,他不可能像关注描述那样关注规定,而维特根斯坦则为了他的哲学思考不仅关注描述,而且作为一个哲学家,他必定因为关注描述而更深入地关注作为其前提性基础的规定。
维特根斯坦不仅以具体事例的方式托出了“语言游戏”的观念,而且开始由此走向语言游戏所必定意味着的一个重要基础性事实:关于意义的解释必定走向规定(stipulation)。在讨论“5个苹果”中“5”的含义时,维特根斯坦意识到,“解释总要在某个地方终止。”[7]在解释终止的地方,不是以用法代替含义,就是不得不做出某种规定。在日常使用层面似乎一般不涉及规定,但如果不断追问,由于“解释总有到头的地方”,就必定涉及规定。事实上,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就深深涉入规定。作为规定,符号、字词和句子的不同用法是多种多样的。维特根斯坦意识到,“这种多样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东西,不是一旦规定就一成不变(given once for all),而是新的语言类型”[7]。也就是说,语言游戏本身就是因时而变的规定。而作为一个语言游戏,“从一个描述(描绘)构造一个对象”本身则说明了比语言游戏作为规定更多更重要的东西:无论是客体还是对象,都是从描述建构起来的,也就是在规定的基础上,由描述构成。它们都是约定俗成的。
弗雷格对于规定问题的涉及,与维特根斯坦的一个奇特命题构成了当代关于规定问题研究的两道特殊风景。维特根斯坦关于规定的相关思考,都跟上述奇特命题关联在一起,所表现出来的主要还是对规定问题及其重要性多少带点朦胧的意识。这种具有极为敏感性质的朦胧意识,在克里普克那里发展成对“规定”(stipulation)概念的明确使用和规定问题的正面研究。
关于维特根斯坦的这个极为特殊的命题,克里普克有较为系统的正面研究。一方面,面对维特根斯坦的奇特命题,克里普克让我们吃惊地认为,维特根斯坦‘可能错了’;另一方面,而克里普克的这种研究,恰恰是在他讨论规定问题时涉及的。克里普克可能是这样一个典型人物:一个表明规定问题复杂性的规定问题研究者。
关于规定(stipulation),克里普克有明确的表达和使用。他在《命名与必然性》一书中写道:“作为例证,康德(有人刚向我指出)给出了‘黄金是一种黄色的金属’。这个例证在我看来非同一般,因为它是某种我认为结果会为假的例证。无论如何,让我们把它作为一种规定(stipulation):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分析陈述根据其意义即为真,并在所有可能世界中根据其意义为真。这样,某种在分析意义上为真的东西将既是必然的,又是先验的(那就可以说是规定的(stipulative))。”[8]克里普克不仅明确地使用“stipulation”,而且在讨论可能性空间时,深入涉及规定。他认为,“在理论上,需要对相关一切作出规定(to be decided),要对这个世界作出整体描述。我们没有办法真的那样想象,除非只是部分地;这就是一个‘可能世界’。‘可能世界’是被规定的(stipulated),而不是被强大的望远镜发现的。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我们不能规定(stipulate)这些”。在逻辑上,谈论可能世界和谈论未来社会是完全等价的,因为在克里普克那里,只要是非事实性(还没有成为实在)的事物都是被规定的。因此他一再重申:“一般而言,一个非事实情形中的事物不是被‘发现’,而是被规定的(stipulated)”。克里普克甚至涉及命名就是规定的思想。他写道:“当我说我们的手可能已被染绿时,就已规定(stipulated)我在谈论绿色。”[8]这表明克里普克在还没有就规定和对象特性本身间的关系作系统思考,也就是说,在没有对二者作出区分的时候就已经涉及规定了。
克里普克真正开始了规定的具体研究,甚至可以说,克里普克的视域已经在逻辑上完全实现了向真正的规定问题的转换,但他把维特根斯坦的奇特命题看作文献中的“另一类例子”:“一米为S的长度,这里的S是巴黎的某根棍或棒”。关于既是既存实物,又是明显的规定,维特根斯坦的“米原器”是一个再好不过的例子,只是克里普克在这儿没有自觉意识到这种转换,因而认为“维特根斯坦对此给出了一种让人非常迷惑不解的(very pazzling)说法”[8]。不过公平地说,事实上,就连举出这一耐人寻味例子的维特根斯坦本人,也没有真正自觉地明确它的重要哲学意蕴,而始终处于“潜意识”状态。
