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巴县胥吏谭敏政

2020-12-27 13:31
关键词:岐山经书同治

对于清代胥吏的研究,学界已有丰富的成果。(1)日本文献有: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1958年初次发表,《宮崎市定全集14·雍正帝》,岩波书店,1991年);藤岗次郎《清朝地方官、幕友、胥吏及家人——清朝地方行政研究备忘录Ⅱ》(《北海道学芸大学纪要(第1部B)社会科学篇》第12卷第1号,1961年);加藤雄三《清代胥吏职位的买卖(1)(2)》(《法学论丛》第147卷第2号、第149卷第1号,2000年、2001年);浅沼香《清代六部胥吏和司官(1)》(《共立国际文化》第18号,2001年);山本英史《所谓“衙蠹”:清初的地方统治和胥役》(细谷良夫编《清朝史研究的新坐标——从实地调查和文献档案出发》,山川出版社,2008年)。中国文献包含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原书1962年首次出版,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吴吉远《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赵世瑜《吏与传统中国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刘小萌《胥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王雪华《清代吏员的录用、迁转与离役》(《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3期)、《清代官弱吏强论》(《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年第3期)、《清代吏胥的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年第3期);江田祥《爪牙与叛逆:胥吏与清中期白莲教起义——以乾嘉之际白莲教“当阳教团”为中心》(《历史教学问题》2007年第3期);周保明《清代的地方吏役、地方政府与官僚政治》(《史林》2007年第2期)、《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与本文内容直接相关的研究容后介绍。清代衙门由官员、胥吏、衙役三者构成,他们共同处理衙门的行政事务,缺一不可。胥吏系衙门下级事务员的总称,分为胥吏头(典吏、吏书)、正式胥吏(经书、经承)和见习胥吏(清书、小书),各房胥吏头将手下胥吏分编为班,在衙门里分班轮值,处理房内事务。胥吏们的收入来源于处理事务的手续费,他们不仅不能支领朝廷俸禄,还要负担处理行政事务的费用,这导致胥吏们普遍存在贪污腐败、苛敛诛求的现象。另外,有关胥吏的研究还着眼于胥吏的纽带、上下级衙门胥吏之间的相互包庇与利用,以及胥吏之间立身处世的异同等。

本文旨在利用清末同治时代的《巴县档案》,以历任巴县衙门户房经书、典吏的谭敏政(别名谭树三等)为研究对象,(2)多自称为谭敏政或者谭树三,有时也被记录为谭玉衡、谭春山。本文统一为“谭敏政”。考察胥吏阶层的活动轨迹。笔者从《巴县档案》的缩微胶卷中发现了与谭敏政有关的两份较为庞杂的诉讼案卷,即《巴县档案》6-5-3951与6-5-14646。(3)《巴县档案》6-5-3951,《本城冉岐(山) 具禀谭敏政央民借银昧骗不还控案》(括号内是笔者补充);《巴县档案》6-5-14646,《巴县户房刘洪仁等控告李沛霖在即受税契内夹放白契欺骗并握账不交案》。《巴县档案》6-5-3951的缩微胶卷冲印出来共计120张,《巴县档案》6-5-14646共计38张。本文引用时,受篇幅所限,省略标题,以下均只记录档案编号、姓名、事项、日期。包含谭敏政在内的巴县户房胥吏在这两份卷宗中或为原告,或为被告,案情错综复杂、旷日持久,涉及户房的各种相关事件。《巴县档案》6-5-3951以谭敏政借款不还为主要争端,6-5-14646则以谭敏政亏空房内公款为主要争端。这两份卷宗看似关联不大,实则不然,不仅时间上均始于同治九年(1870),而且诉讼双方基本上是同一批人,争端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将两份卷宗视为一宗案件,能更深层次地解读这一系列事件。

