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伟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430072)
作为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法一直是随着国际关系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每一时期的国际法都反映了该时期国际关系的特点和主流价值观,并对现存国际秩序予以保障”[1]。伴随着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增强,中国正由国际法规则的“接受者”“跟跑者”向“塑造者”“引领者”转变。在这一背景下,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不但对中国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博弈和国家权益的维护发挥指引作用,而且也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有鉴于此,系统梳理和总结中国国际法观,既是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新时代呼唤。
目前国际关系正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深刻的变化,被誉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2]。
(1)“逆全球化”的潮流汹涌激荡。一方面,英国正式脱欧。2018年1月,英国首相特蕾莎·梅向世界表达了英国“光荣孤立”的决心、宣布英国“硬脱欧”,此后英国脱欧进程加速。2019年10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宣布,欧盟委员会与英国政府就英国“脱欧”达成协议。2020年1月31日,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另一方面,美国接连退群。特朗普上任以来,美国相继退出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中导条约》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2020年5月29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由于世界卫生组织“拒绝执行美方所要求的改革”,美国将终止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关系,并将向该组织缴纳的会费调配到别处①。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引发了“逆全球化”的大辩论,为了阻断新冠疫情的传播途径,各主权国家纷纷采取减少人员跨境流动、出台贸易保护措施,因此,新冠疫情是否会逆转全球化的历史潮流,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和媒体热议的话题[3]。
(2)大国战略竞争、对抗的现象凸显。一方面,俄美对抗继续。近年来,俄罗斯与美国在乌克兰、叙利亚等多个地区发生对抗,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不断向欧洲东部地区进行扩展,俄美关系已步入下行发展的通道。况且,受国内种种因素的牵制和影响,特朗普总统缓和与俄罗斯关系的愿望难以付诸实施,未来美俄在地区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对抗仍将继续。另一方面,中美战略竞争、对抗多点展开。2018年年初美国公布最新《国防战略报告》,明确指出“大国竞争”取代“反恐”,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首要关切,中国也成为了美国主要大国竞争对象之一。出于防范和遏制中国的目的,美国对中国的经济、外交和政治等领域全面升级施压的可能性增大,不排除中美之间出现一场新型的“全面冷战”,中美对抗、竞争将成为常态。
(3)地区热点此伏彼起。东北亚局势出现相对缓和迹象,地缘政治呈现紧张局面的中东和东北非乱象依旧:西亚和北非的难民问题、东非一些国家的武装冲突,都将牵动国际社会的神经。尤其是美国退出《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后伊核问题的走向、叙利亚内战接近尾声之际叙利亚的政局问题、沙特阿拉伯在中东事务中的作用、土耳其的对外政策、阿以冲突和也门内战等,仍将值得关注。
特别是,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4]58。
(1)政治方面,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影响力在进一步提升。中国外交对国际议程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塑造;中国正由世界变局的被动承受方变为重要参与方,既是“因变量”也是“自变量”。特别是,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历经7年多发展历程,取得了很多成果,产生了很大影响,并写入了联合国有关决议中。
(2)经济方面,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更加增加。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制造国、第一大造船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石油进口国和第一大天然气进口国等。中国经济对外依存度长期保持在60%左右,有3万多家企业遍布世界各地,几百万中国公民工作学习生活在全球各个角落,2018年中国出境旅游人数达1.4亿人次,海外利益已成为中国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另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9年5月31日公布的统计资料,2018年全球经济总量为84.74万亿美元,其中美国20.49万亿美元,中国13.6万亿美元,日本4.97万亿美元,分别占全球经济总量的24.18%、16%和5.86%。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22年中国按市场汇率计算的GDP将达到18.38万亿美元,达到美国的78.2%,约为日本的3.4倍;同期,中国用购买力平价方法衡量的GDP达到34.47万亿国际元,约为美国的1.5倍②。
(3)科学技术方面,迄今人类已进入互联网时代,在庞大的5G体系中,在5G标准、5G业务与应用的开发与营运、通信系统设备研发和部署能力以及电信运营商的网络部署能力等方面,领先世界的非中国莫属[5]。
综上可见,处在世界发展转型过渡期和中国发展历史交汇期相互叠加的新时代,系统阐释中国国际法观恰逢其时。
有人认为,现行国际法基本上由西方国家主导,中国的影响微乎其微[6]。其实,中国国际法观既植根于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也一直指引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一国国际法观的形成,无疑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而传统文化必然是一国塑造本国国际法观的重要因素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洛弗尔(John P.Lovell)所说:在每个民族国家中,统治本身与外交政策的制定都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产生的[7]。因此,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踪迹。
(1)治理观。中国传统文化蕴涵的治理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拥有“天下一家”“世界大同”的宏伟理想。其次,秉持“兼爱非攻”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④的价值理念。最后,坚持“以和为贵”⑤“协和万邦”⑥的相处之道。
(2)人权观。中国古代在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主张“仁者爱人”⑦,即不但要有仁慈之心、怜悯之心、友爱之心,而且还要把这种仁爱之心付诸行动。
(3)发展观。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天人合一”的整体性思维,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认为在宇宙和大自然的法则中,包容精神与和合之道随处可见:“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礼记·中庸》)。《荀子·礼论》有言:“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国语·郑语》亦载:“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
(4)责任观。中国古代既有“达则兼济天下”的责任和担当,也有“兴利除弊”的勇气和追求。孟子有言:“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孟子·尽心章句上》)墨子曰:“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
总之,上述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治理”“人权”“发展”和“责任”等方面的思想,对当今中国国际法观的形成有很大影响。换言之,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打上了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烙印。
