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周天
【摘 要】提高学生学习道德修养,加强学习伦理建设,需要走德法共育的道路,一方面充分发挥德治育人的感召力量;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教体系,推进教育惩戒权制度建设,加强学风和科研伦理制度建设。坚持“德治为主,法治辅之”工作思路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
【关键词】德法共育 学习伦理 制度建设
提高学生学习道德修养,加强学习伦理建设,除了要诉诸学习者的道德自律,形成个体学习道德理想,还离不开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制约。从社会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教育道德和教育法律是调节与保障教育事业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两个重要基础。罗国杰先生曾指出,“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学习伦理建设显然需要法治与德治的共同助力。但就学习活动的特殊性而言,在学习伦理建设中应采用“德治为主、法治辅之”的具体策略。这既符合教育伦理的基本精神,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德治与法治的各自优势,以实现治理效益最大化。
一、充分发挥德治育人的感召力量
学习伦理建设,首先应当采用德治的方式,通过道德教育去引导、感化学习者,促使他们在学习过程中通过不断地自我反思与去恶存善的意志努力养成良善的学习美德。通常来说:“教育道德主要通过设定价值理想,提出各种道德规范、原则来指引和约束教育活动,通过道德舆论的评价、榜样的示范、良心的自觉等力量来保证教育道德规范、原则的执行。它是一种软调控,具有自律性。”当前,正稳步推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就是发挥德治育人的典型活动。由中宣部宣教局、光明日报社共同主办的“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自开办以来,已陆续邀请了一百多位专家学者,让他们就当前我国文化道德建设的热点问题发表个人观点。笔者作为听众曾现场聆听过“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中的第二讲。讲座邀请了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李君如的这场报告,既有理论高度,同时又能结合社会生活实践,深入细致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怎么来的”这个理论问题。尽管已过去多年,但这场报告在我的心中却留下了深刻印记。个人体会——这正是德治育人所蕴含的无穷感召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学习伦理建设,首要任务是重视德治的作用,通过正向积极的道德引导,逐步提升学习者主体的道德自觉和道德境界。如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失范的情况,那么纵使对知识掌握得再丰富,对技能运用得再娴熟,也无法真正成为一名有操守的学习者。
二、完善依法治教体系建设
然而在现实中,单纯依靠德治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在重视德治育人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依法治教的体系建设。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依法治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教育法律通过明确的条文、规章来约束教育活动,分配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运用强制力(命令与惩罚)来保障其执行。它是一种硬调控,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随着教育领域中一些新问题的出现,社会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呼声日渐高涨。结合学习伦理建设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推进教育惩戒权制度建设、加强学风和科研伦理制度建设是两个值得关注的依法治教议题。
(一)推进教育惩戒权制度建设
谈及教育惩戒权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是当前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著名儿童教育家陈鹤琴先生在《教育》杂志上发表过一篇题为“学校里的惩罚”的文章。作者在文中坦言:“我认为惩罚这一件事,在学校里面最好是不要用。从理想上说起来,学校如果办得完美,自然就用不到惩罚;但是学校不容易办得完美,惩罚一事,也就不能废除了。”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对惩罚的原则、实施的方法和步骤等问题做了相关论述,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由于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教师在面对学生的某些学习道德失范行为时,常常感到有一种束手无策的困窘。不去管学生吧,觉得有违教师的应尽职责;去管学生吧,又怕拿捏不好其中的分寸和尺度。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一矛盾想法,教师在实践中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就显得效果欠佳。现实中,要么就是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不能管,要么就是出现过度惩罚的失当行为,甚至恶意体罚学生。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2015年,教育部的一项名为“教师惩戒权研究”的调查结果显示,当被问及“您认为教师有惩戒权吗”,1000多份问卷中,认为教师拥有惩戒权的人只占56.1%,而认为“没有”者竟达29.2%,“说不清”者占14.7%,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模糊普遍存在。教育惩戒权的认识不清与执行不力,是直接导致校园欺凌甚至出现学生打老师等师生关系扭曲现象的重要根源之一。
我们体会,对教育惩戒权的理解,要特别重视其中的限定詞“教育”两个字,即教育惩戒权是专指在教育意义上的惩戒权,而并不是指那些非教育或者反教育行为的惩戒。教师出于对学生学业上的关心,对身心健康发展的爱护而行使教育惩戒权,既是教师的职责所在,同时也是“育人成才”教育伦理精神的应有之义,理应值得提倡和尊重,而对那些不符合现代教育规律,不符合教育的人道主义精神,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甚至打骂、体罚、恶意羞辱学生的行为,则应当坚决予以抵制。“教师行使管教权的底线是不得危及学生身心健康,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人权、受教育权和学习自由权等。”此外,对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也要明确其适用边界和具体方式方法,既要在相应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运作,也要符合教育的伦理道德规范。放眼世界,英国智库“政策交流”(Policy Exchange)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教师、家长、学生均强烈要求采取更为严厉的教学管理方法,并在学生行为不良时进行适当的处罚,以营造所有学生遵章守纪的学校环境,从而提升教育质量。”可见,教育惩戒权已成为一个在教育领域亟待破解的世界性教育难题。2019年7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要求。2020年12月底,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惩戒权的使用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
