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或地区高铁列车产品认证策略研究

2021-01-12 02:24康洪军司志强田婉琪
关键词:产品认证技术标准动车组

康洪军,司志强,田婉琪,赵 鹏,张 璞

(1.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64000;2.北京交通大学 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北京 100044;3.北京交通大学 交通运输学院,北京 100044)

自“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我国高铁“走出去”取得了重要进展。先后与伊朗、苏丹、坦桑尼亚、以色列、印度尼西亚、缅甸等国家签署的高铁项目,稳中有序的推进。动车组作为高速铁路的核心装备,随着“一带一路”铁路建设项目的进展也要“走出去”,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铁路机车车辆的市场准入和技术认证各有差别,我国动车组要进入沿线国家必须通过相应国家或地区的机车车辆产品认证。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铁路技术水平不同,机车车辆市场准入制度和技术标准差异也较大,而且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检验检测认证互认格局,导致我国动车组“走出去”面临的技术认证问题较为复杂[1]。

关于技术标准的国际化方面。华梦圆[2](2014)从国家层面、协会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增强我国铁路机车车辆技术标准国际竞争力的措施建议。朱梅[3](2011) 对国外高速铁路技术法规及标准体系进行分析,系统分析了国际铁路联盟、欧盟、日本、美国、俄罗斯的高速铁路技术法规及标准体系现状。关于产品认证的办法方面。高福来等[4](2019)提出铁路产品检验检测及实验室国际互认机制、检验检测支撑铁路设备贸易便利化关键要素以及互认评价关键指标。李炜红等[5](2019)针对雅万高铁项目产品准入国际互认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分析了两国产品认证存在的差异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为认证实施方案的策划提供依据。张金[6](2016) 对俄罗斯高铁动车组产品认证办法和流程进行了深入解读。尹刚[7](2017) 分析了欧盟铁路信号系统互联互通技术规范(TSI)符合性认证相关要求,并解读认证体系,对比分析各认证模式的不同特点及成本高低,研究并阐述认证的工作流程以及认证模式的选择思路。

以上文献分别从国内外技术标准和产品认证办法上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应的铁路产品走出去的策略,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研究基础。但是针对高铁动车组这一重要装备的系统性研究较少,本文以出口“一带一路”重点地区或国家中的俄罗斯和欧盟为例,通过对比分析,从动车组技术标准、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等合格评定层面提出动车组产品“走出去”实施建议,为我国动车组的“走出去”提供参考。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铁路技术标准及市场准入基本情况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涵盖了南亚、东南亚、西亚、北非、中东欧等世界大部分地区,包括中国在内该区域的国土面积占全球的38%,人口总量占全球的62%[7]。由于涵盖国家众多,各个国家的铁路发展水平、技术标准要求等千差万别,各国的市场准入和产品认证体系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其中,很多国家的技术标准体系并不完善,在高速铁路领域很少甚至尚未形成各自国家的技术标准,高速铁路建设中更多地是借鉴高速铁路比较发达国家的相关规范。相对而言,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已形成的国际标准、欧洲标准和德、法等发达国家的标准使用率最多,具体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ISO)、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标准(EN)、美国铁路工程协会标准(AREMA)等。

按照地理区域划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分为“中东欧”、“独联体”、“中亚”、“南亚”、“西亚”、“东盟”以及蒙古国[8]。不同区域采用的标准及准入制度有所不同,同一区域内部各国采用的标准及准入制度具有很大相似性。

整体上,根据铁路产品准入制度和认证体系的完善程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分为四类(见表1)。第一类国家产品准入制度非常完善,以欧盟国家、北美国家、日本等国为代表,我国高铁产品必须通过这些国家严格的市场准入和认证程序;第二类国家有一定的产品准入制度但不够完善,以印尼、泰国、俄罗斯等为代表,我国高铁产品出口时往往需要根据出口国的具体要求确定所需市场准入和认证程序;第三类为尚未建立产品准入制度,以老挝、非洲等为代表,我国高铁产品出口时可以通过技术性协商进入该国,程序上比较简单,障碍相对较少。第四类为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因为原苏联采用的铁路技术标准和准入制度有很大的地区特色,制度较为特殊。

