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
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是,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作为两种不同的惩戒措施,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需要在具体适用中予以准确把握。
两者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差别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
对象上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具体适用中,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基于这些不同,在立案过程中就存在党纪立案、政务立案以及党纪与政务同时立案的不同情形。
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但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党纪与国法之间,不仅在于前者严于后者,更在于二者之间的互动,需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强调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同时,还要强调纪法贯通。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有时就涉及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如何匹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处分的同时,是否需要给予相匹配的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比如,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会受到党纪处分。所以,在实践中,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处分之间,轻处分一般没有匹配的问题。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同级党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与此类似,政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只存在政务处分中,党纪处分中不存在。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有权给予其处分,但是两者不能同时作出处分。而党纪处分只能由具有处分权的党委或党组织作出,其任免机关、单位无权进行党纪处分。
被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而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不仅没有时效限制,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政务处分的申请复审不仅有时效限制,还必须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党组织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而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
除上述区别外,两者在处分主体、种类、执行等方面还存在差异。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既区别又联系,形成了党政明晰的惩戒措施。只有用好党纪规范,用足法律规定,才能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前段时间,黑龙江鸡西9人因食用自制“酸汤子”发生食物中毒,无一幸存,黑龙江省卫健委定性为由椰毒假单胞菌污染引起的酵米面食物中毒事件。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和食品,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所出现的非传染性急性、亚急性疾病。其发病与食品有关,最常见的是消化道症状,无传染性。我们要引以为鉴,警惕“毒”从口入,注意饮食安全。
这次占据各大新闻版面头条的椰毒假单胞菌,其耐热性极强,用100℃的开水或用高压锅蒸煮也不能破坏;进食后即引起中毒,对人体肝、肾、心、脑等重要器官产生严重损害。目前,对其尚无特效解毒药物,一旦中毒,病死率高达40%~100%。这种毒素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尤其容易在三大类食品中繁殖:谷类发酵制品、薯类制品、久发的或腐坏的木耳、银耳等。存储不当就容易被这种毒素污染。
在许多人的固有观念里,食物放冰箱就安全、干净、卫生,尤其是冷冻室。然而事实却是,冰箱内的食物并不能永久保鲜,放得久了反而会成为细菌疯长的温床。
由于一部分嗜冷菌本身就喜欢低温环境,冰箱的存在,就为它们的生存提供了良好条件,如熟肉、海鲜中的李斯特菌,肉类、鸡蛋中的沙门氏菌,剩牛奶、剩饭中的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由于食物被细菌污染后,味道、外观并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细菌越积越多的冰箱又得不到清理,就变成了一个大型的细菌培养皿,在不知不觉中危害人们的健康。所以冰箱不是“保险箱”,放进冰箱里的食物也有可能成为生命的杀手。
我们要注意冰箱的清洁和使用方式,不给细菌留有潜藏生存的机会。冰箱里不要储存大量食物,存放时间不要过长。冷藏层,温度建议设定在4摄氏度,储存蛋类、蔬菜、熟肉类;冷冻层,储存水产类、畜肉类,可冷冻3到6个月,冷冻层适合长久保鲜,但也要尽早吃掉。生食、熟食要分开储藏。熟食在上,生食在下,使用密封袋与保鲜膜,既安全又方便还防止串味,为健康多一重安全保障。熟食取出后,要加热后再食用。还要定期清理冰箱内的冰霜,变厚的冰霜不仅影响制冷效果,还间接使食物更容易变质,促进细菌生长繁殖。关注食物保质期,果断扔掉过期食物,放下依赖思想,学会合理科学地使用冰箱。(傅俊辰/辑)
我国首部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法律,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规定应标明折价、降价的基准等,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
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在提名阶段即对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等行为的科研人员、机构“一票否决”。
新颁布的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于2020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迄今颁布的第十一版药典。新版药典对已上市药品的生产和药品的研发上市都具有强制约束力,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2020年12月1日起,放开3家以上(含3家)航空运输企业参与经营的国内航线的旅客运输价格。本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共370条,主要集中在二三线城市之间的往返航线。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自2020年12月23日起,京沪高铁公司将对京沪高铁运行时速300~350公里的高铁动车组列车公布票价进行优化调整,将根据客流情况,区分季节、时段、席别、区段等,建立灵活定价机制,实行优质优价,有升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