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蕴及有效行使*

2021-01-15 20:24包铖铖王贤德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惩戒教育教师

包铖铖,王贤德

(湖州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20世纪90年代以来,鼓励教育作为一种个人建构主体意识的有效手段,逐渐由一种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发展成为一种具有相应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全新的教育思想,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热潮[1]。然而,鼓励教育的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教师惩戒权的削弱。教师惩戒权问题不仅涉及教师和学校,也涉及家庭和社会。近几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先后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均肯定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明确了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制定实施细则的任务,指明了惩戒教育的发展方向[2]。为进一步帮助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入理解和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本文将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何谓教师教育惩戒权?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存在意味着什么?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如何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3]。《规则》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明确规定。该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使教师教育惩戒权向有法可依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实践中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难题,还需进一步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与时代意蕴。

(一)何谓教育惩戒

探究教育惩戒权,必须先弄清楚教育惩戒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是以学校和教师为主体,旨在通过适度惩罚,帮助学生矫正不规范行为,助其逐步完成社会化进程的一种教育措施[4]。另有学者主张教育惩戒是教育者主动施加给受教育者的一类引发消极体验的教育管理活动,其与犯错行为的危害性、功能性、消极后果的滞后性以及学生社会化目标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5]。从教育学的视角来看,教育惩戒的本质是对学生心灵施加正面或善的影响,使学生停止或消除不当行为,有助于学生的自由、自主和全面发展[6]。

教育惩戒作为保障我国教育质量基准底线的一种教育手段或方法是具有正面意义的[7]。在《辞海》中,惩戒的定义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8]。这说明教育惩戒源于惩戒,教育惩戒是惩戒活动迁移至教育活动的一种体现。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难以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区分开来。虽然三者均以学生的不当行为为对象[9],但他们体现的价值观念却截然不同。

就学生观而言,学生在受教育惩戒过程中被视为自我实现者,即承认学生在本质上是能动、自立的,其行为受到自身价值观的驱动和维持,不受外来因素支配[10]。教育惩戒是学生逐渐从内心认识错误,主动接受并改正错误的过程,是由被动到主动的过程;而体罚、变相体罚是学生被动接受“罚”的过程,容易引起学生的排斥心理,不利于学生正视错误。

就教师观而言,教育惩戒强调师生的心理相容和民主平等。教师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始终扮演着引导和支持学生发展的角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主宰者角色。惩戒多以适时的罚站、抄写、自我反思和适量的劳动等方式为主,对惩戒方式的选择根据学生失范行为影响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有温和性、民主性;体罚、变相体罚包括对身体和心理的责罚,有直接过度责打、让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姿势、过度从事特定工作等方式,这样的处罚方式给学生身心都带来极大伤害,因此被法律明文禁止[11]。不论是从方式抑或是程度来看,体罚、变相体罚都不符合社会对教师角色的期望和要求。

就教学观而言,教育惩戒强调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积极互动,注重创设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明确了师生共同发展的立场。惩戒立足于矫正学生的失范行为,强调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这一方法路径[12],其根本着眼点是促进学生的发展,突出教育性。惩戒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促成学生意识觉醒的一种必要手段。体罚、变相体罚伴随着强迫性和压制性,使学生感受到痛苦而不敢再犯类似错误,对学生的身心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何谓教师教育惩戒权

由以上分析可见,教育惩戒在微观实践层面上特指教师的教育惩戒。因此,本文重点探讨教师教育惩戒权,不包括家庭教育中家长的教育惩戒权和社会教育中的社会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惩戒权。关于什么是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个问题,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一方面,有学者主张将惩戒权看作权力和教师的职权,而不宜表述为权利。如陈胜祥通过对权利和权力二词的辨析,将教师的惩戒权定义为针对学生失范行为给予相应处置,促进规范行为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身份而获得的带有行政性质的一种职权[13]。刘旭东从权力与权利的法理区别维度以及法律责任、权力来源的角度切入,认为唯有“权力”才能正确反映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性质[14]。另一方面,部分学者则认为教育惩戒权兼具“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15]。劳凯声从法学的角度对教师惩戒权的界定颇具代表性,他指出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而获得的在教育活动中必要的职业权利之一[4]。在一定程度上,它又是教师的一种权力,教师有权依法对整个教育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16]。