此外,笔者在《巴县档案》的缩微胶卷中还发现了数件与谭敏政有关的案件,(4)《巴县档案》6-5-1241,《吏书郑益三具禀经书申桂林亏短津贴捐轮银两等情一案》;《巴县档案》6-6-1519,《慈里六甲监正谭树三等禀明本团尚有零星小户拒入团册恳补给门牌卷》;《巴县档案》6-6-8517,《慈里六甲太平坊谭文富因买堂姪谭恕行田业祖故卜葬与谭树三纠纷互控案》;《巴县档案》6-5-14659,《冯吉庆堂以银买田业交吏书投取税契领状一事》。引用上述案例时,均与前一注释相同,只记录档案编号、姓名、事项、日期。虽然大多只有简短的记录,但可作为上述两份卷宗的辅助材料,能从更多渠道考察谭敏政的活动。(5)本文在引用《巴县档案》时所用符号含义如下:()表示笔者补充的语句,□表示一字缺失或无法辨读,……表示两字及以上缺失或者无法辨读,当然,不全引文字所使用的省略号不在此列。本文拟以上述档案为依据,以特定个人谭敏政为研究中心,通过对其行为的解读来揭示县衙胥吏阶层的行为模式。

近年关于胥吏阶层的研究,取得重要成果的,包括李荣忠、Bradly W. Reed、苟德仪运用《巴县档案》进行的胥吏组织研究。(6)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Bradly W. Reed: Talons and Teeth: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苟德仪《清代道台衙门的书吏与差役——以川东道衙为考察中心》(《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其中Reed的著作在李荣忠提出的巴县衙门十房概说的基础上,指出胥吏人选和工作分配方面存在“不成文的规则”,各房的工作分配绝非随意为之,而是遵循一定的规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认识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7)另外,在关于《巴县档案》的论著中,Reed以胥吏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卷作为蓝本,抽取多项事例以立论,这种研究手法也给了笔者莫大的启发。本文虽也以《巴县档案》为素材,但重点放在谭敏政个人身上,旨在揭示他以胥吏身份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思考的地方。本文区别于上述论文的特别之处在于揭示谭敏政的各种行为与户房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

另外两篇备受瞩目的研究成果,当属岸本美绪、佐伯有一运用姚廷遴的《历年记》进行的研究。(8)岸本美绪《〈历年记〉所见清初地方社会的生活》(1986年初次发表,《明清交替与江南社会》,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佐伯有一《明清交替期的胥吏管窥》(《中村治兵卫先生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刀水书房,1986年)。岸本在论著中特别指出,顺治十四年(1657)至康熙五年(1666),姚廷遴在上海任县衙胥吏期间,由于兵房、工房所需设施的筹备工作进展不利,最后被迫用自己的资金填补,因此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9)岸本美绪前揭书,第252页。笔者认为,上述论著或可视为以姚廷遴个案为出发点,借以管窥整个胥吏阶层的研究。(10)刘小萌前揭书也可见有关姚廷遴的记述,第90-94页。本文以谭敏政作为研究胥吏阶层的另一重要特例。如果姚廷遴与谭敏政存在共通的一面,则可视为胥吏阶层跨越时代和地域的共同点;如果是谭敏政单方面体现出来的特点,或可视为特例研究得出的新结论。

在上述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首先讨论谭敏政所属的巴县户房及房内的人际关系,证明谭敏政与户房胥吏之间存在资金融通渠道,谭敏政的活动是基于这些资金而进行的;继而探讨谭敏政因为这些资金卷入诉讼,借以证明谭的各种行为的内在联系和深意;后来谭敏政逐渐成为当地乡绅,本文的结论部分将揭示这种胥吏出人头地、改变身份的共通之处。(11)关于清代四川省的地域社会,可参见山田贤《外地移民的秩序——清代四川地域社会史研究》(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5年)。山田贤指出,外地移民地主为求家族昌盛,从族内选人去当胥吏,以便和官府搭上线,这一观点是本文展开论述的大前提。