关于规定,克里普克肯定意识到了一些重要的哲学问题,比如,他关于“喜欢谈论这些定义①指关于米原器等的定义为——引者注。的人通常接着试图使‘……的长度’成为一个‘操作的’概念”[8],实则是在“使用”层次上谈论哲学。“操作”就是具体使用,这只是没有和人的需要联系起来。对于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可能至少仍然在一种似乎得到某种启发的“困惑”当中。不管怎样,他肯定意识到其中的问题,但克里普克却仍然把这个问题作了实在化的理解,仍然从标准米是一个物体那样的观点考虑。因此他说:“这似乎是一个十分‘不寻常的特性’,实际上却为任何棍子都具有。我认为他一定错了。”[8]克里普克的确看到了维特根斯坦的困惑所在:“如果这是一根比如说长39.37英寸的棍子(我假定关于英寸我们有不同的标准),它为什么不是一米长?无论如何,让我们假设他错了,而且这根棍子就是一米长。困惑维特根斯坦的问题的部分当然就是:这根棍子被作为长度标准使用,所以我们不能把具体的长度归于它自身(attribute length to it)。”维特根斯坦显然认为这是一个非同寻常的问题,但克里普克没有把这个问题本身当作什么特别重要的问题,而是通过规定追问其是不是必然真理。正是由此,克里普克关于规定问题的研究更多走向了逻辑领域,而规定问题事实上所涉及的更重要领域却是经验。
概念作为思维规定的结果,其内涵不是对象的内容,而是规定者或其使用者在概念中所把握的对象内容。当所把握的对象内容趋近于零时,专名就是穆勒意义上的“无内涵的符号”,当所把握的对象内容无所不包时,专名就是一个涵盖面最广的概念。在这两端之间的中间形态,则是各种普通概念,这就是弗雷格意义上的指称理论。而这个从“无内涵的符号”到内涵无所不包的专名的发展形成过程,则是双向循环的。这种发展趋势,在信息文明发展中随着创构活动越来越凸显。而当前关于规定问题的研究,则是其间的重要过渡环节。虽然进路不同,侧重点各异,但当前关于规定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主要方面:规定问题的学理探索以及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研究。
规定问题的可能世界理论探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在逻辑和经验间探索规定与先验性、关于“规定的真理”研究以及在专名研究中规定形成机制的涉及。
关于规定的最新研究进展,已经深入到与可能世界和先验性的探索联系在一起,从而展开了从逻辑空间到经验空间关于规定问题的广泛研究。在克里普克那里,“未经进一步研究而自动地知道了S是一米长”所说明的是典型的思维规定。克里普克把这个规定看作是“偶然的先验真理”(contingent a priori truths)[8],这就涉及对“先验”概念的理解这一重要问题。
事实上,克里普克的“先验”只是意味着不是通过后天认识,而是通过后天规定得到的。因此,“先验的”至少在一方面意味着非后天经验认识结果的。由于“思维规定”的也是后天的,不存在先验性,因而在这里,“先验的”意味着“规定的”。只是“规定的”有“具体的”和“抽象的”两类。“具体的”就是“经验的”,克里普克的“偶然的先验真理”事实上就是具体规定的真理。而与此相对的“必然的先验真理”,即克里普克的“分析的”真理。因为克里普克认为,“在规定的意义上,要求分析真理既是必然的,又是先验的。”这种既是必然的又是先验的真理,事实上就是抽象规定的真理,逻辑学的和数学的真理都属此类。具体规定的真理和抽象规定的真理之间的区别,与具体规定和抽象规定直接相关。米原器是具体规定的典型例子,而“π”则是抽象规定的例子。“‘π’和‘圆周率’都是严格的指示词,因此,米制例子中给出的论证就不适用了。”[8]米制的例子之所以在这里不适宜,就是因为基于具体规定的关系和基于抽象规定的关系是一个连续系列的相对两端。
克里普克关于规定的研究,特别是从可能世界到超世界同一性问题,也引起了与弗雷格的规定关注相似的反应,但对规定的认识已经明显深化。刘易斯(David Lewis)认为,“毫无疑问,我们可以自由地规定所讨论的世界将是一个尼克松必定败选的世界……甚至一个像我自己那样持反对观点的人也乐于接受这样的一个规定,这很好理解。这里所争论的不是涉及超同一性规定是适当的这一问题,真正的问题是这些是否总能在原则上可以为纯粹的定性规定所替换。”虽然在他看来,“就超世界同一性而言的规定只是一种便利”,但他认识到,“就超世界同一性而言的规定的确可以做一些无数单纯定性规定可以做的事情。”只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规定可以在太多关于超世界的同一性合格候选者中选择,但如果这些候选者太少,规定便无能为力。”[9]从可能世界进入规定问题的讨论,的确是使规定问题的研究从经验空间进到逻辑空间的自然路径。
在经验领域,由于涉及不能完全确定的经验条件,我们更容易把规定理解为更具客观意义的规定性;而在逻辑空间中,由于本来就建立在规定的基础之上,条件可完全确定,关于规定问题的讨论有了一个更明确的场域,很有利于规定问题的研究。在逻辑空间,“在逻辑上没有可能为假条件的命题是逻辑上真的;而在逻辑上没有可能为真条件的命题是逻辑上假的。”[10]在条件完全可确定的逻辑空间中,很有利于明确规定的根本性质。带着这种明确性再回到经验空间,就既能有更好的基础讨论更复杂的规定问题,又有利于澄清经验领域规定问题的复杂情势。这正是在可能世界中讨论规定问题,使规定问题的研究得到大大推进的原因。
