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年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

2020-12-28 02:13朱小玲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31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

摘 要:在全球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老年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基于此,以河南为研究视角,探讨老年罪犯权益保障面临的困境,即老年罪犯大多年迈体弱、老年罪犯亲情缺失、监狱难以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和大量的人力资源投入。同时,从司法实践层面和立法预防层面进行老年罪犯权益保障的探索。

关键词:老年罪犯;权益保障;立法探索;司法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1-0154-03

美国经典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生动地再现了老年犯从入狱改造、适应并享受监狱生活,到被监狱体制化,最终走出监狱后无法融入社会的悲惨境遇。老年犯年迈体弱、孤寡病残居多,行刑成本高昂;有幸假释,仍然承受污名,重新社会化困难,其权益保护素为各界所忽略。虽然中美两国制度、文化、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情况存在巨大差异,但我们相信老年犯类似的遭遇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样性质的问题也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者。

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河南的情况也是如此。每十个河南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刑法第八修正案的通过,增加了对重刑犯限制假释的规定,以及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满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增加规定,使滞留在监狱中的老年罪犯人数日趋增加。

据河南多座监狱的调研资料统计,老年罪犯带给监狱的压力空前沉重,这种负担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常常是一个老年罪犯生病,国家就要花费巨大的物力和警力投入,尤其是在老年罪犯病重和病危的情况下,常常一个老年罪犯生病,需要四个干警轮流看守,在一个病重的老年罪犯被国家和监狱耗费了巨大的物力、财力进行抢救却最终与世长辞之后,监狱还要面临罪犯家属恶狠狠的哭闹和漫天要价的勒索。

本该安享晚年,子孙绕膝,享受天伦之乐,但是随着老年罪犯的增加,这些白发苍苍的父亲、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却又多了一个给家庭蒙上羞辱且为社会所不齿的身份——老年罪犯。

一边是高墙、电网、戒备森严的监狱、穿着制服的干警——代表着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另一边是白发苍苍的脑袋、脚上的镣铐、孱弱的身体、空虚孤独和焦虑的内心——弱小的老年罪犯群体。

在这一强烈的对比和视觉效果冲击下,我们不得不感叹——刑罚的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关怀在老年罪犯这一弱势群体上究竟有没有得到最好的体现,应该怎么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和刑法功能的悖论怎么才能得到更好的协调?

刑罚作为犯罪的对立物,它必须而且生来就带有惩罚的性质,但是老年罪犯与生俱来的不同特征,决定了刑罚这把利剑落在他头上的时候,除了让人从感情的角度为之怜悯和捧一捧热泪之外,如何对其合法权益保障从立法层面、社会实践和司法层面进行理性探索成为一个新时代的重大课题。

一、老年犯权益保障面临的困境

此处所指老年罪犯是指60岁以上的男性老年罪犯以及55岁以上的女性罪犯,既包括入狱时就已经达到上述年龄的罪犯,也包括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逐步跨进这一年龄段的罪犯。根据笔者在河南多家监狱调研发现,老年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面临如下困境。

第一,老年罪犯大多年迈体弱。河南省第一监狱和平原监狱的统计数字显示,老年罪犯中70%左右都患有疾病,相当一部分都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还有一部分病残生活无法自理、长期卧床。从老年犯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看,身体较差的占55%,偶有小病的占25%,而身体健康的只占到20%。在现有监狱现行减刑与假释的制度框架下,老年犯处于劣势,因此为数不多的减刑和假释的机会被其他处于优势的罪犯获得。

第二,老年罪犯亲情缺失。由于亲属探监次数少,亲情电话打得少,特别是来自农村的贫困老年罪犯,这种情况表现得更为突出,这就导致其产生心理不稳、意志消沉等一系列问题。在监狱心理矫治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往往采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心理咨询治疗,但一对一的心理矫正治疗方式运用得不够熟练和到位;另一方面,由于很多老年罪犯患有疾病,语言表达能力和自我认知能力大幅下降,因而其存在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治疗的困难。

第三,巨额的医疗费用和大量人力资源投入使监狱难以承受。我国建立了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但老年罪犯的医疗保险在监狱往往处于真空状态。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老年罪犯在监狱得不到有效的救治,而送往医院救治意味着巨大的医疗费用。从河南省一监和平原监狱来看,很多老年罪犯在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往往要由四名干警轮流值班和守护,这对于本来警力不足的监狱来说又增加了一笔成本的投入。

