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安
(武平县国资金融中心,福建 龙岩 364300)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而公司中的法人治理结构又是支撑一个公司平稳运行的核心组成部分。狭义上讲,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了由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组成的组织架构;广义上讲,法人治理结构还包括了内部与员工、外部与利益相关者等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十分重要。
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深化企业制度改革,优化企业组织架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县属地方国企作为扎根地方的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取得一定的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慢慢地不适应市场化企业改革。因此,若想让县属地方国企重新焕发生机,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必须要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
从本质上讲,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运用一套成熟有效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全面完善的企业运行机制,对于公司内部员工、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与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协调、平衡与维护,以保证公司平稳运行发展[1]。法人治理结构是管理现代企业的科学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它可以帮助企业优化冗余,完善组织架构,职工各司其职、互不干扰,让企业随时保持鲜活的生命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市场体制深入改革,现代企业发展与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也越来越凸显了出其重要性。一家公司的成败一般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的回报,许多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股东往往没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合法利益需要得到有效保障;二是公司内部利益集团的协调,公司内部人员众多,如何对他们进行有序协调,事关整个公司的成败。一个成熟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路线,国有企业在其中将发挥巨大作用。想要加快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完善县属地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建设与指导。
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保障公民利益、推动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2]。因此,完善县属地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县属地方国企体制改革,不仅是为了让企业本身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平稳运行,还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顺应市场化体制与企业改革大势、保证国家改革方针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县属地方国企经过长时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发展,虽然贡献了许多产能,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其固有的一些弊病便显现出来,这些弊病阻碍了其在市场化体制下的改革与发展。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构建,有助于解决固有的弊病,让县属国企更好地适应市场化。包括树立科学的企业管理理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构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采用架构完善的企业运行机制等,从而能够顺利完成转型。
对于企业来说,法人治理结构固然重要,但是治理主体更为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法人治理结构是否能切实开展以及该如何运用、实施。然而在实践中,县属地方国企的法人治理主体关系却不甚明晰:首先是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的权力分配不明,缺乏明确的分工,这会造成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其次,许多企业的改革仅仅是形式主义,改革后的组织架构是“换汤不换药”,法人治理主体的所有者缺位[3]。这不仅会造成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混乱,影响企业健康发展,不利于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对外的业务开展也会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影响企业的收益甚至存续。
董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县属国有企业一直以来在运营的过程中受到行政化影响,导致以董事为代表的企业高管权力被架空,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现有的诸多国企,虽然经过了公司股份制改革,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企业高管的任免仍然是以主管部门直接任命为主,即主管部门先任命高管,然后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进行一个形式上的确认[4]。这种方式固然可以提高企业在面对不确定状况时处理事件的效率,但是却背离了市场化机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这会导致董事会的权力被架空,在面对市场时行政手段干预过多,不能真正形成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董事会的运营缺乏规范
监事会是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人员流动等进行检查与监督,是企业的法定存续机构。一个企业想要有好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监管。然而,许多国企虽然设置有监事会,但是经常形成一种一把手负总责的局面,即董事长兼有经营权和决策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人员或员工担任监事,但受工作及履职能力的影响,监事会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就导致监事职能虚化,无法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5]。权力一旦得不到监督,就会有滥用的风险,这既违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也不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权力制约的原则,势必会对企业的健康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法人治理主体之所以不清晰,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混乱,没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因此,首先必须调整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体系。现代企业的治理主体,应当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在内,只有多方共同发挥作用,企业才能健康发展[6]。明确股东、债权人、雇员等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所起的作用,使其积极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并保障其特有的权利。
由于过去地方国企存在着行政力量干预的现象,导致董事会、监事会等高管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因此,在完善县属地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的组织运营职能,指导董事会加强运营管理,让他们能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做到充分尊重市场化机制,保证企业内部组织架构的组成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效益与效率,增设非控股股东方的董事人数,让董事会能真正参与到公司的重大运营、决策管理程序当中。
在一家现代企业中,监事能否发挥作用,既关系到企业内部组织架构是否清晰完善、权责一致,又关系到企业外部的运营管理、发展效益,因此十分重要。要切实发挥监事职能,必须做到监事会要独立自主,设立独立监事,超然于企业利益之外,从专业市场化的角度对企业的运营进行监管与指导。只有这样,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真正做到权力受监督,受制约,才能形成健康良好的治理体系,从而为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经理层一般是由董事会进行聘任,并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与执行当中。要提升经理层市场化程度,必须避免受到太多行政力量的干扰,让董事会能根据企业效益、市场发展等因素而非行政因素选任经理层人选,保证选出来的经理层人员是专业的,符合市场趋势,能切实为公司的经营履行专业职责。
加快地方国企市场化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首先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发展以效益为重,资金流转速率较快,数额较为巨大,因此需要一套成熟的内控制度来把关。具体来说,应做好高管之间的权力分工,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能;监事要承担起监管职责,避免过去的“一言堂”现象;要建立流程管理制度,明确每一个流程的负责人,做到有责可究,有责必究。
加快国企转型发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朝着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在国企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县属地方国企也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加快企业转型的步伐,摒弃一切国企固有的弊病,从完善法人治理体系、提升法人治理结构的专业化与市场化等方面出发,保障改革目标的落实,促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