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海青 肖立军
明代军户的管理和控制,比民户严格,亦实行户籍制度,编定册籍,使其世代相袭,以保障军队的兵源。《明史·食货志》上所说“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①《明史》卷78《食货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06页。即是此意。明代户籍管理中的黄册制度,学术前辈已做了较多研究,②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的代表性学术成果主要有:梁方仲《明代黄册考》,《岭南学报》1950年第10卷第2期,该文收入《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但对用于管理军户的册籍研究,则相对薄弱。③梁方仲《明代黄册考》略有提及军籍;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论述了军黄册与民黄册的关系;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结合明朝清军勾军对军户册籍进行了研究,但是以清勾军和军政条例为主;于志嘉的另一本著作《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在论述江西卫所军户的管理时又进一步对军户册籍制度进行了论述。许贤瑶《明代的勾军》(刊台湾《明史研究专刊》1983年第6期)中有“勾军的册籍”一节,主要讨论了《明会典·册单》中所述军户册籍。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线装书局2005年)中对军户册籍的管理机构及文册的编造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但以军册为中心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对明初军户册籍制度形成的研究更少。明代军户册籍(简称“军册”)是军户管理、清军勾军、军役佥选解补等军政运行的依据,是卫所管理制度之一。对其形成过程、内容、种类等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更深入理解明代卫所制度和军制,因此应给予更多的关注。明初军户册籍管理承袭了元代的军籍管理制度,其形成与完善的过程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朱元璋在扫除群雄的过程中就比较重视对元代旧有军籍的收集、留存与承袭,每占一地一城,均对军士开展登记入籍事务,同时对归顺、投降官员在投奔之时所带民户、军户等也进行登记,《明太祖实录》中多有记载(见表1)。
可见,为保证军源,实现开创江山之大业,朱元璋积极地把军户和军士牢牢控制住。对军户登记在册,使其世代为军,就是控制的一种方式。所籍甲兵,既有归附,又有垛集④垛集,原是军伍缺额时抑配民户补充军户的一种办法,明洪武初年颁行《垛集令》后,成为了明军的一种主要征集方式。《垛集令》规定,民三户为一单位,其中一户为正军,其余为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也有民户改军户。在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基本承袭了元代的军户管理制度。元代将所有人户按其职业分类,全部分立户籍进行管理,这一统治方法,是元代较为特殊的现象,前朝没有出现过。此时,因战乱频仍,朱元璋也只是简单继承元代遗留下来的原有户籍,并要求不得变乱。①《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洪武二年规定:“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续修四库全书本,第331页。
表1:《明太祖实录》中关于“籍户口”与“籍甲兵”的记载
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明军攻下元大都(今北京市)后昭告天下,其中提到“户口版籍,应用典故文字,已令总兵官收集。其或迷失,散在军民之间者,许赴官送纳”①《明太祖实录》卷35,洪武元年十月十一日戊寅。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3年校印本,第634页。,要求户口版籍要用典故文字,并积极收集散失在军民之间的元朝册籍;同时规定,在战时阶段由军队暂时管理户口版籍。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下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②《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第331页。其中,“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说明明初对于元朝定下的各类户籍没有改变,且不允许进行改变,以便于管理。同时,亦说明军户户籍的管理还没有统一的通行全国的措施。
