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芳丽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 361000)
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政策和市场导向的共同作用下,集团企业已经成为发展国民经济的核心力量。集团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扩张与成长,逐渐产生了资金集中管理、集团统一授信、竞争性资源配置等制度,这些制度广泛地存在于各个集团企业内,形成了内部资本市场。集团企业集中授信管理是以银行授予集团企业的信用额度为管理对象,以授信的获取、分配、使用及调整为内容,以控制风险为前提,以制定授信政策、决策机制、信息反馈系统等为手段,通过调整资源的布局,实现集团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一种综合授信管理模式。通过集中授信的管理,可以降低战略实施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贸易集团企业集中授信管理已经超越了集团资金管理的范畴,属于集团战略管控的一项内容,即应用授信资源配置手段,调整资源布局,以期达到战略目标的实现。
在经济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仅靠传统的国际贸易,集团不会有光明的未来,只有全力推进贸易集团转型升级,采取集中授信管理来科学合理的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才能为贸易集团做强做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控股型贸易集团企业的成员可以各自为政,各自借贷,但是实施战略管控模式的贸易集团企业为总体目标的实现必须实行集中授信。集中授信可以有效地提升整个贸易集团价值,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具体来讲有以下一些优势:首先,有利于推进贸易集团战略实施。授信本身是贸易集团的一项重要资源,由贸易集团母公司集中掌控使用,可以有效地配合贸易集团战略实施,强有力地支持贸易集团重点战略业务的发展。其次,实行集中授信,能较好地解决子企业单独授信情况下,因自身实力参差不齐,有些企业可能拿不到授信或拿不到足够授信、享受不到整体优惠政策等问题。同时,授信资源由母公司统一进行内部调控,有利于授信额度充分使用,发挥资源最大效应。再次,有利于推进贸易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贸易集团企业能否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控制资金源头;二是能随时满足子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其后顾之忧。而实行集中授信,由母公司统一控制贷款资金来源,同时,母公司有足够的调剂资源,可以随时满足子企业的融资需求,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为贸易集团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对于正处于新经济环境下转型升级关键时期的贸易集团企业,需要有重点的实施战略,通过统一管理,将有限的银行授信资源配置到最需要发展的领域。这是集中授信管理对于贸易集团战略发展最重要的作用。
在相对集中的财务管理体系下,通过集中授信管理可以及时、准确地收集贸易集团各个业务板块经营数据。通过监控各项业务数据进展情况,对贸易集团战略目标的实施情况实行精确了解。首先,实行集中授信,由贸易集团母公司统一内部管理办法并全程监督子企业使用,便于集中控制信用风险,防止因信用分散、所属子企业各自为战而造成资金损失风险,为贸易集团战略实施提供了风险控制保障。其次,通过对授信情况的循环评估,有利于审核贸易集团战略实施进展,准确把握和控制贸易集团转型发展目标的有序实施,为贸易集团战略实施提供了进度控制保障。再次,根据审核数据,对贸易集团各个子公司绩效一目了然,有利于对贸易集团子公司进行考核和激励,为贸易集团战略实施提供了目标控制的保障。
贸易集团企业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在企业制度、银行制度和经济法规等方面存在差异,于是便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贸易集团企业。贸易集团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高级发展形式,其形成与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它替代了市场机制,节约了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创造出了贸易集团企业内部的市场与交易体系,从而实现了更高程度上的节约、资本扩张和资源配置效率。内部资本市场掌控着贸易集团企业的现金流,对于集团成长有着重大的意义。
贸易集团企业财务部根据“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投向”的原则,在资金预算中,统一对贸易集团企业信贷资源进行分配。贸易集团企业财务部为授信融资主管部门,负责贸易集团企业资金授信管理,制定公司授信规模,选择合作金融机构,统筹开展融资业务。下属公司在财务部指导下,做好本公司授信融资管理工作。实行集中授信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贸易集团整体资源优势,在与银行商谈授信条件的过程中,争取到更大的融资规模和更优惠的授信政策,满足业务需求,降低贸易集团整体融资成本,为贸易集团战略实施提供了资金保障。
一是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低,发展速度缓。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许多贸易集团外经贸主业的盈利能力呈下降趋势,主营业务的利润虽在增长但贡献度在逐年下滑;与其它行业集团的持续快速发展相比,贸易集团在经济总量和发展速度方面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距,整体实力不强的问题不仅没有改观,反而日益突出。
二是战略转型滞后,产业实力不强。贸易集团作为以外经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尽管近几年在战略转型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从实际效果看,转型只是刚刚起步,收效并不明显。由于战略转型滞后、产业扩张步伐缓慢,贸易集团企业整体产业实力不强,在产业化发展方面与兄弟集团公司的差距也越来越大。而这种差距的拉大,正是导致贸易集团企业在经济总量和发展速度方面远远落后于兄弟集团公司的根本原因。
三是管理较为粗放,经营质量有待提高。贸易集团企业成立以来,尽管在强化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但在制度执行方面不够严格,制度的实际约束力不强,存在管理粗放、不到位的现象。表现在业务经营和项目选择上,一方面存在决策时间长、效率低、贻误商机的情况;另一方面,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决策所依据的信息和数据不准确,对项目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管控,后续监督不力,风险防范不到位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集中授信对贸易集团企业来说,有如下优势:第一,集中授信是一项重要资源,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既是贸易集团企业的内在职责,也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助推器;第二,集中授信实现了贸易集团企业对成员公司资金的集中调控和统一管理,增强贸易集团企业控制力;第三,集中授信便于贸易集团企业集中控制信用风险,有利于预防整个贸易集团企业财务风险; 第四,集中授信有利于成员公司借助贸易集团企业的资信取得银行授信支持,从而获得最大的外部资源;第五,集中授信使贸易集团企业依靠整体实力取得更优惠授信条件,从而降低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
集中授信一方面给贸易集团企业整体的发展带来优势,但另一方面不可避免的使贸易集团企业面临一定的风险。
