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双平
摘 要:为方便学界研究,国家图书馆陆续以影印的形式将其馆藏敦煌文献公布于世。这批文献图版清晰、范围广泛,极具研究价值,尤其是文献校勘价值。其中,编号为BD05453的写卷首尾完整,书写清楚,内容为《四分律比丘尼戒本》。该件写卷早于诸刻本,较为接近原来面貌,具有较强的文献校勘价值。利用这一写卷,逐字比对《大正藏》本,并参考其他相关写卷,可以进一步完善《大正藏》本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敦煌写卷;BD05453;《四分律比丘尼戒本》;校勘
一、BD05453写本简介
自1900年石窟之门打开以来,敦煌石室珍藏的大量文献也随之问世,学界将其称为“敦煌文献”“敦煌遗书”“敦煌文书”“敦煌写本”等。其中,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有大量敦煌文献,并陆续以影印的形式出版发行,其总名为《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在这套文献中,馆藏编号为BD05453的写卷,由于首尾俱全,楷书抄写,字迹工整,因此具有很高的文献校勘价值和文字学价值。
该件写卷系一整卷,卷首有“四分律尼戒本一卷”八字,首题下是“大姊僧听”四字;卷尾有“四分尼戒本”五字。其开始部分为“稽首礼诸佛,及法比丘僧”,结束部分为“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共705行,每行字数不一。
BD05453写卷的最大特点是,整个写本共有154条注释,多以小字或双行小字,附在需要解释之处。就内容来说,全部注释可以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交代具体戒条因谁而制,这类注释占绝大部分。如第四条:“已(以)上二戒因那(当作偷)罗难陁。”第六条:“此戒因尉次比丘尼。”第二类,与比丘戒进行比较,如在第四个波罗夷之后作了第三条注释:“已上四戒同僧。”第三类,系前两类的综合,既有与比丘比较,又有因谁而制,如第七条注释附在第一个僧伽婆尸沙后面:“此戒同僧,因迦罗犯。”第四类,为戒本内容的科分,把戒本分为三部分:序分、正宗和流通分。其中,序分作了两次注释,在“今问诸大姊:是中清净不?(如是三说)”后面有一处:“已前序分。”紧接着“诸大姊!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后面又有一处:“稽首礼诸佛至是事如是持是序分。”当从后者。在七灭诤后,作了注释:“是事如是持已前是正宗。”即戒本正文。最后一处注释为:“忍辱第一道已后流通分。”按照这一分法,写本还有五行字介于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之间,即:“诸大姊!我已说戒经序,已说八波罗夷法,已说十七僧伽婆尸沙法,已说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已说百七十八波逸提法,已说八波罗提提舍尼法,已说众学戒法,已说七灭诤法。此是佛所说,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若有余佛法,是中皆共和合,应当学。”其中,有八处简作“同前”二字,有三處分别简作“犯主同前”“此戒同前”和“此二同前”四字。
二、BD05453写本校勘
总的来看,敦煌文献在时间上比传世刻本更早、更接近原貌。李正宇先生认为,最早的敦煌文献是题为甘露元年的《譬喻经》[1](P64),最晚的也属于唐五代宋初时期。BD05453写卷同样早于刻本,其文献校勘价值不容小觑。正如张涌泉先生所说:“敦煌文献中的许多佛经写本(或刻本)大都是现在可以见到的最早的本子,有着很高的文献校勘价值。”[2]写本BD05453抄写的是《四分律比丘尼戒本》的内容,除此之外,《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中还有一百余件抄写《四分律比丘尼戒本》的卷子。《四分律尼戒本》较为常见的是《大正藏》版,该版本虽然能够电子检索,颇为实用,但错漏、断句有误之处较多。我们利用这一写卷,并参考其他相关写卷,可以完善《大正藏》本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期提高文献质量。
(1)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诸大姊清净。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尼在众中,乃至三问,忆念有罪,不忏悔者,得故妄语罪。(22/1031b)
