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税收相关问题研究

2021-01-07 11:38:29柴朝超李庆平
泰山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网约商业模式

秦 腾,柴朝超,李庆平

(1.淮南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2.安徽省资源型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安徽 淮南 232038)

一、共享经济的相关概述

(一)概念

共享经济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让闲置资源充分利用的一种经济模式,是一种资源利用的新形式。国内外学者较为认同的一种共享经济的定义是: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参与下,对产品或劳务有所需求的一方能够在支付相当报酬的同时得到符合要求的提供方给予的产品或劳务的暂时性使用权①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286-302.。在这种经济商业模式下,对需求方来说能够以较低成本获得想要的资源,对于提供方来说则是闲置资源得到了再次利用并且享有报酬,而对于社会来说则减少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共享经济让需求者和提供者直接接触,减少了由于中介参与造成的信息丢失和资源的浪费。尽管共享经济的概念已提出多年,但是其真正得到飞速发展则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尤其是在现代互联网技术得到迅速发展时期。

(二)特点

由于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等技术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也同样具有互联网的某些特点,比如高度信息化、高流动性等。互联网使共享经济中的供求双方能够借助网络平台快速匹配信息,同时也可以对线下的大量零散物品进行整合,促进了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了资源的二次收益。②王亚丽.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的共享经济[J].改革与战略,2016,32(7):87-90.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点对点模式。共享经济是一种多点对多点的经济模式,任何一个点都能够与其它在网络内的点连接。点对点的商品交易形式在传统商业模式的束缚之外,每一个分散的点都是共享经济市场的开创者与组成者。同时这种点点连接是无时间差的即时性连接,不存在由于时间差异造成的成本问题。而且由于需要深度借助于互联网,所以共享经济中的一切都是高度透明化的,任何交易行为都能够追溯到来源。

二是两权分离。共享经济将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分开,将使用权暂时向大众共享,以获得收益。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对交易信息进行匹配,闲置资源的持有者将资源出租给需求者,此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得到了暂时的分离,拥有者能获得相应的报酬,需求者则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得到资源的使用权,由此就实现了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最佳配置。

三是虚拟化。虚拟化或去实体化也是共享经济的一个特点,共享经济的网络化模式使得供需双方不再需要传统的商业机构,比如网约车APP使得乘客和司机不需要出租车公司这种实体的商业公司就可以实现信息的沟通;支付宝的“花呗”让使用者可以不借助银行这类的传统商业组织进行资金的回转。因此,共享经济是不需要传统的实体经济作为中介的。

(三)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课税现状

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主要是B2C模式与C2C模式。其中B2C模式最典型的企业为哈罗共享单车。B2C商业模式中,B主要是指资源的供给方是企业、单位或组织,C为最终消费者,其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开启了企业从传统销售产品到提供租赁服务的转型之路。

共享经济的另外一种更普遍的模式是C2C模式,在C2C商业模式中,每个消费者可能是资源供给方,也可能是资源需求方。如斗鱼直播平台、豆瓣、爱宾迎等都是熟知C2C模式①蔡朝林.共享经济的兴起与政府监管创新[J].南方经济,2017(3):99-105.。从税收角度来看,C2C模式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对资源供给方来说,如果是自然人,涉及财产租赁和劳务报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若是个体工商户,则涉及生产经营所得;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来说,在交易中获取了收益,其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②郭学照.共享经济税收监管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9.。

二、共享经济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共享经济模式是由提供者、需求者和第三方平台三者之间发生交易行为组成的,在交易中,是有需求者先交付费用给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扣除手续费和相关费用后给提供者交付佣金。对于该交易中提取相关费用的第三方平台和支付费用的需求者作为纳税主体是很好确定的,但是对于服务或物品的提供者,此类纳税主体却是难以界定。以前期滴滴打车APP为例,当消费者使用线上APP进行下单时,司机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接单并收取一定的报酬,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车费,司机将去除第三方平台费用和相应的手续费后,剩余资金归司机所有③刘江翔.共享经济的绿色消费视角研究[J].闽江学院学报,2017(6),19-27.。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打车APP平台可以清淅地认定为纳税主体,但是却很难确定接单司机是否为纳税主体。因为我国税法中对于共享经济的纳税人主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处于共享经济中的商业或是个人只会办理最简单的登记,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而在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管。

(二)课税对象的模糊和税率的不确定性

区分不同税种和确定征税范围的主要标识就是课税对象,但是在共享经济中,这种划分就变得异常困难。同时,税率又是根据课税对象来制定的,使得税务机关在这两方面必须寻求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