一、户房典吏

(一)巴县的户房

咸丰六年(1856)至同治八年,谭敏政任职于巴县衙门十房(吏房、仓房、户房、礼房、盐房、兵房、刑房、工房、承发房、柬房)中的户房,历任户房经书(正规胥吏)、典吏(胥吏头)。(12)谭敏政的履历从当上经书开始有记录可查,任经书之前无从考据。咸丰六年之前,任见习(清书、小书)的经历不详。谭敏政自30多岁开始入户房,前后供职了大约13年。(13)谭敏政的年龄,《巴县档案》6-5-3951中分别有两份诉状有记载:同治十年的诉状记录为50岁,同治十一年的诉状为46岁;《巴县档案》6-5-14646有一份诉状有记载:光绪元年(1875)的诉状记录为56岁。所以准确年龄无法考证。

本节先介绍户房的职能范围,以知悉谭敏政供职的部门。民国时代周询所著笔记《蜀海丛谈》,回顾了清末四川省的典例和故事,现将相关各县各房的记录节选如下:

又各邑房书,率多清苦,惟户粮房独处饶裕,因丁赋及契税,皆归户粮房承办也。各房典吏,例以五年为役满,承替者谓之顶参,应缴参费。其他各房,费皆有限,惟户粮房为最重。地方富庶者,需费一万余两乃至二万两,瘠苦者亦约二三千两。(14)《蜀海丛谈》卷1《制度类上·契税》。

巴县衙门中的户房与其他九房相比,收入最丰,早有定论。其收入来源主要为手续费,包括收税的手续费,每两税银收取5厘,(15)李荣忠前揭稿,第99-100页。以及办理土地买卖、租佃、税粮的手续费。这类业务数量多,手续费相当丰厚。(16)李荣忠前揭稿,第95页。谭敏政选择户房供职,无疑是为了这些不菲的利益。

另外,在户房供职的胥吏人数与刑房一样庞大,是巴县衙门各房中规模最大的。(17)Reed: op.cit., p.47.光绪年间各房平均人数,(18)李荣忠前揭稿,第97页。吏房、仓房及其他各房仅有数人,而户房经书平均多达68人,是其他各房的10到20倍。(19)这些数字是正式上报重庆府、布政司的,实际人数更为庞大,远远超过此数(李荣忠前揭稿,第97页)。此处仅以这些数字来证明户房是巴县10房中人数最多的。另外,关于这些数值的分析参照Reed: op.cit., pp.44-51.这一方面说明户房业务量巨大,需要众多人手,另一方面也说明户房手续费收入丰厚,足能供养大量人员。

谭敏政于咸丰六年开始任职于户房,做了大概十年的经书,(20)“于咸丰六年、在辕□当户房经书”。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同治五年升任典吏。(21)“同治五年,书顶参户房典吏”。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已辞户吏谭敏政为声明作主哀恳垂怜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户房典吏掌管房内大小事务,负责把下属分为清、慎、勤三班,三班轮值。(22)李荣忠前揭稿,第96页;Reed: op.cit., pp.37-38.谭敏政是慎班出身,成为典吏后统领三班经书。(23)虽然没有谭敏政任慎班时的史料,但在《巴县档案》6-5-1241中,有他与慎班经书一起轮值的记录,因此可以做此推断。

另外,户房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宅门堂事公件”(诉讼业务)和“税契银钱帐项”(税收业务)。而以后者的手续费等收入最为丰厚。谭敏政任户房经书时,就负责捐输银(地丁银附加税)等税收业务,(24)《巴县档案》6-5-1241,《郑益山供》,同治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他称,付有刘金翼银一百二十余两,谭树三经手,事系三月。六月,树三曾在班内呈缴捐输银一百五十两。升任为典吏后,还经常亲自办理该项业务,(25)“历来银钱,公务重件,概归谭敏政同子谭寿山权管”。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经书刘洪仁、冉遇春、覃体仁、刘金山、冉岐山、李时霖、萧衡山、文光恕、王应乾、余泽龙未查获禀究……事》,同治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说明办理税收业务获利不薄。

