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玉龙 梁启飞 张效源
中图分类号:G80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21)11-115-03
摘 要 本研究通过对参加“剑鹰-2016”竞赛运动的队员进行身体机能变化情况监控,从而研究参训学员的整体机能水平情况,检查比赛科目设置、训练量与强度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研究结果显示,A、B组参赛队员身体机能状况较好,课目设置较合理;B组通过障碍等课目运动强度明显要高于A组的水上课目,应适当调整课目内容,增加间隔时间和运动饮料的摄入;A组参训学员握力下降明显,B组学员背力下降明显,应分别针对目标肌群进行强化练习。
关键词 身体机能 监控 技能竞赛
“剑鹰”军事技能竞赛是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由海军航空大学主办,全军院校、海军部队参加的,以海滩、海面、海岛竞赛科目为主,兼顾陆上科目的军事技能竞赛活动机制。其目的是依据海战场环境设置实战化训练课,推动军事基础教育训练向实战化转型,引导学员军事技能素质向作战技能转化,培养学员的军人血性,为建设强大海军服务。
“剑鹰”军事技能竞赛竞赛内容立足于部队平时训练有需求,未来作战用得上的课目,更加突出海军军兵种特色和海军航空兵兵种特色,充分融合海军、海军航空兵职业素养需求[1],竞赛共设置帆船、水上救生、海上着装游泳、通过海上障碍、舢舨、通过陆上障碍、武装泅渡、抢滩登陆、手雷投掷、自动步枪射击、手枪射击、野战救护与防护、目标搜索、指挥能力挑战14个课目[2]。各課目均以实战为背景设置,竞赛全程约36h,不分昼夜,不避风雨,连贯实施,是一场体能、智能、技能和团队协作、指挥决策能力等方面综合素质的大比拼,比赛强度、难度都比较大。
一、研究目的
“本研究在比赛前(相对安静状态)”、“比赛后即刻”两个时间点对参赛学员的身体机能进行监控与测评,通过两次数据变化来描述参训学员在不同运动负荷刺激下机体发生的适应性变化,并以此来评定运动负荷的大小。其主要目的是评估参训学员的身体机能水平,并通过参训学员的身体机能水平变化情况,检查比赛课目设置、训练量与强度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对象与指标
(一)研究对象
在本次参赛队员中,随机抽取58名,分为两组,其中A组33人,B组25人;A组参赛项目主要为水上项目,B组参赛项目主要为陆地项目。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测评方式,测评指标包括两大类,一是主观指标,即主观感觉疲劳程度(瑞典生理学家Borg,RPE量表)。RPE是运动中个人的适应能力水平、外界环境影响、身体疲劳情况等的整体自我感觉,该量表包括6~20个级别,数值越高表示自我感觉越累;二是客观指标,包括心率(桡动脉、脉搏指触法)、肺活量(电子肺活量计)、握力(电子握力计)、背力(电子背力计)、视觉闪光融合频率(亮点闪烁仪)、血乳酸等。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身体质量指数(BMI)是以相对身高的体重,来衡量体重是否超重或过轻的常用指标,同时也是评估健康体适能的有效指标。在本次所有测评前期,先取得了所有参训学员的BMI,数值为22±2,属正常范围(正常范围18.5~24),说明学员不存在由于过度训练而导致的体重下降等情况。
(一)RPE
A、B两组所在参训学员的RPE级别为15.7±2.3,表示参训学员基本都有“非常吃力”或“很累”的感觉,有部分学员表示有头晕、发热或特别热、手臂酸痛、浑身无力等症状,有的甚至需要短暂歇息后才能正常行走,这与当天的高温、高湿环境有关,同时也说明了比赛的负荷强度较大(图1)。
(二)心率
心率(HR)是反映运动负荷强度的客观有效指标[3],A、B两组所有参训者安静状态下HR为(70.4±8.2)次/分,赛后为(129.5±26.7)次/分,呈明显升高趋势(P<0.01,如图2),说明两组比赛项目强度都很高,对参训学员的身体机能刺激较强烈。其中,A、B两组赛前HR处于同一水平,但A组赛后平均HR增加41.0次/分,B组赛后平均HR则增加86.4次/分,B组增长幅度要明显高出A组(P<0.01,表1),说明B组科目负荷强度更大。
表1 参训者赛前、赛后心率(HR)比较(次/分)
HR均值 赛前 赛后 升高值
A组+B组 70.4±8.2 129.5±26.7** 59.1±27.2
A组 70.2±9.5 111.2±9.1** 41.0±11.6
B组 70.7±5.8 157.1±19.4** 86.4±20.1▲▲
注:赛前、赛后比较,**为P<0.01;赛后A、B组间比较,▲▲为P<0.01
(三)血乳酸
乳酸是机体进行大强度运动时,体内糖原进行无氧代谢供能的产物,可以反映负荷强度的大小。赛前血乳酸为(2.2±0.8)mmol/L,赛后则明显增高至(3.7±2.8)mmol/L(P<0.05,图3),说明比赛强度很大。