19世纪中叶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以后,清政府在外交上开始注意利用国际法来维护本国的权益,典型的例子有林则徐禁烟活动、清廷处理普鲁士扣留丹麦商船事件等[8]344-345。然而,清代官员及学者对国际法的看法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以郑观应、薛福成、张之洞和马建忠等人的观点为代表,他们似乎对国际法并没有太大的信心,大体上认为国际法固然对中国不无助益,但关键仍在国家是否强盛,强则可享国际法上的利益,弱则国际法并不可恃。例如,郑观应认为:虽然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盖国之强弱相等,则籍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⑧。另一类观点认为,西方国际法的内容很完美,作用也很大,可以倚信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在这方面,端方、李鸿章、李佳和曾纪泽等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曾任清廷两江总督等重要职务的端方认为,国际法的作用能使“国自固其权利,人自笃其忠信;玉帛可以永敦,干戈可以永戢”⑨。应当指出的是,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之后,尽管在形式上清代中国已经逐步跨进国际社会,并被迫纳入国际法律秩序的范围,但是清朝对外关系所适用的规则主要是不平等条约制度[9]。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从国际法角度看,新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没有变,然而,新中国社会性质与旧中国相比,则有了重大的发展,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外政策和对国际法的基本观点也必然随之发生相应变化。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外交上曾广泛地运用了国际法的规章制度,并有许多新的创造,为国际法增添了新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以建设性姿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事关国际法解释、适用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积极发声”[10]。中国已缔结了25 000多项双边条约,批准了近500项多边条约[11]81,加入了众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国际法学者创造性地运用现代国际法,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承认与继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等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上,做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贡献[12]。
理念引领行动,方向决定出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就国际法问题作出重要论述,引领了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理论创新,逐步形成了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11]7。中国国际法观的价值取向主要来源于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际法的核心理念,具体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13]。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弘扬,蕴含了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等重要的国际法原则[14]。诚如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所指出的: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各国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共同享受尊严、发展成果和安全保障,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的共同价值[15]。
早在2011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就首次出现了“命运共同体”一词。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写入了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概念。2015年9月,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发表了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讲话,再次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政府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正在转化为具体行动。2017年1月,习近平在日内瓦万国宫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发表了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深刻、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16]537-549。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序言。2019年4月,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进一步指出,今天的中国将继续“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由上可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理念,是中国对国际法的发展的重要理论贡献[11]20。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表达了中国为世界前途与命运构划的理想与目标,也构成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因此必将深刻影响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17]。与此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因其先进的法学理念和重要的引领价值,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多次载入联合国决议和一些重要的双边政治宣言中,如2017年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的关于阿富汗问题第2344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决议、第72届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两份决议以及2018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等。
主权平等是指各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如何不同,它们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地和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上也同处于平等地位。换言之,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18]。主权平等原则既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一项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联合国组织,还是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它们通过的有关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文件中,均无一例外地列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例如,早在联合国的筹建过程中,在1943年10月的莫斯科会议上,国家主权平等就被认定为一个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组织是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这一规定,既有保障中小国家权利的意义,也起约束联合国行动的作用[19]74。