谭敏政既占有典吏之位,又有大量收益,在户房的权势自不在话下。下节将提到他经常采用威逼胁迫的方式向户房经书们借钱,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他在户房的权势;而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他的权势来源于户房大部分胥吏对他进行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支持。

胥吏之间通常会存在血缘、地缘、业缘关系,而谭敏政与户房胥吏们结成的就是业缘关系。(26)赵世瑜前揭书,第11章《吏的内部网路与外部关系》;江田祥前揭2007稿;王雪华前揭2012稿。同属一房的胥吏相互进行资金融通是胥吏业缘纽带中最明显的特点,以下就这一点进行探讨。

(二)户房的人际纽带

谭敏政于同治五年升任户房典吏。巴县位于重庆府府城,同时也是川东道台衙门所在地,在四川省辖区内繁荣程度仅次于成都县、华阳县,(27)“全蜀州县之繁剧,除成都、华阳外,即首推此邑”。参见《蜀海丛谈》卷1《制度类上·各厅州县》。升任典吏需支付巨额顶参费。因此,该户房典吏一职,非身家富裕者不能就任。

反观谭敏政的案例,其自家资金不足以支付顶参费,靠多方借贷才能凑足数量。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显示,谭敏政筹措顶参费的借款方多为户房典吏和同属慎班的经书。我们甚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谭敏政有效发挥了业缘纽带,使户房胥吏成为他筹措顶参费的重要支持。

又敏政前接书会银一千两,伊作参吏之需。(28)《巴县档案》6-5-14646,《已满户吏尹耕莘为棍藐扛骗禀恳作主事》,同治九年七月十四日。

殊敏政即忿,扬称革书出房。一面仍串遇春再三,……为参吏之需。书迫往乡拉借银三百两,同遇春亲交敏政收领。(29)《巴县档案》6-5-3951,《户书冉岐山为勒套辞骗叩唤讯追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

伊又托玉春,再三寄信,实要书帮伊借贷。如无借贷,不准入房。书无奈,允借母膳银一百金。后书又在胡万顺约借银一百五十两,二共借银二百五十两,均同玉春面交敏政亲收。(30)《巴县档案》6-5-3951,《刘金山为套借匿骗叩唤究追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

同乡经书谭敏政同系……元邀书至家、商议称伊接顶户吏乏费、央书替伊代借张广泰银三百两、刘姓银五十两,均书出名立约外,书尤力劝同班房众……参费二千余两。(31)《巴县档案》6-5-3951,《冉玉春为缕陈骗害……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

氏以女工苦积膳银一百两,防氏终年之需。同治五年,谭玉衡凭徐洪顺等在证,过交、立字约,将银借去,年收利息做费。(32)《巴县档案》6-5-3951,《孀妇李罗氏,抱告李正兴为欺掣估骗泣恳唤究事》,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办邓辅臣亦帮银一百两。(33)《巴县档案》6-5-3951,《冉岐山、冉辉亭、邓辅臣同供》,同治十三年五月四日。

上述文献中除尹耕莘是户房典吏外,冉岐山、刘金山、冉玉春、李沛霖、邓辅臣等(包括谭敏政在内)都曾任职于户房慎班。(34)史料中只明确记载了冉玉春是慎班胥吏(《巴县档案》6-5-3951,《户房慎字班经书冉玉春为遵理抗骗非唤难结事》,同治九年九月十七日)。但又明确记载他与冉岐山、刘金山、李沛霖、邓辅臣等人轮班执勤,可以做此推断。谭敏政得冉玉春协助,以户房慎班经书为主,四处筹借顶参费。上述人员出借资金的原因不一——或顺应谭敏政的要求,或为谭威胁,或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资金来源、数额也不尽相同——有的移用会银、膳银(养老费),有的另向别处借款,数额从100两至1000两不等。谭敏政总计借到了款项3000多两。(35)冉玉春自己出借了350两,又从同属慎班的经书处筹借到2000两,加上尹耕莘借出的1000两,谭敏政仅凭这几项借款就筹集到3000多两。从谭敏政的角度来说,户房典吏及同为慎班出身的经书们,存在以房内业务为联系的业缘纽带,得以筹措资金。另一方面,谭敏政也借出过款项。

