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决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囚徒困境”
——以博弈论为视角

2021-01-07 02:44邵超军
时代人物 2020年34期
关键词:囚徒困境排污权外部性

邵超军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4)

博弈理论

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在博弈的世界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参与者在博弈规则下权衡后的选择结果,于个人而言的最优选择又是其他参与者选择的前提,因此任何人都不能单独影响博弈结果。构成博弈的四个要素是:参与者、战略、信息和支付。本文以博弈论参与者要素中的企业为分析对象,以博弈论视角分析企业的环境责任及其完善建议。

博弈论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环境产生的经济学原因。产生环境污染问题的经济原因是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的动机,最终导致环境污染的“公地悲剧”。外部性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另一个原因。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当企业活动对社会产生有利影响时,由于企业承担成本且受益者无须付出代价,因此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此谓正外部性;当企业活动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时,造成负外部性的企业并不承担成本,因此企业不会付出额外的成本去治理环境污染,此谓负外部性。具有公共性的环境资源本应当由全社会共同享有,却被少数企业污染破坏,而且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没有让企业承担反而转嫁给了社会,因此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保护参与者之一企业的博弈分析。“囚徒困境”是博弈论的经典模型,对于两个囚徒来说,他们的最佳选择都是坦白,但是由于双方的招供,他们都受到了较重的刑罚。如果双方都沉默,则刑罚较轻,但是两个囚徒没有串供的机会,二人不可能都拒不交代,因此这个最优结果不会出现。我们从囚徒困境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个参与者的选择都是在博弈规则下出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但是由于参与者的选择相互影响,博弈的最终结果对所有参与者而言不是最优的,可以说个人的理性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

企业之间博弈。每个企业都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如果政府不参与其中,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企业不会增加自身成本去治理环境污染。因为如果只是一部分企业增加成本去购买环保设备防治环境污染,而其他企业搭便车不承担此项成本,则安装了环保设备的企业由于成本较高致使其产品没有价格优势而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没有安装的企业因为没有承担此项成本且因正外部性而获益。因此,安装环保设备对每一个企业而言是不理性的,这将导致所有的污染企业都不负担治理污染的成本,企业之间的博弈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囚徒困境”,最终导致生态环境恶化这个集体不理性的博弈结果。

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完善路径

制定科学合理的博弈规则是破解囚徒困境的关键。博弈论阐述了人们在博弈规则下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策略,以及这些策略在不同情况下产生怎样的博弈结果。波斯纳认为,从效益原则出发,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人们的动机而改变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选择作出有效益的行为。法律规定可以视作博弈规则,如果我们设定了想要达到的社会目标,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即博弈规则来使人们通过博弈来实现整个社会的最优结果。

环境保护激励制度。人们守法义务的渊源或根据在于:他从别人的守法中获得了利益,而他守法也将有益于别人,他的违法将损害守法者的利益。我们可以制定博弈规则使企业在治理环境污染的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目前有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排污收费的情况下,排污权交易可以使企业在必须治理环境污染的情形下减少企业达到排污标准的费用,从而激励企业治理环境污染。只有企业自己最清楚治理环境污染最低成本的方法,但由于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单方面增加成本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地位。因此,企业不愿意支付额外的成本去治理环境污染。如果改变博弈规则,允许排污权交易,排污企业便有了动机和可能性去承担环境责任,因为污染企业会根据新的博弈规则来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最优方案。一方面,如果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的费用高于排污权的交易价格,则该企业宁愿购买排污指标;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的费用低于排污权的交易价格,则该企业会主动治理环境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重新分配了污染企业的环境责任,促进了污染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实现了社会效率的提高。治理污染费用高的企业通过购买排污指标降低总成本,治理费用低的企业因为排污权交易拥有更多的资金去治理污染,最终达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

外部性内部化。前文已分析外部性是产生环境污染的经济根源之一,企业由于自身环保设备不完善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外部性内部化是化解外部性的首要思路,由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负担由此产生的成本,从而企业在生产时必然会考虑污染环境的责任风险,企业才会有动力投资环保设备,治理环境污染,使企业的生产过程符合法律的规定。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律制度就是一种激励机制,能将企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实践有生产者延伸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指以生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为消费者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环境责任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实现外部性内部化。在生产者延伸责任中,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其必须承担废弃品的回收义务。在新规则下,由于法律规定生产者必须承担废弃产品回收责任,企业都会选择采用新工艺,因为只有采取新工艺才能减少环境污染,废弃物的回收才比较容易,从而降低企业的回收成本,使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如果企业固守现状或采用落后的工艺,将会导致废弃产品无法回收,企业的回收成本大大增加。同时,该企业给政府和消费者留下不良印象,人们会认为该企业是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的企业,最终该企业的产品不再有市场占有率。因此,在新规则下,每个企业都会选择采用新工艺,增加产品的收回率,减少环境污染,进而提高企业的利润,达到环境保护的最优目标。

合作性治理促进激励相容。在环境污染的“囚徒困境”中,个人的理性最终造成了群体的不理性,参与者都不会获益,而环境污染可能继续恶化,这种博弈不会产生净社会收益,该思路没有认识到博弈双方也可以形成合作关系。假设博弈的过程十分漫长,博弈参与者就会认识到,若以长远计算,与对方合作所获得的总收益比追求短期的收益更大。长期的博弈使参与者不仅认识到他们之间的利益并非对立,而且存在一些特定的因素能使博弈双方形成利益的汇合点,博弈双方会逐渐认识到合作的好处。

在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中,美好环境是博弈各方进行合作切入点。在生态损害情形中,污染企业与政府、受害人之间存在着博弈,也存在着合作的可能性。如果污染企业积极治理环境污染,会使政府的环保政策更有效地落实,在政府中形成一个较好的印象,可能会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政府也能实现和谐治理环境的目标。对于政府而言,企业自愿治理污染会减少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财政投入,使政府资源可以用于其他公共事业。由于污染治理需要的资金巨大,无论是由政府还是由企业来治理污染,都是一项巨大的负担,而社会化有助于减轻政府和企业的负担,从而促进政府和企业合作治理污染。此外,污染企业与受害人也不仅仅是对抗关系,他们之间也有合作的可能。污染企业治理环境会受到当地居民的认可,树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在环境治理中公民也参与其中,一方面能使社会公众表达自己的关切,另一方面也能使社会公众了解环境治理面临的技术难题和困境,减少环境修复中的误解,有利于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经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博弈参与者在长期的博弈中认识到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污染企业与政府、受害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减弱,他们能够形成合作式的治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仅注重经济发展,而且注重环境保护;企业不再将排污成本转嫁给社会而获益,而是积极主动投身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社会公众不仅是生态损害的受害者,还是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

综上分析,在参与人既定的情况下,改变博弈规则和转变博弈思路,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博弈结果,环境污染的“囚徒困境”问题也得到解决。这表明,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正确的法律规则会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能使企业更好的承担环境责任,最终实现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最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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