表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特点与要求

因非洲国家准入相对比较容易、印尼等国家参考欧洲标准及其要求,故欧盟高速列车EC认证应用最为广泛,且相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认证制度更为严格,而俄罗斯海关联盟国家高速列车认证比较特殊,本文以欧盟和俄罗斯高速动车组市场准入认证体系及认证过程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市场准入制度和方法进行详细介绍,对高铁产品进入欧洲和俄罗斯市场准入制度和方法进行深入分析。

二、我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典型国家或地区动车组产品认证制度

(一)我国高铁动车组技术标准及认证

1.我国高铁动车组列车技术标准的内容及形式

目前,以中国标准动车组为代表的我国高铁动车组已形成了GB国家标准、TB铁路行业标准、CR国铁集团标准以及动车组设计制造相关技术条件类文件四级标准体系,如图1所示。第一层次的顶层技术法规主要是针对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健康、环境保护、技术兼容性等技术要求进行强制性规定,制定各级标准均应首先符合其有关规定;第二层次主要是铁道产品领域国家标准(GB/T),主要针对铁路系统与外界产生相互影响的或与旅客产生界面的要素和各子系统通用性的技术与检验要素;第三层次主要是铁路行业标准,涉及铁路具体的通用技术标准;第四层次企业标准主要是针对满足运输需要的规范和企业需要制定的设备技术标准、零件标准等。

图1 铁路产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层级结构图

我国动车组技术标准体系基于最初引进的日本及德国标准,但随着中国标准动车组的研制,中国标准已占据了动车组技术标准体系的主导地位。在复兴号动车组的254项重要标准中,中国标准占84%,技术标准值和配套轨道的施工标准均已高于欧洲标准和日本标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征。动车组的中国标准代表目前世界动车组技术的先进标准体系,首次实现了动车组牵引、制动、网络控制系统的全面自主化,标志着我国已全面掌握高速铁路核心技术,高速动车组技术实现全面自主化。

虽然具备了很高的技术水平,但由于我国高速动车组列车发展历史不长,大量的技术标准形式仍以动车组设计制造相关技术条件类文件为主。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的《时速350 公里中国标准动车组暂行技术条件》[9]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适用于时速350公里的中国标准动车组,引用了GB、TB/T、IEC、GJB、UIC、TSI、EN、DIN等标准中的相关规范,对总体技术条件、牵引系统技术条件、网络控制系统技术条件、制动系统技术条件、辅助供电系统技术条件、高压系统技术条件、转向架技术条件、车体技术条件、供排水与卫生系统及车内环境控制系统技术条件、司机室技术条件等十大部分给出了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动车组标准具有极高的覆盖性,对各子系统的设备配置以及功能要求方面的规定非常细致,已具备作为高速列车领域技术标准的引领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如图2所示)。

图2 高速铁路动车组技术标准体系结构图

2.我国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现阶段铁路产品准入方式可归纳为三类,分别是国家行政许可、铁路行业许可和铁路产品认证。其中,产品认证工作是最基础性的工作,产品认证往往是主管部门发放行政许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如图3所示),分别依据不同的条例对相应的产品进行认证。

图3 我国现行铁路产品准入管理方式

铁路产品认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由国家铁路局(国铁科法〔2014〕30 号)和国铁集团(铁总科技〔2014〕201 号)相关文件确定。关于动车组技术标准,我国国家铁路局的行政许可和产品认证的主要依据是GB和TB相关标准,国铁集团企业许可和产品认证的主要依据是动车组暂行技术条件。鉴于国铁集团在我国高速铁路市场占有的绝对优势地位,可以理解为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高铁动车组市场准入及产品认证体系。国家铁路局和国铁集团分别规定了16种和23种动车组设备强制检测内容见表2。

表2 我国动车组强制认证系统

3.认证模式

我国铁路产品认证目前参照的是“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认证模式,根据产品特点及铁路运输需要,特殊性质的产品可采用与其相适应的其他认证模式;亦可在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增加其他认证手段,如“安全评估”等[10]。

