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强
(开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开封 475000)
对生猪实行待宰静养制度,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也是农业部门的监管重点。待宰静养,关乎着猪肉质量安全,同时对打击遏制生猪注水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生猪从养殖场运往屠宰场的过程中,经过长途运输、风吹日晒、冷热交替、道路颠簸等各种应激反应,机体会产生各种生理应激,体内产生激素、毒素等,从而引起生猪应激综合征。
猪发生应激综合征时,常因神经和内分泌功能紊乱而引起各种损害性病变,甚至导致突然死亡。应激会对生猪品质造成极大影响,增加PSE 肉的产生,影响肉品品质,同时对人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生猪进场后,通过落实待宰静养制度,生猪能得到充分的休息,机体各项机能逐步恢复正常,体内应激产生的肾上腺素、毒素等有害物质慢慢消化代谢排出体外,生猪肉品品质得到有效控制和保障。
通过严格落实待宰静养制度,在场外注水的生猪经过静养,水分将充分代谢排出体外,能够有效遏制场外生猪注水行为,也是当前打击注水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其中包括对待宰静养的规定。对于不落实待宰静养制度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对企业罚款2万~5万元,对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 000~1万元罚款。
关于待宰静养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6.2.4规定,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即将制定出台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关于生猪宰前管理制度中也明确要求规定停食静养等内容。针对静养时间的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推荐性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其中4.2 规定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 h,由于《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直接引用,因此具有强制性。
待宰静养制度普遍存在落实不到位问题,根据调研及了解情况,很多企业不愿意落实静养规定,往往在生猪入场后,直接就进行屠宰。主要原因是由于静养时间越长,生猪掉重现象严重,影响毛猪利润,因此往往选择进场就屠宰,所以当前生猪屠宰企业普遍存在待宰静养落实不到位问题,对于肉品品质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对生猪待宰静养的规定不够明确,虽然《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里明确要求落实静养,但是对于静养时间没有强制性的约束,而之前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也已于2017年废止,因此对于生猪待宰静养时间的规定,只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里有体现,而《操作规程》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只有企业采用后,才具有强制力。因此关于静养时间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对于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执法开展过程中带来很大困扰。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生猪待宰静养制度,尤其是要明确静养时间要求,建议即将制定出台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里明确静养时间要求,清晰界定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依法落实、执法有据,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针对生猪屠宰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召开宣介会、开展培训班、集体宣誓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关于生猪屠宰待宰静养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要求和典型案例等,督促企业落实生猪待宰静养制度,主动承认责任,自觉履行义务,不断提升企业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建议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巡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突击暗访、监督巡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等活动,针对屠宰领域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实施集中治理、专项整治等行动,综合利用宣传、警示、教育、整改及处罚等相结合的手段,督促企业履行待宰静养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猪肉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