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口供问题探究

2021-01-02 13:07刘晓英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31期
关键词:真实性被告人律师

刘晓英

(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00)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口供证据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主要围绕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在促进司法的实质公平,维护并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改革主要侧重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注重程序公正。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进行分流,则刑事诉讼的效率难以提高,也必定难以支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从而使整个刑事诉讼体系都难以顺畅进行。①

口供在刑事诉讼中一度被冠以“证据之王”的美誉,于是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屈打成招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由此很多人开始看轻甚至是否定口供证据的价值,并大胆的提出所谓的“物证本位主义”的理念,纠正甚至推翻口供中心主义,②弱化口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积极的一面,夸大其消极的一面。

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几乎是整个制度得以正确适用的核心。甚至可以说,能否迅速、顺利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的口供,并以此为主要依据认定犯罪事实,从而依据其中相关情节处理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成败。所以,必须承认口供的重要性并充分运用其积极价值完成刑事证明任务,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和顺利运行。

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口供证据存在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自愿真实有罪供述并接受控方提出的量刑方案,该制度才能得以适用。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不得不建立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为中心的指控证据体系,并且先供后证,以完成诉讼任务。于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可避免的形成了对被追诉人口供证据的强烈依赖,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口供证据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2.1 口供的真实性和明智性难以得到保障

口供证据是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更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体系的核心。其必须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由于口供的内容容易受到其心理以及认识能力水平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口供的内容常常真假难辨。而且口供证据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加之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当中,庭审时一般都免去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程序,案件的事实并非经审理确定。这就非常依赖被告人对自己的罪名和认罪后果有着准确明智的认知。同时在讯问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在尚未了解认罪认罚的结果和性质的情况下就作出了有罪供述。如果存在虚假口供和虚假认罪,那么司法公正必然无法保障。综合这些因素,口供的真实性和明智性将难以得到肯定。当口供具有虚假内容时,其极有可能从“证据之王”变成“错案之王”。

2.2 口供的自愿性难以得到保障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可能出现以下两种状况。其一是逼供,以各种刑讯逼供手段强迫其认罪伏法。口供的自愿性是保障口供真实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口供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其内容也必定是虚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是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前提,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自愿认罪,而是被迫的,其口供在很大概率上也必然是虚假的,如果这一核心证据的真实性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案件的处理肯定会出现错误。其二是诱供,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自己的罪行将会得到从宽处理,在量刑方面有优惠。如此以从宽处理作为诱惑,难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避免更加严厉且不公的待遇而选择认罪,接受较轻处罚。

3 维护认罪认罚案件口供真实性的措施

口供所引发的问题主要是获得口供的方式不合理而导致口供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以虚假口供酿成冤案错案。所以,必须切实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才能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3.1 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口供的合法性,合法自愿的口供才更有可能是真实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都有禁止刑讯逼供,保障口供的合法性,强制排除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取得的口供被作为强制排除的典型。只有使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得的口供在诉讼中丧失证据的合法性,不具证明力,使非法获取口供的目的泡汤,从根本上降低了刑讯逼供的诱惑力,降低了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生存空间,从而使口供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得到保障。

3.2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是促配合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启动,值班律师制度开始在刑事诉讼中逐步推行。《刑事诉讼法》也响应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了值班律师制度。但遗憾的是,当前值班律师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与预期相去甚远,只是在形式上起到“见证人”“劝降者”的作用,甚至沦为配合公权力推行认罪认罚的附庸,导致该制度无法适用或者存在错案风险。所以应当加以完善,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首先,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③为值班律师提供权利保障。与司法权力机关相比,被追诉人明显属于弱势一方,急切需要获得专业帮助,在辩护率较低的当下,值班律师无疑是其救命的稻草。然而,当前司法实践当中值班律师仅仅是一个“见证人”甚至是“劝降者”的角色。值班律师是为了被追诉人、为了司法公正而战的“战士”,然而却没有赋予其与辩护律师一样的阅卷和调查权,没有这些最基本的权限,就像是“没有双臂的战士”,必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阅卷和调查权限是值班律师了解案情、维护被追诉人权利的前提,仅凭会见当事人无法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无法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所以,应当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赋予其与辩护人同等的权限。

其次,加强值班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值班律师的报酬,促使其提供法律帮助的积极性。目前,专门的值班律师队伍还不够强大,没有充足的值班律师资源,很多值班律师由社会专职律师短期参与,无法全程、有效跟进案件的处理,为被追诉人提供实际帮助。而且,实践当中值班律师的报酬偏低甚至为义务无偿的工作,无法体现值班律师工作的重要性,也难以调动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所以,应当加强值班律师队伍建设,扩充值班律师的数量,保证有较为稳定、充足的值班律师队伍,有稳定、充足的法律资源可以为被追诉人服务。提高值班律师的报酬,从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并尝试建立值班律师考核制度,根据其工作的积极性和质量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报酬,刺激其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4 结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大提高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效率,在该类案件当中不可避免的建立了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体系。较高的诉讼效率是建立该制度的重要目的,但是快而无错才是司法应有的追求,“100-1=0”的算法也应当被每个司法工作人员铭记。所以,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中应更加注重口供的合法性、自愿性和真实性,防止因口供问题造成冤假错案。

注释

① 陈卫东,聂友伦.侦查视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效率研究——现状、问题与展望[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06).

② 樊崇义,陈永生.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J].检察实践,2000(03).

③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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