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存霞,陈 华
随着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阶段,经济增长速度换档回落,传统产业相对饱和。新世纪,科学技术等智力成果在经济增长中的份额越来越大。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指出,“在我国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并将其作为我国的国家战略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大力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创新型国家,必须在国家战略层面大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运用以及管理水平。”首次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纲要》。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民众知识产权意淡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时有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新形势下,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成为重中之重。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审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让其承担不利后果,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它包括通过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的方式,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和行政诉讼纠纷案件,其中民事审判占主体地位。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司法层面,通过国家最权威的司法机关打击侵权行为,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激励人们大胆创新。
当今世界的国际竞争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引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智力劳动成果,使其享有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孵化。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经过30年的努力,已经构建了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稳步提升,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通过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源源不断的动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从司法途径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我国建立了两种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一是通过司法途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审判;二是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通过互为补充、互相配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形成了我国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其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用表格的形式,总体介绍2015年至2019年国内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
表1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统计表
表2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计表
从表1与表2的这些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1)我国公民自觉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件迅猛增长,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更加明显,案件数量不断增多;2)我国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显著,审判质量不断提高,案件审结率稳步上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3)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比最高,其次为行政案件,最后为刑事案件;4)2015年我国加大刑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急剧下降,从2016年至2019年,刑事案件小幅稳步增长。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卓有成效,但是与TRIPS协议相比较,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存在不少问题。
行政处罚与司法保护各自为政。由于部门利益等因素考虑,行政机关对于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往往一罚了之,并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罚代刑”时有发生,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作案成本极小,危险系数上升。有时候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查的过程中,缺乏专业性指导,往往贻误了案件的取证时机,即使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由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司法机关往往需要重新取证。
当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以民事案件为主,刑事案件占比较小。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于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失认定标准过于严苛,侵权赔偿数额取决于:一是侵权行为人的非法牟利利润;二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二者难以准确计算,而权利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需要付出昂贵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等,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最后赢了官司往往得不到多少赔偿。刑事处罚是司法处罚中最严厉的制裁方式,能够更有效地震慑侵权行为人。但从2015—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白皮书的数据中看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占比较少,当前主要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极少能定性为刑事案件,导致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无所畏惧,有恃无恐。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按照我国法院的审判设置,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刑事案件由刑庭审理。这种司法保护方式与国际上许多国家采取的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化、专门化审理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不能更高效、更公正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
从表1中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的完善,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增强,国内知识产权纠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日益增多,这对知识产权司法人才提出了数量与素质的双重要求。我国法院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知识产权相关人才更加缺乏。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我国目前的法学院校中,知识产权法仅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开设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院校极少。在法官的任职资格考试中,知识产权法占比极小。我国2019年知识产权案件受理48.17万件,比2018年增长了44.16%。案件数量猛增导致审判人员工作压力与日俱增,审判力量匮乏。
为更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建议。
按照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须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在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司法机关综合运用刑事处罚和民事制裁的手段,多措并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依法严惩侵权行为,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老字号、驰名商标案件审判工作。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以市场价值为导向,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升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当严重,具备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据相关刑事法律严惩,以维护市场良性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了知识产权纠纷需要很强的专业性法官。我国亦启动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尝试,在2014年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成立了3家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三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专门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但大部分地区目前的审理机制,还处于“三审分立”的状态。从3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尝试来看,“三审合一”的模式优于“三审分立”的模式,通过调整法院的内部人员,对现有的司法资源进行整合,达到一个专业化、集中化并且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殊性的司法机构,从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复杂性、新颖性,对于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要求极高。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审理法官。对此,我国可以参照借鉴德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德国设有专门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的任职要求:
1)具备法官任职资格;2)通过某领域技术或者自然方面的国家级或者学院级考试;3)在相关领域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技术法官的设立,有效地保障了对知识产权纠纷中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促进了裁判标准的统一,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日本于2005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由上诉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这种做法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知识成果。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成功经验,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现有的法官中,抽取有技术背景的骨干力量形成一支专门的队伍,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专门培训,以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需要。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向社会招募有技术背景的陪审员作为补充力量。另外,国内政法类院校应扩大知识产权专业的招生,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案例分析,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为知识产权司法队伍输送新鲜血液。
当今社会是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世界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再依赖于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更多地是科学技术、创新能力的竞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作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多次被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树立和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让创新者积极投入到研发事业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创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