明代礼仪制度也非常重视户籍。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接受了太常少卿陈昧的建议,下令“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口钱粮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藏之”③《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三年二月十四日癸酉,第968页。,以表达君权天授的威严,并希望这一象征意义能传之久远。此时,虽然明还未完全统一天下,平定诸势力,没有进行全面的人口普查与统计,但是拥有数量众多的册籍是一定的。随着政权的稳固,制定全国统一的军户册籍,汇总军户、军士总数也提到了议事日程来。
要之,朱元璋为了控制人口,保障兵源,非常重视对元旧籍军户的收集与承袭,但因战乱频仍,在管理上只能继承元朝旧制,即“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
在明朝建立和统一战争进行过程中,逃军现象越来越严重,“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达四万七千九百余”④《明史》卷92《兵志四》,第2255页。。这一现象挑战促使新生的明政权采取措施,完善军户的管理制度,以应对兵源损失的问题。
一是制定更严厉的法令惩戒逃军及治理逃军不力的军官。《大明律》对逃军有明确的规定:“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有知系从征在逃之情而窝藏者,不论官军初犯、再犯,并杖一百,充军。其逃所里长知而不首者,并杖一百。”对管军官亦有所连坐和惩戒:“其亲管头目不行用心钤束,致有军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军人,总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户名下逃去一十名者减俸一石,二十名者减俸二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夺降充总旗。千户名下逃去一百名者减俸一石,……其管军多者验数折算减降,不及数者不坐。”⑤《大明律》卷14《兵律二·军政》,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14页。《明史》亦有相关记载,主要是降级和罚俸:“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⑥《明史》卷92《兵志四》,第2255页。以此震慑逃军和卫所官军,同时对不法卖放、私役、逼军逃亡的管军官也有警惕作用。至宣德年间,仍在执行类似律令,宣德四年(1429)的《军政条例》第一个条款即是有关逃军的:
逃军,除自首免问,责限起解外,其余拿获者,就于原籍并所在官司取问明白。初犯、再犯依律的决,差亲属、邻里管解原卫所着役。三犯者,监候申详,依律处决,先将户丁解补。里邻人等,仍照隐藏逃军榜例治罪,窝家发附近卫所充军。若窝家系军人,发边远卫分充军。其窝家如或惧罪不拿,将逃军转递他所藏躲者,不分军民,俱发烟瘴地面充军。所在官司知情故纵者,依律坐罪。⑦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军政条例》(乙编第二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3页。
类似内容,《大明会典》亦有收录。①《大明会典》卷154《兵部三十七》,第590页。可见,军士的逃亡有可能会牵连到里邻、亲属、所属地方官员人等去充军或受罚。
二是统一户籍管理,施行户籍户帖制度,军户管理包含在内。首先,要求天下军民按照军、民、匠、灶等的户籍分类进行应役,如果有意躲避力役或还没有落实户籍的,准许自首。洪武三年,朱元璋“命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定期许自首。由是应天府首籍者得户六百二十三,命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②《明太祖实录》卷54,洪武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1067页。。这说明,当时不管是民户还是军户,均有逃跑隐匿现象;由户部榜谕天下,按职业分类管理,区别户口类别,均有对口部门管理军、民、匠户。《明史·食货志》的表述与此异曲同工:“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③《明史》卷77《食货志一》,第1878页。在处理故元将领部下散卒时,进行了军户、民户的划分。洪武三年,朱元璋命平章胡廷美往河南开封等地“招集故元王保保所部亡散士卒,凡占籍在洪武元年者,听为民。二年以后者收入兵伍”④《明太祖实录》卷54,洪武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第1067页。,显然以时间为标准进行了一刀切,亦可说明此时军户的管理是纳入到对全部户籍管理统一规划中的。
其次,统一户籍户帖,要求填写乡贯、丁口、名岁等内容,以便统计天下之民数。洪武三年,朱元璋即下令统计天下户口:
核民数给以户帖。先是上谕中书省臣曰:民,国之本。古者司民岁终献民数于王,王拜受而藏诸天府,是民数有国之重事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帖户籍,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着为令。⑤《明太祖实录》卷58,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1143页。