同治七年,谭敏政任户房典吏时,分数次借给唐际虞(谭退任后继任典吏者)共计900两之多。

同治七年,张进轩作成,唐裕兴亲笔约借职父仕元膳银三百五十两,借券审呈。迨后,裕兴甜言惑,陆续套借职银五百五十余两注帐。刘和义等过银活质。(36)《巴县档案》6-5-14646,《职员谭树三为奸套骗凶唤究追事》,光绪元年十一月十四日。

由此可见,谭敏政等户房胥吏之间,或为借方,或为贷方,互相之间常有资金往来。包括谭敏政在内的户房胥吏,能够筹集到大额资金,说明家境都富足(也有胥吏向他人借钱筹款,这至少说明该胥吏有信用,别人才肯出借银数百两)。户房内部存在业缘关系的胥吏之间,资金相互融通,为他们在户房内外的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谭敏政依靠这种业缘纽带,大肆为自己谋取利益。以顶参费为名借到的银两,有部分用以购买土地,(37)“伊当言将此银作为参吏之需,殊随即掣回,暗为买田费用”。参见《巴县档案》6-5-3951,《户房经书冉岐山为非讯难息三叩作主严审究追事》,同治十年六月十七日。成为他积累扩张资产的重要手段。

任职户房不仅给谭敏政带来了丰厚的收入,更为他提供了互相筹借资金的人脉,后者甚至对他更加有利。例如谭因包揽(代收税金)受挫背上债务,以及因税粮的双重征收问题被起诉时,都曾依靠经书冉玉春筹集费用,脱离困境。(38)“书前代伊垫缴包揽……津贴各项银一百七十两,并垫伊重收杨乐轩、向大全等各粮被控两起讼费、口岸银五十余两”。参见《巴县档案》6-5-3951,《户房慎字班经书冉玉春为遵理抗骗非唤难结事》,同治九年九月十七日。可见,谭敏政在户房的地位和活动,在很多方面都要依靠胥吏的业缘纽带。

但是,这样的资金筹借一旦发生问题,又会惹来无穷无尽的麻烦。谭敏政在同治八年卸任后,还款滞纳,加上公务交接引起的经济纠纷,种种事件引发了同治九年开始的诉讼大战,谭与户房慎班胥吏对簿公堂。本节选用的史料全部引自该次诉讼档案,彼时谭与胥吏双方已完全处于敌对关系。

下一节将视线转移到与谭有纠葛的诉讼事件中。这些诉状记述了谭的种种行为,可以以此为线索,了解他在户房的行为模式,以及呈现这种行为的内在原因。但在此之前,有必要回顾事件经过,以展现事件全貌。

二、诉讼大战

(一)诉讼原委

谭敏政于同治八年十二月,在5年任期过半时,被迫从户房典吏一职退任。原因是知县临检,在清算税收账簿时发现账簿中夹杂了未收税契(土地登记税)的土地买卖记录,问责于户房房主。(39)“遭经管税契银钱账目之户书刘金山、冉岐山、李沛霖等私夹白契、送税□□恩查觉。责成房主,当堂吩谕,讯明斥革。书被金山等作弊代累,禀请辞退”。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已辞户吏谭敏政为声明作主哀恳垂怜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谭在被革职之前,自请辞任,返回慈里六甲乡下。但此时,谭在任时亏空公款、拖延顶参费不还这两项问题已浮出水面,引发矛盾。

