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应对研究

2021-01-06 06:20杨玉晓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暗网犯罪行为毒品

杨玉晓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在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背景下,部分毒品犯罪借助暗网实施来逃避打击。刑事司法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把握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最新动向,准确认定、精准打击、科学预防,是刑事司法应当追求的目标。然而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与普通网络环境中的毒品犯罪有着较大不同,在暗网环境中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发生了变异,给刑事司法打击造成定性困难、管辖争议、难以预防等问题。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治理需要兼顾打击和预防,形成一种长效的治理制度,此目标非刑事司法介入不能实现[1]。以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为基础,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中出现的困境,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是暗网环境毒品犯罪问题治理中重大且现实的课题。

一、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本质及发展趋势

网络空间分为三个层次:表层网、深网和暗网。我们日常使用并通过搜索引擎能够抓取到信息的网络空间称为表层网,而搜索引擎不能轻易抓取到信息的就是深网和暗网①暗网与深网中的信息使用常用搜索引擎均搜索不到,常常混淆在一起。暗网是一种加密型网络,只能通过技术手段(特定登录软件或特别授权)才能进行访问。。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基于暗网空间的特殊性,行为发生了变异。了解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本质及发展趋势,是我们进一步开展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一)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本质

目前学界尚未就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科学定义达成共识。本文把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界定为:借助暗网来实施的毒品犯罪。这些犯罪包括在暗网空间内实施的买卖毒品犯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犯罪,强迫他人吸毒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等等。从本质上讲,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是传统毒品犯罪行为的异化,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毒品犯罪行为实施的便利性。首先,易于形成“犯罪互信”。传统毒品犯罪的制约因素一方面是国家的严厉监管打击,另一方面是毒品犯罪者之间“黑吃黑”的现象,为了确保安全,犯罪行为更多地发生在“已经建立互信”的熟人之间。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克服了这些缺陷,通过智能合约和加密币来建立起“数字信任”,当毒品犯罪行为完成时智能合约自动履行,排除人为干涉,使共同犯罪(或对合犯罪)更容易达成“信任”。其次,毒源信息获取便利。暗网空间充斥着毒源信息,这些信息在受到监管的表层网络上是无法长期存在的。毒源信息获取的便利使得毒品犯罪行为更加容易实施。最后,犯罪行为更易绕过国家监管,摆脱地域约束。暗网毒品交易将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这些加密货币被称为“暗网黄金”,只要有一个国家承认,就能在暗网上流通使用。我国虽然不承认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但是加密货币依然在流通,“货币”的通用性大大扩展了毒品犯罪实施的范围。

其二,毒品犯罪主体匿名性与犯罪行为隐蔽性。传统的毒品犯罪虽然极力隐藏身份,但在现实空间中必然通过人与人接触来实施犯罪,如果侦查措施得当,不管经历多少中间环节都可以通过下家顺藤摸瓜找到上家,或者是从上家逐步深入找到下家。然而在暗网环境中,这种侦查措施却行不通,原因在于暗网注册用户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匿名性是指访问暗网的IP地址及用户身份均被加密,信息传输的中间节点具有多样性和随机性,如果犯罪人本身的IP及身份自带某种匿名性,就把匿名性推向了极致。匿名性使得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行为与犯罪地域无法匹配,和犯罪主体无法关联,使得犯罪证据固定极为困难。按传统刑法的构成要件筛选要素,会将诸多毒品犯罪做无罪处理。隐蔽性是指用户无法随意进入暗网空间,网络搜索工具难以抓取其中的信息,犯罪行为显得格外神秘,更加容易逃避监管,毒品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等在暗网空间中大都“失灵”。

其三,毒品犯罪行为追踪和监管的困难性。对毒品犯罪的传统打击方式往往依赖于对毒品犯罪行为的日常监管和追踪,即通过日常对吸毒人员的监管来发现毒品犯罪线索,通过“资金流”和“信息流”来判断犯罪行为人与其他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联系,进而对其主观和客观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然而在暗网世界中的毒品犯罪,这两项“抓手”都遇到了困难,无法追踪和监管困难形成了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显著特征。无法追踪是指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在实施以后,所有记录均被清除,很难恢复,给本就难以发现的毒品犯罪查证带来障碍。除非毒品犯罪行为被抓个现行,否则可能面临着证据灭失的风险,而在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抓现行几乎是不可能的。监管困难是指由于目前监测工具、技术无法对暗网进行动态监督,毒品犯罪难以在实施前被发现。