国外高铁列车进入我国市场一般采用在国内设立分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在国内生产或国外生产、国内组装,并通过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RCC)等国家授权相应铁路产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认证的方式。如庞巴迪公司(加拿大)在中国建立了三个合资企业,其中,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BST),最早由庞巴迪公司、加拿大鲍尔公司和中国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于1998年共同投资建立,在青岛建立了生产基地,主要生产铁路客运车辆。阿尔斯通(法国)在华已拥有了8家合资企业,2家独资企业。2017年,法国阿尔斯通公司与成都新津片区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阿尔斯通公司在新津片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建立了本地化生产制造基地,开展了轨道交通牵引设备及零部件的生产制造、技术开发、项目管理、运营维保、终生维修服务等业务。

(二)欧盟高速列车技术标准和产品认证体系

1. 欧洲铁路标准体系结构

欧盟铁路互联互通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roperability,TSI)是由铁路管理机构根据EC指令编制的一项针对铁路运输的互联互通性技术规范,旨在解决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跨国铁路运输发展中的障碍,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效率,构建泛欧铁路运输网(TEN)以满足互联互通的要求。

欧盟铁路互联互通技术规范的法律基础是欧盟指令(Directive)2008/57/EC《欧盟内部铁路系统互操作性》[11]和决议(Decision)2010/713/EU《应用于2008/57/EC指令的使用和EC确认用符合性适应性评估程序模块》[12]以及2016/919/EC《关于欧盟内部铁路系统“控制指挥和信号”子系统的互联互通技术规范》[13]等三个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在2008年6月17日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欧盟指令2008/57/EC《欧盟内部铁路系统互操作性》。2008/57/EC指令是欧洲最基本的铁路技术规范。该规范对跨欧铁路系统的整体结构和相应功能提出了基本要求,以安全、可靠、可用、健康、环保和技术兼容等性能作为基本结构对跨欧铁路系统进行规范。考虑到跨欧铁路系统的规模及其应用的复杂性,该指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被划分为结构和功能子系统。其中,结构子系统涵盖了基础设施、能源、控制及指挥和信号、铁路车辆系统;功能子系统涵盖了交通运营及管理、维护和客、货用的远程信息处理应用。

TSI涵盖了EC指令规定的14个子系统,其中,《跨欧高速铁路系统车辆子系统可互操作性技术规范》TSI(2008/232/EC)详细规范对车辆系统的技术兼容性要求。总结其内容见表3,我国高铁机车车辆出口欧洲地区需满足表3中技术兼容性的要求。

表3 TSI(2008/232/EC)概要

2. 欧洲高速列车EC、TSI认证体系

依据指令2008/57/EC《欧盟内部铁路系统互操作性》,欧盟铁路为构件及子系统制定了不同类型的互联互通技术规范(简称TSI认证),要求互联互通构件在投入市场以及子系统在投入运营前都必须通过产品的评估和认证程序。

TSI认证是EC认证的一种,TSI是欧盟关于铁路产品的技术法规,其具体执行主要遵照相关的欧洲标准。任何进入欧盟或者参照TSI的国家的铁路产品,必须按照TSI的要求,通过EC符合性认证,否则将没有准入资格,不能向欧盟或者参照TSI的国家销售铁路产品。高铁动车组认证机构(Notified Bodies,No Bo)由欧洲铁路理事会(ERA)授权,各国铁路管理部门都有其指定或认可的认证机构(No Bo)。欧盟铁路产品互通性准入管理的监管框架如图4所示。即欧盟铁路产品互通性准入首先需要满足基本指令2008/57/EC《欧盟内部铁路系统互操作性》达到互通性的保证列车安全和不间断运行能力的要求,同时,满足分系统TSI,如《跨欧高速铁路系统车辆子系统可互操作性技术规范》TSI(2008/232/EC)达到在TSIs的范围内具有互通构件的要求。最后,要基于欧洲国家个体情况,实现分系统和互通性构件基本要求的欧洲标准和实现国家特点要求的国家标准。

图4 欧盟铁路产品互通性准入管理的监管框架

欧盟高速列车TSI认证需认证的内容:安全相关设备的功能安全认证、互联互通构件的符合性和适用性认证、各子系统的验证性认证等三大类,并针对不同认证内容,专门设计了多种不同的评定模式,如图5所示。