谭敏政离任时,预留400两给户房作为平时开支,谭自认为这样的处理十分妥当,(40)“蚁将税契重件交□山等接理,又勒补银四百余两脱累”。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但户房胥吏们却不认可。另外,谭拖延顶参费不还一事,在此之前已是矛盾之源。(41)“六、七两年,书只收银三十余两,八年……收银四十余两,利尚不敷。书连本利共拉四百余金,外帐追逼无措,向敏政收讨,伊推去腊全还,书信为实”。参见《巴县档案》6-5-3951,《辕下户书冉岐山为勒套辞骗叩唤讯追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同治九年,更发生了冉玉春等户房经书们齐聚谭居所闹事的丑闻,(42)“殊伊等乘蚁失势可欺,串差伍顺、余顺等,群押威逼,服毒几毙。又冉玉春统众来乡,寻逼蚁父,□索酿祸”。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成为诉讼大战的导火索。

当然,谭敏政也毫不示弱,积极应战。同治九年三月,谭以其父谭仕元的名义越过巴县上诉重庆府,告后任典吏唐际虞借钱不还,(43)“新吏唐际虞又托蚁代借银五百五十余两,亦未付还。三月,蚁父谭仕元以私借贻害首案。批驳”。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并揭发了冉岐山、刘金山等经书亏空公款,要求他们负起填补亏空的责任。虽然遭重庆府驳回,上诉失败,(44)“又以父名谭仕元上控府辕,以……山等,将书株连在案。沐批,尔子身为户房典吏,若非舞弊事发,岂轻意辞退,所呈刘金山等局吞贻累之处,显系捏饰,现在既有公款未……,新吏唐际虞呈禀,虚实自应在县候审,毋容推诿上渎”。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已满户吏尹耕莘为棍藐扛骗禀恳作主事》,同治九年七月十四日。但这起事件直接引爆之后的诉讼大战。本节首先以《巴县档案》6-5-3951、6-5-14646为基础,分析诉讼事件的经过,辨明争论的焦点。

五月,洪仁等捏以査获禀究、岐山以勒套辞骗、金山以套借匿骗、玉春以缕陈骗害、新吏唐际虞以藉匿公悬,均……蚁……株蚁父在案。(45)《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同治九年四月末,刘洪仁等经书10人联名告发谭敏政贪污了500余两保管于户房的田价银(处理土地买卖公务时保管于户房的土地价款)和300余两普济堂生息银(将普济堂的资金交给典当商托管经营),(46)《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经书刘洪仁、冉玉春、覃体仁、刘金山、冉岐山、李时霖、昇降山、文光恕、王应乾、余泽龙为差获禀究……事》,同治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文中引用的谭敏政诉状记录的日期为五月,与正确日期有误。六月,经书冉岐山、冉玉春、刘金山相继状告谭,要求其归还顶参费的借款,(47)《巴县档案》6-5-3951,《户书冉岐山为勒套辞骗叩唤讯追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巴县档案》6-5-3951,《刘金山为套借匿骗叩唤究追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巴县档案》6-5-3951,《冉玉春为缕陈骗害……事》,同治九年六月三日。后任典吏唐际虞紧接着也上告谭在任期间亏损了九两多地丁银。(48)“后又査获正粮银短数九余两,又以藉匿公悬呈禀”。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吏书唐际虞、经书刘洪仁、冉岐山、刘体焕、杨雨亭、余泽龙、覃桂榜、邓辅臣、陈均山为久匿悬累协恳……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此时户房慎班胥吏的诉状均以谭敏政为诉讼对象,内容涵盖了所有矛盾纠纷,是诉讼大战的巅峰时段。