此外,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规定了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是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价值之一。20世纪50年代,中国、印度和缅甸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含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三项原则,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具体实施和体现。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特别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同认为,主权平等原则对国际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各国在独立、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并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承担义务和责任。各国享有平等地参与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权利,并有义务善意履行和统一适用国际法⑩。2017年1月,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也指出: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平等,真谛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16]539。
一般来讲,和平是指“没有战争的状态”[20]或无武力冲突的状态。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以及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考虑的意愿。换言之,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21]。和平正义既是长久以来人类的梦想和追求,也是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取向。19世纪末20世纪初,两次海牙和平会议确立了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则把和平与正义并列,强调既要维护和平,也要伸张正义。宪章序言开宗明义: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联合国宪章》第1条还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可见,真正的和平要求和平具有正义性。和平的正义性意味着和平状态的缔造手段和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这种正义性要求使和平不可能成为单一的国际法价值体现、必须与其他价值相适应[22]54。
和平正义无疑是中国国际法观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国不但主张“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而且强调“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早在1944年8月筹设联合国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中国代表就认识到正义对和平与国际法的重要性,因而对《联合国宪章草案》提出新的修正案,其中之一为“调整及解决可造成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应用和平方法,且遵照公道与国际法”。中国这一提案,不但美英代表团所接受,而且载入了《联合国宪章》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在许多场合多次强调“和平正义”。例如,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23]。2013年,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也指出:面对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世界各国同舟共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各国人民应该一起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24]。2015年,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国主办的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第54届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中特别强调:新形势下,亚非各国应继续发扬万隆精神,共同推动世界和平发展与公平正义[25]。2016年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从苦难中走过来,深知和平的珍贵、发展的价值,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26]。此外,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外交政策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等重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所倡导的正义价值,既要体现程序正义,又要实现实质正义,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为其中一例[11]10。
1987年,布伦特兰委员会(Brundtland Commission)在《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其含义:即能够满足当代的需要,且不危及下一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1992年,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社会的根本目标。2015年,第7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A/70/L.1决议——《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Transforming Our World: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再次聚焦可持续发展问题,并呼吁所有国家,包括穷国、富国和中等收入国家,共同采取行动,促进繁荣并保护地球。联合国发布的《2017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也指出,需要更强有力的伙伴关系和合作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可见,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并将继续深刻影响人类的未来发展,以致于有学者认为该原则应该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27]。
可持续发展也是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价值之一。习近平指出:我们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16]525。可见,习近平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和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平衡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领域工作,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11]12。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5月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开幕式的致辞中明确提出:要把握好南极保护与利用的合理平衡,实现南极绿色和永续发展[28]。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也专门指出: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4]50-51。
中国对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基本立场是:尊重国际法,忠实履行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确立的国际义务;运用国际法,用统一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发展国际法,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10][11]6。
