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溪 综合整理
因为性别为女性而遭受就业歧视? “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入职一定要填写婚姻状况吗? ……女职工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笔者为此梳理了《民法典》《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供读者参考。
职工入职时,大都要填写《入职登记表》,里面列满了诸如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甚至配偶或家庭成员详细信息。小王在填写这张表格时,有过些许犹豫,那段时间她正在和丈夫协商离婚事宜,于是她在婚姻状况栏填写了“未婚”。她当时并没有想到,自己随意填写的这两个字,成为企业辞退她的理由。
转正不久,企业就以小王入职时没如实告知“婚育情况”构成欺诈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庭上,小王的辩护律师称,虽然没有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但隐瞒这一信息与其完成岗位职责并不冲突,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小王不胜任工作,因此小王隐瞒婚育状况并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最终,小王打赢了官司。
很多企业都有《入职登记表》,并要员工如实填写婚育信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用人单位看来,基于工作和管理需要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民法典》实施后,用人单位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就要注意了。
法条节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012 年,小何经小黄招聘,被安排至一家茶叶店从事茶艺师工作。2014 年1 月,小黄将小何调至另一家茶叶店工作,之后小何一直在该店工作,先后担任茶艺师和店长职务。
可在2019 年5 月,小黄得知小何怀孕后,口头告知小何不用来上班了,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但小何认为,其自2012 年9月8 日至2019 年5 月12 日期间,经小黄安排,在相关茶叶店工作,接受小黄的管理,由小黄发放工资,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何与被告小黄于2012 年9 月8 日至2019 年5 月12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何因怀孕被辞退的行为明显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过程中亦常遭到调岗、降薪、被迫辞职、被辞退等不公待遇,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条节选: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小蔡到一家服装企业应聘外贸业务员。在这家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里,赫然有这么一条: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如果违背,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解释称这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因此,小蔡没有太多考虑就签下了这份合同。
入职后,小蔡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向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提前回家养胎。可待孩子出生,小蔡回单位时发现早在产前4 个月,单位已经停缴了她的社保,单方面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合同。
小蔡遂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最终,经该部门调解,单位和小蔡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小蔡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病假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 万余元。另外,与小蔡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 万多元。
法条节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今年3 月8 日是第111 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每当这时,社会对于女性合法权益的关注,都会比往日高出不少。诚然,3 月8 日每年只有一天,但如何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则是社会应当长期保持关注的焦点,打破制约“半边天”前进的藩篱与障碍,护航“她力量”迸发出更加磅礴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