(二)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

暗网中的毒品犯罪不是一个静态集合,而是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暗网并不必然与毒品犯罪等同,但却逐步成了毒品犯罪的代名词,并形成了自己独具一格的犯罪形式和特点[2]。以发展的观点研究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有利于把握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的本质,找到刑事司法治理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切入点。

1.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历史由来

毒品犯罪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在现实空间中实施的,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毒品犯罪为了逃避国家监管和打击而逐步实现了“网络化”。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暗网中的毒品犯罪逐步开始泛滥,行为的二次异化使得传统的治理方式基本失效。暗网曾被称作看不见的网、隐藏网,其产生比互联网的流行还要早一些。1970年左右,一些“黑客”为了交流需要构建了“阿帕网”之外的隐藏网络体系,用户经过授权才能进入,能从互联网上接收信息,但是互联网搜索引擎无法搜索到,也查不出使用者的网址。此时暗网在业界已经属于大多数人都知道的“秘密”。到了2003年“微软四剑客”才联名撰文向公众揭露了暗网的秘密,并指出暗网的存在可能会滋生毒品犯罪。2006年世界第一个商业化成规模以犯罪为主要业务的暗网——“农夫市场”在美国诞生。此后三年,其业务遍及美国全部州和另外的30多个国家,客户3000余人,靠提取佣金维持网络运营,年营业额突破百万美元,以毒品犯罪为主,除了不使用加密货币结算,与当前的暗网犯罪几乎没有差别。

2.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发展现状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加密货币——比特币结算。比特币是一种非国家发行、不受国家监管的虚拟货币[3]。比特币的出现使得暗网犯罪获得了“共识机制”,很容易在陌生人之间达成“信任”。创办于2011年左右的“丝绸之路”,创造性地用加密货币比特币作为结算货币,并使用一套系统的监督体系,摆脱了表层网平台的制约。此时的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除了既有的贩卖毒品,传授制毒方法、运输毒品也成了其主流业务[4]。

3.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

201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铲除了“丝绸之路”,并逮捕了其创办人。“阿尔法湾”“汉萨”等暗网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然而,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进入“新生代”的天下。位于以色列的赛博瑞公司发现,2020年3月的最后一周四大暗网异常活跃,毒品交易呈现暴涨趋势。暗网犯罪是传统黑市交易的变异,从发展趋势来看,涉足的毒品犯罪领域越来越多,从传统的毒品交易到为毒品交易提供服务再到为吸食毒品提供服务。以毒品为主要业务的暗网组建的地域也在全球遍地开花,呈现跨国性与匿名性相结合的特点。随着各国情报部门把监控重点转向加密货币,新的接力支付体系又会出现,亦会重拾发展初期的“土枪土炮”,形成新的毒品犯罪手段和老的犯罪行为并行发展的局面。

二、刑事司法应对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困境

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无国界,我国无法置身事外。毒品犯罪在暗网的环境下实施行为会发生变异。刑事司法受到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约束,与社会生活保持了一定的距离,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间。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时代的到来,留给刑事司法反应的时间明显缩短。毒品犯罪已经从互联网时代跨向了暗网时代,而刑事司法还处在应对普通互联网毒品犯罪的回应调整中。

(一)管辖权面临障碍

传统网络毒品犯罪虽然可以通过网络扩大到不同地区,但是可以通过IP地址把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相匹配,进而找到毒品犯罪的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权的争议不大。而暗网中的信息地址是加密的,关联人是匿名的,传统刑法中的管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其一,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地域管辖面临障碍。暗网中毒品犯罪单个人很难完成,往往都是共同犯罪。网上空间很难与现实空间精准匹配,常常出现一地的公安机关在毒品犯罪侦查过程中,嫌疑人被另一地的公安机关拘留的情况,甚至出现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在审判后又被异地侦查机关抓捕,因同一事实再次审判,造成管辖权冲突。

