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德
摘要:国力不断强盛,人民的物质生活获得了极大满足,这本应推进青少年身体素质的提升,但是其身体条件却越来越差,此状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小学阶段,体育课程设置的初衷便是培养学生体育技巧、提高身体素养以及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并且体育是素质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体育教学应该受到学校及教师的重视。小学生群体具有旺盛的探索欲,为此,教师应加快研究小学体育趣味性教学策略的步伐。
关键词:身体素质;小学阶段;体育课程;趣味性教学
中图分类号:A 文献标识码:A
体育作为教学进程中唯一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是锻炼与提升学生身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教育未充分深入,教师及学生忽视体育课程教学,从而进一步阻碍了学生身体素质发展。小学体育无法实现充分教学的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学生参与度低,课程教学形式以及学生身体素质差,导致其参与体育活动的意愿较低;其次,教师在讲解具有一定难度的知识时,讲解不到位且展示不充分,所以学生无法全面掌握体育技巧,严重还可能有损学生的身体健康;最后,学生参与体育兴趣较低,因为体育课程需要耗费较多精力,若此时教师课堂刻板,便会持续降低学生兴趣。为此,教师应积极探索小学体育趣味性教学策略。
一、运用游戏形式,引导学生参与
游戏需要参与者才可有效推进,其可在展现较强趣味性的基础上有效调动参与者的热情,促使其集中在游戏进程中。针对学生对体育课程兴趣较低的情况,教师应合理运用游戏,以保证学生主动参与其中,从而为课程教学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为此,教师应选取合适游戏形式,例如:教师锻炼学生的弹跳力时,首先,教师选择蛙跳这一形式,既可有效提升学生的弹跳力,又可锻炼学生的耐力与持久性;其次,在蛙跳练习时,教师开展比赛活动,分为个人赛与小组赛,个人赛是教师设置十米的距离,最先到达重点者便为胜者,小组赛是将班级内学生按照其身体素质进行均衡分组,小组最先完成“五米往返蛙跳”比赛的为获胜者,由此运用游戏的趣味性有效吸引学生兴趣;最后,教师对个赛与小组赛中获胜的个人以及小组给予奖励,激发学生的满足感与成就感,并且鼓励其他学生,引导其积极参与下次活动。由此可见,运用游戏形式贴合了小学生群体特点,可引导其高效参与课程教学中。
二、善用媒体资源,增强课程展示
在当前体育教学中,教师多采取技巧讲解、动作演示、要求学生自主练习以及考查学生掌握情况的教学步骤,虽然可稳步推进教学活动,但是部分体育技巧无法实现边演示边讲解,学生无法充分掌握体育技巧。媒体资源具有强大的展示功能,若将其运用至体育教学中,便不再需要持续性的动作演示,教师仅需针对讲解即可。为此,教师应善用媒体资源,例如:教师在讲解“篮球上篮”这一动作时,首先,教师运用幻灯片的动画效果展示上篮动作的拆解步骤,促进学生从细节处掌握动作要领;其次,教师播放上篮动作的慢放视频,学生可在观看中掌握连贯性动作,并且视频形式可以有效激发学生的参与兴趣,引导学生将注意力集中在观看视频过程中;最后,教师带领学生来到篮球场,要求其结合观看的动画以及视频,在回想动作要领后,开展自主实践活动。由此可见,教师在讲解具有难度的体育动作时,善于运用媒体形式,可以有效增强课程展示性,从而可在调动学生热情的基础上提高讲解效率。
三、融入趣味元素,激发学生兴趣
小学生群体处于探索世界的启蒙阶段,其对于趣味性的追逐是这个年龄段群体的天性,为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在教学过程中融入趣味元素,从而有效激發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推进教学活动的开展。例如:教师在教授“排球垫球”动作时,首先讲解动作要领,并且要求学生开展自主练习活动,在实践中掌握技巧;其次,教师将班级内划分为六人一组,要求每人为自己起一个“代名”,随后开展“垫球接力”活动,要求学生将球传给他人时,必须准确喊出其“代名”,并且接球者在接到球后要说出“××接到球了”,未成功喊出名字或者未接到球的人被淘汰,由此既可锻炼学生的垫球技巧,又可培养学生的反应速度以及专注力,同时还可为枯燥的课程环节增添趣味性;最后,教师将每组最后的优胜者集合在一起再次开展活动,其余学生从旁观看学习垫球技巧。由此可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增添趣味性元素,有助于推动学生主动探索课程内容,从而促使其在亲身实践中被激发学习兴趣,进而推进趣味性课堂的构建。
综上所述,首先,青少年体质的不断下降已经成为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并且教育各方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推动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其次,小学体育教学进程未充分发挥其有效性,未对学生体能提升产生积极推动作用;最后,小学生群体对趣味性的追逐是根源于其天性的,解放天性是小学体育的重要任务。为此,教师应正确认识学生体能现状以及体育教学现状,充分发掘小学体育课程的重要意义,针对小学生群体特点,构建趣味性课堂。
参考文献
[1]董霞.促进小学体育教学趣味化的策略[J].新课程研究旬刊,2016(5期):47-48.
[2]赵彩霞.浅议小学体育趣味化教学策略[J].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2017(6):2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