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于 航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提要]“ 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活化物流行业,物流快递的新业态爆发式涌现。产业发展速度过快带来的负面效应是法律制度监管的落后,政府的法律监管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一个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既可以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也可以为企业内部改革提供明确的方向。为此,必须明晰物流企业监管的主体与客体、探索高效的法律监管手段与方法、厘清的相关法律依据。
“互联网+”提出以来,物流企业积极在原有的产业基础上实现创新。狭义的“物流”指实物的配送,即货物的运输;广义的“物流”不仅包括货物的运输、存储、装卸,最主要的是信息的处理与传递。例如顺丰、中通、申通等快递行业为“互联网+”模式下的传统物流企业;“美团买菜”、“货拉拉”等平台,是“互联网+”在物流领域催生出的新业态。这类新兴的物流服务的监管缺失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作为市场监管者的政府,在应对此类新业态时表现出滞后性,因此从法律视角观察物流新兴产业与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以行政法的角度切入,可以为当下已经存在或未来将会出现的物流服务行业的法律监管提供法学支持。
(一)新型物流的特征
1、具有较强的互联网属性,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产物。新型物流服务对互联网有较强的依赖性。根本原因是互联网引发的信息传播速度革命,提供服务者与需要服务者之间的信息壁垒减小。互联网的出现促成新型物流服务从理论到实际的转型。各类外卖、同城配送等服务均得益于移动网络的普及,若没有移动网络作为支撑,这类新兴的物流服务产业仍将停留在理论层面。“互联网+”就是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结合实现传统行业企业或新型互联网企业的线上线下网络交互,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物流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打造出多样化的物流服务模式,直接强化了物流企业的服务效率。新型物流的出现是“互联网+”战略的必然结果。若物流企业与网络服务企业脱钩,那么新型的物流服务模式也就不复存在。
2、服务的对象为具有实体的物品。物流指的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或者指的是经济与社会活动中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物流的定义中不难发现,其对象是具有物理属性的实体物。对于没有实体的“货物”,绝大多数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商品的交付,部分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交易标的通过劳务等形式交付,上述情形虽然常见,但均不属于物流范畴。所以无论如何创新,物流的服务对象仍然是实体物。
3、服务过程具有系统性。传统观点认为物流是包括包装、装卸、分拣、保管、运输(干线运输、支线或末端配送)以及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一系列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流是(产成品)从生产阶段到消费阶段或利用阶段物资的移动和存储活动的管理。前者是对传统物流行业的定义;后者是从管理学的角度诠释物流。但并不能完全描述出新型物流行业。新型物流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常是成体系的,形成一套系统闭环,将买方、卖方、物流服务商链接在一个系统中。仅依靠传统的物流服务难以适应市场,当下时兴物流服务企业往往是与互联网企业联合,构建物流服务网络,例如阿里巴巴主导建立的“菜鸟网络”,为用户提供“从买到取”的一站式服务;京东建立的“京东物流”,是基于京东商城建立的专门物流服务企业。
(二)新型物流的类型。将新型物流行业衍生出的服务进行类型化区分是对其法律规制与监管的首要环节。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法律的制定相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总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可以削减滞后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新型物流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需要服务方与物流企业属同一集团。随着网购与电商业务量激增,如何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是网购、电商企业提高利润的重要渠道。在此思路下,网购平台通过成立属于自己的物流企业,有效降低成本,并实现物流服务产业领域的业务拓展,典型的有:京东物流。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的物品,会通过旗下的京东物流进行配送;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京东物流实现个人包裹的寄递。京东物流是京东集团中独立企业,与京东商城相辅相成,在京东集团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成功降低物流服务成本的同时也顺利进军物流行业。
2、物流企业与互联网公司合作经营。物流企业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对货物实施信息化处理,使在途货物实现可视化,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菜鸟网络、丰巢科技等。各大物流企业与其合作,物流企业负责运输、仓储、装卸、投递等;互联网企业负责为客户提供包裹的追踪、信息的查询等网络服务,并建立“菜鸟驿站”、“丰巢快件箱”等,帮助物流企业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问题,提高效率。该模式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优化消费者的体验,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升企业服务质量的目的。
3、针对个体的个性化物流服务。传统物流企业的服务对象往往也是企业。但在“互联网+”背景下,个人对于物品流动的需求与日俱增,物流的个性化服务应运而生。典型的有:以外卖、同城速运为代表的即时送达服务,这类服务注重的是时间,在短时间内实现物品的移转,通过互联网实现客户与物流服务者的交接,快速实现物品配送;以货拉拉为代表的类货运服务,如果说同城速运寄取的是小物品,那么货拉拉针对的则是货物的运输,需要货运许可。这类物流方式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而诞生的个性化物流服务。