其二,暗网毒品多级犯罪管辖面临障碍。毒品犯罪往往存在上下家,通过区块链技术形成多个层级。根据我国刑法的管辖规定,如果根据一名犯罪嫌疑人抓到了下家的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这位下家犯罪嫌疑人除了参与本犯罪还参与了其他毒品犯罪,对其他毒品犯罪也可以侦查,如此形成管辖权的纵横交错,加剧了管辖权的冲突。

其三,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跨国管辖面临困境。暗网具有无国界的特点,但是管辖权是有国界的。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没有纳入公害犯罪的范畴,如果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出现在境外,受害人也在境外,我国行使管辖权不但会遇到障碍,而且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二)行为定性产生争议

随着越来越多的毒品犯罪从现实空间走进暗网空间,传统的毒品犯罪行为在暗网空间中出现变异,往往会产生诸多争议,造成刑事司法中的诸多障碍。

其一,罪与非罪认定困难。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在暗网环境中“毒赃”常常表现为加密货币。加密货币本质上是一串“数字代码”,这串数字代码有“公钥”和“私钥”组成,“公钥”随机生成,“私钥”则由个人通过存储介质保存,公钥和私钥结合才能完成加密货币的支付[5]。这种特殊的支付方式常常使刑法对毒品犯罪相关行为的认定出现困惑:一方面,由于我国不承认加密货币的货币地位,以其为对价进行毒品交易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隐藏毒品交易换来的加密货币本质是一串“数字代码”,是否构成隐瞒毒赃罪?另一方面,私钥是可以复制的,如果在犯罪被发现后,把私钥交给了侦查机关,而自己复制了一份(同样可以控制加密币)算不算“窝藏、隐瞒”?这是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支付方式的改变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困难。

其二,犯罪完成形态认定困难。毒品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其中两个重要的争议点是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未遂和既遂问题。贩卖毒品存在转移说、进入交易环节说、开始出卖说等。运输毒品也存在接受说、到达说、交付说、起运说等[6]。在暗网环境下,这些行为则发生了变异。一方面就贩卖毒品而言,已经不存在现实交易的场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场景基本不存在。贩卖者和毒品持有者分离,毒品是否转移、何时转移,什么时候算开始出卖、什么时候是交易环节,均发生变异,刑事司法的认定变得困难。就运输毒品而言,暗网空间不能与传统空间有效匹配,智能合约一旦形成,谁完成谁就可以获得报酬,这时候就存在着未遂和既遂并存的情况,一个犯罪中既存在既遂又存在未遂,传统刑法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也存在难以界定的情况。

其三,共同犯罪认定困难。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传统的刑法理论要求共同犯罪要具有相互配合的犯罪行为,主观上要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些犯罪,而且还要明知其他共同犯罪人也在实施这些犯罪。在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中,这种认定显得更加复杂。一方面,主观上共同故意难以认定。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并不认识,其实施共同犯罪往往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进行。如某甲想在网上购买毒品,他不会直接和毒品卖家联系,而是通过暗网发布相关信息“谁能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把藏在某处的箱子邮寄到××地,快递签收后支付比特币2枚”,然后通过智能合约来设定上述条件,一旦有人完成上述条件(传了符合条件的快递信息),则智能合约会自动把2枚比特币转入对方的账户。在这中间是谁实施邮寄行为、邮寄者是否知道箱子里面装的是毒品均难以查清,因此主观上的“共同故意”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共同犯罪人难以查证。暗网环境具有匿名性,信息的来源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IP地址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造成暗网空间与现实空间无法匹配,注册用户与实施主体无法匹配,共同犯罪人查证出现困难。

