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嵩
(商丘市动物检疫和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 商丘 476000)
认证可以理解为一种信用保证形式,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定义,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如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包括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产品认证包括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食品质量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体系认证包括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乳制品HACCP等,服务认证有绿色市场认证等。截至目前,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共有180家,有效认证证书12万张。
行政许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兴办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要首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交易运输等等,都属于行政许可类型。
一是强制性不同。认证行为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属于企业自愿行为。而行政许可是强制性行为,不经过许可,不得从事某项活动。二是实施主体不同。认证机构是经国务院认证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的机构。而行政许可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三是标准程度不同。认证行为一般条件和要求都比较严格,比行政许可的门槛要高,而行政许可是从事某种活动的最低标准。四是目的意义有所区别。行政许可是企业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否则就构成违法,而认证行为是企业为了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知名率,使得企业的规范化、安全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
认证与行政许可,前者是企业自主行为,后者是政府行为,能够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能够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和政府管理能力,政府通过行政许可,设定一个最低门槛,企业通过一系列认证行为,不断提升能力,加强管理,提高标准化水平,并能很好的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因此,企业认证行为能够作为政府管理手段的一个有效补充,也是社会化管理的一个重要角色。
一些地方对认证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理解不到位,认识有偏差,一些企业不重视产品质量、人员管理和制度落实,盲目进行各类名目繁多的产品认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忽视了企业规模、未来规划、市场方向与认证行为的联系。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对两者混淆不清,导致在监管时,抓不住重点,没有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出现错位、越位的现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各类产品认证活动,政府要做好指导推荐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实效。对于一些重要的认证活动,如HACCP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ISO9001 质量关系体系认证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甚至提升在国际贸易上的优势,同时,还能起到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整个行业水平。
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体系要求,严格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管理,对于不再符合有关许可条件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及时撤销许可行为,对于构成违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要统筹协调好两者间关系,在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认证行为的同时,要严格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同时,随着企业认证活动的普遍性,整个行业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政府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条件的调研讨论,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为不断调整行政许可条件出谋划策,适时提高准入门槛,从而推动整个行业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