在一篇名为“超世界的同一性和规定”的有趣论文中,塞尔孟(Nathan Salmon)设置了一个讨论情景(situation),借以说明“stipulation”,并得出自己对克里普克的不同理解。塞尔孟认为,“克里普克关于可能世界是被‘规定’(stipulated)的论点引起了严重误解。很多哲学家把它看作是关于可能世界的本体论和(或)认识论地位的话题……他们把克里普克视为一个模型概念论者,他相信可能世界是一种被我们创造的东西,其性质是我们赋予它们的。”因此有关可能世界基础的规定就涉及“合法性”——也就是意义。[11]在可能世界中,自然涉及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而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正是规定问题研究的重要领域。
正是由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关于规定问题的研究不仅涉及自然法则的性质,而且深入到认识论研究中至关重要的“先验性”。科恩(Jonathan Cohen)和卡伦德(Craig Callender)认为,“根据从米勒(Mill)到拉姆齐(Ramsey)和刘易斯(Lewis)的观点,自然法则是将我们的科学知识最佳系统化的真实概括。”“一种一劳永逸的规定主义(stipulationism)违反非先验论(反先验主义)。”[12]这不仅涉及规定的相对性,涉及规定与真理的深层次关联,而且涉及逻辑空间和经验空间共同认识论根基性的“先验性”问题。关于先验性,规定主义给出了一个简单的观点:“它是先验的,而且永远不能被经验地否证。(这是规定主义先验观的合适陈述。)”[13]由于从规定的角度考虑问题,规定主义的先验观应当具有特别的意义。而关于规定与先验性的关联,黑尔(Bob Hale)和赖特(Crispin Wright)做了更深入的考察,他们认为,先验的东西“因其从原理纯逻辑地导出而真,这一原理可以被(认为)当作规定为真的”[14],关于规定的研究涉及先验性,就将规定和真理的关系推到了一个更深的层次。
先验论(apriorism)本身就意味着演绎的推论,只是我们没有把这些演绎的推论安置在规定的基础上,才使得它们具有了非经验(后验)的先验性质。事实上,所有先验的东西都建立在经验的规定基础之上,正像所有演绎推论都建立在其依以推导的原理之上。由于原理本身意味着思维规定,由此涉及规定意义上的真。
在克里普克关于规定问题的研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是可能世界的规定涉及和规定的真理的探索。克里普克的“必然性”指的是建立在抽象规定基础上的关系性质,相对而言,与具体条件相联系的关系就具有偶然性。经验条件越是具体,关系越具有偶然性。因此这种具体条件下的规定是偶然的规定,建立于其基础之上的关系也是偶然的关系。只有建立在抽象规定基础上的关系才是必然的。建立在抽象规定基础上的关系之所以是必然的,就因为这种规定是脱离具体经验条件的;而建立在具体规定基础上的关系之所以是偶然的,就因为这种规定与具体经验条件联系在一起。规定所处条件越具体,在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就越具有偶然性;规定所处的条件越抽象,在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就越是必然的,抽象到极端,完全抽离具体条件,就达到必然的极端——绝对。因而从条件的具体程度或抽象程度看,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规定是一个连续系列。而从指称来说,则越是抽象的、必然的,指称可能越不清楚——因为不具体。正是在基于具体规定的关系和基于抽象规定的关系这样一个连续系列的相对两端之间,克里普克涉及“规定的真理”。
克里普克已经涉及规定的真理,但还没有进一步走进规定。“猫是动物”之所以是真理,不仅跟作为个别具体的“猫”有关,而且和作为抽象概念的“动物”有关。即使在某种情况下(比如外延为1时)猫可以当作具体的个别存在物对待,而“动物”则怎么也不能了,它完全属于我们有客观根据的规定。正是因为这个规定,“动物”作为谓词,才使这一描述成了必然真理,否则我只能说“猫是存在”这样高度抽象,而且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描述,或者“猫是狗”那样因为与自身规定相冲突而没有意义的描述。在这两种情况下,也可以说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都不像“猫是动物”的描述那样是必然真理。“猫是存在”是不是必然真理,则要看我们关于“存在”的定义,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但只要它不被看作是思维规定,它就不可能是必然真理。因而必然真理只能是以规定为标准,只有规定意义上的必然真理,因为只有在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做到条件锁定。只是因为有规定,才规定出了能验证的真,规定出了必然性。
