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达銳,卿 漕
(1.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2.伊犁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伊犁 835000)
网络信息技术、大数据的产生和发展,开启了人类社会利用数字、信息资源,实现由工业社会向数字社会飞越,缔造数字文明的新时代。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革新与金融创新浪潮的急剧发展,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融合不断加深,致使网络金融领域的行业构成、产品创新、金融业态模式迭代更新。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兴经济领域的出现与繁荣将滋生出大量经济犯罪空间[1]。法律规制和行业规范总是滞后于技术发展,犯罪分子打着金融创新、技术创新等旗号大肆实施金融行业内的网络黑灰色犯罪活动。网络犯罪与金融犯罪相纠合进而导致网络金融犯罪的产生。网络金融领域金融创新与技术创新迅速,加之职业规范和道德素养缺失、制度规章制定和实施滞后等,导致网络金融犯罪猖獗,非接触式犯罪特征明显。随着大数据时代发展的日新月异,网络金融犯罪风险高涨,其犯罪手段及危害结果业已呈现出行为要素多变性和犯罪行为的跨时空性、虚拟性、随机性,以及犯罪方式的隐蔽性、智能性、有组织性等诸多新趋势,致使现场勘验、证据固定、资金冻结、抓捕追赃等方面面临巨大困难,同时给侦查协作的有效开展也带来了极大挑战。但是,以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基础的思维路径、分析模型、研判工具在推进侦查协作的规范化、智慧化建设有其独特优势。
侦查协作是侦查活动中,侦查部门之间有组织有领导的联合配合与协同动作的专门活动。侦查协作有利于缩短侦查过程中的时空距离,加快侦破进程,降低侦查成本,提升侦查效率[2]。进入大数据时代,犯罪趋势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及大众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已呈现出专业性、革新性、软暴力化等特点。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时空割裂,使侦查协作工作部署和联动面临着极大的挑战。网络信息技术同金融行业的结合以及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导致犯罪形式网络化快速发展。在此趋势下,摒弃侦查协作,单纯依托某一部门、某一地区、某一级别的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无疑将会面临重重障碍。
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依旧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长期以来主要是强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作用,已无法满足犯罪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造成侦查协作体制不适应网络金融犯罪跨时空、跨部门、跨领域的作案特征。侦查机关囿于地方政府掣肘,侦查活动的开展受到行政权力制约,侦查部门机关化、行政化、随意化、事权模糊化现象严重。加之警务保障和专项经费由地方政府提供,地方领导偏见或支持不力,都影响着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转型和警务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国性公安管理体制下,诱发了侦查协作体制间闭塞现象。一方面,出现了侦查机关横向、纵向两个方面运行体制的规定。基于网络金融征信体系和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及行业内控性乏力等原因,公安系统封闭的管理体制不仅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而且容易造成横向联系不足的问题[3]。无偿协作原则是我国各级、各地区侦查机关长期坚持的有关侦查协作请求的一项重要原则。实务中,被请求公安机关基于其长期存在警力不足、资金紧张、协作成本高昂等现实问题的考量,消极作为,极力排斥侦查协作。甚至以案件多、任务重、时间紧、业务不精通等理由拒绝提供侦查协作。调查发现,侦查机关内部仍然存在严重的“人际关系型”协作、领导命令而进行的“机械任务型”协作。侦查机关内部协作尚且无法有效开展,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协作请求更是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对警察职能专业化区分的同时,无疑造成各警种、各部门之间无形的封闭和割裂,侦查协作效率的提高更是无从谈起。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呈现出来的罪名多样、领域广泛、破坏性强等特征,现行的“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导致侦查中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异地追查困难、信息互通级别低,常常出现犯罪集团打击不彻底、证据搜集不完全和管辖权越位等问题,致使侦查效率达不到预期目标。