按:此处是“戒经序”部分,《中华大藏经》本与《大正藏》本一致。由于不是戒本正文,所以随意性较强,各本出入较大。这段文字写本BD05453作:“若有犯者,当发露;无犯者,默然。默然故,当知僧清净。若有他举者,即应如是答。如是诸比丘尼,在于众中,乃至三唱,忆念有罪,不发露者,得故妄语罪。”
刻本有一处衍文。“若自知有犯者”,该写卷作“若有犯者”,写本更为简洁,也更符合佛经四字格的语言习惯。同时,刻本中的宋、元、明、宫诸本①,也作“若有犯者”。
刻本还有一处脱文。“如是比丘尼在众中”,该写卷作“如是比丘尼在于众中”,两种说法在佛典文献中均存在,都符合句法,即介词短语充当状语。结合上下文语境来看,写卷更符合行文习惯。后文中的“乃至三问”“忆念有罪”等均为四字格,“比丘尼”后断开,这样“在于众中”也成为四字格,与后文一致。查验其他版本,刻本中宋、元、明、宫诸本,均作“比丘尼在于众中”。查验其他写卷,BD00711、BD01100、BD01500、BD05453、BD05628、BD05986、BD06273、BD13628、BD14039、BD14541等,均作“在于众中”。其中,BD06417-2开始抄作“在众中”,校对后又于“在”右下方添加“于”字,这一校改更能说明,此处当从写本作“在于众中”。
值得注意的是,《大正藏》本中的两处“忏悔”,该写卷均作“发露”;第二处“忏悔”,刻本中的宋、元、明、宫本,亦作“发露”。两词语义相近,均指说出自己的过错并加以悔罪。除此之外,还有几处异文也是意义相近,如“若有他问者”之“问”,写本作“举”,“举”亦可表示“问”义。《礼记·曲礼上》:“主人不问,客不先举。”孔颖达疏:“举亦问也。客从外来,宜问路中寒热无恙,若主人未问,则客不可先问也。”[3](P1239)
(2)若比丘尼,知比丘:僧为作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顺从、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而顺从。诸比丘尼语言:“大姊!此比丘为僧所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顺从,不忏悔,僧未与作共住;汝莫顺从。”如是比丘尼谏彼比丘尼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尼应第二、第三谏,令舍此事故。(22/1031c)
按:《大正藏》本“如是比丘尼谏彼比丘尼时,坚持不舍”,《中华大藏经》本与其一致;该写本作“如是比丘尼谏彼比丘尼时,是事坚持不舍”。当以写本为是,两个刻本均脱“是事”二字。
从语义来看,刻本可能会使读者产生两种理解:“坚持不舍”的主体可以是谏者,也可以是被谏者。写本意思却很明确,即被谏者是“坚持不舍”的主体,被谏以后仍然坚持是事而不舍弃,这样才与后文第二谏、第三谏相一致。
从原典来看,《四分律》原文作“如是比丘尼谏彼比丘尼时,是事坚持不舍”。《四分律比丘尼戒本》是摘录《四分律》当中有关比丘尼的戒律,应与原典保持一致。
从其他版本来看,刻本中圣乙本与写本较为一致,圣乙本“是”在“时”前面、“事”脱落;写本BD00208、BD00586、BD00711、BD00890、BD01500、BD02299、BD03150、BD03570、BD04041、BD04523、BD04672、BD05080、BD05362、BD05453、BD05516、BD05533、BD05628、BD05986、BD06273、BD06417-2、BD06490、BD06492、BD06577、BD07128、BD08455、BD09413-2、BD09534、BD14039、BD14541等,均作“如
是比丘尼谏彼比丘尼时,是事坚持不舍”。其中,BD03005残卷,存“事坚持不舍”;BD04523误作“是事贤持不舍”,形近而误。在国图藏敦煌文献中,此处文字没有一件写卷同《大正藏》本。
(3)若比丘尼,诣官言居士、若居士儿、若奴、若客作人,若昼、若夜、若一念顷、若弹指顷、若须臾顷。是比丘尼犯初法应舍,僧伽婆尸沙。(22/1032a)
按:《大正藏》本“诣官言居士、若居士儿、若奴、若客作人”,《中华大藏经》本与其一致;该写卷作“诣官言人,若居士、若居士儿、若奴、若客作人”。当以写本为是,两个刻本均简省了“人若”两字。
从语义表面来看,写本与刻本意思基本一致,但细究起来,写本无疑更为全面、更为严谨。这里的“言”为诉讼、告状的意思,“言人”即去官府告发人家。按照刻本的意思,是控告居士、居士儿、奴、客作人这四种人;写本作“言人”则更为全面,列举了四种人又不限于这四种人。如《四分律》:“若比丘尼言人,若居士、居士儿、若奴、若客作人。”(22/718b)后面四种人属于不完全列举,若省去“人若”二字,则只限于四类人,这样就显得片面。
从原典行文习惯来看,也是以写本为长。如《四分律》:“尼众中应差堪能人,若上座、若次座、若诵律、若不诵律堪能作羯磨者。”(22/717a)前文统说“人”,后文用四个“若”列举。又如:“听诸比丘语旧住人,若佛圖主、若经营人、若有三月安居得房者。”(22/830b)前文总说“旧住人”,后文用三个“若”的句式来举例。