由此可以得知,由户部组织登记天下户口,分为户籍和户帖两类,二者书写内容基本一致,用字号编为勘合,户部钤印,当骑于中缝。其中,户籍收藏于部,户帖给与人户,以备核查。同时,每年新生和消亡人口需要令立册籍并上报有司。
户帖中是否有军户的内容呢?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上述引文中“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此应包括各类人户,当然也涉及军户的登记了。
第二,求助于户帖的收录或实物,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我们在明代地方志和一些明人笔记等典籍中找到了户帖的收录,比较典型的有两条,一条是洪武四年(1371)嘉兴府嘉兴县杨寿六户帖,刊于盛枫《嘉禾征献录》卷32《卜大同传》(上海图书馆藏本);另一条是洪武四年嘉兴府嘉兴县林荣一户帖,刊于崇祯时期《嘉兴县志》卷9《食货志·户口》(日本宫内省图书馆藏明崇祯十年刻本),此户帖内容最完备。⑥参见陈学文:《明初户帖制度的建立和户帖格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其中林荣一户帖有“一户林荣一,嘉兴府嘉兴县零宿乡二十三都宿字圩,民户,计家五口”的记载。杨寿六户帖内载:“一户杨寿六,嘉兴府嘉兴县思贤乡三十三都上保必暑字圩,匠籍户,计家八口。”可惜户帖类材料,未发现有军户内容。
尽管目前所见户帖记录,没有直接解决此问题,但也有参考价值。据明嘉靖《江阴县志》卷5《食货记上·户口》记载,“国初每户各给户帖,备开籍贯、丁口、产业于上,俾民执照军、匠籍,例不分户,每十年一造册,丁口老死田产卖去开除,成丁小口新置产业收入。”⑦[明]赵锦修,张衮篡:《江阴县志》卷5《食货记上·户口》,《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清嘉庆《宜兴县志》卷3《田赋志·户口》也有类似记载:“按明初每户各给户帖,备开籍贯、丁口、产业、其军、匠等籍,例不分户,每十年一造册,其丁口田产之增减,皆照现额,为法户善。”①[清]阮升基等修,宁楷等篡:《宜兴县志》卷3《田赋志·户口》,《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二二号》,台北:台湾成文出版社,1982年。这两条方志资料的主体内容,基本能与户帖收录的内容相印证。
综合有关记载,可以说,军、民、匠、灶等户籍类别在户帖中是标明了的,亦说明洪武三年采取的措施是进行统治区域内全面的户口普查。在乡贯之后记载户口的类别,以示区分,这为以后建立或类造军户户口册奠定了基础。对于在户籍户帖基础上是否对全国的军户进行统计与归类,因资料缺乏,只能存疑。②徐祯卿在《翦胜野闻》中提到:“太祖于后湖中筑一台以藏天下兵册,避火灾也。屡筑屡溃,乃命裒所诛髑髅为基,其台即就。”虽然此处说洪武三年编成了“天下兵册”,但不知此种兵册与户帖之间的关系,且未见于《明实录》或其他正史,故存疑。
同时,从崇祯《嘉兴县志》所印户帖来看(图1),在“洪武四年”的左边,隐约为“加字壹百玖拾号”的半边字,当为骑缝字号,另半边付本户收执。圣旨中说让大军“点户比勘合”应是由军队官兵进行驳查户口人数、年龄及事产③事产,即田地、房屋、祖坟等军户财产。《大明会典》卷155,“册单”条后附“事产”。情况,必要时将官府所掌握的户籍联与人户所执户帖联进行比勘,以辨真伪。
图1:崇祯《嘉兴县志》所印户帖
这些举措以户籍为中心,并未实质性改变军户逃军现象,从全国统一户籍制度到军户单独的册籍管理制度还有一段距离,故明廷不得不改变策略,由专人负责处理逃军和军户户口事宜。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图谋不轨”罪诛左丞相胡惟庸,并自此废丞相一职,其诏曰:“军、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为军,乱籍以扰吾民者,禁止之。自洪武初至十二年终,军民逋逃追捕未获者,勿复追。”④《明太祖实录》卷131,洪武十三年五月五日乙未,第2083页。此时,军民籍有定,也应是类别确定,但关于军丁逃亡事宜,政策上有反复。洪武十三年下旨“勿复追”,三年后又开始用专人进行清军、勾军。《明实录》洪武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载:“命给事中潘庸等及国子生、各卫舍人,分行天下都司卫所清理军籍。”⑤《明太祖实录》卷156,洪武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2432页。这是明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理军伍的行动,并对卫所清军、勾军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此前卫所清勾军导致民众纷扰,兵部尚书俞纶上书,言:“五府十卫军士亡故者,皆遣人于旧贯,取丁补伍,间有户绝丁尽而冒取同姓名者,或取其同姓之亲者,致民被扰,不安田里。自今乞从有司核实,发补府卫,不必遣人。”①《明太祖实录》卷164,洪武十七年八月四日己巳,第2533~2534页。建议由地方有司进行核实军士逃亡死亡、解补军丁等工作,中央不用派人进行专门的清军行动。朱元璋听从了这个建议,并召回了派出去的国子生、各卫舍人等。
