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盛达
纵观全球经济不断发展与变迁的今天,网络虽然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得世界不断缩小的,但也伴生着跨国网络犯罪,并日益猖獗,网络空间是否是法外空间,国家主权的现世观点能否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本篇文章通过对近年来跨国网络犯罪的部分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个人观点,有助于相关理论的实践探索。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当今世界之中,大多数国家对于“跨国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依然是空白阶段,目前仅有少数西方国家对于“跨国网络犯罪”作了简单规定,而其他大多数国家依然是依据传统犯罪行为的管辖权立法进行处理。对于一套所有国家都认可的跨国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的呼吁持续不断,西方国家希望在这套规则中能够保持其自身的优势主导地位,甚至呼吁国际网络空间自由,倡导将“网络空间”等同于“公海”一样对待,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维护其在网络空间中的主权。两种观点在多个国际场合中摩擦,其争论和博弈日趋尖锐,管辖权异议的争辩,其实还是国家主权的争辩,及是否认可将现实生活中的国家主权衍生到国际网络之中,即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能否得到认可。
对于中国来说,我国人口众多,同样也是一个网络大国,为了维护我国公民及国家的相关权益,有效采取措施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十分必要,我国在主张网络空间主权的基础之上,也在不断谋求着解决跨国网络犯罪的新形势。但鉴于当今互联网的网络虚拟性及跨地域性,“跨国网络犯罪”要比以往的其他种类由传统犯罪演变而来的一般跨国犯罪更容易实施,相对应的侦查与应对工作也更难以进一步开展,目前以中国、俄罗斯等为首的部分国家普遍将将网络空间主权视为国家主权的自然延伸,作为本国施行司法主权的一部分,其有权力行使域内主权以维护其自身权益,即冲突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解决冲突的最好办法只能是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或者是多边交流,以最大化维持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研究意义
实践意义上,跨国网络犯罪看似距离我们还很遥远,但实际上,它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诸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跨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跨国网络恐怖袭击”等,已经作为“跨国网络犯罪”的常见形态而存在,因此,跨国网络犯罪不仅会造成公民个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也同样威胁着社会公共秩序安全、国家安全等。跨国网络犯罪同其它传统犯罪一样,也是作为一种不安全因素而存在,威胁着国际上的各个国家安全,找到合理而有效的方法来避免因“跨國网络犯罪”而产生的管辖权异议纠纷,就显得十分必要。
理论意义上,为国家间的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争议问题提出些许见解。面对网络空间的诸多安全问题,首要的解决方法还是全球协商治理,合理普及“网络空间主权”概念,并让“网络空间主权”概念得到全世界的认可。而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争议问题存在不同声音,原因大多是出于各个国家不同的网络空间发展水平及行为体对自身权力和利益诉求的维护。作为“年轻”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缺乏明确的治理机制,加之国际行为体大多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及其他相关原因,导致此领域的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相对缺失,针对有关问题的较为客观的治理理念和方案也难以形成。本文通过提出合理建议有助于维护本国及世界利益、促进国家间的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争议问题朝着双贏甚至是多贏方向发展的些许建议。
为了实现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治理全球化,努力完善国际治理规则并贡献中国智慧,然而很多发达国家的狭隘的网络治理外交政策导致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治理规则形同虚设,面临无法可依和国际治理失灵的艰难困境。
二、跨国网络犯罪含义的界定及特点
(一)跨国网络犯罪含义的界定
跨国网络犯罪含义的界定是建立在跨国犯罪的基础之上的,即犯罪行为、犯罪交易等违反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行为,而从犯罪的具体构成特点来讨论,即跨国网络犯罪的地域广泛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及犯罪客体的不确定性、有组织性等特点使其不同于以往的任何犯罪形式。
(二)跨国网络犯罪的特点
1.地域的广泛性
自从上世纪下半叶以来,互联网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使得人民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捷的同时,犯罪活动也在网络这片沃土上不断滋生。并且由于网络空间的零距离性使得网络空间的地域性被打破,当下,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在世界各国之中尚未实现普遍共识,各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争议问题的争论甚嚣尘上,诸多因素导致跨国网络犯罪的侦破力度及破案之后的执行难问题,使得在实践中的跨国网络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根治。
2.犯罪的隐蔽性
