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经营的影响

2021-01-02 12:25王晓伟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35期
关键词:会计准则纳税准则

王晓伟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享中心,山东 邹城 273500)

新会计准则尤其是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无论是对企业当前的经营还是后续的管理均有一定的影响,如何去积极应对这些影响是国有企业必须重点考虑的。从当前新会计准则在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应用情况来看,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企业利润、企业纳税、会计与审计工作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针对于此,国有企业必须进一步认真解读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当前的经营管理做好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发挥出新会计准则的优势,确保可以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相适应,以求为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指导。本文就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经营的影响作了较为系统的分析探讨,现作如下的论述。

一、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有着较为明显且多样的影响,且多为积极性影响,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十分有利。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优化了会计信息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对国有企业的会计管理与经营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可以为会计管理提供基础,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正好为会计信息创造了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具体来说,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下,国有企业原有的会计处理流程得到了更新,也因此对内部控制程序与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必须依托于新会计准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流程,以此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除此之外,国有企业在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财务人员需要发挥出更多的职能,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越来越高,财务人员工作能力也越来越强,也从侧面优化了会计信息环境。

2.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得以提升

对于国有企业经营工作来说,对市场信息的依赖程度很高,这要求会计信息要足够的透明和真实,可以反映出资产变动与市场信息,以便于协助企业决策。目前所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例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对收入的确认、计量以及很多特定交易和事项给出了具体指引,并要求企业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有助于指导实务操作,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需要,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等信息,从而更好为企业、投资人、监管机构等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在应用新会计准则时,国有企业进一步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并将资产市价、技术更新、未来现金流量、自有资产的成新度等内容纳入到会计基础工作中,会计信息和事项均需要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来开展,无论是确认还是计量和披露,透明度均可以得到提升。

3.税收筹划的理财功能可以得到强化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较多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公允价值使用、收入确认、资产计价、费用化处理等。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国有企业一方面需要遵循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去计算会计收益,另一方面需要在税法的规定下去计算纳税。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实行也改变国有企业以往的纳税方式。因此,国有企业在确定纳税金额和处理纳税事宜时,要更多地去考虑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标准。

二、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会计核算一直都是国有企业经营工作的重点,新会计准则尤其是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国有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收入准则打破劳务和商品界限(新收入准则把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统称“商品”),采用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统一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来源收入的会计处理标准。与旧收入准则相比,新准则大量依赖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容易出现准则理解和职业判断上的分歧,因此在执行中需要加强学习。具体执行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合同负债重分类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过程中,企业应对原“预收账款”科目的金额进行重分类调整。将原“预收账款”中符合合同负债定义的不含增值税部分调整至“合同负债”中,将原“预收账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调整至“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此外,对于除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外的原因收到的预收款项一般仍在“预收账款”核算,不重分类为合同负债。

2.合同资产重分类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过程中,企业通常应对原“应收账款”“存货”进行重分类调整,将符合合同资产定义的款项(通常是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除外)从“应收账款”“存货”调整至“合同资产”。现实操作中需正确区分“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收账款”是随时间的流逝企业具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面对的风险是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合同资产”虽然也意味着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但不是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合同资产”除了面对客户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风险,如企业自身能否完成履约义务的履约风险。所以,需同时注意“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而非“信用减值损失”。合理区分“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后,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有用性才能提高,报表使用者才能准确辨别企业面临的不同风险 。

3.正确识别履约义务

在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应对企业未完成合同中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重新识别。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九条、第十条以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结合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行业惯例、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业务合同条款及其他资料,判断合同中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是否属于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如未能正确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将可能导致收入确认的时间及金额不恰当。

4.正确区分交易价格和合同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需注意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同时,合同标价也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尤其需要注意交易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合同价格一般是含增值税的,这一点分摊交易价格时需特别关注。

5.正确判断时段法和时点法

企业在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合同和本期新增合同,按照新收入准则对时段法或时点法进行判断时,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以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合同和本期新增合同是否适用时段法进行分析判断。企业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合同和本年新增合同的收入确认中,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以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根据相关业务合同条款及其他资料,分析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进而判断企业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特别是零售百货、委托加工等企业要作出正确评估,避免为增大收入规模而将一些本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情形。