综合学界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内涵的分析,笔者认为教师教育惩戒权应包含以下属性和特征。第一,教师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力、权利、义务三重属性。首先,教师是国家承认进而被赋予权力和责任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个体,教育惩戒权源于国家在法律层面赋予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伴随着国家机关权威性与强制性的权力。其次,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权力,亦是权利。从法律层面来说,教师享有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作为教育者的权利[17]。我国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正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然而现有法律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了教师管理、管教学生的权利,这些条款构成了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的最为核心的实定法渊源。最后,权利与义务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都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的关系。教师拥有权利享有者与义务承担者的双重角色,教师为了学生的发展而行使惩戒权,既是权利的体现,更是一种责任与义务的体现。第二,教师教育惩戒权具有教育性、适度性特征。惩戒是在情感和理智基础上进行的,惩戒的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个人的思想问题,而不是表面的,更不是强迫性的。正如马卡连柯所言,惩罚从本质上来说是教育,具有使被惩罚者确切认识到被惩罚的原因及理解惩罚意义的功能,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8]。教师教育惩戒权是立足于教师职业的需要和学生发展的需求基础上的,具有内在教育性。教育惩戒权的合理运用是对学生负责和尊重的表现,是实现教育价值的制度性保障。一般来说,应当尽可能地少处分学生,只有当处分在取得公众舆论支持的保障下,当处分在必要且合适的情况下才应当处分[19]。教师教育惩戒权于法有据,又受到法律的制约,决定了教育惩戒权是教师职责范围内不可放弃又不可滥用的职权,这是教师教育惩戒权适度性的体现。

综上所述,教师教育惩戒权实质上就是以教师为主体,以学生的失范行为为对象,以防止学生失范行为发生为目的,具有教育性、适度性特征以及“权力”“权利”“义务”三重属性的合法职权。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意蕴

惩戒是教育教学的有效手段,是当前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化整体推进的迫切需要。教师教育惩戒权作为教师手中不可或缺的合法职权,对创造性地继承传统教育经验、促进教育性教学的有效开展、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对传统教育经验的创造性继承

惩戒教育在我国由来已久。从西周的“学在官府”到近代的西学中用,再到民国时期教育秉持的惩戒至上、体罚合法化的理念,上至达官贵胄,下至平民百姓,无一例外都主张从严治教。如《尚书·舜典》中的“鞭作官刑,扑作教刑”[20],《学记》中的“夏楚二物,收其威也”[21],南宋《丽泽书院规约》中的“既预集而或犯, 同志者, 规之; 规之不可, 责之;责之不可, 告于众而共勉之;终不悛者, 除其籍”[22],以及《颜氏家训》中的“笞罚”等都体现了通过实施惩戒以达到“使为则为,使止则止”的目的[23]。此外,儒家思想也提出,如果违反了“礼”的规范,就应受到“刑”的惩罚。

惩戒教育在西方也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17世纪英国“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洛克在《教育漫话》一书中表达了他对惩戒的独到看法。一方面,他认为惩罚不可弃;另一方面,他反对向儿童施加过重的惩罚。在洛克看来,惩罚与奖励犹如善与恶,都是理性动物的唯一行为动机,是一切人类因之去工作、由之受指引的激励物和约束物,所以也应该用之于儿童[24]。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戒制度在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坚强品格、形成学生的人格尊严意识、锻炼学生的意志方面具有重要价值[3]393。美国著名教育哲学家杜威提倡尊重儿童,认为儿童是能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而生活着的完整的人,他主张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和服从的教育[25]。