(1)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上的地位。关于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上的地位问题,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从相关的实践来看,我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其一,很多部门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在中国的效力和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法通则》关于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实际上是我国国内法关于国际条约适用问题的一项通常做法。我国的许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其二,根据国际条约制定新法规或修改国内法。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并且相应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国际习惯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关于国际习惯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问题,我国宪法也没有做出统一的明确规定。然而,我国的一些具体的单行法,不但承认国际习惯的效力,而且对其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此外,在立法和外交实践中,我国对国际习惯一贯采取积极的态度:不但肯定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而且在与外国签订的大量双边条约中吸取了若干国际习惯规则,对于新的国际习惯规则,我国亦持支持态度。
综上可见,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国际习惯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适用上处于补充或补缺的从属地位,它的效力既低于国际条约,又低于国内法。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内涵十分丰富,它既植根于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中,又来源于长期以来中国特色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实践,同时还对相关的实践起到指引作用。具体来讲,中国国际法观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所包含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1]9。众所周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它是20世纪50年代中国与印度、缅甸三国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并被规定在许多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中,成为了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同时,作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整个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9]。
20世纪50年代,中国分别与苏联、印度尼西亚、越南民主共和国、尼泊尔、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柬埔寨、老挝等国签署的联合文件,都确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国际关系的准则。60年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认已超出了亚洲的范围,在中国与古巴、索马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今埃及和叙利亚)、马里、坦桑尼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等非洲和拉美国家签署的文件中,都载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意大利、比利时和澳大利亚等,都明确承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据不完全统计,从1970年至1980年,与我国发表有关文件明确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约有40个,部分提到五项原则中的三项或四项的有近30个[30]。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强调:双方主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基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也专门规定:两国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⑩。
总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3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外政策的基石,也为中国和平发展提供了对外交往的基本准则。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不是淡化了,而是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历久弥坚[31]。
(2)“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共商”就是“大家的事大家商量着办”[32],强调各个国家按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采用共同协商的方法,就全球治理国际合作的内容、形式及其目标等达成共识。“共建”是指各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发展程度如何,不但均为一样的全球治理的参与方和建设方,而且还要责任和风险共同分担。“共享”要求各个国家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注意各方不同的利益需求,寻找各方都能接受且愿意接受的方案,最终实现各方均能从共建成果中受益。综上可见,“共商”“共建”“共享”既紧密相连,又各有独立的内涵,其中,“共商”是全球治理的前提条件,“共建”是全球治理的实施路径,“共享”则是全球治理的宗旨目标。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就是要倡导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
“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9月,习近平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就提出: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使关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主张转化为各方共识[16]449。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4]58-60。可以说,这是中国全球治理观的精准概括重要体现。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0年1月底,中国已经同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近200份政府间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33]。上述近200份国际合作法律文件,均强调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还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理念,已写入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以及其他区域组织等有关文件中。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断言,“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已从“中国倡议”发展成为了“全球共识”,并呈现出向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之势[34]。
(3)“相互尊重、平等独立”的国家主权观。“相互尊重、平等独立”的国家主权观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强调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也是国家利益的根本体现和可靠保证,各国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应该相互尊重,各国的事务应该由各国人民自己来管。