图5 欧盟铁路产品认证要求

欧盟各国对高铁动车组产品市场准入的认证要求不完全相同,如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出口欧盟的首个动车组“天狼星号”,该动车组通过捷克TSI认证所需执行的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节选见表4,需满足的要求既包括TSI中所要求的EN标准,也包括其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引用的ISO标准及捷克、波兰、斯洛伐克等国的国家标准。

(三)俄罗斯高速列车技术标准和产品认证体系

1. 俄罗斯高铁产品认证标准

俄罗斯高速铁路发展相对比较落后,GOST标准中有关高速列车的国家标准非常少,对高速列车的认证工作主要仍依据原有的机车车辆标准进行,但是,GOST标准中有关机车车辆的标准也很不完善。

GOST标准中部分有关机车车辆的标准见表5。俄罗斯铁路机车车辆标准引用EN标准和ISO标准的内容数量很少,其体系性还不够完整,尤其是针对高速列车的标准,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仅仅符合GOST技术标准很难符合俄罗斯方面的要求。出口俄罗斯的机车车辆产品更多地从引进方提出的认证要求上去寻求解决方案。

表5 GOST中部分与高速列车有关的标准

2. 俄罗斯高铁列车产品认证制度

俄罗斯高铁产品认证制度包括俄罗斯铁路产品强制准入制度(GOST认证)以及海关联盟CU_TR认证。

俄罗斯产品GOST认证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没有取得GOST证书的产品不准上市销售。但相较于欧盟EC认证,其认证部门相对较多,认证程序相对比较简单,我国境内有企业可以进行部分产品的GOST认证工作。在俄罗斯《高速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规程》中明确了强制性认证的程序和产品清单,其中,针对机车车辆的强制性认证涵盖了机车无缝车轮、司机制动阀等35项内容。

俄罗斯是海关联盟(Custom Union,CU)成员国,CU要求所有进入 CU所属国家市场的产品均需要进行 CU-TR 认证,认证形式有符合性强制认证(COC认证)和符合性声明认证(DOC认证)2 种。高铁列车产品的认证一般采取零部件认证和整车认证结合,整车认证应该在零部件认证通过后进行。针对高铁列车进入俄罗斯等海关联盟国家需执行的主要认证法规为CUTR 002/2011《高速铁路安全指令》,该指令从准入制度、安全性标准、安全性符合评价等方面对高铁机车车辆准入制度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海关联盟《高速铁路运输安全》技术目录,CU-TR认证与高速列车及其零部件有关认证项目共68项,包括高速列车车轮、高速列车制动盘、高速列车安全的高强度玻璃产品,以及高速列车乘客座椅、高速列车控制、检测和安全装置、软件、高速列车低压电气设备:低压控制器;开关;电磁继电器等设备,涉及高速列车各个方面。

3. 俄罗斯高速列车产品的补充认证

因为目前CU-TR涉及的产品范围不够全面,对于CU-TR产品目录外的铁路产品,还需要按照国家自己的相关铁路产品认证要求作为补充认证。根据俄罗斯国内法律法规规定高速列车进入俄罗斯还必须针对列车相应的部件特点进行相应的GOST-R认证、计量认证、消防认证、卫生认证。

如图6所示,GOST认证、海关联盟CU-TR认证与补充认证共同构成了俄罗斯高铁动车组产品认证体系。俄罗斯高速列车产品认证需要针对不同的认证项目采用对应的认证制度。