第四,老年罪犯保外就医权利行使遭遇困境。由于保外就医过程中老年罪犯家属的不配合、不合作甚至对抗的心理状态,大量患有疾病的老年罪犯在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下仍然不能接受保外就医。本来这是属于老年罪犯的一项权利,但是现实却与立法者的理想背道而驰,家属拒保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情况下干警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罪犯家属仍然不为所动,使老年罪犯的权益保障雪上加霜。犯人一旦死于狱中,部分家属则往往动辄讹诈钱财。部分孤寡病残老年犯被长期的监狱生活体制化,不愿承受污名走向社会,认为这种无依无靠、生活无着的生活比监狱的生活还痛苦无助。

二、老年犯权益保障的司法实践探索

监狱中一些好的做法可以尝试着先在本市、本省推广,经验摸索成熟了可以向外省市乃至全国推广。在调研过程,笔者发现了监狱中一些好的做法,有效地保障了老年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一,监狱服刑中对老年罪犯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从宽掌握。以河南省第一监狱为例,在实践中对老年犯的减刑和假释予以从宽掌握。在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方面,河南省第一监狱是这样认定的:“在服刑期间获得了两个表扬,就认定为是有悔改表现;一个表扬、一个记功,就认定为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相对于普通犯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条件(即具有一個记功,三个表扬才认为是有重大立功表现)来说,实践中的这种做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缓解监狱中老年犯人人多为患的困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立法中并没有对这一标准进行明确,实践中各个监狱做法也各不相同。目前当务之急是对于老年犯人的减刑和假释条件在立法中做出明确规定,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标准进一步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使零星的做法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才能使立法确实起到指导司法和执法的作用。

第二,建立一座老年犯监狱,对老年犯集中关押、分类管理,招募年轻犯人参与管理和照顾老年犯人。由于不能马上建立老年犯监狱,河南省第一监狱的做法是把老年犯人集中关押、分类管理,让年轻犯人看管老年犯人。目前,河南一监建立了老年犯监区。以十二监区四分监区为例,该分监区是河南省一监老病残罪犯的集中关押点。监狱根据老年犯的健康状况,将老年犯分为身体健康、年老体弱和身患重病等三类,针对那些被家属遗弃和患严重疾病导致悲观厌世的老年犯,监狱开设了特定监房,安排专门护理员进行生活照顾[1]。同时,监狱结合老年犯的特点,对老年犯进行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管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其中99名是老病残者,年龄最大的93岁。这里的服刑人员,除了99名是老病残者,另外的服刑人员是老病残服刑人员的护理员和心理互助员。有的要照料帮助老病残服刑人员日常的生活起居,对老病残服刑人员的病情变化、言行举止等进行全天候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有的协助狱警对精神异常的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目前,四分监区设立了20名护理员、12名心理互助员,担任“两员”的服刑人员都是认罪服法、表现较好、身体健康的罪犯[2]。3年来,他们先后报告重要情报线索30多条,使10多名重度病犯得到及时救治、挽回了生命,使5名精神异常者犯病症状明显减轻。這一做法既有效缓解了警囚比例不足的矛盾,也使年轻犯人的改造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第三,做好家属工作,积极促进符合条件的老年罪犯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老年罪犯由于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问题中呈现出与其他成年罪犯截然不同的特点,即符合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比例高于其他成年罪犯,但法律规定和实践的矛盾在于部分符合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罪犯,其成年子女家属或者配偶基于经济因素、不愿意照顾等动机,态度十分消极,不予配合,想尽一切办法,甚至编造许多理由,以达到将老年罪犯继续滞留狱中的目的。以河南省一监的老年犯赵某某为例,赵某某今年79岁,其所在监区领导为了他能顺利保外就医,多次给其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做工作,最终于今年6月份将其成功保外就医。赵某某听到这一消息后,高兴地一下子从床上坐了起来,病一下子减轻了几分。

在给家属做工作过程中,应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孝道入手,同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了解刑事诉讼法有关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规定、条件、程序,让他们了解法律规定,做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三、老年犯权益保障立法层面的探索

刑法第八修正案基于刑法人道主义和刑罚个别化对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许多条款进行了修改,加强了对老年罪犯自由权的刑法保护和刑法保障,但死缓犯限制减刑的增加规定和自由刑刑期的延长,使监狱中的老年罪犯日趋增加。老年罪犯的增加给监狱狱警和监狱行刑带来了新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尝试从立法方面做以下突破。