要之,明初对军户的管理是纳入到对全部户籍管理的整体规划之中的,但随着逃军现象的严重和清、勾军措施的推行,对军户进行单独的册籍管理逐渐进入到历史的进程中来。对军、民、匠、灶等户籍在户帖上进行类别的区分,是这一历史进程的滥觞,奠定了明代军户册籍制度的基础。
洪武十四年(1381),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虽未专门涉及军户的问题,但其具体程序和要求对军户户籍的制定有借鉴意义。《明太祖实录》卷135②《明太祖实录》卷135,洪武十四年正月三十日:“是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为四本,一以进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留其一焉。”,《明史》卷77③《明史》卷77《食货志一》,第1878页。,《续文献通考》卷13④嵇璜等:《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考》,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6 册,第299页。,《后湖志》卷4⑤赵官等:《后湖志》卷4,南京:南京出版社,第53页。都有类似记载,其基本内容是规定了赋役黄册的编制程序、编制单位、编制时间、编制册数及特殊户籍的处理。关于编制程序,《明书·赋役志》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
皆十年,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内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户绝者附畸零。⑥傅维麟纂:《明书》卷68《赋役志》,《丛书集成新编》第119 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第16页。
如果说户籍户帖中反映的是明初户口静态的状况,赋役黄册则反映出动态的变化,其登载的内容更多。黄册不但登记各人户丁口事产状况,还规定每隔十年重新核实造册,将十年内各户人口增减、财产变化、产权转移等内容分别登录入册,并分列旧管、开除、新收等项,此种程序和模式在以后的军户册籍登记上均有所反映。《诸司职掌》中也有类似记载:“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⑦《诸司职掌·民科》,《续修四库全书》第748 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623页。洪武十四年的军户户籍,仍是黄册制度下的一个类别,此时的户口版籍包括军籍等,都由户部管理。
有鉴于卫所军士逃亡问题严重,明廷想进一步控制管理军户保证兵源,洪武二十一年(1388),朱元璋“诏卫所核实军伍,有匿己子以养子代者,不许。其秋,令卫所著军士姓名、乡贯为籍,具载丁口以便取补。又置军籍勘合,分给内外,军士遇点阅以为验”⑧《明史》卷92《兵志四》,第2255页。,加强了对军士的核实、对军籍信息的登记和核对。对此,《明实录》有更为详细的记载:“上以内外卫所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骚动于民。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违者坐罪。寻又诏天下郡县,以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自是无诈冒不实,役及亲属同姓者矣。”⑨《明太祖实录》卷193,洪武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戊戌,第2907页。卫所和地方有司均编制册籍,便于核对和稽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围绕以上诏令,明廷在册籍上采取了三项措施:
第一,将逃跑、死亡等军士姓名、贯址编成图籍送兵部,兵部下发地方,有司依照图籍勾补军丁。因追取逃兵时,所派卫所之人往往利用清勾军的权力进行违法乱纪,把应该解补的军丁收钱卖放,把不该解补的民户强造一个理由进行解补,引起民愤或官员的担忧。前引兵部尚书俞纶所言卫所清军之弊,并请求改为地方有司进行“核实发补”,得到了朱元璋的支持。朱元璋说卫所派遣之人“鬻法且又骚动于民”绝非虚言,故此时要求把逃亡、死亡军士之姓名、乡贯等类编成册,送至兵部核查,核查之后再发到地方,由地方有司进行清查解补,叫“照籍移文取之”。这种类编成册的册籍,就是清勾册,由卫所攒造。卫所攒造清勾册并送至兵部汇总核查,利于兵部掌握卫所军士状况。但是,不安排卫所军人进行勾军补伍的规定,并未严格执行,所以洪武二十一年再次强调“毋擅遣人”。
第二,要求地方府州县给军户单独建册,记载其丁口数量、家中事产,如遇勾军清军,由地方有司按册籍派遣发补。此时,明廷通过卫所编制逃故军册的办法来管理控制军户,不准卫所派遣军士,由地方官员按卫所所编军册进行勾军,其效果也并不如意。洪武二十一年正月戊寅:
兵部侍郎沈溍奏,曩因各卫军士逃亡累给勘合,凡一千四百三十二道。今十二布政使司及直隶府州追逮官吏玩法,俱无回报,是致军伍久阙。又或鬻放正名,以族属同姓者发补,以逭其责。①《明太祖实录》卷188,洪武二十一年正月三日戊寅,第2811页。