以共享交通行业中的网约车企业来说,在现有的税务体制下,被认定为现代服务业或交通运输业均可。如果划分为交通运输行业,则需要按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划分为现代服务业,则需要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计算。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大多数是兼职的,这就意味着他们和打车平台并不一定签订劳动合同,也就导致了对这部分司机的个人所得税无法确定合适的对象进行计征。这两方面都能够看出现行的税制对于共享经济行业来说是模糊且有较大选择性的。在课税对象都难以明确的情况下,更无法确定合适的税率了。

(三)税收管辖权划分不够明确

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主要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主,由于共享经济交易过程借助第三方平台或自身APP虚拟网络进行操作,通过数据传输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将各个交易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实际交易发生地和机构、场所所在地往往并不是同一地区。

还以“滴滴出行”为例,“滴滴出行”的注册地是天津,意味着它由天津税务机关进行管辖,即使消费者是在其他地区定了滴滴出行的服务,也是天津税务机关对“滴滴公司”进行税收管辖,与消费地无关。但是有部分网约车平台是提供多地开发票服务的,所以如果在这个城市消费,司机却选择在其他城市开发票,就与现行税制中要求在经营地开发票、缴税的规定相矛盾①杨金亮,蒋 震,陈义忠.分享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税收应对[J].税务研究,2017(5):47-50.。并且对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网约车司机的交易行为,税务部门并不能做到有效全面的监控,使得税务部门无法确定司机的实际经营情况,导致了他们的收入归属和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确定。

(四)税基计算受限

基是指计税依据,即计算应纳税款的直接依据,其作用主要是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共享经济税基难点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相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合理反映纳税人的收入计量与成本归集,但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由于参与者所涉及的利益链条处于多要素叠加、线上线下交易频繁交替的状态,相关企业收入便无法准确计量,成本也难以合理核算。

比如网约车行业,为了开拓市场,网约车公司将大量资金用于回馈顾客和司机,使得从事网约车行业的纳税人收入和成本的核算难以真实反应实际经营情况。此外,我国税收体系复杂,而共享经济企业往往是符合多种传统税收定义的高度综合性企业,因此在报税缴税时,总能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税目,这是由于制度问题导致的税收流失②石 颖.完善我国共享经济税收制度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9.。

三、完善共享经济税收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共享经济税收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现存税收实体法对共享经济大部分业务都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容易引起征纳双方的争议。这不仅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也会影响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效率。共享经济虽然是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但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其实质的课税对象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大部分已经将其覆盖,只是存在规范不清晰、条例不确定问题。因此,可以修改调整传统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将共享经济纳入其中,对法律规定不清晰的加以明确,对法律中存在空白的予以添加,逐步完善现行税法,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法律上保护共享经济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收益,这也有助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实施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由于共享经济大部分交易要经过第三方平台,该平台主要提供虚拟化交易平台,为互联网运营提供支持;所以推行第三方平台对交易税款进行代扣代缴,使得纳税人在进行交易时对交易行为进行分类,对税款进行直接扣除,而税务机关则只需要对第三方平台进行合理的监管即可。第三方平台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具有专业技术优势,能够保证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二,随着互联网技术高度发展,第三方平台系统是比人工更为快速、可靠的征税方式,这样不仅能够减轻税务机关负担,还能够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三)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完善电子发票

税务登记是进行税务征管的基础和保障,全面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将是税务监管发展的趋势,其能够有效地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要求只有进行了电子税务登记的平台和个人才能进行交易。另外,税务机关也不能被动地只接受信息,要与企业、平台达成合作,全方位对平台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杜绝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还需要优化自身,对税务登记进行有效合理的简化,加强纳税服务,提高纳税的便捷性。

加快共享经济专用电子发票推行,税务机关根据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数据实时传递到纳税系统,每笔成交单自动生成电子发票信息,能够彻底杜绝传统税收征管中利用发票偷税问题。与此同时,还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当然,电子发票系统的实施显然不单单是税务部门一家就可以完成的,这里涉及到银行、信息技术供应商、网络运营商多个部门协同工作。除了这些外部单位,税务机关征税部门之间也要加强配合,做好数据共享和防伪识别。

(四)出台共享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优惠,能够大大提高共享经济的发展速度和相关企业的积极性。共享经济是一种环保经济,它既能够将闲置资源的利用最大化,同时也符合我国近年来要求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发展规划,带动就业,有效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现在共享经济市场竞争激烈,市场新入者需要国家的鼓励和政策支持才能有更大的热情和机会参与市场,共同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时代赋予了它较以往传统商业模式更为先进的特征。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对我国的税务部门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这挑战不仅仅来自于共享经济本身,更是源于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于传统经济模式造成的影响。共享经济所占据的市场不是凭空出现的,是对传统经济市场的分割。随着共享经济发展,一方面传统行业的税基不断缩减,另一方面税收机关还有应对共享经济的税收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税收政策,保证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势在必行。同时也使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能够处于国家的监管之下,有利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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