“相互尊重、平等独立”的国家主权观体现在中国诸多国际法实践中。例如,在承认问题上,中国政府不但坚持“逆条件”的承认,即新中国在承认的实践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29];而且认为“承认是相互的”[12],如在新中国与加拿大、奥地利、马里和美国等国的承认问题上,双方仅表示建立外交关系的共同愿望,并没有明确说出“承认”一词。又如,在国家管辖豁免方面,中国政府一直奉行“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从未对外国政府的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也绝不接受外国法院对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行为的管辖[35]1。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35]35-37和2005年“莫里斯旧债券案”[11]388-411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时代,“没有哪一个国家,无论多么强大,能够单单依靠本身的力量保护自己免受当今各种威胁的伤害,每一个国家都需要其他国家的合作才能使自己获得安全”。因此,新时代要求所有国家,特别是强国、大国,都应秉持“相互尊重、平等独立”的国家主权观,依法履行国际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4)“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相结合的整体人权观。“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相结合的整体人权观作为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重要内容,强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统一。所谓集体人权是指各国人民、各个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享有的一些权利(第三代人权概念),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以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等[36]。而个人人权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一代人权概念)以及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代人权概念),如平等权、财产权、自由迁徙和居留权,等等。
“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相结合的整体人权观蕴含了一整套“人权观”的逻辑体系,其内容包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以及“尊严和权利”,途径是“同各国人民一道”,方法实践及目标则是“推行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一方面,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一直派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历届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阐述了中国对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并积极参与有关人权问题的审议。中国政府认为,人权的实现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事项,而且人权的国际保护归根到底也要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施,中国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通过建设性对话与合作解决分歧,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双重标准[35]399。正如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刘华秋于1993年6月在世界人权大会上的发言所强调的:人权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在个人权利中,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各个方面互相依存,同等重要,是不可分割、不可缺少的。
另一方面,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题为《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系统阐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阶段性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2016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承诺为包括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在内的社会最脆弱群体提供更多保护。201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详述了中国的人权改善情况,其所强调的“生存权”“发展权”细化为减贫、温饱、饮水、居住、出行和健康等方面,其他方面的人权又包括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人身人格权、财产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文化权、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等。总之,中国一贯秉持“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相结合的整体人权观,认识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31],主张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37]。
(5)“共同、综合、合作和可持续”的和平与安全观。“共同、综合、合作和可持续”的和平与安全观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谓“共同安全”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安全。安全应当是普遍的、平等的、包容的。实现“共同安全”就要照顾各方合理安全关切,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综合安全”就是既要维护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等传统领域安全,又要重视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海外利益安全等非传统领域,乃至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新型安全领域,多管齐下,协调推进世界安全治理。“合作安全”就是通过对话合作促进各国各地区安全,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维护联合国安理会在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可持续安全”就是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以实现持久安全;聚焦发展主题,积极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不断夯实安全根基[38]。
习近平特别重视“共同、综合、合作和可持续”的和平与安全观,强调要“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认为“国家和,则世界安;国家斗,则世界乱”“世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世外桃源,一国的安全不能建立在别国的动荡之上,他国的威胁也可能成为本国的挑战”[16]541-542。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4]。可见,没有普遍安全,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持久和平,没有普遍持久的和平,《联合国宪章》其他宗旨的实现也无从谈起[17]。
因此,在上述“共同、综合、合作和可持续”的和平与安全观的指导下,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坚持以尊重各国主权为基础的国际法,反对任何形式的“新干涉主义”[11]11。法律的生命在于行动。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裁军进程,1992年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6年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2010年中国国防白皮书明确宣示,中国在对各国保持公平性的同时,强调防止核扩散,并将对核恐怖分子保持强硬的态度。特别是,2008年中国与俄罗斯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共同提交了《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该条约草案旨在弥补现行外层空间法的漏洞,禁止在太空部署任何类型的武器,禁止对太空目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等。2014年中俄两国又提交了同一主题的新的条约草案,该条约草案得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响应和支持。此外,中国设立为期10年、总额10亿美元的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支持联合国工作,促进多边合作事业,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中国将加入新的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决定为此率先组建常备成建制维和警队,并建设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16]526。中国在利比亚维和期间,通过与阿拉伯联盟的协议,最终默许法国介入帮助利比亚改革[39]。
