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立冬(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综合协调处)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的《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这是继去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不到一年时间,该省安全生产与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再次修订,并首次以省委、省政府“两办”名义印发。《考核办法》一经出台,就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特别是其中一些新的突破性的规定,更是让人感觉既倍受鼓舞,又责重千钧。《考核办法》修订出台有什么样的背景?与以往相比都有哪些不同?如何更好推动落实?为帮助读者更好理解,现就有关情况简要向读者作个介绍:
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是更好推动安全责任落实、最大限度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的有力指挥棒。以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分开进行,不同时间、不同组织单位和不同的考核方式。在2018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消防工作整体上从公安系统划转到新组建的应急管理系统。2019年,国务院安委会首次将对省级政府分别开展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合并进行。为对标国务院安委会这一做法,2019年5月17日,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整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含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的情况,湖南省安委会决定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整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修订印发了《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19〕28号),并于2019年11月首次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合并进行考核的方式对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进行了考核。这次考核,不仅精减了考核项目、减少了考核程序,而且大大减少了考核组织工作量、减轻了基层迎考负担,考核指标也更具针对性,这对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湖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形势始终严峻复杂,特别是多年来一直未能在年度内杜绝重特大事故,成为湖南安全生产工作最大的遗憾。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工作目标(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自然灾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确保全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更好确保实现“三坚决两确保”工作目标,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在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奖惩等方面难以适应新时代新阶段新的发展要求,必须进一步创新考核方式方法,突出日常考核、工作创新、结果导向,强化“一票否决”“黄牌警告”和创先争优的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2020年2月11日,湖南省安委会2020年第一次全会决定启动对原有《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修订。省安委办迅速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攻关,拿出初稿。2020年6月24日、7月7日,省政府有关领导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就《考核办法》修订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市州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意见。省安委办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反复作了修改。2020年7月31日,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省安委会2020年第二次全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考核办法(审议稿)》,明确由省安委办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审,提请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因本次修改内容较多,涉及考核对象、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考核结果在绩效考核中的运用等多项重大事项调整,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为慎重起见,再次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对于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一字一句都经反复斟酌,有些文字表述还是省领导在审定报审稿时亲自修改的。2020年12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考核办法》,同意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2021年3月中旬,经反复修订完善后的新的《考核办法》经湖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3月28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本次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包括总则、考核内容、考核组织与实施、考核评级、考核结果应用以及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总则主要讲制定依据、适应对象及考核原则。考核内容重点突出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以及其他重点工作。考核评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并且严格限定优秀和良好标准及名额。考核结果应用方面,更加体现了奖优罚劣。通读全篇,笔者发现,与以往相比,新的《考核办法》至少在四个方面有较大改变:
一是拓展了考核对象范围。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考核办法》第二条就对考核对象进行了重大调整:继续将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开发区)纳入考核对象,同时将被考核的部门从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拓展到省直正厅级和省政府直属副厅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湘厅级机关事业单位、省管及中央在湘企业、本科院校等单位。如此大范围界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对象,这还是头一次,主要是通过更大程度上体现安全生产考核“全覆盖”来推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的进一步压紧压实。
二是拓展了考核重点内容。《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专门就列入考核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划定了范围和扣分比例。范围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火灾、农村居民自建房、中毒窒息、学生溺亡等事故类型;计分标准则根据事故调查或者责任认定情况,按照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扣分标准的30%对有关市州、县市区实行考核扣分,并逐年适当提高。“小火亡人”“学生溺亡”、私家车事故、村民自建房事故等等,虽不属生产安全事故,但这样的事故一旦群死群伤,同样影响大。笔者注意到,湖南近年一直坚持生产安全和非生产安全“两手抓”,且在“小火亡人”“学生溺亡”等方面综合施策,下了很大功夫,且取得了十分难得的成效,但此前制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中,并未对非生产安全事故考核作出明确规定。这次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将较大非生产安全事故纳入考核,实行量化扣分并逐年适当加大考核力度,正式从党内制度规定上作出明确,更加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的要求,更加利于压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甚至包括各家庭的安全责任,真正体现“生命至上”,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是进一步收紧了考核标准。细化了市州不能评优的情形,规定市州评优数量根据当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如当年全省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州优秀名额可在50%以上;否则市州优秀名额不超过40%。增加了市州、县市区不能评为良好单位的情形,即在省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考核排名后三位或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含消防火灾)或者发生2起较大非生产经营性事故的县市区,均不能评为良好单位。收紧了“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认定条件。在“黄牌警告”的情形中,将市州、县市区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消防火灾、较大亡人森林火灾等合并计算,并将县市区发生的各类较大事故由原规定的2起收紧到1起(不含输入性道路运输事故);在“一票否决”的情形中,将县市区发生的各类较大事故起数由原规定的3起收紧到2起,并相应增加了县市区被“一票否决”导致市州被“一票否决”的情形。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结果应用。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参考。明确加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在绩效评估中的权重,安全生产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或被“一票否决”的,在绩效考核中本项不得分并按绩效考核细则增加扣分。规范“一票否决”的应用,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从责任单位综合性评先评优、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评先评优、因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晋升与使用、国企综合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制度的制定和出台,事情只算完成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是要看如何保障落实。新修订的《考核办法》第三章专门明确了考核组织与实施的组织保障、措施、时限要求;第六章第二十三条亦明确了事故考核时段。整个考核工作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委会统筹协调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对县市区的考核委托市州组织实施,省安委办负责抽查复核,每年11月下旬前完成。但《考核办法》毕竟只是原则性、大纲性的要求,具体落地实施还须有详细的操作方案。《考核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就对此作了要求,具体的考核细则和实施方案由省安委办根据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分年度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考核办法》还规定,在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由省安委办认定,经省安委会研究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给予适当加分,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向激励。但《考核办法》也特别强调,对于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在考核时段内查实瞒报、谎报、补报前3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的,取消事故发生当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获得的奖励,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本年度相关责任单位的评优资格。
考核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但考核会有目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相信,通过新的《考核办法》的实施,能更好地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政治站位和工作摆位,更加有力压实各级各层面安全责任,更好地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目标,以不断稳定向好的安全生产形势,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守护人民美好生活和高质量发展成果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