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背景下文学作品侵权规制对策研究
——基于比特币交易保护原理及机制

2021-01-17 17:40刘益灯宋谱旋
关键词:著作权人文学作品区块

刘益灯, 宋谱旋

(中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12)

许多文学作品的内涵是丰富而深邃的。文学作品以文学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而文学形象具有抽象性、隐喻性和心象性等特征。这也就是为什么从“锦瑟无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华年”中,有人读出了李商隐对妻子深深的悼念,有人体悟到了诗人身世茫然、壮志未酬的苦痛。在鲁迅的散文《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有人读出了鲁迅先生对于奇趣无穷的百草园和无忧无虑的童年生活的难忘不舍,有人却读出了鲁迅先生借由“方正、质朴、博学”的寿镜吾先生的言行所表达出的对清王朝腐朽统治的愤懑。在金庸的文学作品中,有人从“令狐冲”身上看到了他放荡不羁和达观不屈的人生态度,有人却读出了金庸想借此传达的“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及“不争而善胜”的醒世哲学。可见,一部好的文学作品在创作层面即富含韵味而寓意无穷,能够让读者在有限的文字中品读作者广袤的内心世界,并受到启迪或激励。而读者的知识储备、生活经验、社会阅历等,使其对文学作品的内容又会有不同的心得和体悟。

但是,规制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则却是相对确定而又不尽具体的。因此,这两者之间频频发生冲突,不断考验和调整着法律规则对文学作品本身特征的接纳程度。创作者理应拥有著作权以及由其所带来的各种衍生权利。例如,署名权即包含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荣誉权、名誉权、公众知悉权及这些权利不受损害或被他人非法利用的有关权项。[1]然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对于文学作品侵权的认定和保护,却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一、我国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之现状

本文所探讨的文学作品是指文学作品的原著,不包括经改编、翻译、汇编等二次创作活动而产生的新作品。在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诸多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以《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知识产权协定》为主的知识产权公约体系。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接轨。但是,我国文学作品著作权依旧呈现出保护不力的情形和局面。这样的结果发人深省,而问题出现的原因则是多方面、体系化的。

在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领域,据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即新增了6 515件侵权纠纷相关案件,其中因上诉或其他程序进入到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的达3 176件[2]。这充分说明了文学作品侵权认定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文学作品抄袭和盗版的形势严峻。从2004年的庄羽诉郭敬明案到2014年的琼瑶诉于正案,从2004年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侵犯著作权案到2017年河南尉氏“12·15”印制盗版图书案,均说明了这一点。在新兴的原创网络文学领域,文学作品盗版现象更加普遍。据统计,2018年,中国网络文学作品盗版所致损失达58.3亿元。[3]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保护的新曙光

(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

随着北美区块链协会的成立,其他地区的区块链协会也相继成立,并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公证领域,希腊等国已经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产权证明,美国也将其运用于投票、学历录入等事宜。美国和欧洲的数字图书馆已经开始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著作权认定、著作权加密签名等著作权事项。[4]在国内,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开明确区块链技术下的相关技术措施可以运用于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审理。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开放上传著作权作品至司法区块链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保存证据、保护著作权,尊重原创作品。这些支持性政策及讯息的释放,为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保护上的应用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优势

第一,区块链加密技术使著作权登记更加安全。过去,许多著作权人担心作品遭到剽窃,对著作权登记存有疑虑。现在,加密技术使得著作权登记变得十分安全。除了著作权人及著作权登记操作者外,其他人均无法接触到著作权作品及其具体内容。第二,区块链技术降低了著作权保护门槛。著作权人利用区块链主链进行一次著作权登记最低仅需0.4元,且可即时完成登记,省去了审批手续,也无须等待,从而大大降低了著作权登记的成本,增强了著作权登记的便捷性。[5]第三,区块链交易的不可逆性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曙光。在文学作品交易中,著作权属于不便退货的商品。这是因为无论是纸质作品,还是数字作品,一经发出即可被拓印、复制、转载、翻印。区块链交易的点对点交易以及不可追回的特性,给著作权交易带来了更为充分的信赖及保障。