(三)犯罪预防上的缺陷

刑事司法不仅要发挥惩治犯罪的功能,而且要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企业合规是防止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暗网中毒品犯罪的实施离不开相关黑灰产业的支持。这些黑灰产业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快递物流、银行、互联网运营商的管理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所造成的。一是我国部分电子商务公司仍然通过地下市场从事加密货币的兑换业务,部分网上论坛依然发布比特币的收购、出卖信息,造成毒品犯罪的嫌疑人在国内就能进行加密货币的买卖和兑换。二是我国当前快递业监管措施不完善,特别是对过机安检、收寄验视、实名邮寄、实名收件等制度没有落实到位,难以承担消灭毒品流通通道的责任。部分快递行业专业检测设备缺少,从业人员“辨别毒品”知识和能力缺乏,导致大量毒品流入快递邮寄通道。三是互联网企业存在的问题。各种论坛、社区中出现的登录使用暗网的技术帖,如“如何翻墙”“如何下载使用洋葱路由”等信息,互联网企业没有进行监管和删除,导致不少青少年进入暗网,成为毒品犯罪的实施者或者帮助者。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在经营中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经营风险。合规计划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是合规仅靠企业自身难以推行,会陷入“鸡圈由狐狸把守,谁来保证鸡的安全”之困境,刑事司法上缺少对相关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导致相关企业在预防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企业的运营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

三、刑事司法应对暗网中毒品犯罪的路径

刑事司法应当发挥治理效能来应对暗网中的毒品犯罪。对于管辖问题既要做到清晰明确,又要做到规范合理;对于毒品犯罪在暗网环境中的变异,要科学定性、精准打击,保证刑事司法能够对变异的毒品犯罪行为做到科学认定,确保无“漏网之鱼”。对于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预防,要通过刑事司法激励企业合规经营,压缩相关黑灰产业存在的空间。

(一)等价解释:消除管辖权争议

虽然暗网毒品犯罪中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来源难以查证,行为与现实空间依附程度低,但是,仍然可以按照刑法中的管辖原则来实施管辖。

其一,一般管辖权的确定。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地区,则该地区具有管辖权;如果管辖权存在冲突,由先立案的地区行使管辖权;如果其他地区行使管辖权更为适宜,则可以报请指定管辖,以此来消除管辖权的冲突。

其二,共同犯罪管辖权的确定。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可能是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并存,常出现分属不同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形。鉴于目前全国政法机关已经初步实现统一的案件办理平台,各机关在立案时都应当查明本系统内部和外系统是否已经立案。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应当并案管辖,或通过共同上级指定管辖[7]。

其三,针对跨国的管辖,只要是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有一项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就具有管辖权;但是虽具备上述情形,结果没有发生在我国,且域外国家或者地区已经行使管辖权的,我国可以不行使管辖权,以节约我国的司法资源。

(二)科学司法:解决变异行为的定性

暗网绝不是一个非法之地,更不应成为毒品犯罪的“自由天堂”。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与普通网络毒品犯罪有着明显不同,因发生在暗网空间而发生异化,会导致犯罪的主体、客体、地域、规模、手法等基本形态发生大的改变。传统刑事司法对线下毒品犯罪行为的打击有着一套成熟的规则,而对于暗网世界中的行为打击则较为乏力。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刑事司法对暗网中毒品犯罪的“变异”应对不足。因此,刑事司法需要对新生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把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进而解决定性、形态、共犯等诸多问题。

其一,对变异行为进行必要解释。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具有依附性,虽然主要行为在暗网上完成,但是必然存在与现实世界的连接点,如暗网贩卖毒品必须在现实世界中完成毒品交易。这种依附性还表现在,实施犯罪行为必须通过计算机进行相关的操作。因此,一方面要认识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的本质,另一方面要仔细分析案件的相关事实,把陌生的暗网中的毒品犯罪行为和现实世界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为进行比较,进而转化成现实空间熟悉的行为,在案件事实中抽象出刑事司法规制的要素,释放出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行为的隐喻含义,将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拉近。比如,暗网毒品交易的加密货币隐匿的行为,可以把加密货币解释为“毒资”按照隐匿、转移毒赃罪定罪处罚。在暗网上开辟特定聊天区域边吸毒边交流经验的行为,与容留行为具有相当性,可以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其二,准确把握犯罪完成形态。在传统刑法中的毒品犯罪,只会存在一个行为的形态,不可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存在既遂又存在未遂,更不可能既存在未遂又存在中止。然而在暗网空间中,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改变。比如甲在暗网上采用“智能合约”要求把毒品从A地运往B地,可能同时有好几个人在按照智能合约的要求实施毒品运输的行为,当然只可能有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主体真正完成毒品运输行为而得到报酬,此时就出现了运输毒品既遂和未遂(甚至是预备)并存的情况:真正完成运输的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那些没有完成毒品运输的则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或者是预备)。此时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的理论全部按照既遂论处,以此来加重对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的惩处。对于通过快递来实现毒品运输、贩卖的,应当把握运输、贩卖毒品的实质标准来进行准确定性。对于贩卖,亦采取交付说,只要毒品实现了交付则构成既遂,只在暗网上建立智能合约协议没有实现交付的宜按照未遂处理。对于通过物流运输毒品的情形,只要实现了毒品的位移则构成既遂,反之构成未遂。通过依附现实世界的方式来处理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