一是,特定信息系统开发社会依赖性高[4]。对于海量且多样的数据资源,目前仅仅建立了侦查机关内外各自独立的、失衡的、片面的、分散的数据库,极少联合多部门进行常态化信息交流、互联互通、数据分析等信息共享和增值活动。对其技术层面研究发现,开发功能强大、多方使用、容量庞大的网络金融信息索引系统,离不开政府、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深入合作及资金投入,长期的单向合作环境,使得此项工作收效甚微。实务中,公安机关由于缺少信息共享系统开发的专业型技术人才,常进行社会工程项目招标,依靠企业或科研院所完成犯罪信息分析软件的开发,并未在人才吸引、软硬件设备和平台开发、使用、维护上占据主动,具有极大的专业技术依赖性。同时,当信息系统出现运行或使用问题时,无法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极可能造成信息数据丢失、分析研判错误、数据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因此,统一的信息分析系统建设亟须重视,才能更好应对网络金融跨行业、跨地区的犯罪问题,保障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及时迅速、全面高效。
二是,信息孤岛致使互联共通平台缺失。汇聚庞大而全面的数据是开展侦查协作的基础,其作用愈发重要,及时而高效的信息数据互联共通亦是如此。如果收集数据资源不及时、不全面,那么大数据侦查协作的有效开展将面临重重障碍[5]。现如今,侦查机关及社会组织大数据意识显著增强,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数据存储系统和检索分析平台。然而,出于保密需要和使用权限申报审批流程繁琐,系统的作用仅仅是内部传递,信息孤岛现象愈发突出。信息孤岛的存在总体而言是技术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技术上,各个行业、部门和机关彼此间互相试探和保留其获得的犯罪或非犯罪数据,阻碍了数据分析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制度上,受各种主观利益和保护主义驱使,各级侦查机关各自建立的数据库普遍存在使用权限层层审批、可检索内容不全甚至无权使用的状况,违背了大数据战略建设宗旨和目的,信息交流互通极大受阻。
侦查逻辑思维是侦查协作人员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技能。不论是传统侦查还是大数据侦查,侦查思维在案件侦办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侦查人员利用类比思维,分析若干起已知刑事案件与某一特定刑事案件的相似属性,进而推出此类案件可能还存在的其他相似属性[6]。面对犯罪新技术、新模式、新特征,不少侦查人员出现回溯性思维定式,面对新型犯罪案件极易在侦查逻辑上产生排斥性、单一化、不全面的情况。侦查思维一旦形成便很难轻易改变,需要通过外在客观因素冲击和自身主观克服才能够转变。
侦查工作中大多数侦查人员极易陷入反向倒推、因果关系等常规论证思维。推崇办案经验、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由案到案等思维习惯,从所掌握的“实体”证据入手,形成犯罪证据和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思维回路。看似逻辑思维缜密,实则不然,传统以因果关系等思维定式主导的俯视型侦查思维,在面对网络金融化诱发的创新性金融业态和交易模式上,从网络金融服务渠道获取线索和证据极易出现路径上的无序性。以传统回溯性侦查逻辑思维研判网络金融犯罪这一“事后行为事实”和“持续行为事实”相结合的案件,极易使案件协作陷入“死局”,甚至旧案未破、新案又起。此外,因果关系、由案到人、经验主义等各种侦查思维的使用因人而异。侦查理念的较大差异使得侦查协作人员难以达成共识,如何保证侦查人员统一协作值得关注。
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所缺乏的协作意识、数据意识、整体意识、创新和学习意识等侦查素质成为阻碍侦查人员面对网络金融犯罪新形势和侦查工作变革开展侦查协作的重要因素。针对网络金融犯罪隐蔽性、虚拟性、智能性、专业化和犯罪信息数据化等特征,目前大多数侦查人员缺乏搜集、识别、分析、提取、保存和使用数据的能力,数据意识欠缺,不能揭示案件本质和规律。协作层面停留于“人际关系”或表现于法律意识上,未能很好地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打破时空限制进行网上协作办案。此外,面对涉及多领域的犯罪手法,常孤立、分散看待问题,不能辩证、整体性分析事物本质,不及时学习他人成功案例或咨询专业人士,故步自封。针对全新的犯罪形式,还存在利用互联网开展侦查协作意识不强、惰性思维突出的人物因素。现实中缺乏的不是可供收集的数据,也不是数据收集的手段,而是收集数据的意识[7]。侦查素质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机关的工作,实战中面对一些难度大、证据少、成本高的案件,侦查人员主观抑制性意志会迅速上升,人体注意力和专注度下降,与此同时,侦查人员需要从庞大且价值密度低的数据中识别和筛选出能满足侦查破案需要的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工作强度极大。大数据的核心就是挖掘出庞大数据库独有的价值。信息数据的筛选过程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关键和隐性数据的识别过程。目前,侦查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数据发现的现实需要。当获取或接触到的数据指向犯罪线索或突破口的关键证据时,协作囿于数据意识能力的欠缺很可能出现遗漏,从而导致取证时机丧失以及嫌疑人逃避侦查。