关于规定的真理,里奇曼(Robert J.Richman)曾以“Truth by Stipulation”为题发表论文予以专门论述[15]。在最近的研究中,斯特雷文斯(Michael Strevens)认为,“定义本身就是规定,并因此创生分析真理。”在他看来,标准观点认为,“理论术语是通过设立规定引入的,而且这种引入因此伴随规定的真理(stipulative truths)的创立。”而“克里普克关于指称的因果历史理论的发展,启发了一种与标准理论的重要背离”。斯特雷文斯因此以术语“黄金”为例,引出它指称某种东西,“而不是那个从我们关于所涉及物质的任何实践或理论知识设立一个规定的真理。”[16]也就是说,由此引出的不是对象本身的规定性,而是我们根据对象所做出的思维规定。正是这一点,在规定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研究中空前凸显。
在描述中,对象越是具体的、个别的,其特性越是偶然的;对象越是抽象的、概括的,其特性越是必然的。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越是有条件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越是无条件的。可能世界中的对象,更典型地与怎样被描述有关。由此不仅可以看到内涵和意义理论与思维规定的关联,而且可以看到思维规定的客观根据和主观需要。正是由此,可以进一步看到专名在与通名关联研究中规定形成机制的涉及。
弗雷格和克里普克关于专名和通名的研究,蕴含着关于规定形成机制的重要思想萌芽。专名和通名是思维规定中的两个重要特例,正是在它们之间,隐含着概念规定中双向循环过程本身的形成机制。在塞尔(John Rogers Searle)的相关研究中,这一点得到更充分的展开。
塞尔假设性地发问:“为什么我们会有专名?”他认为,“显然是为了指称个体。‘诚然如此,但摹状词应当在我们的描述中起这一作用’。然而,这只有以每一次确定指称时都详细说明同一性为代价。假设我们不用‘亚里士多德’,而是比如说用‘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那么,所指称的那个人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是一个必然真理——但亚里士多德曾从事教育却是一个偶然事实(虽然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具有通常归诸于他的特性的逻辑总和与析取是一个必然事实)。”[17]塞尔的这个解释的确有道理,而且很有意义。因为关于“专名”的这种解释正如跟通名(作为共相的概念)构成一种局部和整体的关系,从而可以将它们纳入双向循环过程中理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名和专名还可以是互为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专名是外延只有一个的概念,而当专名以一个最大的整体(如“宇宙”或“世界”)作为对象时,由于是外延只有一个的概念,因而不仅有内涵,而且可以无所不包。
外延只有一个正是专名的主要而且重要的共同点。专名是外延只有一个的概念,即使一个比如“张三”的人名,可以同时指很多不同的个人,但每一个“张三”都是外延只有一个的专名。因为每一个“张三”都是一个具体的个别存在,任何一个“张三”的时间和地点坐标就构成了每个“张三”的独特性。而专名是不是有内涵,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很有意义的问题。如果名称没有内涵,那名称就在内涵逻辑中没有一席之地。如果专名有内涵,那它与一般概念的区别难道就仅仅在外延上?这也是一个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同样性质的问题。只要将这一问题放在概念形成和发展的双向循环过程中,就可以从这样一种“投影式问题”看到投影原形中清晰的答案。专名是一个从没有内涵的概念发展到内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包罗万象的过程。