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在传统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产生的。不可否认,传统惩戒教育在维持学生纪律、形成学生良好品行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其本质是以罚治人,不同于真正意义上的惩戒。教师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拥有绝对的裁量权,学生对教师的惩戒大多听之任之,难有反驳的机会,容易导致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因而,我们需审视传统教育,创造性地继承传统教育经验,既要将惩戒权落到实处,又不能忽视教育过程中学生主体性的发挥。通过立法来约束教师的行为,加快教师惩戒权的立法工作,充分保证教育惩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这是提高现代教育质量之必然,是目前教育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是破解教师“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难题,推进教育性教学的有效保障

在当前教育实践中,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陷入了从以往的“滥用”到现在“不用”的现实困境,部分教师在现实教育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被卷入校园暴力风波。一边是在以人为本理念下被保护的学生,一边是束手束脚、如履薄冰的教师,教师不敢轻易惩戒学生,更不知如何把握惩戒的合理尺度,教师俨然成了“高危职业”。我们的教育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社会各界要求完善教育惩戒权制度,破解教师“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这一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学校教育教学离不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有效行使,具体而言,教师教育惩戒权对教育教学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是实现教书育人目的的现实需要。教育者面对的是性格各异的学生,这些学生具有比较强的可塑性,如果不加以管控,将直接影响学生的是非观念、良好品格和行为规范的形成。奖励固然重要,惩戒也不能舍弃,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批评和教育,加强对失范学生的管理,这是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书育人目的的重要手段。第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是维系良好师生关系的需要。教师是学生的人生导师,更是操心的父母、知心的朋友。现在有很多学生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对老师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和敬佩。例如,令人唏嘘的西安女老师被杀事件,实际上,这并不是一种偶然,其内在反映了由于学校和老师在学生的纪律管理中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师生矛盾激化这一深层次问题。惩罚并不能代替纪律权威,但惩罚对于调节纪律权威的失衡却具有显著功效。因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确立与实施已刻不容缓,只有教师敢于在合理范围内管理学生,才能使学生服从教师的权威,维护班级的纪律,达到规避极端事件发生的目的,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第三,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是维护教师与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生享有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我国大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不少学生在挫折面前不堪一击,易走极端。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理行使既可以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进行规制、防止惩戒权的滥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改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如履薄冰的现状,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

(三)教师教育惩戒权是依法治国背景下落实依法治校的必然举措

教师教育惩戒权是现代教育治理及教育现代化的本质诉求[26]。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落地自然要成为教育治理能力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谈到依法治校就不得不谈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学校教育教学开展及校园安全管理、教师与学生行为的规范等都需要通过教师教育惩戒权来实现。依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学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依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过程,是真正将教师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的过程,是贯彻落实法治理念的体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依法治校的要求,决定了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工作要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手段寻求破解之道,决定了教师必须依法执教。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教师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落实要发挥教育法治的引领性、基础性、规范性、保障性作用,为推进依法治校开辟道路,为教育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三、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有效行使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面临着教育变革带来的新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推动教师教育惩戒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效发挥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重要作用,也是每一位教育理论工作者和一线教师需要攻克的难题。

(一)在教育理念的指引下理性看待惩戒

要以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眼光看待教育惩戒的兴起和发展,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回归理应以正确的教育理念为前提。教师作为教育惩戒权最重要的执行者,对教育惩戒的态度直接决定教育惩戒权的实际效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棍棒式的教育已经慢慢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赏识教育。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应尽的义务,不容许教师随意放弃。正如赖雪芬老师所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27]。教师应重拾教育惩戒权,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尊严,扭转学生“学校无纪律,犯错不可怕”的错误观念,防止不良风气蔓延,营造纪律严明、秩序规范的校园氛围,在教师管理与学生行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二)在赓续传承中不断创新惩戒方式