一是建立侦查协作主体独立地位。独立的侦查协作空间、较少的非警务和行政性活动能够大幅度提升侦查机关的协作效率和工作热情。淡化侦查机关行政化色彩,改变长期以来“以块为主”的组织结构弊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预防、打击和惩治犯罪的专业性、独立性职能。保障好打击网络金融犯罪专职侦查协作部门的办案经费独立、人员组成固定、机制规程科学、指挥决策优先,在保证侦查协作有序的基础上减少行政性审批流程,给予侦查人员高度的行动自由权。
二是建立各级侦查机关网络数据库协作渠道。网络金融犯罪跨越空间、实施广泛,其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分布于全国各省、市、县的现象极其普遍。为提高各级或异地侦查协作主体使用公安内部数据库的内通性和交互性,在侦查协作主体间建立往来有序、互通互联的数据库绿色协作渠道的任务紧迫。在此网络高速路中省去行政性的繁冗审批,直接进入全国各级侦查机关数据库浏览、提取和分析特定犯罪案件数据,进而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对异地侦查协作及时性的影响。充分实现好、利用好大数据网络交互的优势,减少侦查协作中遇到的主客观障碍因素。
一是打破信息孤岛,深挖数据潜在价值。信息资源在消耗大量警力、物力、财力后,存在数据采集上浪费、存储上浪费和数据价值低下情况。侦查机关应积极同政府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合作,尤其是加强同国际风投性金融公司和评估公司的合作,发挥外部力量的数据综合分析、未来趋势预测和犯罪热点监控等强大辅助功能,防止网络金融风险演变为网络金融犯罪,进而避免信息孤岛,防止在信息资源的使用方面发生“马太效应”。数据的根本价值无外乎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和现实目的。现阶段,网络金融犯罪的犯罪数据源和证据大部分被记录在侦查机关外部数据库中,应建立“备忘录”形式的内外合作模式,扩大数据使用率和有效性。
二是侦查机关主动开展外部协作。目前,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亦存在警力保障不充足、资源配置不平衡、数据信息不全面等现实困境。基于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和网络金融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点,政府金融部门、社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要排除过去“各司其职”“各自为政”的封闭式运转模式,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发挥各自领域的独特优势力量。侦查机关要集中社会化的数据资源,设置专职管理、分析和联络人员。主动搭建同政府金融部门、社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的协作联动平台,开展网络金融技术、数据分析技术、数据资源交换合作,提高侦查协作效率。要着重进行采集、筛选、分析相关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在关键数据掌控方面的优势,并对其进行数据可视化分析,同时适当共享侦查机关内部数据。利用政府外金融机构和网络企业先进的、专业的网络金融痕迹追溯管理、分析传输技术,寻找可疑情况并及时掌握未发或将发案件的犯罪热点和敏感痕迹源,发挥好大数据技术在预防网络金融犯罪层面的价值。
三是建立综合性大数据侦查协作平台。以相关性、非结构化处理网络金融犯罪数据为基础,在获取、写入、清洗交叉犯罪数据信息的同时,构建金融行业、互联网行业存储独立的数据系统,简化检索程序,实现毫秒级数据分析。在大数据综合性协作平台建立区别于传统数据分析的大数据分析方法,使平台能够利用高效的算法、模型,完成全体数据的可视化分析,充分实现协作价值、数据价值、平台价值。此外,可将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交叉节点视为综合性大数据侦查协作平台运行焦点,保证平台不间断运行。大数据平台以基础数据算法建构数据模型,平台会将正常交易痕迹、反常交易痕迹、敏感交易痕迹进行比对,反馈给侦查人员,实现未发案件预警或预测,便于侦查人员对涉及网络金融犯罪的关键证据、完整数据和专业知识向相对应的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无间隙、一键式、零接触发出侦查协作请求或通知。要符合协作制度、基础数据库、人才智库、各部门联动的建设实际,促进涉及网络金融行业的大数据信息整合,推进高水平协作平台建设,建立内外主体间的信息交互机制。同时,要对协作平台进行实时监测、维护与升级,避免发生故障和漏洞。注意公安保密数据和金融类机密泄密的可能性,保护好平台内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避免次生性金融犯罪发生。开展大数据技术线上运行的综合性大数据侦查协作指挥调度平台,同时也包含线下网络技术、网络金融专家鉴定和咨询制度,建立起跨部门、跨行业,共享、共建、共治的网络金融行业监管平台系统,提升侦查机关正确区分网络创新、技术创新、金融创新与网络金融犯罪,提升其识别和打击犯罪的能力。