第一,按照银行现行监管规定,实行集中授信,需由集团母公司统一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这就相应放大了母公司的风险责任,彻底打破了母公司对所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这道法定防火墙界限;同时,由于有母公司提供资,削弱了子公司融资能力,与子企业单独向银行申请授信相比,淡化了所属企业承担风险的意识,使融资责任和财务风险全部集中到集团母公司层面。由于集团母公司统一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导致授信使用风险全部集中到集团母公司。如果集团母公司授信额度的分配管理不科学、不合理,可能阻碍子公司的发展,进而影响贸易集团企业整体战略实施的进程。
第二,容易被忽视的综合授信业务风险。贸易集团公司的集中授信可以分为综合授信和专项授信两种,前者解决日常业务融资需求,后者解决金额较大、占用期限长的单个项目融资需求。对于专项授信,因为是一事一议,所以要求提交的资料多,审查的内容全面,论证比较慎重,出险概率较少。对于综合授信,由于是针对常规业务,一般根据子公司的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业务或项目情况、现有授信额度及使用等情况结合新一年度授信需求总额、品种、期限、担保条件、授信需求的测算依据等就可以审批下达授信额度,在额度内子公司可以自行使用,因此对具体的综合授信业务集团总部层面并不是每一笔的情况都很清楚。而且主观上无论是银行方面还是集团总部对成员单位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都比较关注,而容易忽视对子公司银行授信中进口开证、押汇、出口打包等贸易融资额度及银行保函额度等的管理,因此贸易集团企业综合授信业务发生损失的情况普遍存在。
常规业务的风险不能仅仅归咎于授信管理的范畴,实质上涉及到了授权、内控、审计等综合管理功能,涉及到贸易集团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体系。试想,如果子公司没有使用贸易集团提供的担保、而是利用了自身的信誉或者自有资金垫资开展的此项业务,最终也发生了信用交易风险,那么原因显而易见:是信用交易政策有误、内部控制失效、监督和检查没有到位等综合因素共同导致了经营损失,而不仅仅是授信管理的问题。鉴于此,在子公司层面可以从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信情况、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统筹运用各种综合手段共同来解决这方面问题。
一是对子公司要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子公司的资信能力直接关系到贸易集团母公司的担保风险。实行集中授信后,授信资源虽然变成母公司掌控的内部资源,但绝不等于只要子公司有需求就可以给予满足。母公司应引入银行客户管理机制,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子公司进行严格的资信评估,特别是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和水平、现金流情况、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内部管理水平等因素,均应作为评估的重点。在资信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信用等级确定相应授信上限规模。
二是合理确定贸易集团总授信规模和分配给成员企业的授信规模。贸易集团母公司应根据贸易集团整体资金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贸易集团各类业务规模和特点,确定合理的授信总需求规模。授信规模绝不是越大越好,应该符合贸易集团的实际情况。从严把控,树立珍惜资源意识,既是贸易集团自身控制风险限额的要求,也是对授信银行负责。因此,母公司必须依据子公司的资信评级水平和融资需求,并考虑其上年度授信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其授信规模,以控制单一企业的风险上限水平。
一是建章立制。实行集中授信,贸易集团母公司应制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相配套的统一制度体系,使母公司和成员企业对授信管理和使用有章可循。制度应对授信额度的日常管理事项、授信使用条件、内部监管机制以及出现问题的惩罚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授信使用条件,应认真研究、分析企业经营中的风险环节因素,并有针对性地从严界定。
二是分类管理。贸易集团公司的授信额度可以按照综合授信和专项授信分类使用。其中综合授信解决日常业务融资需求,对属于贸易集团发展方向、核心竞争力强、对贸易集团发展贡献大的子公司可以适当增加授信总额,予以优先支持。专项授信解决金额较大、占用期限长的单个项目融资需求,可以根据项目的风险、收益、综合贡献度等因素单独报批,获得优先扶持。对于经分析缺乏短期还款能力,但在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趋势分析中反映出具有很大潜力子公司,在具备长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给予授信额度。
一是建立贸易集团内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授信监管是确保授信使用安全、控制授信风险的有效措施。监管机制应包括:(1)建立授信监管信息系统,包括传统的定期报告和信息化条件下的网上适时监管系统;(2)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3)贸易集团企业实行财务委派制,通过委派财务负责人,对成员企业实行全方位财务监督。
二是将授信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经营者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责任机制。授信是母公司配置给所属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资源,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和效益。谁占用资源,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考核责任。也只有将授信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到经营者业绩考核,并形成规模效益与风险相制衡的责任机制,才能真正引起经营者在关注业务发展的同时,关注经营风险,关注经营质量。
一是子公司应关注和搜集客户有关信息,建立客户档案,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子公司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子公司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对于有疑问的客户,子公司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在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子公司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调查并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以保证授信安全。子公司应将客户资料的完整、真实地录入授信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调整。
二是子公司应通过上述信息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公司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是否具备重点目标客户的客户特征,是否满足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进行信用交易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三是子公司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如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子公司也应进行风险识别。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子公司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子公司尽量要求客户提供第二还款来源,并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