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国,刘曙光,孟 霖
(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山东 济南250100)
水利部历来高度重视稽察工作。1999年颁布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颁布了《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明确了水利稽察的新定位和工作原则,完善了稽察工作体制机制,扩大了稽察覆盖范围,规范了稽察程序和方法,强化了整改落实问题。2019年8月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试行)》并在稽察工作中应用。稽察新规对稽察工作不断地提出新要求,稽察人员应坚持动态思维及时掌握稽察内容、程序以及报告编制等方面的变化。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利稽察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监管和主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抽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该条款明确了稽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前期工作与设计等5个方面实施情况的检查。稽察工作的重点不仅是对建设项目的监督,也包括对主管部门的监管。
水利部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稽察工作要“强化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把安全生产情况纳入水利稽察工作中”。水利部于2017年颁布的《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明确要求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稽察,稽察内容包括安全责任体系、制度建设与执行等6个方面。《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258项安全生产常见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增加了听取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总体情况汇报的要求。2019年颁布了关于质量与安全、合同、水利资金三个“监督检查办法”,要求稽察工作按照“一省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问题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对工程参建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同时根据年度汇总分析责任追究结果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水利稽察将工程参建单位和主管部门一并纳入监督范围。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明确了稽察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情况、稽察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相关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5部分内容,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比较,取消了关于前期工作等5个专业内容的分析评价,增加了项目总体情况的客观描述,增加了安全生产的稽察情况,增加了问题整改意见,水利稽察突出了抓好问题整改的新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试行)》优势在于监督人员可以快速了解某个业务领域常见多发问题,判断问题属性和类别,使监督结果更为客观和公正,但是稽察专家不能过分依赖问题清单。不足在于清单的更新具有滞后性,对当前的敏感问题可能视而不见。为此,稽察专家应建立自己的稽察问题清单台账,省级稽察部门还应该加强地方性政策法规的学习研究,把地方性的重要规定纳入本地稽察问题清单。
当前水利稽察主要涵盖前期工作与设计、建设实施等5个环节,基本未涉及施工准备和后评价两个阶段。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的瓶颈主要是资金拨付和工程迁占工作滞后等问题,2020年水利监督工作会议指出要把资金管理列入重点督查内容,今后的水利稽察工作应力争覆盖建设活动全过程,特别是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和工程迁占滞后等问题的监督。
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安全制度,但在很多项目建设中仅停留在书面文字阶段,更有甚者,安全岗位责任不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安全费用管理问题较多,超范围使用、不办理计量签证、账目不清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稽察中,应关注安全岗位责任不落实、安全费用使用不规范等薄弱环节。
工程建设中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各阶段实质性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性要求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伪造检测记录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稽察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对于查证的严重问题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问题清单并提出处罚建议,对严重违规问题敢于叫停。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的监管是水利工程监管的核心内容。根据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时代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的水利稽察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严格“查、认、改、罚”四个环节,突出“严、实、细、硬”监督要求,形成高压严管的“强监管”态势,引领水利行业工程建设监管工作上升到新水平。
水利稽察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保障水利工程建设4个安全为主要任务,坚持问题零容忍,严肃责任追究,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水利稽察要以督促落实中央水利方针政策、水利部重大决策部署、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推动项目建设为重点,规范水利建设行为,不断增强稽察的针对性和帮扶功能。强化稽察整改,不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完善稽察管理,不断提高稽察工作效能。
问题整改落实是稽察工作的目标,要充分发挥稽察效能必须坚持查改并举。现场稽察结束后,稽察单位反馈稽察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建议。项目法人要立即落实整改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整改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稽察问题整改反馈台账,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及时调度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监督机构还要对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多发问题进行源头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作为强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发现严重问题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整改反馈不及时、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主体要从重责任追究,促使参建各方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身也要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