其三,科学认定共同犯罪。与传统的网络毒品犯罪“单打独斗”不同,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更加青睐于“协同作战”①参见《网络犯罪大数据报告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00651.htm1,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29日。。刑事司法对传统毒品犯罪的认定存在着争议,对于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更加困难,集中表现在“共同故意”的认定上。传统刑法在认定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上常常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控制下交付等特殊的侦查手段来获取其共同犯罪的故意证据。然而,在暗网空间中这些特殊的侦查手段基本失灵。毒品犯罪的其他同案犯通过“数字信任”建立起信任关系,他们之间彼此不认识,也从未见过面,在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中对于是否有他人配合、是何人在配合一概不知,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适用面临着困难。可以把故意的程度由传统的“通谋”变为“明知”,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提供帮助的,按照毒品犯罪的共犯处理。明知要结合查证的证据来综合认定。比如,在暗网上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可以通过直接实施者运送的次数、获得报酬的多少、是否采取逃避检查措施等综合作出认定。

(三)企业合规:预防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

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发生,存在诸多黑灰产业在中间“输血供粮”,这些企业不能“一关了之”。“企业合规计划”是一个源于企业犯罪的新理念,其预防企业犯罪的有效性已被国外的理论及实践所证实,本质上是通过法律的激励,鼓励企业自觉遵纪守法,自我克制,自我管理来预防犯罪的发生[8]。

其一,企业合规建立的必要性。惩治暗网毒品犯罪只是追求价值的手段,毒品犯罪的不再发生才是治理的价值目标。对暗网毒品犯罪的惩治只是一种事后的应对行为,找到一种事前的预防行为,防止该类犯罪的发生,才是治理之道。企业合规计划能够弥补国家治理能力的不足,变国家的单向治理为国家和企业的双向治理,变依靠国家从外部推动到国家外部推动和企业的内部推动相结合,最终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暗网毒品犯罪黑灰产业经营大都是企业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在这些行业中开展合规计划,就能帮助这些企业识别刑事风险点,进一步压缩黑灰产业存在的空间。

其二,企业合规建立的可能性。一是,当前企业合规的研究是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为相关企业开展合规计划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全国部分检察机关开展了企业合规的试点,为企业合规的激励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企业内部也存在建立合规计划的动力,企业合规不仅能够防控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点,还能树立企业的形象,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在此背景下,相关企业、行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来预防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发生是完全可能的。

其三,企业合规建立的路径。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包含的要素通常可以分为技术、支付、运输等。技术要素是指为专门使用暗网所开发的各种登录程序、工具,进一步降低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成本。支付要素是指通过加密币来绕开国家的外汇监管,实施毒品犯罪的相关支付活动,通过数据建立起“技术信任”,使得毒品犯罪能够在陌生人之间开展。运输要素主要是针对快递行业而言,其为暗网贩卖毒品提供了现实的交易通道,使得毒品出卖人和买受人不见面实现毒品的位移。这些行业的关键节点和环节不仅与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紧密相连,而且相互交织,形成牢固的“产业链条”,这些行业被称为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黑灰产业”。规范这些行业的业务行为,建立企业合规计划,能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发生。

结 语

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是传统毒品犯罪在网络时代的变异。刑事司法是应对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武器”。打击暗网环境中的毒品犯罪不能仅仅停留在办理几个毒品犯罪案件上,而应该形成长效的治理机制。这就需要刑事司法对新生事物及时回应,克服司法在应对过程中的障碍,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在打击暗网环境中毒品犯罪的同时通过企业合规建立起事前预防体系,彻底斩断暗网毒品犯罪的黑色链条,预防暗网环境中出现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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