但是,之后的案件审理却拖沓不已,迟迟未能结案。原因是在审理过堂时,诉讼当事双方都试图将重点放在己方提出的争端上,从而转移案件审理的导向,使案件审理有利于自己。若对己方不利,则堂审时根本不出面。谭敏政为了占取上风,就实施了各种对策——如同胥吏方不断指摘的那样——躲藏起来不去上堂,(49)“均沐准唤,送……讯。敏政畏法躲匿”。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吏书唐际虞、经书刘洪仁、冉岐山、刘体焕、杨雨亭、余泽龙、覃桂榜、邓辅臣、陈均山为久匿悬累协恳……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县衙耍手段妨碍开堂,(50)“伊恃财广,弊大弥天,贿串差等,将案权塌,延今岁毕”。参见《巴县档案》6-5-3951,《孀妇冉程氏抱禀孙冉辉亭为奸拖久陷事》,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发起大量琐碎的诉讼以搅乱和延缓主案审理等。(51)“敏政见词未准,愈为得势,忿串文光恕即文有恒挺身抗夯,捏词妄控,计图拖延隐骗,投理不场,赌控弗畏”。参见《巴县档案》6-5-3951,《户房经书冉岐山为非讯难息三叩作主严审究追事》,同治十年六月十七日。

结果,谭敏政和胥吏方互相不断上呈新的诉状,县衙只下发了传唤状,谭亏损田价银、普济堂生息银、地丁银的案件,以及拖延归还顶参费的案件,都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为此,同治十二年唐际虞、刘洪仁等9名胥吏再次以谭敏政亏空公款联名上诉,(52)《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吏书唐际虞、经书刘洪仁、冉岐山、刘体焕、杨雨亭、余泽龙、覃桂榜、邓辅臣、陈均山为久匿悬累协恳……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但仍然没有迎来开堂审理。(53)光绪二年,地丁银亏损九两多一事,与谭敏政被控逃税一案合并审理,谭被判支付亏损。(《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第594-595页)另一方面,田价银、普济堂生息银一事,之后是否付审,详情不明。围绕顶参费借款不还一事,谭与冉程氏(冉玉春的母亲)、冉岐山等当事者双方不断上呈诉状,终于到了同治十三年才开庭审理。也就是说从提起诉讼到正式审理,总共花了四年时间。

在此期间,谭与个别胥吏,似乎并不是一直处于敌对关系。例如在顶参费归还事件中,尹耕莘只提起过一次诉讼,(54)《巴县档案》6-5-14646,《已满户吏尹耕莘为棍藐扛骗禀恳作主事》,同治九年七月十四日。后来的诉讼中他的名字没有再出现。在亏空公款一案中,刘洪仁、萧恒山等人联名告发过谭。但刘洪仁之后参与调解谭敏政和唐际虞的纠纷,(55)“激书奔辕,仍凭房书洪仁等理讲。际虞无凭为据,众斥伊非”。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前吏谭敏政为藉公叠搕叩恳讯究事》,光绪元年十一月十九日。萧恒山则在谭被唐殴打时进行了救助。(56)“裕兴凶横,扭职毒殴腰肋臂膀等处重伤,幸萧恒山救归”。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 《职员谭树三抱告谭和亭为奸套骗凶叩唤究追事》,光绪元年十一月十四日。谭与这二人可能已经达成和解,或者二人已经放弃了追回债务,总之事件平息的可能性较大。

据资料显示,与谭敏政敌对到底的是户房继任典吏唐际虞和慎班经书冉岐山、冉辉亭(冉玉春之子,也在户房任经书)。那么谭敏政在一系列诉讼中,进行了怎样的辩解呢?谭在自己被揭发贪污公款的案件中,做出了以下辩解:

缘朱敬之缴存银五百两、普济堂存银三百余两,在房属实。去腊初五,仁天接篆视事。时书轮班,呈契进财。门丁提用房存公款银六百两。今正交班。柜内实存公款银二百余两,被金山等私用银一百余两。(57)《巴县档案》6-5-14646,《已辞户吏谭敏政为声明作主哀恳垂怜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积欠钱粮原系道光年间三班均有遗漏,惟慎字班自郑益山接参已前,早有漏银四两之谱。以丝毫作分,合凑而成,相继流传。(58)《巴县档案》6-5-14646,《前吏谭树三为遵批理明禀恳究割事》,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八日。

