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川,杨友伟,邹 静
(1.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重庆 涪陵 408000;2.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涪陵 408000)
质量检测为检测工程质量提供量化指标,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的重要依据,为水利工程质量保驾护航。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相应地分为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抽检、竣工验收检测及质量监督飞检等检测环节,不同的检测环节被赋予不同的功能定位。重庆市涪陵区范围内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多为中小型工程,施工、监理及项目法人等单位自身基本不具备规定的检测资质和能力,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工作,文章中的质量检测通指第三方检测。
在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对不同的质量管理主体设置多个不同环节的检测要求,理论上对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有利,但是实践中并不便于操作。由于涪陵区范围内实施的水利工程规模普遍较小,按照现行的检测费率计算取费,同一项目单个环节的检测费用低的仅仅几百元,高的不过数万元,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工作又要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施工自检与监理、项目业主抽检不能委托同一家检测单位)开展,对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控制而言,这样的检测工作要求,既无必要也无法完全落实到位,反而使有限的检测费用分散在不同的检测环节,导致项目质量检测很难吸引到正规的检测单位参与,或受委托的检测单位基于成本考虑,会在工地实验室建设和配备合理的检测人员方面降低要求。
2018年7月,重庆市水利局正式实施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该办法删除了“施工单位委托质量检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授权”的相关要求,规定施工检测单位的确定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该办法顺应了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授权检测”可能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非议,但也使施工质量自检单位丧失了与委托方(施工单位)相对平等地位的制度保障,弱化了检测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公正开展检测工作的地位。由于区管水利工程规模较小,项目法人自身质量管理水平有限,不熟悉质量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很难对施工自检工作履行有效监管,导致施工质量(自检)检测单位缺乏有效话语权,有时不得不对委托人负责,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取消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授权后,质量检测工作事实上成为纯粹的中介服务,在取消监督授权、行业备案及从业地域控制等一系列限制条件后,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主体逐渐多元化,伴随而来的是市场行为存在乱象,每年都发现数量不等的违规问题。一些检测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出借资质、低价签订检测协议,一个人一台打印机就能出质量检测报告;一些检测人员受利益驱使,随意更改检测报告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一些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后,不按规范要求制定检测方案,或者制定了检测方案却不执行,存在漏检和超资质检测现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独立公正的特点,对检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廉洁自律要求比较高。总的来讲,水利部取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考试和注册管理后,虽然重庆市水利局做出了“凡是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重庆市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规定,检测人员入职门槛降低,从业人员素质存在下降的趋势客观存在。根据对部分在涪陵区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从业人员的调研,拥有工程类专业教育背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占比不超过60%,一些检测单位专业涵盖面不全,录用的检测人员学历层次低,所学专业不对口,部分新入职检测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也无其他工程类执业资格,专业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与行业要求均存在不小差距。
涪陵区针对区内水利工程单个项目投资少、检测费有限的客观实际,自2016年开始,通过整合验收检测、项目法人抽检和监理平行检测等不同环节检测工作,分类别将小型水利工程统一打捆,授权不同检测单位开展水利工程验收检测(含项目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及项目法人抽检)。几年的实践表明,将有限的检测费集中起来,有利于选择具备条件的检测单位开展质量复核,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控制起到重要促进作用。《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版)明确规定质量检测费用取费标准大致为建安工程费用的0.5%~1.0%。除施工自检外的质量检测费列入项目概预算,为项目法人有效开展检测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在受监督项目开展验收检测的同时,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全程参与,最大程度减少检测单位与项目参见单位串通造假的可能。
自2020年4月起,涪陵区探索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三方检测合同(范本)纳入区管水利工程招标文件附件,明确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项目法人需签订三方检测合同,为施工质量自检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此举作用有三:一是项目法人参与施工质量三方检测合同的签订,能引起其对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视,施工单位选择的检测单位需经项目法人认可,今后项目法人要对施工质量自检活动进行管理;二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必须签订三方检测合同,使得施工质量检测工作成为履行合同的要件,能够避免施工单位过度节约成本而不开展质量检测或采取简单送检代替现场检测等常见问题;三是通过签订三方检测合同,进一步明确检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今后凡是施工质量问题,检测单位不能再独善其身,再以“对来样负责”搪塞,要通过签订的检测合同及编制的检测方案把检测单位的职责明确和固化。
涪陵区每年安排15万元财政经费,单独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水利工程质量飞检,在提升质量监督工作权威、保障质量监督效果的同时,强化对项目其他检测单位的监督。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与质量飞检单位一起,不提前通知项目参建单位,现场突击检查、随机取样,让检测数据说话,克服往常质量监督摆问题不清、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的弊端。同时,质量飞检报告的检测数据也可作为比对资料,与项目施工自检报告和抽检报告有关数据相互校核,既是对其他检测单位独立公正工作的一种另类监督,也能为监督机构掌握面上水利工程质量动态提供依据。
现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设置多个检测环节,同一项目理论上需要涉及数个检测单位,制度设计出发点虽好,但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水平潜在要求高,而对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而言,以项目法人为首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管理的能力与规范要求仍存在不小差距,而有限的检测经费被拆分至不同的检测环节,降低了实力雄厚、责任心强的检测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可能性。建议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项目业主统一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测”的做法,修改现行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将施工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和验收检测等检测费用打捆单列,不再划分为不同检测阶段,统一由项目法人负责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测,增强项目法人质量管控力,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法人负责制。
随着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些区域性限制性规定被取消,在其他保障质量检测工作有效开展措施不完善的条件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作为独立开展工作第三方的期望与事实上为被委托的中介服务单位存在矛盾,水利工程检测市场竞争日趋加剧,质量检测单位面对不同的委托单位,独立公正参与项目检测工作的平等地位无法保障,给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增添了不确定性。建议完善制度措施,为保障质量检测单位独立公正履职创造条件,维护检测市场的有序发展。
检测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直接影响检测工作的质量,建议参考交通运输部设置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重新设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师)执业资格替代考试或提出规范化培训要求,重视水利行业质量检测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管理,充分考虑不同专业类别和不同学历层次的相互配套,并加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切实提高水利工程检测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和基本素质。
随着监督项目越来越多,监督要求越来越严,过去凭借经验推进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要充分利用“让数据说话”的信息化质量监督、检测平台。建议开发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测过程可视、检测资料可追溯、检测报告可网上查询等功能,基层质量监督机构可随时掌握辖区质量检测活动开展情况,便于监控工程质量动态,改变当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水平低、检测工作不透明及监督效率不高的局面。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关口,规范有序开展质量检测工作需要健全的体制、机制保驾护航。今后仍需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为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更多的便于执行的政策措施,切实提升日常监管效率,提高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和对检测从业人员的严格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检测单位违规行为打击处罚力度,对质量检测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互联网+监管”模式,多措并举保障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