这里的隐蔽性既包括犯罪者身份的隐蔽性及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正所谓有一句名言:“没人知道你只一条狗”,正是网络技术的不断提升,使得犯罪者的真实身份越来越不易被发掘,但总体上呈现出逐渐年轻化的特点。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指的是此类犯罪行为,往往犯罪者会花费大量的准备时间,并通常会对多个课题进行攻击,然而受害者通常会在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发现危害结果,这就给侦查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3.犯罪对象的虚拟性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在人民生活中的比重越来越重,甚至于许多人在互联网中的时间比在现实生活中与人打交道的时间更多,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也被赋予越来越多的社会意义,乃至一种社会现象。罪犯无需与受害人面对面地接触、交流,即可以在千里之外,通过某些计算机技术对被害人的私人信息诸如银行账户、身份信息、个人隐私等进行随意操控,即犯罪对象正逐渐被虚拟化、数据化,使得侦查人员的破案工作,变得异常艰难。
4.人员构成的有组织性
互联网给人们的线上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样孕育了犯罪分子,往往每一次跨国网络犯罪所需要的人力、物力都是冗杂而又繁琐的,绝非仅仅是几个人就能够完成的犯罪行为,而网络的便捷使得犯罪分子仅仅通过线上交流,便可规划其犯罪计划,并通过周密地分工,进而完成一次次诸如跨国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通常此类人员的构成关系很难被发现,进而每一次地打击行动都不能够彻底根治此类犯罪。
三、刑事管辖权含义的界定及特点
(一)刑事管辖权含义的界定
刑事管辖权原则,事关国家行使国家主权,每一个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主权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即对犯罪人的管辖权归属和犯罪地域的问题。
(二) 刑事管辖权的特点
1.相对自卫性
通过行使刑事管辖权,以维护国家主权原则,通常以国籍的归属或领域的内外为区分要素,即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切身利益与域内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一国主权原则的体现。
2.相对独立性
刑法,作为一国统治阶级实行国家主权,治理国家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其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某些合约或者条款等,国际独立行使刑事管辖权,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能力,不受他国约束,从而最能体现国家主权独立性的特点,一国领土,不容他国侵犯。
3.相对复合性
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方式往往分为两类,即发生在一国内的犯罪或者是案件发生地在国外,但本国依旧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而在国际社会上,各国之间所订立的国际法层面对其的定义是发生于国家与国际机构之间的犯罪或者国与国之间的犯罪,上述主体之间存在着多重关系,有利于促进主权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并推动各国的法制化发展。
四、结语
时代的发展永远都是超前于法治的进程。在互联网科学技术平均三个月一更迭的今天,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也势必伴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升级,多种原因导致了跨国网络犯罪的特殊性,使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的难题,可以说,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困境是现阶段跨国网络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比对各国在实践中对于跨国网络犯罪的应对方式可以得知,传统的应对方法已然不能奏效,此类情况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导致的,首先是由于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因为历史发展的缘由所导致在立法方面的异同,使得大多数国家间在面对跨国网络犯罪冲突的时候势必会有立法的冲突,并且就国内法的发展而言,有的国自谋私利,在以打着维护国家主权的名头下大肆扩张自身刑事管辖权的管辖范围,有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的落后,使得此方面的立法更是空白状态,即现有的国内立法和条约协定等尚未有明确的协调机制,其次是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冲击了以往以具体国界或行为主体国际为标准的传统刑事管辖原则,跨国网络犯罪的地域广泛性、犯罪虚拟性等特点,使得传统刑事管辖权原则失去了理论基础。这也同时加快了各个国家对于国内法的立法发展与国际之间的交流,但由于各国之间对于自身利益的不让步政策,使得各国之间很难在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达成共识,因此无法切实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跨国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冲击着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目前学界提出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尽管跨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是尚待商讨的爭论领域,但却是无法摆脱现实世界而独自存在的,依然是依靠着现实世界的人或物为载体,针对当前的国际局势,笔者认为,一方面,在现有的各国立法体系及国际间不同国家合作的背景下,明确刑事管辖权冲突协商原则,加大国际接触,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另一方面,在联合国为主体的协调之下,制定惩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明确管辖规则。在新时代,我们要发出中国声音,提供中国方法,中国可以发挥大国作用,以身作则,为西方国家提供表率,积极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可以考虑建立磋商机制,并不断加强国际间司法协助。尽管各国对网络犯罪的立法水平、技术能力参差不齐,但全人类是命运共同体,全人类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只要我们能不断地研究更科学的刑事管辖理论,实践中推进各国互相协助,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2018级国际法学专业,国际公法方向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