因此,专名不仅可以从没有内涵发展到有内涵,甚至可以发展到内涵无所不包。最原初的专名可以指代一个完全没有内涵、外延只有一个个别具体事物,如从专名规定或使用者完全不认识的一个“张三”,一直到可以指一外延只有一个但内涵无所不包的整体。当它是作为一个没有内涵的原初专名,这个专名就只是一个“没有内涵的符号”,一个简单的标签,只能指代思维所把握的内容中一个最基本的局部;而当它是虽然外延只有一个,但同时是一个内涵越来越丰富的概念时,则又是一个整体。因为它不断丰富的内涵事实上就是内部的一些“局部”分化的过程,而这样一个从作为一个个体的具体事物最基本的局部到作为一个只有唯一外延而有越来越丰富的内在局部的整体,既是作为局部的个别事物形成整体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分化出局部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正是思维规定中构成双向循环本身的形成机制。在信息层面考察这一机制就能看到,作为描述的前提,规定是一个掩藏在描述之下的理论难题;而作为创构的前提,规定则是信息活动中明摆的实践事实。信息创构中规定设置的实践凸显,与规定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研究密切相关。
规定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研究,经历了一个从理论问题到理论和实践一体化问题解决的发展过程。关于基于规定解决理论问题,最典型的方面是悖论研究和规定的真理研究。而关于理论和实践一体化问题的解决,则集中体现在信息文明时代的创构活动中。在规定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研究中,主要涉及在规定的使用、悖论消解以及在信息创构研究中探索规定问题。
在规定的使用中探究规定,正是规定问题研究本身能具有的基本特点,也是不同于传统哲学范式所具有的重要特色。
关于规定的研究,自然涉及规定的性质,而规定所特有——或确切地说所凸显的约定性质,又最引人关注。早在一篇不太引人注目的论文中,麦克斯韦尔(Grover Maxwell)就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在我的概念中,规定是语言使用者用特定语词(并让别人也使用它们),以一定方式明确表达的意图。没有使用问题的地方,就没有使规定明确的实践必要。”[18]而在一篇以“规定的真理”(Truth by Stipulation)为题的商榷论文中,里奇曼(Robert J.Richman)就明确指出,“规定不能是主观的而是符合约定俗成的用法”[15]。正是这两篇论文,最早直接涉及规定的使用和用法。规定和规定使用者的意图,规定“符合约定俗成的用法”,既跟规定的使用直接关联,又与规定的约定性质密切相关。但这两篇论文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直到克里普克之后,这些问题才重新开始研究。
当前的一些研究将克里普克的规定与约定主义联系在一起。在有些学者——比如霍罗威茨(Tamara Horowitz)——的心目中,克里普克是“新约定主义者的突出典范”。霍罗威茨认为,经验主义者——特别是20世纪的经验主义者,典型地接受一种约定主义的认识论信条。这一信条可以这样表述:“一个谓词的意义可以由定义规定(be stipulated)。这样一来,如此理解这一定义的任何人以及给出这一定义的人,就能获得两个认识论的优越性。他们可以知道关于这个世界独立于‘经验’,或‘先验’或‘没有经验研究’的真理,而且可以知道这些陈述不可置疑地真;即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从经验观察不会得出任何推翻它的证据。”[19]在这里,虽然由此得到的“认识论优越性”并不能在传统意义上理解,但关注“规定”的约定性质,并由此展开关于规定问题的研究,无疑凸显了规定问题研究之于认识论的重要意义,从而将规定问题的研究引向规定的真(理)和规定的使用理论探索。
威廉森(Timothy Williamson)深入考察了这样一个问题:规定是否使所规定的命题为真。“如果规定P命题总是使P命题为真,那将会是一个问题,而规定不具有如此魔术般的作用。这里,最明显的例子是非协调规定(inconsistent stipulation)。同样,规定一个新术语有意义,如果没有规定其含义,甚至不能使该术语富有意义。规定一个术语并不因此使其为真。”[20]这就自然而然提出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如果我们做出规定而又不能与真有根本关联,那这样的规定在人类认识中的意义何在?