齐心合力,倡导民主参与的合作型惩戒。教育惩戒是对传统惩罚的超越,是教育方式的巨大转变,教育惩戒的过程是教育民主化的过程,与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特征和趋势不谋而合。程序的民主化是实现惩戒民主化的根本途径。具言之,就是要发挥学生朝气蓬勃、有时间且愿意为班级服务的优势[28],通过家校共育的模式为制定班级惩戒规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符合班级实际的惩戒规则。要强调教育惩戒的公开透明,教师应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受罚学生有权对教师的惩戒提出异议。总之,要增强学生对规则的认同感,形成班级内严守规则、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落地提供保障。

以生为本,灵活运用弹性惩戒。《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教师对学生不同程度的惩戒行为所采取的惩戒措施,固然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提供了可操作的模板,却也易生弊端。一方面,教师要维护规则的权威,遵守相应法规;另一方面,教师职业的复杂性、专业性和学生作为教育对象的复杂性对惩戒规则的适用范围、种类、数量等方面提出了更多要求。弹性惩戒强调给学生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将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落到实处。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基于学生对自身错误的深刻认识,由教师开出具有针对性和弹性化的惩戒单,学生可以进行选择或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优的替代方案,以保证惩戒的效力。总之,规则是活的,教师有责任创造性、艺术性地运用教师教育惩戒权,充分发挥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教育性特征[27]。

以小见大,适时使用信号化惩戒。教师使用情感信号是目前教育管理的常用方式,具有表现力强、信息承载量大的特点。有研究表明,信号化惩戒在教师与学生的初期接触阶段能发挥最大价值[5],在教师与学生交往的中后期,信号化惩戒依旧是解决“规范学生行为”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教师是师生关系中权威的代表,对于学生来说,教师传递一个信号就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教师用微小的举动应对学生轻微的失范行为,使教师能够更高效地将有限的时间投入日常教学,也有助于避免高强度惩戒的滥用。信号化惩戒的具体表达方式有眼神、手势、提示语等,能通过刺激学生情绪从而达到惩戒的效果,是对惩戒一词中“戒”的最好诠释。总之,戒在前,惩在后,能不用时尽量不用,不得不用时,就必须用好。

(三)在教育性、适度性的原则下把握好惩戒尺度

对惩戒尺度的把握是教师惩戒学生的重大难题之一,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把握惩戒的尺度,要符合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性、适度性的特征和要求。首先,教师应准确区分体罚和惩戒。对惩戒的正确认识是把握教育惩戒边界的关键所在,也是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其次,要将惩戒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教育是一项引领学生成长,聚焦学生身心发展的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活动。教师是学生权益的重要维护者,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是教师在惩戒过程中需要时刻关注的,任何惩戒行为都不应以侵犯学生权利为代价。感情用事、伤害学生自尊、曝光学生隐私等行为都是对教育惩戒权的亵渎,是违背教育本质的表现。最后,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当从教育本身、学生自身、教育自由角度作为考量的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以便更好地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服务[29]。

(四)在反思惩戒效果中不断提升惩戒水平

反思是打通教育理论建构与教育实践的关键,更为重要的是,它能使教师从教育政策的执行者转变为教育活动的思想者,引导教师从自在走向自为。对惩戒效果的反思,应立足于教育惩戒自身的要求,构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完备体系,致力于转化学生失范行为及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首先,教师可以借助网络平台搭建交互式的惩戒对话系统,做好惩戒的阶段性收尾工作。被惩戒学生可登录系统填写对惩戒的满意度、感受或意见,从而为教师提供及时的惩戒效果反馈。其次,通过其他学生了解被惩戒学生的改变也是动态监测的重要渠道。最后,经验的提高是一个不断前进和变化的过程。教师的自我总结、对惩戒结果的反思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惩戒水平,丰富教师的惩戒经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有效行使是当代教育的价值诉求与历史使命,其实现要经历漫长的过程,需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一步一步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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