(6)“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也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创新发展观”旨在把创新作为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当今世界正在经历一场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国利益更加紧密相连,因此,各国可以利用各自比较优势,着眼于技术前沿应用研究、高技术产品研发和转化,不断将创新驱动发展推向前进。“协调发展观”既注重国内的协调发展,也重视国际社会的协调发展。就前者而言,就是要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领域的工作,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从后者来看,就是要着力解决目前国际社会存在的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和分配差距等问题,让世界各国的发展机会更加均等,让发展成果由各国人民共享。“绿色发展观”主要是指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致力于加强生态环保合作,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制定落实生态环保合作支持政策,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探索发展绿色金融,将环境保护、生态治理有机融入现代金融体系,以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开放发展观”是指在开放中谋发展,因为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导致落后。中国支持、维护和加强基于规则的和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设高标准自由贸易区,推动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中国愿为世界各国带来共同发展新机遇,与各国积极发展符合自身国情的开放型经济,共同携手向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不断迈进[32]。“共享发展观”是指共享发展成果。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中国希望通过携手世界各国,聚焦发展这个根本性问题,释放各国发展潜力,实现经济融合、发展联动和成果共享。各国在充分照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基础上,凝聚共识,将共识转化为行动,按照战略对接、规划对接、平台对接和项目对接的工作思路,形成更多可视性成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繁荣发展。
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观的指引下,中国政府首先积极承担大国的环境保护责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尽管未被列举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录一中,中国仍积极参加哥本哈根会议,致力于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并主动加入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积极通过多边协定或双边协定与其他国家一起处理环境保护问题[40]。
其次,主动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落实减排承诺。根据国际能源署《2010能源统计年鉴》的报告,2008年美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55.95亿吨,中国为65.5亿吨。虽然从2009年开始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但是中国逐步认识到低碳绿色发展是世界大势所趋,因而采取积极行动。例如,1990年,中国政府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1998年改名为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从2008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特别是2015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文件,承诺“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41]。此外,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大国,也是世界上煤使用比例最高的国家,占世界煤消费总量的27%。况且,中国的能源利用率长期偏低,单位产值的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至4倍[42]。然而,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深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9月中美再次发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积极支持达成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协议。2015年12月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巴黎协定》正式启动了2020年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进程[43]。2016年4月,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了《巴黎协定》。毫无疑问,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行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体现了率先垂范的大国本色。
最后,利用“一带一路”建设的平台,开展国际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中国致力于建设“绿色丝绸之路”,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一带一路”合作,分享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最新理念、技术和实践,积极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等国际责任。中国为全球气候治理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节能低碳和可再生能源物资[44],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45]。
毋庸讳言,“中国的国际法实践稀为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界所知,更谈不上在国际上广为传播”[35]1。诚然,一国的国际法观无疑属于主体认知的范畴,是一国对国际法的态度、主张的总体价值取向。然而,一国的国际法观只有获得国际社会的呼应和认可,才更具实际意义,因此,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法观在国际社会的传播,无疑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人的固有使命。况且,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内维护国际法主流价值体系及在国际社会推进这些价值观,愈益成为大国界定国家利益,进而塑造国际秩序观的重要考量因素。现今中国国际法观的传播路径与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在议题设置方面,推动中国国际法观中独有的价值理念成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新议题。虽然当今国际社会主权国家在创立国际法规范方面一直并将继续扮演主导的和决定性的角色,但不可否认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迄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审议45项议题,其中审议完成的最终成果有22项已成为相关国际公约的条款草案[1]。因此,在未来中国国际法观的传播过程中,中国需要摒弃“由发达国家提出国际立法议题、中国仅扮演一个参赛选手角色”[46]的“事后博弈”的方式,而是要主动“起事造势”“事前博弈”,想方设法把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价值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列入到可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议题清单中,从而使中国国际法观由中国单方面主张转化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诉求,使其能够进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审议的工作平台和程序中进行讨论。