威廉森正是通过这个问题推进关于规定的使用理论研究的,他认为,“虽然当命题P的规定未能使P命题为真,也不等于什么意义也没有。”由此,他转向关于规定问题研究的更高层次——从规定的真(理)进到规定的使用。“一个规定的作用不仅仅取决于其内容,也取决于规定者作出规定的意向和权力以及它被接受的理解和遵从。”[20]将规定是否使所规定的命题为真的问题引向规定的使用,特别是和规定者的意向和接受者的理解,事实上就是引向规定使用(者)的需要,这就把规定的研究推进到了当代哲学前沿。在意义的使用理论(The use theory of meaning)中,关于规定研究的当代进展,在其语义规定(semantic stipulation)研究中有集中体现。
在其意义使用理论中,霍里奇(Paul Horwich)把“为语义规定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看作是使用理论的一种优势。霍里奇认为,命名即指称规定,他把“referential stipulation”与“naming”等同使用。“我们经常通过规定引入专名和谓词,隐含的定义(implicit definition)确定的指称是语义规定的变量”,“一个语词W的语义规定什么也不是,只是在一定情景中接受包含W的句子(S(W))的决定。”[21]而特克斯特则认为,“弗雷格似乎是正确的:规定是一回事,断言或接受是另一回事。而且,一个规定不能是一个接受一定语句的决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特克斯特断言:“没有任何关于接受或决定的解释有益于霍里奇关于语义规定的理解,即语义规定是接受一个包含无意义语词的句子的决定。”在特克斯特看来,与弗雷格的“3+1=4”一样,“‘这是杂种狗’的表达首先可以构成一个规定,然后这同样的句子(被自己的形式个性化)的表达可用于表达一种非真即假的思想。”而“同一语句可用于规定一个意义(指称)和表述一个事实,但不能在这同一个表达中”[4]。这就是说,只有在具体的使用中,才能确定特定的意义和事实。
与悖论相联系的研究,大大深化了对弗雷格和克里普克关于规定问题探索的理解。关于规定问题研究的一些正面推进,又相应深化了关于‘规定’的研究。有些研究不仅论及规定(stipulation),而且讨论到虚假规定(false stipulation)。更为重要的是,深入涉及用虚假规定的概念消解语义悖论。这方面,戈尔茨坦(Laurence Goldstein)的研究最早也最具代表性:
我们可以规定(stipulate)
x=y+1
只要“x”和“y”先前都没有归属(赋值)。但在标准算法中,我们不能规定:
z=z+1
因为没有数与其相邻数相等。
(由此导出,同样,)人们不能规定
k=“k非真”
(从而认为):说谎者悖论根源于一个虚假的规定(a false stipulation)。[22]
这是从规定入手消解悖论的最早努力,只是由于对规定本身的认识局限,戈尔茨坦仍然把悖论看作不合法命题,从而限制了关于悖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在规定与悖论相关联的研究中,米尔斯(Eugene Mills)更进一步,他从一个十分重要而又非常有趣的问题开始:“我们可以规定‘草是绿的’这个句子所说的只是草是绿的,而不是草是绿的这个命题为真吗?”通过论证,米尔斯认为,“所有人都会承认,我不能通过单纯的规定使自己成为一个伟大的运动员。然而有一种天真的观点,认为语词的意义涉及之处,我们完全可以规定任何事物。诚然,如果我有某种先前的方式确认一命题P,便可以随机选取一个词或一个短语规定我今后将用那个语词或短语指称P。然而,规定一给定语句将用于表达一个在先确认的命题,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而且并非总是可能的。……我们也许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规定我的语词表达哪个命题,但我们不能规定命题存在。比如,我不能规定一个语句表述一个既真又假的命题。也许,我们可以争辩说可以这样做,正像我可以吹牛式地争辩我是个伟大的运动员,但那与此无关。我们可以为所有假的甚至必假的事物争辩,然而超出了规定的范围(beyond stipulation)。同样,我们可以规定一语句表达一个命题,这个命题并不蕴含自己的真,或者不自谓那是真的。”[23]在米尔斯的研究中,虽然说谎者悖论的解决只是通过规定的研究进行消解,但由说谎者悖论的消解进入规定的研究,的确达到了一个新的深度。一方面,由此意识到命题——也就是描述——具有作为自身前提的规定;另一方面,由此在更深层次涉入关于“规定”和真(理)的关系问题。这个学理上十分复杂的问题,在信息创构的研究中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进路。
在信息文明空前凸显的前提性规定面前,回顾黑格尔的思维规定研究,不禁让人惊叹;甚至面对维特根斯坦自己略显困惑的奇特命题,克里普克的疑惑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事实上,直到信息科技带来创构的普遍发展,才为深化理解黑格尔的思维规定研究和当代规定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时代条件,尤其是二者间更深层次的关联。