大数据时代网络金融犯罪侦查人员,不仅要具备通视性侦查思维,更应在犯罪证据和线索数据化浪潮中掌握数据思维、协作思维、整体意识、学习和创新意识。第一,运用大数据思维协作。熟知对规模庞大、纷繁复杂数据群进行采集、整理、清洗、分析、传递和反馈的流程,建立完整的数据挖掘逻辑。对于关键数据要有认知上的敏感性、分析上的全局性、运用上的准确性以及数据共享意识。第二,树立大数据协作意识。根据网络金融犯罪跨时空作案和大数据时代开放性特性,极力排斥“人类社会性”协作观念,淡化“人际关系”协作方式,开展合法、科学、高效的侦查云协作,打破体制壁障。第三,强化学习和创新意识协作。依托大数据学习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等多元形式的学习、交流和培训活动。保持终身学习的习惯和意识,加强对网络金融犯罪侦查协作方法的学习和创新,以应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注重打造与时俱进的侦查协作队伍和侦查工作方法,树立依法协作观念,促进侦查协作工作健康发展。第四,培养整体协作思维。对于网络金融犯罪在专业、行业、技术、人群上引发的数据多源性,侦查人员必须具备全局性协作思维,在短时间内拾取并处理多源的、繁杂的数据群,深挖数据价值和线索信息。整体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取证思维要有整体性,对于网络型犯罪案件,需要多关注虚拟世界的数据集群又分散、隐蔽又明显的对立统一属性。二是要还原案件事实的整体性,通过全方位取证得到实体世界和虚拟世界结合的证据链,可以还原犯罪分子整个作案过程完整活动轨迹,侦查人员要认识到犯罪必定留痕这一事实,通过对大数据关联挖掘、分析研判,还原案件全部事实。三是协作行为、范围要有整体性,开展此类犯罪案件协作,整体性的行为和协作范围不能局限于各级侦查机关内部及其划分的刑侦、经侦、网侦、技侦等不同部门或者警种之间,应开放政府机关与社会机构内外协作渠道,极力争取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和科研院校等专业支持和科学协助,避免侦查僵局出现。
随着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入实施,为顺应大数据时代网络金融犯罪形势要求,侦查人员数据采集、识别、分析意识提升势在必行。由于网络金融犯罪方式层出不穷,侦查协作人员对于网络金融领域专业性知识不是知之甚少就是无法鉴别或掌控新出现的犯罪手段。为此,一方面要强化公安院校专业人才储备,培养大数据和金融复合型人才。积极主动培养大数据和网络金融人才,满足打击网络金融犯罪需要和提升公安大数据作战水平。不断从海内外科研院校、企业机构中引进研究大数据或熟知网络金融的技术人才,从根源上解决此类人才短缺问题。校局合作机制有利于公安院校同公安实务部门协调发展、优势互补,是实现公安教育创新发展的新模式[8]。开展公安院校、普通高校大数据人才和金融犯罪人才校际联合培养、校局互动与对口就业试点工作。这样,在大数据技术和金融知识人员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既满足侦查协作中专业人才缺失问题,也能够借此机会寻找现阶段我国在公安大数据战略建设和对口型案侦人才培养方面的误区,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数据分析能力,促进犯罪痕迹数据分析和赃款追回工作改善。另一方面,注重专门队伍实战培养,全面提升侦查人员能力、意识。其次,针对网络金融和网络信息技术的专业知识,定期开展涉及此类犯罪案件的技能知识专家交流会、培训班,提升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犯罪环境、手段和方式的感知度,使其能够在数据分析中鉴别网络、金融层面创新同网络金融犯罪。
大数据浪潮和网络金融模式拓展使得侦查协作行为、模式和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内外联动侦查协作机制完善、智慧型侦查协作平台建立、数据信息孤岛打破、大数据和网络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等角度,突破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金融犯罪案件侦查协作困境,以适应犯罪数据源社会化趋势下预防、打击和惩治此类犯罪的时代要求。然而,侦查机关对于大数据技术应用和依托网络金融模式进行犯罪活动的认知和掌控仍处于初始阶段,许多问题亟须解决。如何识别并解决犯罪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交叉并存问题;如何适应网络金融犯罪抽象化发展趋势;如何实现侦查协作的规范化、智能化、高科技化以应对网络金融犯罪深隐性、离合式犯罪形式;如何使用大数据技术发现网络金融犯罪案件、寻找线索和固定证据等,是跨时空侦查协作面临的新挑战。构建我国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金融犯罪多行业、跨部门、全方位、深层次侦查协作模式,对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