(二)加强学风和科研伦理制度建设
如果说教育惩戒权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教师行为层面的话,那么加强学风和科研伦理制度建设则专门针对的是学习和研究领域,这可以说是学校教育中最为核心的两项基础性工作。优良的学风氛围和科研伦理环境是有效促进教育质量提升的基础性条件,理应受到学校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我们也观察到,在教育领域,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此起彼伏,这对教育学术领域的优良生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在高等教育领域,近年来针对研究生群体学术伦理建设的举措值得关注和借鉴。2015年5月,复旦大学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11所高等学校被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实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案例教学的试点学校。学校坚持以“全覆盖、制度化、重实效”为总体要求,采用多元形式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融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专门制订案例教学试点工作方案,结合研究生学科专业开设了10余门“学术规范与职业伦理类”课程,并邀请学术名家举办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系列讲座,致力于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学术氛围,教育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树立优良学风,把学术道德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与此同时,科研伦理制度建设也备受关注。针对科研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国家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诸多规章条例,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比如,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七部委于2015年联合发布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2018年7月,教育部发出通知,将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针对近年来表现比较突出的多项学风问题,如学术不诚信、学术浮躁等,提出了多项针对性措施,指出:要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等等。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學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管理。比如,教育部于2006年5月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2009年又成立学风建设协调小组,等等。这些举措都为有效地遏制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未来要继续不断地完善这类规章制度,并针对学术科研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相关制度规定,让学术科研活动真正在制度保障之中有序开展。
三、坚持“德治为主、法治辅之”的工作思路
运用德治与法治共同助力学习伦理建设,两手都要硬,两头都得兼顾。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德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仍需要审慎拿捏,如何把握其中的分寸,是教育工作者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坚持“德治为主、法治辅之”工作思路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具体来说,首先要分清主次,坚持德治为主的总体基调,辅之以法治。从词源学来看,教育本身就是给人以善的力量的实践活动,《说文解字》中对“育”的解释就是“养子使作善也”。因此,发挥德治对学生的感召力既是教育的本真体现,也是最为常态化的一种教学手段。学生作为正处在发展过程中的人,他们的许多优良道德品质都是在日常学习中逐步培养起来的,发展的未完成性是学生群体的一个典型特征。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给学生提供更多呵护,促进他们健康成长,而不是只采用冰冷的规范和条例去规训学生,没有道德意蕴的管理很难实现以理服人的理想效果。从这个意义上看,德育工作需要常抓不懈且要做到入情入理,它应当成为学校育人方式的主旋律。其次是要充分发挥德治与法治各自的优势,针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道德失范行为,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教育引导与规训管理。比如,在学生入学初期,往往需要通过立规矩、定条例的方式,明确告知作为学生应当遵守的守则、规范及有关底线要求,如果触犯了其中的规定,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受到相应处罚;而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则应当以教育引导学生为主,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学习的意义和价值,提升他们对学习的动机观、评价观、竞争观等问题的认识水平,发挥道德教育的感染力和亲和力。总结起来,只有恰当地把握好德治的柔性与法治的刚性之间的分寸,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既有高远的道德目标作为价值引领,又有不可触碰和逾越的规则底线作为警示,德法共育助力学习伦理建设的实践探索才有可能取得实质性成效。
注: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8批面上资助项目(2020M680605);人民教育出版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7JJD88000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BHA180123);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优先关注课题(AEFA18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