(一)对老年罪犯建议多适用恢复性司法

犯罪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体现了多种多样的关系:国家与罪犯之间的关系,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刑罚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经过许多年法律实践探索出的对付犯罪的最有效的宝贵经验。目前许多国家确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自由刑有其无可替代的优点,在自由刑执行期间将罪犯与社会有效隔离,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降到最低,但是罪犯的再社会化也成为这类刑种执行完毕后要面临的挑战。

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更多地去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制于罪刑相制约的模式,认为已然之罪制约刑罚,去体现刑法的正义,以期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刑罚制约已然之罪,体现刑法的功利原则,以期更好地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中,通过对罪犯进行惩罚,被害人的情感得到了很大的补偿,但是因为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却往往难以得到补偿。2001年,被称为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该案基本案情为:被告人孟广虎与被害人王玉杰因车辆争道引发争吵,后孟广虎及同伙将王玉杰打成重伤。后公安机关未能抓获孟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为尽快了结案件,经公诉方和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法院审查后核准了控辩双方的协议,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4万元[3]。

老年罪犯的犯罪类型中以财产性犯罪居多,许多犯罪动机并非出于贫困,而是出于孤独,对于这些老年罪犯来说,如果同被害人达成了自愿赔偿的协议,并且其子女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与老年罪犯一起生活,那么其再犯的动机就会归零,其再犯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通过辩诉交易对老年人犯罪减轻和免除处罚,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和刑罚个别化。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

应当宣告缓刑的老年罪犯,可以把年龄放宽至年满60周岁的老年罪犯。

(二)降低对老年罪犯减刑和假释的标准

如前所述,实践中已经有些监狱对老年罪犯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进行了从宽掌握,当务之急是给这种实践以理论支持和立法支持。减刑和假释对于鼓励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监狱改造、争取宽大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激励作用,为服刑人员点燃了希望的灯盏,这是就整体罪犯而言的,具体到老年罪犯,由于老年罪犯相比年轻罪犯而言接受新思想新事物没有那么快,学习能力也较为薄弱,再加上由于其高龄这一生理特点,劳动能力也有所下降,使得老年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在量化积分这一环节与其他成年罪犯相比处于劣势,再加上实践中对罪犯减刑和假释的比例总是会有一定的限制,监狱在罪犯减刑和假释的运用中具有建议的权利,是决定罪犯能否顺利减刑、假释的第一道重要关口。实践中老年罪犯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适用减刑和假释的比例存在过低的现象,不利于老年罪犯的改造,也给监狱从警力、经费等方面造成紧张。

为了改变这一不公平现象,促使老年罪犯在减刑和假释权利的实际运用中与其他成年罪犯处于平等地位,笔者建議:一是对于老年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其他成年罪犯依法适当放宽。老年罪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认真参加学习,完成一定劳动,即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也可以相应缩短[5]。二是对于老年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假释后符合监管条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执行期间的限制,适用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予以假释[6]。

(三)对老年罪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易科为罚金刑和社区服务刑

罚金易科刑在西方被视为“减轻国家建筑监狱经费最合理的方法”,是“最经济、最无污染的刑罚方法”。在许多国家,比如意大利、日本、巴西、德国、瑞士、罗马尼亚、朝鲜等,都将其规定为主刑,而且在英国,除谋杀罪之外,几乎对任何犯罪都可以采用罚金[7]。社区服务刑也有适用越来越广泛的趋势。

许多老年罪犯不予关押,其再犯的人身危险性也很低,为了最大程度地节省行刑成本,体现行刑经济化原则,可以设想在条文中具体这样规定:“根据老年人犯罪的事实和老年罪犯的人格以及身体状况,对于老年人犯罪应该判处五年以下自由刑的,可以易科为罚金刑和社区服务刑。”[8]

参考文献:

[1]  南汇监狱邀请家属集体探监[N].解放日报,2010-10-16.

[2]  在监狱里度过最后时光的老人们[EB/OL].今报网,2010-10-15.

[3]  周领军.试论诉辩交易何以可行——由国内诉辩交易第一案谈起[J].政法论丛,2002,(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北京:法制出版社,2020.

[5]  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218.

[6]  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219.

[7]  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46-447.

[8]  朱小玲.我国老年人犯罪改革之述评[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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