三、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纳税的影响

相较于与国际准则接轨前的旧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早已作出多方面更改:不再使用损益表债务法而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确定所得税费用、取消时间性差异改为使用暂时性差异是、不再折现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开展复核工作等。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影响,新会计准则仍在不断修订中,这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也要求企业更加准确把握准则的内容和变化,以便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合理调整经营策略。在税务管理方面,企业也更应时刻关注最新政策,作出更准确和合理的判断。简单来说,2021年有以下几点细微变化,需要企业在实务应用中注意和区分。

1.“合同履约成本”的税会差异

以运输费为例,原准则规定与所得税法都是作为“销售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但是,新准则下运输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以后,由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改为“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就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了,由此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过“合同履约成本”不同行业内容含义不同,是否跟运输费一样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就会与所得税法产生差异要做具体分析,例如建造合同中的“合同履约成本”大多是与税费一致的。

2.销售佣金的税会差异

新会计准则中明确销售佣金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要求的销售佣金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否则不允许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就产生了两种情况,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销售佣金,现行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是先确认资产,再“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销售佣金不符合税法扣除的规定,则产生永久性差异。

3.现金折扣的税会差异

原收入准则下,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因此,原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不冲减收入,计入财务费用,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税会差异。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新准则下现金折扣冲减收入,计入预计负债,而企业所得税规定现金折扣不冲减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进而存在税会差异。因此,在实现销售货物的当年汇算清缴时现金折扣部分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收入);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财务费用)。

四、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和审计工作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会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与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大大提升,二是审计工作的开展会有一定的难度。

从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提升这一角度来说,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国有企业在开展会计与审计工作时依据会更加充分,工作开展难度会降低,且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可以增强。更为关键的一点是,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环境可以得到改善,审计风险也可由此而降低,这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来说均是十分有利的。

从新会计准则对审计工作的影响来说,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二是所得税审计会受到影响,三是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有较高的要求。比如在所得税审计方面,新会计准则重点凸显了公允价值,这让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利润与纳税申报的规则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另外,我们国家当前的交易市场、投资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判断均向所得税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国有企业应对新会计准则对经营工作影响的措施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国有企业经营工作的影响是较为深远的,其中的一些不利影响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针对新会计准则所产生的影响,国有企业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提升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

在大力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时,必须始终将实际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作为依据,确保可以真实反映出企业当前的会计要素与相关信息,以此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以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另外,国有企业所获取的会计信息要尽可能地增强相关性,将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联系起来,增强会计信息相关项的联系能力。相信通过不断去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国有企业的决策者可以对企业任何一个时期的经营状态有动态的掌握,可以结合会计数据来作出决策。

2.注重会计与审计人员队伍的培养

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是多个方面的,而会计人员与审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主体,发挥着十分关键性的作用。具体来说,当会计人员与审计人员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对新会计准则的相关知识理解透彻时,日常的会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开展质量必然可以得到保障,反之则不然。为此,国有企业要始终对会计人员与审计人员的专业培养给予高度的重视,定期开展相关性的培训活动,重点讲解新会计准则的相关知识,帮助会计人员与审计人员更好地理解新会计准则,继而不断去完善自己的工作理念与模式,确保和提升新会计准则的应用质量。

3.完善会计核算方式方法

新会计准则无论是适应性还是实用性均非常的强,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接轨,大大推动了会计事业的发展。但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需要突破诸多会计制度的禁锢,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的开展质量。针对于此,国有企业需要立足于自身的发展需求,不断去完善会计核算方法,确保会计核算方法能够满足新会计准则的适用条件,提升可操作性。从会计审计的角度来说,可以重点去对账户分析法、移动加权平均法、账龄分析法加以完善。以账户分析法为例来说,要将重点放在账目核查方面,及时去发现账目中存在的作弊问题,确保国有企业资产始终安全。在完善账龄分析法时,要对收回的账款拖欠时间、发生坏账可能性作全面性的分析评估,严防企业资产外流。另外,结合大数据技术和财务共享中心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和财务共享中心的建设,采用更为先进和智能的财务系统,目前国内外多家大型企业财务共享中心已经建立,并取得许多成功经验,帮助企业从战略、价值、质量、效率、风险防控等角度全方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给企业带来更多收益。

六、结语

基于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经营所形成的影响,国有企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充分认清楚新会计准则所形成的这一些影响,做好分析与应对工作。目前来看,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经营的影响虽然较多,但在整体上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一些科学的措施来加以应对,有效地控制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但后续依然要加大对新会计准则的研究力度,掌握其应用时的更多专业知识,以此帮助企业更好经营,获取到更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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