从其他写本来看,BD00711、BD00890等,均作“诣官言人,若居士、若居士儿、若奴、若客作人”;BD00014则作“诣官人言,若居士、若居士儿、若奴、若客作人”,其中,“人言”当为“言人”。此外,《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和《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直接简称作“言人戒”,也可说明此处刻本简省“人若”二字不妥。
(4)若比丘尼,先知是贼女,罪应死,人所知;不问王、大臣、不问种姓,便度出家受具足戒。是比丘尼犯初法应舍,僧伽婆尸沙。(22/1032a)
按:《大正藏》本“人所知”,《中华大藏经》本与其一致;该写卷作“多人所知”。当以写本为是,两个刻本均脱“多”字。
从律典原文来看,当作“多人所知”。《四分律》卷二十二:“彼比丘尼,知贼女罪应死,多人所知;不问王、大臣、种姓便度为道。作三羯磨竟,和上尼僧伽婆尸沙。”(22/719b)原文作“多人所知”。同时,“多人所知”也更加符合佛典译经四字格的行文习惯。其他律文的比丘尼戒本同样有这一条,亦作“多人所知”。如《十诵律》卷四十三:“若比丘尼知贼女决断堕死,众人皆知,王及刹利众不听度作弟子,是法初犯僧伽婆尸沙可悔过。知者,若自知若从他闻,若贼女自说。贼者,有二种:一者偷夺财物,二者偷身堕死者作罪应死。众人知者,多人所知。”(23/309c)
从其他写卷来看,亦当作“多人所知”。查检国
图相关写卷,BD00014、BD00208-1、BD00586、BD00890、BD02093、BD02299、BD02816、BD02965、BD03005、BD03150、BD03570、BD03795、BD03922、BD04041、BD04080、BD04672、BD05080、BD05362、BD05516、BD05533、BD05628、BD05986、BD06273、BD06417、BD06490、BD06492、BD06577、BD07128、BD08455、BD14039、BD14541、BD15362,均作“多人所知”,国
图所藏写本中无一件如刻本作“人所知”。其中,BD06273一开始作“人所知”,后在“死”与“人”间添加一小字“多”(原卷作“”);BD06417一开始作“多所知”,后在“多”的右下方添加一小字“人”(原卷作“”)。两处校改更能说明,此处当从写本作“多人所知”。
(5)若沙弥尼作如是言:“我知佛所说法,行淫欲,非障道法。”彼比丘尼谏此沙弥尼言:“汝莫作是语,莫诽谤世尊,诽谤世尊不善,世尊不作是语。沙弥尼!世尊无数方便说淫欲是障道法,犯淫欲者是障道法。”(22/1036a)
按:《大正藏》本“若沙弥尼”,《中华大藏经》本与其一致;该写卷作“若比丘尼知沙弥尼”。当以写本为是。
从戒本的行文习惯来看,该写卷的表述无疑更为妥当。比丘尼戒本中共有一百七十八条波逸提法,此处是第五十四条波逸提法;在《中华大藏经》与《大正藏》两个版本中,有一百七十七条是以“若比丘尼”四字开头的,唯独此处为“若沙弥尼”开头。依照该写卷的表达,则前后保持一致,均以“若比丘尼”四字开头。同时,从这条波逸提法内部来看,前用“沙弥尼”而后用“彼比丘尼”,这样一来,其叙述的主体就发生了变化,未能维持语义的一致性。
从其他写卷来看,作“若比丘尼知沙弥尼”的占绝大部分,除该件写卷外,还有BD00014、BD00711、BD00890、BD01047、BD01161、BD01500、BD01903、BD02299、BD02421、BD02765、BD02965、BD03150、BD03570、BD03793、BD03922、BD04213、BD04289、BD04519、BD04552、BD04672、BD05362、BD05533、BD05628、BD05986、BD06577、BD07564、BD08480、BD14039和BD14541等,均作“若比丘尼知沙弥尼”。
我们推测,两个刻本当是受到《四分律》原典的影响,受其影响的还有写本BD00208、BD01117、BD02093、BD02332和BD02816等,均以“若沙弥尼”开头。
(6)若比丘尼知有比丘僧伽蓝内起塔者,波逸提。(22/1038b)
按:《大正藏》本“知”字不辞;《中华大藏经》本作“在”(41/357a),该写卷亦作“在”。当以写本为是。
从语义来看,句中的“在”用作介词,它与后文“有比丘僧伽蓝内”组成介词短语,作“起塔”的地点状语。王力曾指出,晋以后,“在”往往用来代替“于”,成为真正的介词[4](P152)。这里的用法也符合王力先生的论断。
查验《四分律》原典,此处亦作“若比丘尼在比丘僧伽蓝内起塔者,波逸提。”(22/776b)其他刻本,如宋本、元本、明本、宫本、圣本、圣乙本,此处也作“在”。其他写卷,如BD00208、BD00890、BD01047、BD01439、BD01500、BD01903、BD02147、BD02299、BD02332、BD02828、BD02971、BD03150、BD03570、BD05628、BD05778、BD05986、BD06492、BD06577、BD06697、BD14039等,此处均作“在”。
