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进平 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莎车镇人民政府
民商法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条件,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于构建科学的民商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有效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出现的问题,并且对问题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使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更加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运用民商法信用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成果。
目前,虽然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民事案件当中有一定程度的应用,但是其构建时间较短,在理论建设方面比较薄弱,尚不足以支撑对各类民事案件的处理。在新时期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理论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在建设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存在消极影响,难以为人们开展相关民事活动提供基础保障。部分民事案件主体在产生纠纷的过程中,会借助民商法信用体系相关内容,但是在理论建设薄弱的情况下,信用理论体系仍无法发挥作用,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综合展。
民商法信用体系当中的信用原则并没有达到统一的标准,很多区域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没有明确的界定,对构建这项体系产生阻碍。民商法当中,对于信用原则没有做出过多的解释及要求,说明这项法律对于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不足。相对于其他原则来说,信用体系在民商法当中的表达比较落后,没有针对信用危机事件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在构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关的依据,往往都是在产生信用危机之后才意识到需要弥补体系内容,从而造成了较大的缺憾。
在民商法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加强信用权立法才能够有效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
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首先要构建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信用权进行规定,从根本上确保信用权的有效建设。
其次,要确保信用权的独立性,在确保信用传统类型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人格权。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信用权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信用权建立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最后,对于信用权的构建,要通过信用权的建立运用法律手段约束人的信用以及企业的行为准则,人和企业都是信用权的受益主体,只有确保各方主体的利益才能够确保经济的发展秩序,体现出信用权独立性的重要意义。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重点环节是加强对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在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应当以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作为基础,首先加强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企业的资产信用保证企业的利益均衡。其次,还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确保个人能够履行信用义务,规范自身行为。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确保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平稳运行。
完善民法典的奖惩制度,主要针对人们对民法典中有关诚信的内容认识程度不够深刻,片面的认为民法典中的诚信要求主要是为了要求人们怎样做,其违反这一条例的后果在民法典中涉及的很少,因此人们存在侥幸心理,在互联网大时代的映射下,我们更应该加大奖惩制度的宣传,维护互联网活动的有序进行。在互联网经济中,由于人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线上的经济活动也日益增多,因此更加需要我们完善民法典的奖惩制度。把失信、违信、不遵守互联网规则的人纳入征信黑名单,予以深刻的处罚。对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公民,我们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为互联网社会营造一个人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在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建设政府引导机制,通过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建设利用政府的职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需要明确自身的信用价值,对市场活动的开展形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且与社会经济之间进行规范的互动转化,促使市场经济在发展当中更加稳定。在建设政府引导机制时,不能过多干预市场活动,否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所以,政府部门需要把握好度,在引导市场活动时,合理体现信用价值。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因此,不断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不仅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社会诚信缺失的重要方式,进一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