(2)在约文起草方面,尝试把中国国际法观的价值理念发展成国际公约草案。就约文起草来说,一项占领国际道义制高点、具备国际思维并且比较完善的条约约文草案,是比较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同意进而推动国际条约规则的产生,因此,把代表先进的价值追求的中国国际法观某些核心理念发展成国际公约草案,无疑是中国国际法观的重要传播途径之一。例如,2017年以来法国一直在全球积极倡议制定《世界环境公约》,并在联合国主题峰会等场合宣介造势。由于法国的倡议既迎合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世界潮流,又弥补了当今国际社会缺乏普遍性国际环境公约的法律缺陷,因而2018年第7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题为“迈向《世界环境公约》”(Towards a Global Pact for the Environment)的第A/RES/72/277号程序性决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43个国家都投了赞成票。该决议的通过,标志着法国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的“造法”努力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无疑,法国的这一做法值得中国借鉴[5]276-277。
(3)在缔约谈判方面,实现将中国国际法观的价值理念嵌入到国际公约草案的具体条款中。在海洋、极地、网络和外空等新兴领域,国际法的发展空间巨大、国际立法任务繁重,因此,在未来有关上述国际法新兴领域的缔约谈判中,我们应寻找不同的利益共同体、注意团结其他国家,力争把中国国际法观的价值理念嵌入到有关国际公约草案的序文或具体条款中,这也是传播中国国际法观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诚如有学者所言,中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是为了让其他国家更好地理解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表现,尤其是国际法治行为[47]。
(1)主动参与国际司法活动,在国际司法案件中打上中国国际法观的烙印。近年来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升,中国对国际司法机构的态度也更加积极。例如,2008年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咨询意见案”邀请联合国及其会员国提交书面意见,中国政府不但提交了书面意见,而且派代表到国际法院出庭作口头陈述,全面、深入地阐述了中方的法律立场,这是新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法院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11]21。又如,中国政府还在2010年就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的“担保国责任咨询意见案”提交了书面意见、在2018年就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提交了书面意见。总的来看,中国政府提交的书面意见得到了各方的肯定和认同,因此,在新时代中国在国际司法活动中要进一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善于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的程序,包括法官个人的独立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形式,反复阐释中国国际法观,从而使国际司法裁判过程留下中国国际法观的痕迹。
(2)进一步发挥中国国内司法判例在传播中国国际法观中的作用。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把“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建设目标。“法治中国”不但要求致力于国内法治建设,而且要面向世界、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虽然司法判例不能作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是可以作为确认国际法中“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渊源,而且作为基于国家主权产生的国内审判结果的司法判决,也是确认“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习惯的辅助资料。况且,国家“单边行为”(Unilateral Act)还是一种独立的创设国家义务的机制[48]。因此,在新时代中国应充分发挥国内司法实践的“宣示”作用,积极在重大法律问题上做出有国际影响力的判决,在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宣示和阐释中国国际法观,这既有利于中国国际法观的传播,也有利于推动中国国际法观向国际习惯方向发展。
如上所述,“国内司法判决,尤其是那些涉及或适用国际法规则的国内判决,构成国家实践的组成部分,是国际习惯规则形成与发展的重要证据”[49],因此,在国际习惯的塑造中再现中国国际法观,也是中国国际法观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
(1)国际组织决议。梁西先生认为,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或绝大多数通过的那些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际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19]40”,因此,把中国国际法观载入有关国际组织决议中,是传播中国国际法观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中国国际法观向国际习惯方向发展。事实上,如前所述无论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已体现在不少国际组织的决议中,代表了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具有很大的政治作用和世界影响力。
(2)双边联合宣言。作为重要的外交文件,主权国家共同发表的双边联合声明,既是双方对国际关系中的重大事件或国际法上的重要问题进行的立场宣示,也是国际习惯形成的物质要件。例如,2016年中俄两国联合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不但阐明了中俄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立场,而且体现了中俄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两大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的坚定承诺,为国际社会准确理解中俄有关立场提供了权威依据[11]1-20,因此,双边联合宣言无疑是中国国际法观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
(3)中国政策声明。有学者认为,国际习惯形成的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可以从“对联合国大会和其他国际会议决议的态度和国家代表的声明”[50]中推论出来,因此,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白皮书”、外交部发布的“立场文件”、其他部委甚至包括“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成果文件”等,既是国际习惯形成的心理要件,也是宣示和传播中国国际法观的重要载体。
国际法的价值理念是主权国家制定国际法、评判国际法的标准和依据。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国最多、影响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组织约章《联合国宪章》无疑是国际法价值的最主要渊源。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和平秩序、人本秩序和全人类共同利益三部分构成的[22]2。然而,国际法的价值理念蕴涵历史传承与时代发展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无论是“和平秩序”还是“主权平等”等价值理念,从近代国际法产生以来就一直是国际法的核心价值,并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是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国际法的价值理念必将随着国际关系的逐渐演进而不断发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全人类共同利益”被国际社会渐渐视为国际法的核心价值就是典型的例证。正因如此,中国国际法观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理念,也是新时代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既顺应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潮流,也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价值理念,从而为当今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增添了新内容。