我们推测,《大正藏》本之所以作“知”,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受上一戒条的影响,即“若比丘尼知先住后至、后至先住,欲恼彼故在前经行、若立、若坐、若卧者,波逸提”,其中,前五个字是“若比丘尼知”,属于涉前而误;第二,受这一戒条的开缘影响,即如果不知道有没有比丘而起塔,那么不算犯戒;与之对应,知道有比丘还起塔就算犯戒。
(7)不得视比坐钵中食,应当学。(22/1039b)
按:写本BD05453作“不得视比坐钵中起慊心,应当学。”“慊”,这里通“嫌”。《汉书·赵充国传》:“虽亡尺寸之功,媮得避慊之便,而亡后咎余责,此人臣不忠之利,非明主社稷之福也。”颜师古注:“慊,亦嫌字。”[5](P2990)“起慊心”,即“起嫌心”。当以写本为是。
这里的引文属于一百条“众学戒法”的第三十四条,在居士分发食物时,不得看旁边比丘尼的钵中。依据刻本,此条“众学”是不得看钵中食的意思;依据写本,是不得看钵中而起嫌心的意思,其侧重点是在于不得起嫌心。关于这一戒条的制戒缘由,《四分律》卷二十云:“时居士手自斟酌羹饭种种好食。时六群比丘中,一比丘得食分少,见比坐分多,即语居士言:‘汝今请僧与食自恣,欲与多者便与多,欲与少者便与少,汝居士有爱。’”(22/705a)另外一部戒律规定得更为明确,《五分律》卷十云:“佛以是事集比丘僧,告诸比丘:‘听视比坐钵,不得生嫌心。今为诸比丘结应学法。从今是戒应如是说:不嫌心视比坐钵应当学。’”(22/76a)这里的“听”的意思是“允许”,从中可以看出,佛还是允许看比坐钵的,只是不允许“生嫌心”。
从其他版本和写本看,亦以写本为是。《四分僧戒本》此處作“起慊心”;在刻本中,宋、元、明、宫本,均作“起嫌心”;《中华大藏经》本也作“起嫌心”。查验其他写本,BD01113和BD01247作:“不得视比坐钵中起慊心,式叉迦罗尼。”其中,“式叉迦罗尼”是“应当学”的另一种翻译,属音译。《大毗卢遮那成佛经疏》卷五:“菩萨摩诃萨应如是学。此中应学,旧译名为式叉迦罗尼。”(39/629c)《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二:“四分律戒本云式叉迦罗尼,义翻为应当学。”(40/46b)
(8)若比丘尼不病,不得自为己索羹饭,应当学。(22/1039b)
按:写本BD05453作“无病不得为己索羹饭,应当学”。当以写本为是。
这里的引文属于一百条“众学戒法”中的一条。从戒本的行文习惯来看,大多作“不得……,应当学”或“不得(应)为说法,应当学”。在《大正藏》本中,一百条“众学戒法”里唯有这一条是以“若比丘尼”开头;在写卷BD05453中,一百条“众学戒法”里均没有以“若比丘尼”开头的。
从其他刻本来看,宋、元、明、宫本,均作“无病不得自为己索羹饭,应当学”。写卷BD03922、BD04289、BD05362、BD05628、BD05986、BD06697、BD07564和BD14039等,均作“不得为己索羹饭,应当学”,当是为了保持句式一致而脱落了“无病”二字。此处一百条“众学戒法”中,有七十五条是以“不得”二字开头的。省略“无病”二字后,形式上虽然得以统一,却造成了语义上的不确切。查检《四分律》原文:“佛言:自今已去听病比丘自为己索食……”,从原典来看,比丘若是患病是可以为自己索要羮饭的,简省“无病”后过于笼统,反而与律典原义不符。
我们推测,《大正藏》本这一条当是受到“一百七 十八波逸提法”的影响,在“一百七十八波逸提法”中,有一百七十七条是以“若比丘尼”四字开头的。
(9)不得与反抄衣不恭敬人说法,除病,应当学。(22/1039b)
按:写本BD05453作“不得与反抄衣人说法,除病,应当学。”当以写本为是。
从意义上来看,此处是罗列不恭敬的种种表现,而反抄衣只是其中之一,因此,反抄衣与不恭敬人难以并列。如果两者是修饰关系的话,则理解为:不得与反抄衣的不恭敬人说法。这样可能会让人产生误解,除了反抄衣可以为其他的不恭敬人说法,显然是不妥的。
從上下文来看,一百条“众学戒法”中,共有八条是罗列不得为某某说法。除反抄衣外,紧跟其后七条中的“衣缠颈人”“覆头人”“裹头人”“叉腰人”等都属于不恭敬人,这七条均为“不得为某某人说法”的句式而没有“不恭敬人”四字。相比而言,该写卷无疑更为妥当,也更符合前后一致性原则。
从其他刻本和写卷来看,刻本中的宋、元、明、宫本和写卷BD1113也与该写卷一致,作“不得与反抄衣人说法”。
(10)不得为衣缠颈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覆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裹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叉腰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着革屣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着木屐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骑乘者说法,除病,应当学。(22/1039c)