在大数据基础上,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都涉及前提性在先预设,这就和思维规定的研究联系在一起。在思维规定中,至少预设部分必须纳入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的哲学方法论研究,甚至深入涉及创构认识论,信息知识论等。思维规定研究的很多内容,都可以纳入大数据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研究中。在规定和创构活动中,人们既根据人类需要及其发展进行,同时又引导人的需要的发展,这就涉及通过创构设计自己的进化——从自然选择的进化机制到自我选择的进化机制。
而在人工智能研究中,甚至关于算法的定义,都将“规定”作为核心概念。在算法的哲学研究中,关于信息创构领域具有存在论甚至本体论性质的规定,美国怀俄明州立大学哲学系计算机博士希尔(Robin K.Hill)教授深入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层次。她发现,“为了进行存在论探索,哲学探究不得不依赖直觉和平时的偶然事件。例如,在数学方面,我们对数字的成功和协同使用是一个假定(given)——被不予争论地规定(stipulated without controversy)——为哲学家提供了一个在其上进行建构的基础。”一个规定的基础,正好凸显了信息领域创构与物能领域描述的根本不同。关于人工智能“算法”概念的更到位哲学思考,目前最为深入的也当属希尔的工作。凭借哲学和计算机双重专业优势,她关于智能算法概念的定义正具有哲学和科学一体化性质。希尔认为,关于智能算法,只是一个非明示(non-ostensive)定义是不够的。“算法是一种非常特殊——精确和不容置疑——的指令集。”从指令集应当是程序,到算法应当是程序的数学原理,再从数学原理到给定规定和目的,希尔最后给出了如下算法定义:“算法是一个有限、抽象、有效、复合的控制结构,命令式(指令性)给出,在给定规定(provisions)下达到给定目的。”[24]显然,希尔的算法定义,深入涉及其规定前提。在从计算机到智能算法的哲学研究中,这是关于规定迄今最为明确也是最为到位的阐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从规定作为创构的前提反观其作为描述的前提。
人类和自然界打交道,世界存在的前提似乎不是人类自己所能干预,甚至所能思考的。如果有什么在操作在思考,那必定是某种类似“上帝”的存在。而关于人类自己的造世活动和结果,人们则不仅能够,而且不得不思考自己所创构的世界层次的存在前提,甚至思考造世的前提性规定。造世意味着在为自己设定存在前提,由此可见哲学问题的更深层次。既定世界的在先存在不存在伦理问题,而人类自身的造世活动则使造世伦理问题成为伦理基本问题。造世的前提性规定意味着设定存在和发展基因,这便使前提性规定得以前所未有地凸显,作为一个历史性课题耸立在哲学面前。
对于人类来说,创构世界和描述世界具有原则性的不同,它意味着在“释世哲学”的基础上,发展到了“造世哲学”。人类面对的除了既存的自然界,还有我们自己创构的世界。由此,造世哲学时代的前提性思维规定,就成了信息文明时代哲学的新任务。而且这个新任务,还天生或先验地带着反思“释世哲学”的历史使命。
在信息文明时代,由于思维或认识越来越清晰地进一步分化,规定又可以区分出两个亚类:作为既存对象描述前提的思维规定和作为创生对象创构根本的思维规定,因而可以有行为规定和思维规定的区分,而思维规定又有描述的思维规定和创构的思维规定。但规定问题研究更为根本的,则是把规定作为一个整体对象的研究。规定论研究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关于规定的整体性研究。
在信息文明的大潮中,由于不仅哲学本身,而且哲学、科学、艺术、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日常生活发展日趋一体化,造世哲学时代的前提性思维规定,不仅在比行为规定更深层次空前凸显了思维规定及其重要性,而且日益清晰地呈现出规定本身的整体性及其学理根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使人们得以在思维规定层次理解人类实践和认识的更深层次基础。
关于创构的规定前提,越来越明显的是信息科技发展空前凸显的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关于规定的研究将逐渐开显,成为信息知识论研究的重要基础。规定问题研究的当代进展,既推出了从角度和方向各不相同的进路得到的观点,更提出了关于“规定”的一系列问题,涉及规定的性质、形成及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这些观点和问题不仅为我们深入研究规定问题奠定了基础,而且提出了系统研究规定问题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