地方官吏不可避免的玩法怠惰,不认真落实清勾工作,导致“军伍久阙”;甚至受贿卖放正军,以他人顶替入卫,逃避军役。所以,明廷不得不考虑以整理军户册籍为抓手,在确保册籍信息真实准确的基础上进行勾军补伍工作。为保证兵部、卫所、地方数据一致,又下令府州县地方有司,编制军户户口册,详细登载军户的丁口数量、丁口年龄、家中事产等项。如遇兵部征丁补伍,地方官员则按军户户口册解补即可。此时地方有司攒造的军户户口册,实际上是从全部户籍中把军户析出,装订成册,所载内容事项亦和黄册与户帖内容基本一致。后世所称“军黄二册”②《明孝宗实录》卷158,弘治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第2843页:“徭役不均之弊在在有之,候点之日宜照十年一次轮当,务令正官亲点,仍须查照军、黄二册,以革诡寄田粮之弊。”《明武宗实录》卷13,正德元年五月二日,第389页:“令各司府州县互相誊补旧有军、黄二册,以防奸弊便清查。”中的军册应该就是府州县攒造的军户户口册,攒造完成送兵部一本备查。这是对地方上军户户口管理的规范,同时把清军勾军工作的压力传导给负责填写军户册籍的老人里甲书手层面,特别是里老负责核对信息真伪,解发军士。《皇明制书》卷9《教民榜文》载:
今后老人里甲凡遇勾军,即便发遣,免致官府往复差人勾扰,连累乡里不得安业。若有名姓差讹,冒名勾取者,许于老人里甲处陈告。其老人里甲即与体审穷究,将应合当军人的确姓名,连人解送,免致赴京陈告,展转照勘,紊烦官府。其应合当军人,恃顽不行赴卫,欺瞒官府,捏词妄告者,许老人指实呈解有司问罪。如是老人不理,亦治以罪。③《皇明制书》卷9《教民榜文》。
可以看出老人里甲的作用凸显,既可以解发军丁,又可以审查冒名等不法行为。其有不愿到卫所服役,故意制造词讼者,“许老人指实呈解有司问罪”。如果老人里甲对这些事务性的工作不理,还要治罪。所以,里老很大程度上掌握了军户应役的关键。
第三,设置军籍勘合,加强对在营军士的管理。洪武二十一年(1388),“命兵部置军籍勘合,遣人分给内外卫所军士,谓之勘合户由。其中开写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及在营丁口之数,如遇点阅则以此为验,其底簿则藏于内府”①《明太祖实录》卷194,洪武二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2920页。。此举意在对卫所在营军士基本情况的掌握,以便查验审核,确保信息正确。点阅时军士拿出由自己保管的勘合部分接受检查,以此作为凭证和依据。军籍勘合所登载内容主要为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及在营丁口之数,也便于和地方有司所提交的军户户口册相比勘校对。
对于卫所派出军士进行勾军的行为,亦有勾军勘合。勘合是一种编有字号、用于校勘比对以防欺诈的纸质文书,明代“勘合惟兵部最重,中有调军、勾军及出关之号”②《大明会典》卷156《军政二勘合》,第634页。。洪武十五年(1382)始置诸司勘合。③参见《明太祖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四日,第2222页。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勘合制度的运行已经较为成熟,为了避免卫所随便派军士到地方抓逃军或继丁补伍,骚扰地方,明廷出台了有关勾军勘合的制度与流程:
定每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各给勾军勘合一百道,底簿二本。都司收勘合,并底簿二本,一本发布政司直隶府州。凡遇勾军,都司填写勘合,差人赍付各该官司,比对字号,著落有司勾发。所差人员,不许下乡。若迁延占吝,罪坐有司。直隶卫分,一体编置。年终都司卫所,将本年勘合、分豁已未完数,造册进缴。若赍无勘合文书勾军及有司承行者,依不比对关防勘合例治罪。其在京卫分,兵部关给。④《大明会典》卷156《军政二勘合》,第635页。
首先,要求都司填写勘合,公差人员持勘合到地方有司处进行比对,信息相同者由地方官吏进行勾发,不准都司所差人员下乡,以免滋扰地方。其次,地方官吏派人解军时亦有勘合,上写解到军士信息,交卫所收军。再次,年终时,都司卫所要将本年勘合,区分已完成数和未完成数,分类造册,并上缴兵部。
除以上册籍外,还有收军册。“国初,令卫所、有司各造军册,遇有逃故等项,按籍勾解。其后编送有式,赍送有限。有户口册、有收军册、有清勾册。”⑤《大明会典》卷155《军政二册单》,第618页。这虽是概况性的总结,但收军册确实有编制的必要。所谓收军册,是指卫所经清军、勾军之后编入卫所的军士花名册。卫所接收解到军士,就于册内填写军士解到卫日期、本军并军妻(如有)姓名、乡贯、地方有司发下同意解军的日期及卫所批回的日期。宣德(1426—1435)以后又增加了所收军士有无存恤、存恤后是否已拨发差操等信息,如此就基本构成一部卫所新收军士的完整记录。卫所每年将当年收伍军士名单造册,各一样二本,一本赍送兵部,一本存于卫所,备镇守武官、巡按等官员巡视查阅。
要之,逃军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地方有司的受贿卖放,使得明朝不得不依赖军户册籍的攒造与制定来加强管理。至此,户口册、收军册、清勾册等军户册籍和军籍勘合的出台,标志着明代军户册籍制度正式形成。从军户册籍的攒造和归属管理上来看,地方有司和兵部、卫所均有所参与。明廷通过军户册籍对军户进行管理进入了制度化的轨道。
随着明朝政权的稳固,明廷对军户的户口管理逐渐由无序、继承旧制向有序、开创新制转变,并最终形成明代自己的军户册籍管理制度。这种“以籍定役,以册定籍”的军户册籍管理制度,是明代卫所制度得以维持至明末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