按:《大正藏》本中的七处“者”字,该写卷均作“人”。两字均可,而以写本为长。
在一百条“众学戒法”中,共有八条内容是不得为某某说法的,其中,第一条是“抄衣人”,若从写卷后七条也作“某某人”,则这八条句式一致。同时,“人”比“者”通俗易懂,口语化更为突出一些,这也与整个戒本较浓的口语色彩相一致。
从其他刻本来看,宋、元、明、宫本此处亦作“人”。
三、余论
《四分律》译出之后,对佛教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北魏法聪开始弘扬;道覆、慧光等为之作注,并判为大乘律。至唐代,道宣律师会通小大乘,进一步推动了该部律藏的传播。该部律藏较为实用的是具体戒律,故相关戒条部分另有单行本行世,其中就包括《四分律比丘尼戒本》。该戒本的《大正藏》版最为实用,在文献传播乃至弘扬佛法上功不可没,只是在翻刻的过程中难免会存有一些讹误。在国家图书馆所藏敦煌文献中,共有一百三十余件抄写比丘尼戒本的写卷,这批文献普遍较早,也更为接近历史原貌。不过,这些《四分律比丘尼戒本》多是残卷,只有BD05453和BD14039为整卷。本文主要是利用BD05453写卷,并参考其他相关写卷,来校对《大正藏》本,共发现数处瑕疵,在完善传世文献的同时,也可以管窥写卷的文献价值。当然,瑕不掩瑜,刻本的实用性是要超过写本的,再加上写卷俗写字较多,使用起来终归不便。就此而言,相关写卷仍需作进一步整理,其价值也需要作进一步挖掘。
参考文献:
[1]李正宇.敦煌学导论[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8.
[2]张涌泉.敦煌文献密宗信仰研究的开创之作——再读《敦煌密教文献论稿》[J].敦煌研究,2004,(2).
[3]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十三经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4]王力.汉语语法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汉]班固.汉书[M].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
The Examples of Collation Value of BD05453 in Dunhuang Manuscripts
Jin Shuangp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HuaiY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uai’an 223001, China)
Abstract:For the convenience of scholars,the national library has successively published its Dunhuang manuscripts in the form of photocopies. These documents have clear plates and a wide range, which are of great research value, especially the value of literature collation. The appearance of writing of the BD05453 is natural and true, which is earlier than the block printed edition, and is close to the original appearance, so it has strong literature collation value. By means of the BD05453, comparing the printed edition word by word, and refer to other related Dunhuang Manuscripts, we can perfect some defects the precepts of Buddhist nun in Taisho-pitaka.
Key words:Dunhuang manuscripts;BD05453;Buddhist nun commandments in shibunritsu;col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