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个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01-13 09:03赵志洁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1年6期
关键词:酬金个税科研经费

◆赵志洁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于教育事业也越来越关注,也加大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1]。因此高职院校的工作人员来说,收入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高职院校的教师职工进行个税管理,并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对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对于教育事业投资的加大,高职院校教职工的薪资也得到了显著提升。随着科技强国的实施,高职院校需要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再加上高校扩张的影响,使得高职院校教师的课时费在逐渐增多。在对学校教职工进行个税管理时,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对此,本文主要综述目前高职院校个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为我国高职院校更好的进行个税管理而提供简单参考[2]。

二、高职院校个税所涉及的项目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及高职院校主要的涉税业务,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五种个税项目。一是个税项目为工资薪资所得,这个项目是教职工在高职院校任职期间,学校对于教职工发放的各项职工基本薪资,同时还包括教职工在任职期间所得的各项补贴费用。二是个税项目为劳务报酬所得,例如科研劳务提成、各种考试的监管费以及作为专家的评审咨询费。三是个税项目为教职工的稿酬所得,主要包括教职工自己所出版的图书以及发表以报刊形式所得的相关费用。四是个税项目为特许权使用费,主要是指高职院校的教职工对别人提供商标权或者是著作权所得的收入。五是个税项目为高职院校教职工的一次性年终奖金[3]。

三、高职院校个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职院校酬金申报系统使用问题。高职院校为了更加方便对相关财务项目进行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拥有自己的酬金申报系统。这主要是为了统计高职院校中的教职工在该所学校个人劳务所产生的个税。虽然在进行个税管理时,都会使用自己所拥有的酬金申报系统,但其中的教职工个税扣税程度却并不统一。在某些高职院校中,报销财务时会写有“个人报学院代扣”的字样,并将其纳入相应的酬薪系统。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由于以上相关劳务的主要对象为教职工本身,因此还应该将其归纳到教职工的基础薪资中,并进行相应的扣税处理。然而在大多数高职院校中,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这是因为高职院校中教职工人数较多,因此其存在的个人劳务也较为频繁。在实际将每一项劳务所产生的个税进行统计时,没有办法将所有的都纳入到其中,因此财务系统中对教职工的个税扣税税率准确度不是更高。除此之外,虽然说每一个高职院校都会使用自身所拥有的酬薪系统来对教职工的劳务进行统计,但这一项数据并未与我国的税务系统发生连接,因此其中涉税人员的个人信息可能就会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使得高职院校中个税管理存在问题。

(二)科研酬金的提取。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机构,其中任职的教职工都具有较强的科技力量。因此通常情况下,每年都需要研究各项科研项目,这其中就需要涉及到科研经费的使用。为了更好地使科研项目更加顺利的进行,高职院校会将科研经费进行着重管理。在我国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中,主要包括研究人员助研费以及专家的评审费等。其中不同高职院校对于科研酬金的提取却各不相同。通常情况下,高职院校科研筹集的提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第一点就是虚列学生名单上学生助研津贴。第二点是无法提供所在单位的详细信息的专家劳务费。除此之外,还包括虚假提供各项使用费用来申请科研酬金。第三点是项目专家的咨询费以及评审费,会将其拆分成几个月份来进行领取,同时每一个专家的单次申报的酬金不能超过800 元。目前除了以上三种较为常见的问题外,科研酬金的提取还存在个税税率选择不同的问题。据观察显示,高职院校对科研酬金的个税税率一般按照5%来进行征收。但是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表明,应该是用科研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20%的税率来进行征收。

(三)小金额未纳入扣缴范围。对于高职院校来说,由于其中所涉及的劳务较多,最常见的就是各项考试的监考费等实际费用的发放,例如高职院校中常见的英语四级考试、六级考试以及各种级别的计算机考试等等。通常情况下由于需要监考的学生较多,因此所需要的监考人员也比较多。实际情况下每个工作人员所获得的金额较小。除此之外,高职院校中常见的小金额还包括教职工的餐补费、交通补助费以及各项慰问费等。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表明,这些零星小额酬金根据其发放性质,无论是金额的大小,都应该将其纳入至教职工的劳务报酬之中,然后按照20%的税率来扣除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大部分高职院校在实际对个税进行管理时,没有将这些零星小额纳入到在职工的劳务报酬中。虽然其中所涉及的金额较小,但是也违反了相关规定,最终损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在本质上还是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最终影响了高职院校个税管理的水平。

(四)高职院校科研经费发票报销中礼品未纳入至个税管理中。高职院校的科研经费使用规定中,还包括相应的招待费。然而在许多高职院校的横向科研经费财务的报销中,对于发票开票内容为“礼品”的报销单据,也将其一次性列入了“招待费”,而没有扣取20%的个人所得税。

四、高职院校个税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将部分个人收入合理转换为学校费用开支。高职院校在进行个税管理时,对于教职工部分个人收入不知道如何定性,影响了个税管理的水平。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管理人员可以将教职工部分个人收入合理转换成学校费用开支。这样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学校教职工的个税,而且为了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有效避税,以便更好的实施个税管理。例如很多高职院校的教职工都拥有餐补费、通讯费、租房补贴以及交通费等福利性收入,为了有效避免对这些收入进行个税管理,可以将其以个人所得形式转换为公共服务的形式。例如高职院校可以设立教师食堂,供教职工免费使用或者是对各项食物进行打折等,这样能够将教职工的餐补费转化为公共服务的形式。也可以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从而合理将交通补助费转化为公共服务的形式。这样可以将教职工的部分福利性收入合理转化为学校的费用开支,不仅能够方便学校的个税管理,同时也为高职院校的教职工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除此之外,还能够降低教职工的生活费用支出。对于高职院校来说,这样不仅为教职工提供了相应的福利性服务,同时也没有扩大学校的费用支出,还可以避免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产生,方便了高职院校的个税管理。

(二)提高高职院校个税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高职院校个税管理人员在实施教职工的个税管理时,如果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就有可能造成个税管理的质量较低。因此为了提高个税管理水平,可以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管理技能以及管理知识的定期培训,这样可以有效增强其管理水平,同时还能够有效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最终在实际进行个税管理时,能够有效避免问题的产生。除此之外,高职院校在聘用个税管理人员时,可以招聘专业人才来进行管理,使得管理水平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降低个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三)提高个税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高职院校的个税管理人员主要是对校内的教职工的劳务所得薪酬进行相关管理,但是有的教职工为了逃避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就会瞒报相关收入。这违反了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规定。因此还需要对高职院校个税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让管理人员能够清楚的认识到有关个税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可以有效约束管理人员的行为,避免不良风气的形成,从而可以有效提高高职院校个税管理的水平。

五、结语

综上所述,就目前来说,由于高职院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的个税管理虽然没有一般的企业复杂,但是由于大部分教职工除了应得的基础薪资以外,还存在着一些个人收入。但是在进行个税管理时,没有将这一部分纳入在教职工的个税中,因此也影响着高职院校的个税管理质量。为了有效避免管理不当的现象发生,可以将高职院校教职工部分个人收入合理转换为学校的公共费用。除此之外,还需要不断提高高职院校个税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以及为其普及有关个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同时还可以有效约束管理人员的行为,为高职院校个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促进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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