(三)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保护中的局限性

一是冲击税务管理体制。如果不加监管地将区块链交易作为著作权交易的一种方式,将严重冲击我国的税务管理体制。这是因为区块链交易过程是加密的,而且是去中心化的,整个过程并未受到政府、银行或第三方的监管。如果默许使用区块链技术,不受监管地进行著作权交易,其必将成为逃税的首选交易工具。[6]

二是给金融犯罪以可乘之机。理论上,任何以资金为对象或工具的犯罪活动,都可以借由以区块链为基础的虚拟货币交易来实施。这是因为交易中涉及大量加密数据,其中的财务信息几乎是无法追踪的。虚拟货币自有的货币秩序、匿名分布特点,使其成为洗钱、资产转移、官员隐匿非法所得的“安全方式”。众所周知的“丝绸之路”案正说明了这一点。[7]

因此,我们在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著作权保护研究时,要更加注意避免其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将其效用最大化。

三、我国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规制的主要困境

(一)侵权认定中的客观标准易被主观化

侵权实务中以经验为主导的认定方法繁多,且或多或少存在相当的不合理之处。其中,运用最为广泛和直接的方法是“整体观感法”。整体观感法是指通过普通读者的“整体观察和感受”,把多种创作要素视为一个整体,因而从整体上来判断诉争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一种方法。[8]厦门大学文学院杨玲老师在《IP时代的著作权、抄袭与独创性》[9]一文中,对几个案件的侵权细节作了详细的比较,具有很强的说明价值和借鉴意义。美国法院在Roth贺卡案件中也将贺卡中内含的“文字序列、组合以及贺卡本身的美术设计”等元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并采用了其他的测试方法,最终认定该诉争作品构成侵权。由于司法条件的限制,“整体观感”在实际案件中演化为司法人员的“直接观感”。而是否给予读者相同或近似的阅读体验,则是一种客观化的主观判断规则。它是指由普通观察者对于涉案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从对作品整体上的内在感受来确定的一种判断规则。[10]即便能把法官视为普通观察者,但由于观察者的数量过少,从而使得对于作品是否相似的“整体观感”的客观性大大降低。

(二)抄袭认定缺乏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则

除了“直接观感法”外,还存在“抽象观察法”“外部测试法”“内部测试法”等测试方法。这些方法是由以上两种方法的部分、变形或延伸得来的,与上述两种方法在核心意旨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需要明确的是,“实质性相似”规则由于从根本上而言是对于“质”的把握和判断,而不是简单的相似元素的数量加减,因而也就离不开法院对于诉争作品的观察和感受。产生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其离不开文学作品本身的特质,如文学形象的“心象性”,即文学作品的表达方式是以间接的语言符号形式呈现,而具体的文学形象则要通过读者的想象才能被感知。[11]文学语言通过“立象”而“尽意”,从而表现出“景外之景”、表达出“言外之意”。因而文学作品以有限的文学语言、文学素材所展现出的作者心灵世界,所激发出的读者不同高度的心灵活动,是无尽的。[12]

在此情形下,对于文学作品,不但未能从“质”的层面产生出有力的认定抄袭的规则,而且在“量”的层面上也缺乏科学的评判抄袭的标准。这使得法律实施者在客观上无法从量的层面去把握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正因如此,我们在分析和把握文学作品的相似性时,更应主动避免过于感官化的标准、抽象化的标准和任意化的标准。否则,就是在以无尽的文学意象来推翻和挑战有限的法律规则。

(三)著作权人自主维权条件不足

一是维权成本高且与收益不成正比。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的争议性和复杂性,给著作权人维权带来了高昂的成本。例如,北京中青文公司诉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历经3审,耗时4年。尽管法院终审判处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经济损失135万元,但中青文公司获取这个结果的过程漫长且结论反复。

二是登记门槛较高导致登记率较低。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为345.733 8万件[13],但2018年“网络文学+”大会的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各类网络文学作品累计已达2 442万部。[14]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登记率显著较低。其主要原因在于,著作权登记费用较高、审批过程复杂耗时,且不能登记正在连载的作品。另外,我国采用集中管理、分散登记的模式,导致各地版权局登记标准不一,使得规范登记难以为继。[15]