图6 俄罗斯高铁列车产品认证体系

三、我国出口“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或地区高铁列车产品认证的难点

从技术标准层面来看,欧洲标准和日本标准应用广泛且完善,而我国高速动车组技术已经处于领先地位,相应的技术标准值和配套轨道的施工标准不低于欧洲或日本水平,具有鲜明的中国特征[14]。从认证所引用技术标准以及已进行的认证实践看,实质内容和绝大多数技术指标上符合UIC、EN标准的规定,技术上基本可以满足相应国家的需要。但是,因为各国铁路产品检测侧重点不同,在试验方法及认证形式上仍然有一些差别,部分产品需要经一定改造才能完全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从国际互认层面来看,对于主要采用欧洲标准和欧盟认证的国家或地区而言,铁路产品准入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是欧盟的铁路产品准入相对欧盟以外的其他地区或国家是很大的贸易壁垒,欧盟要求从事 TSIs 的认证机构(Notified Bodies,No Bo)必须经欧盟铁路局 ERA 授权,到目前为止,ERA 授权的所有No Bo 全部来自欧盟国家和地区境内。目前,中国的认证机构不能直接参与任何 TSIs 认证工作,中国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结果也不会直接被欧盟所接受[15]。

对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由于技术标准不系统,高铁动车组要进入俄罗斯市场首先要完成海关联盟 CU-TR 认证,对于暂未纳入 CU-TR 的方面,高铁动车组还必须通过俄罗斯 GOST-R 认证、计量认证、消防认证、卫生认证等多个认证过程。铁路专用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几乎所有的铁路机车车辆及机车设施关键设备强制性准入管理范畴,设置了较大的行政壁垒。

对于以老挝、非洲等国家或地区,尚未建立产品准入制度[16],我国高铁产品出口时可以通过技术性协商进入该国,程序上比较简单,障碍相对较少。

四、我国出口“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或地区高铁列车产品认证策略

高铁动车组作为“一带一路”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的核心装备,正在积极的走出去。各国普遍都对高速铁路产品的输入设置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和认证程序,高速列车的出口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首先取得出口国市场准入的许可并通过其国家认证程序。根据上述对我国出口“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或地区高铁产品认证过程分析、认证难点总结,应对不同类型的国家的动车组产品认证问题,应该各有侧重的考虑采取以下策略:

1.加快我国既有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针对我国既有标准体系,充分总结我国高速铁路快速发展中所积累的技术和运营经验,积极参与国际铁路标准制订和修订,使我国既有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在具体铁路产品标准中体现中国元素,争取将我国铁路产品技术特点纳入国际通行的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技术标准在国际铁路标准中的比例,减少我国高铁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中的标准技术壁垒。

2.适应技术标准国际化的发展。不断扩充和完善我国技术标准体系,建立适用于互联互通需要的我国高速动车组国际化技术规范。如形成诸如高寒型、高湿型、抗风沙型、高原型高速动车组,以及时速160-200公里、250-350公里、350公里以上高速动车组等系列化技术规范体系的整体框架,为我国高铁动车组国际化奠定技术基础。

3.在推广战略方面,针对不同类型“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或地区,我国动车组设计制造上应采取不同的市场推广战略。对采用欧洲标准及欧盟认证的国家,我国认证机构可以通过与欧盟已经授权的认证机构合作,或者直接在欧盟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争取获得欧盟铁路局 ERA 授权的方式,同时针对具体项目开展业务活动,在 TSIs 认证过程中提供认证相关的咨询、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16]。对以伊朗、俄罗斯为代表的要求部分满足其它标准的国家,应以争取其接受并采用中国标准为目标,技术上力争其承认我国国内认证效力;对以老挝、印尼为代表的完全采用我国标准的国家,应以形成体系化中国标准为目标,尽可能实现我国高速动车组技术规范的国际化。

4.在检验检测方面,采用欧洲标准的国家除了要进行 TSIs 认证外,各国铁路运营公司还会根据欧盟铁路标准或各国铁路行业标准对相应的铁路产品开展相关的检验检测。我国高铁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可以先依据欧盟标准和出口国的标准开展测试工作,并出具具备 CNAS 认可资质的检测报告,争取获得出口国的采信,尽快实现国内自主检测。

五、结 语

我国出口“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或地区高铁列车产品是国家发展的重大策略,针对目前我国出口各国动车组面临准入制度和技术标准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检验检测认证互认格局、认证过程复杂的实际问题,可以考虑从参与国际铁路标准制订和修订、建立适用于高速动车组国际化技术规范体系、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市场推广战略、争取尽快获得TSIs采信实现自主检测四方面各有侧重的开展认证工作的策略。未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铁路建设不断深入和发展,相应的策略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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