诚然,无论“互联网+”开展得何等如火如荼,相应的政府监管面临何等转型机遇,但是当这种监管转型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时,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监管主体与客体不明。目前,我国对于物流行业没有明确的行政部门管辖,所以监管主体不明。根本原因是由于物流行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运输、工商、税务等。而我国政府对物流行业的现行监管体系,其职能划分基本依照产业链环节设定。即针对不同产业链环节的物流活动,会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按照该环节作业特征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在于职能划分过于明显,整个物品流通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过程,僵化的确定监管主体导致各机关的权力交叉。在某些领域多个部门相互推诿,另一些领域却又监管主体缺失。“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物流企业,网信办与邮政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均有监管的权力,但多个机关权力边界并非无缝衔接,难免会产生监管缺失情况。
(二)监管方式与手段落后。传统的监管手段主要是依靠事前监管,通过行政许可,在企业成立前进行审查监督,但在经营过程中监管通常比较松懈。实名制、安检制、追责制等制度虽然事中监管时发挥一定作用,但仍是杯水车薪。形成事前监督严、事后监督松的局面。面对“互联网+”模式下新型物流企业,这类监管手段与方式存在明显的缺陷与滞后。新型物流服务行业的入职门槛较低,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不能够深入其员工,例如外卖、闪送的配送员,不需要专业的技能,但是他们面临的却是与以往物流行业不同的货物处理流程与货物处理方式。曾出现不法分子通过平台进行毒品运输的情况。尽管目前曝光的借助闪送平台运输毒品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但是这样的数据并不等同于类似案件的数量就很少,毕竟通过闪送运输毒品的隐蔽性非常强,极有可能还有一些案件并没有被发现或查处。
(三)法律监管依据不足。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需要有法律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等履行政府职责;行政机关必须忠实、全面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行政不作为、政府职能缺位、克服懒政和怠政。作为监管部门,目前对物流行业的监管主要依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多数情况下需要物流通过物流行业中的惯例或物流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规制,但往往企业内部的制度不够完善,某些企业甚至对于从业资格证这类上岗的硬件持宽松态度,例如“货拉拉”规定:如果暂时没办法提供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需在6 个月内补齐。直接冲击了“先持证、后上岗”的监管体系。
(一)职能整合:明确监管主、客体。对多个领域内监管主体的职权进行整合,将分散的权力集中于单一部门或单一机关中,必要时成立专门机关成为监管部门。因为“互联网+”模式本身涉及多个领域,外加物流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以往的分段监管模式过于繁琐,效率较低,且分段监管易产生行政权的碎片化,引致职能部门对监管权行使的掣肘与推诿。将分散的权力进行整合后,可以应对“互联网+”与物流行业所带来的多领域交叉等问题,实现对新型物流企业的有效监管。
新型物流服务所包含的领域至今在学界没有得到统一的定论,实际上这种新业态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以某一环节或某一个体为监管对象不免会分身乏术,可以考虑将整个货物运输体系视为监管对象,从货物交付物流企业时直至收货人签收为止。监管部门可以将法律监管渗透落实到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各个角落,确保监管对象的完整性。
(二)手段创新:多种监管方式与手段协调。“先紧后松”的监管模式明显不适合“互联网+”模式下新型物流企业的发展。一方面繁杂的企业资质证明在企业成立之初就设立了很高的门槛,不利于新型物流服务的发展,各类符合市场需求却没有相应许可的服务面临着被扼杀的危险;另一方面事中与事后监管的缺失往往是导致监管失灵的罪魁祸首。所以,监管部门注重于发现潜在的问题,加强完善事中监督,坚决实施事后追责,实现全阶段法律监督。柔性监管可以逐步作为手段之一,例如采取行政指导对企业进行建议,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工作制度等,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监管依据:解释现有法律与加速专门立法并进。监管依据是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前提,法律依据的缺失是目前新型物流企业规制中的最大问题。期待相关法律的出台是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因为专门立法不会在短时间内通过,且互联网技术产品更新迭代的速度是远超立法速度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最快也需要三次上会审议,现有记录中最快的立法周期是2 年,通常都需要3~5 年才能获得通过。立法、修法都是国家大事,不可不慎,反复讨论、反复斟酌是必要的。《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是该领域内的基本法律,对于该领域的法律规制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所以,当前更好的方式是对原有法律的解释,针对新型物理企业的特点与类型进行司法解释,或各级地方政府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此增加法律监管的依据,同时推进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新型物流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是不可阻挡的。新事物总会面临问题层出不穷的窘境,这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阵痛。作为监管部门,应当在明确自己监管地位的同时,勇于执法、勇于承担责任;推动监管模式、监管手段改革;正确把握法律内容,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促使新型物流企业科学、合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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