俯瞰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国际法的历史就是一部先进的国际法理念的演变史,因此,代表先进的法学理念和价值追求的中国国际法观,无疑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的新发展。一方面,诸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理念,是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理论贡献[11]21。另一方面,“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等,则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别是,“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中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昭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的新动向[34];“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夯实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根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法调整的范围愈益扩大,这是晚近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51],然而,在极地、深海、外空、网络空间和人工智能等国际法调整的新领域,制定国际公约有待时日、形成国际习惯需要较长过程。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国际法观蕴涵的价值理念,无疑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和指导价值,换言之,中国国际法观拓展了国际法未来发展的空间。事实上,中国国际法观引领、指导国际法实践的例子开始不断涌现。例如,2018年6月联合国外空会议50周年纪念大会通过了《规划未来外空全球治理发展方向》的成果文件,该成果文件明确提出:在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领域实现命运的共同愿景(Shared Vision for the Future),为人类谋福利与利益。虽然该成果文件没有直接出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一词,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涵明显体现出来。
法不仅由文化所生,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52],因此,主权国家的国际法观均带有鲜明的本国或本民族的文化特质。例如,美国倡导的“基于规则”的国际法观或国际法理念反映了美国文化中追求“自由、民主”的文化特质。同样,中国国际法观则是与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相契合的,充分体现了“天下一家”“仁者爱人”“天人合一”“达则兼济天下”等传统文化的精髓。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中国国际法观的塑造,既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更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53]。
外交的灵魂在于王道(公平正义),外交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君子之交,而法律与外交的融合即是君子之道,它为外交设定规矩,同时赋予法律生命[5]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外交实践的内容十分丰富。中国政府不但参与了数以百计的多边条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而且在事关国际法解释、适用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积极发声[10]。特别是,中国政府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承认、国家继承、国际豁免、国家责任、双重国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条约的适用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等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上,作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贡献[12]。因此,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正是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上述外交实践的总结和提炼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也必将进一步引领中国和平发展进程并为中国的对外交往提供基本准则。
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当今全球治理面临“逆全球化”、单边主义等多方面的严峻挑战,国际法的发展也受到“不干涉内政与保护的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扩大使用武力”等各种矛盾的剧烈冲击[17]。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不但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而且彰显了中国“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建设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的历史担当。也正是由于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进步性,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价值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成功载入了近年来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机构的决议中,中国国际法观的重要内容如“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也纳入到中国与138个国家、30个国际组织签署的近200份政府间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进步性,使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一些内容已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些内容则正在向从习惯国际法方向迈进。
注释:
①参见《谭德塞:世卫组织希望与美国能继续合作》(http://gx.people.com.cn/n2/2020/0602/c229256-34057213.html)。
②参见徐秀军:《“亚洲+”伙伴关系的中国角色》(载《世界知识》,2018年第7期)。
③“兼爱非攻”语出《墨子·兼爱上》:“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
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语出《论语·公冶长》:“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
⑤“以和为贵”语出《论语·学而》:“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⑥“协和万邦”语出《尚书·尧典》:“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
⑦“仁者爱人”语出《孟子·离娄下》:“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⑧参见郑观应:《增订正续盛世危言:卷4》(上海六先书局,1892年版,第8-10页)。
⑨参见丁韪良编译:《公法新编》,端方序言(广学会出版、上海商务印书馆代印,1903年版)。
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6/26/c_11191119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