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等规定,日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14年4月2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并公布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公告〔2019〕21号,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认监委2012年第2号公告、2012年第21号公告、2014年第24号公告、2015年第21号公告、2016年第9号公告、2017年第42号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废止。同时,自新版《规则》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同时不再受理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且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证书期满自动失效;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其产品有效期内使用相应认证标志。(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