(四)肺活量
A、B两组参训学员在比赛前相对安静状态下的肺活量为(5287.8±665.9)ml,相对肺活量为(76.2±8.0)ml/kg,二者均高于正常成人范围(男子肺活量约3500~4000ml,相对肺活量62ml/kg),有的学员肺活量甚至接近于7000ml,相当于高水平运动员的水平,说明参训学员平时训练效果非常明显,肺通气机能良好。
表2 参训者赛前、赛后五次肺活量比较
赛前 赛后 变化趋势
第1次(ml) 4969.6±660.7 4852.3±617.2 ↓
第2次(ml) 4965.5±892.2 4908.8±686.1 ↓
第3次(ml) 5100.6±605.3 4931.3±625 ↓
第4次(ml) 5087.6±655.7 4981.0±632.5 ↓
第5次(ml) 5129.6±639.0 4973.4±642.5 ↓
相对肺活量(ml/kg) 76.2±8.0 72.8±8.2 ↓**
注:赛前、赛后比较,**P<0.01
参加比赛后,所有参训学员肺活量降为(5128.1±618.3)ml,相对肺活量降为(72.8±8.2)ml/kg,与赛前相比均出现明显降低(P<0.01),说明学员呼吸肌较赛前出现疲劳状态,肺通气功能降低。连续五次肺活量显示,与前面4次肺活量相比,赛前第5次肺活量值增加,表示学员呼吸机能能力强,身体机能处于良好状态;而赛后第5次肺活量出现降低,说明呼吸肌处于疲劳状态,学员身体机能恢复不佳(表2)。
(五)握力与背力
A、B两组参训学员在赛前相对安静状态下的握力为(52.6±8.2)kg,赛后下降为(51.1±6.6)kg,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3)。其中,63%的参训者出现握力降低,下降5kg以上者达21.1%,其中A组握力下降较明显,这主要与舢板科目使用臂部較多有关;两组参训学员背力赛后较赛前也明显降低(P<0.05),其中,39%的人背力下降超过10kg,且B组下降明显。
表3 参训者赛前、赛后握力比较(kg)
组别 握力 背力
赛前 赛后 赛前 赛后
A组+B组 52.6±8.2 51.1±6.6* 130.8±15.3 126.9±13.9*
A组 52.6±8.3 50.1±6.4 127.9±12.3 124.7±12.3
B组 52.6±8.3 52.6±6.7 135.2±18.4 130.1±15.7
注:赛前、赛后比较,*P<0.05
(六)视觉闪光融合频率
表4 参训者赛前、赛后视觉闪光融合频率比较(Hz)
组别 赛前 赛后
A组+B组 38.3±3.3 34.8±3.7*
A组 38.2±2.8 35.9±3.8*
B组 40.2±3.7 34.3±3.6**
注:赛前、赛后比较,*P<0.05,**P<0.01
视觉闪光融合频率是判断大脑功能的兴奋水平和频率状态的一个指标,可以表示视网膜经过视神经以致视觉中枢的整个视觉系统的兴奋程度。从数据分析来看,参训学员的闪光融合频在赛后比赛前有明显降低,说明赛后学员的视觉系统的兴奋性水平下降明显,即大脑功能水平降低,出现了中枢神经疲劳。与A组相比,B组下降更为明显,这从侧面反映出B组运动强度确实很大(表4)。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竞赛身体机能情况:(1)RPE数值显示,A、B两组RPE数值普遍偏高,参赛队员普遍较为疲劳;(2)心率检测评情况显示,A、B两组心率都有明显的提高,且B组的心率提升明显的高于A组;(3)血乳酸测评结果显示,A、B两组赛后血乳酸值均有明显的升高;(4)肺活量评测结果显示,参赛队员的肺活量均有所下降;(5)背力和握力测评结果显示,A组握力下降较明显,B组背力下降较明显;(6)视觉闪光融合频率测评结果显示,A、B两组均有所下降,且B组下降更明显。整体情况显示参赛队员身体机能状况较好。
竞赛运动负荷情况:根据身体机能情况结果显示,本次竞赛参赛队员的运动负荷普遍较大,B组的运动负荷明显的高于A组。课目设置、训练量与强度安排较为合理。
(二)建议
身体机能:增强专项力量针对性训练。A组、B组学员赛后握力及背力都下降,提示日常体能训练课应强调力量耐力及快速力量的训练。其中,A组参训学员握力下降明显,B组学员背力下降明显。建议A组学员首先应加强上臂、前臂肌肉力量的系统训练,从而提高舢板运动成绩;B组学员则应加强背肌的力量练习。
运动负荷:受高温天气的影响,B组通过障碍等课目运动负荷强度明显要高于A组的水上课目;建议适当压缩陆上障碍课目内容,适当增加比赛间隔,注意补充含有糖类和无机盐等营养素的运动饮料,以防高温高湿环境下运动出现脱水、中暑等症状。
参考文献:
[1]陈德报,王天峰,刘涛.中外军事院校军事技能竞赛特点与启示[J].军事体育学报,2018,37(02):21-23.
[2]夏吉祥,于波扬.“剑鹰”军事技能竞赛的科目设置特点与启示[J].军事体育学报,2018,37(02):53-55.
[3]王大磊,王晓飞.心率监测在“勇士-2015”学员军事技能竞赛体能训练监控中的应用[J].军事体育学报,2016,35(03):10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