三是著作权人维权途径少。除了诉讼,文学作品的侵权纠纷缺乏其他替代性解决方法,缺少网络争端解决平台,这也限制了文学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途径。

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引入文学作品抄袭认定新方法

首先,需要制定有效的规则。从区块链的思维角度来看,越是有效的规则,越容易操作;规则越具体,越能得到大多数人的遵守。从文学专业的角度来看,文学作品所具备的主要元素是十分确定的。这使得我们能够以要素为出发点来进行规则设计。以小说为例,小说典型的三要素是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而这其中比对最多而且难度最大的就是故事情节。故事情节又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要素,如果这些内容组成了具体的情节而且具有独创性,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6]至于何为足够具体,这个标准的把握确实有相当的难度,但其中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即至少要有两个细节要素以上的组合才有进行比对的价值;如果仅有一个细节要素,如《梅花烙》剧本中的“偷龙转凤”这样一个单独的事件结果要素,那么则没有进行比对的价值,因而自然属于公有领域。相反,将越具体、越复杂的情节进行比对,如果情节仍然相似的话,那么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程度就越高,也就越能让读者直接将两部作品关联起来。

其次,需要制定可量化的标准。一方面,需要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认定作品抄袭的标准。1985年,文化部发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初步量化了认定作品抄袭的标准,即“非诗词类作品在全文引用需在2 500字或十分之一以内”。另一方面,需要量化文学作品本身所包含的指标。例如,在文学作品抄袭的情节认定方面,要将至少两个单一情节组合以上的句段纳入比较之列,否则就直接划归公有领域,不考虑抄袭问题。此外,还应当考虑文学作品的类别。例如,就小说而言,在环境、人物、情节、事件等元素中,哪些元素应该纳入抄袭认定的范围之内,并将其法律化,也是制定规则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确立认定标准客观化之新思维

《比特币白皮书》阐明,区块链技术的原理是所有的网络随机散列,即“哈希值”所形成的链条式的工作记录,每一个环节都由一个节点来进行交易确认,且无法更改。因此,只要大多数节点没有意图对全网进行攻击,那么区块链的真实链条将超过弄虚作假的链条,因而形成一条无法被修改的真实交易链。区块链思维的基础,就是依托于大多数人的诚实守信这一基本社会学原则。文学作品的抄袭认定也可以借鉴这一做法。根据大多数人对于文学作品自身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可以基本等同于普通读者的一般判断的“直接观感法”。在文学作品的网络传播过程中,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激励各大搜索引擎及门户网站建立起非匿名、不公开的原创性认可度评选机制,促进用户认可原创作品的真实性;并建立起抄袭筛选激励机制,鼓励阅读者逐章留言,指出重复率高的句段,并摘出原本的出处。

在此基础上,可以将深度学习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并将其应用于文学作品的侵权认定。例如,利用局部和全局查询扩展模型能够有效地优化同类查询和基准检索的查询扩展方法,这样一来,就可以将目标文章相关的评论及有关信息进行纵深搜索,进一步扩大直接观感法认定的参照范围。[17]此外,可以通过计算机学习来增加识别是否属于重复词汇或者语义的规则,增强著作权侵权的技术识别能力。

(三)拓宽著作权人自主维权新路径

首先,利用区块链技术降低著作权登记门槛。STB Chain是由我国技术人员自主研发的去中心化、防篡改、可追溯的科学技术成果确权交易系统。它支持软件作品永久授权、按次授权、按时长授权、按使用授权等不同模式。如果将这种方式广泛运用到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之中,将大大强化对著作权人的维权支持力度。

其次,建立著作权侵权纠纷ODR争端解决机制。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ODR在数字时代的发展,包括网络协商、网络调解、网络诉讼及网络仲裁4种方式。其中,在线仲裁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使用普遍、便捷高效,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一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美国的在线仲裁机制发展较快。2010年,美国仲裁协会引入了完全无纸化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当事人只要交纳500美元的申请费,就可以申请在线谈判,解决单一案件。目前,我国的专业ODR平台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在2004年成立的在线争议解决中心,由于解决纠纷数量较少,已退出历史舞台。[18]当下,我国应当着力于仲裁机构线上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为著作权人维权拓展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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