谭敏政称田价银(朱敬之缴纳)、普济堂生息银(普济堂款项)的亏空分别是门丁和刘金山等人所为,否定了户房胥吏所揭发的贪污情况。他还辩称地丁银(钱粮)的亏空,是历代户房典吏累积下来的。这些亏空即使在自己任职期间被查出,也不该由自己一人来承担填补的责任。现在我们难以判断谭的辩解是否属实,但之前的档案记录了谭在离任时交给户房400两善后银,并言自己已经承担了应负的责任,可以看出前后说法一致,并无矛盾。总的来说,户房一旦发生亏空公款的事件,填补亏空的责任划分总会引来各种纠纷,谭敏政的案例自不例外。

另一方面,要求偿还顶参费一案,谭还曾遭到诉讼对手的多次滋扰。例如户房经书冉辉亭(冉玉春之子)、冉岐山等煽动亲戚到谭敏政住处闹事。(59)“殊辉亭索不遂意,复于本月初十日,乘原差朱朝赶讯,支虿祖程氏率男妇多人,来家泼闹,抄毁难堪”。参见《巴县档案》6-5-3951,《职员谭树三协禀团邻监生陈协三、监杨汉章、民徐最东、乡约祝丰年为侍虿闹索再叩集讯事》,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还曾将谭松亭(谭敏政之子)诱骗至栈店(客栈)扣押,以勒索银钱等。(60)“职信、命子谭松亭走领。伊尤串革书冉辉亭、恶痞冉春,并不识多人,督押职子在张大有栈,滥食口岸,吼称带伊等大过,要职出二百余两始释,否则必置死地”。参见《巴县档案》6-5-3951,《职员谭树三抱告谭松亭为串骗押搕喊叩换究事》,同治十年十一月八日。谭敏政也不甘示弱,将这两起事件告上县衙。但同治十三年二月,谭向重庆府提起越级诉讼之后,案件有了转机。

该职员等与冉岐山等滋讼之案,业经数载,何以尚未讯结。现呈情节亦属拉杂,显有隐饰。仰巴县速集人证、覆讯明确,秉公断结具覆,勿经塌延。词发,仍缴。(61)《巴县档案》6-5-3951,《职员谭树三告为局□缠搕扣赏提究事》,同治十三年二月八日。

重庆府下发批示,要求巴县迅速审理并上报结果,县衙无法再拖延,必须进行审理。同治十三年五月开庭讯问,户房慎班经书有3人出庭,包括冉岐山、冉辉亭、邓辅臣,但三人均未能提交借据。不仅如此,冉岐山等人声称要将凑到的顶参费捐赠给书院一事,还遭到了知县的严厉训斥:

今蒙审讯,这冉岐山、冉辉亭们均不应毫无凭据,妄称凑的参费银两舍入字水书院,把他们均各掌责,并把岐山收卡,谕他自向书院说好开释。(62)《巴县档案》6-5-3951,《谭树三即谭敏政又即谭春山供》,同治十三年五月四日。

自此,案件裁决朝谭敏政有利的方向发展,最终谭大获全胜。冉岐山、冉辉亭等败诉方自然不甘心,之后仍反复上诉,但谭依仗该次裁决结果,拒绝了之后所有要求归还借款的要求。

例如,同治十三年七月,巴县八房典吏聚在一起拟清算顶参费事件,谭敏政并没有现身。(63)“岐山遵于五月十八日帖,邀树三及书等八房吏在□善堂会算,树三并未到场”。参见《巴县档案》6-5-3951,《八房吏书何承基、韦锡珍、唐际虞、熊□□、彭□□、吕金□、王□□、□□章、刘照藜、喻春芳、胡鸣皋、陈宗虞、王秉礼为遵批禀覆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八日。同年十一月,谭继续向川东道提起越级上诉,目标直指后任典吏唐际虞,再没提及顶参费一事——说明谭敏政认为冉岐山等人的顶参费问题已经解决完毕。(64)“今二月,职以局弊缠搕控府,批录。沐前王主讯责岐山卡禁,而际虞住房弊大,临审躲匿,以致案悬,无如际虞害心不绝”。参见《巴县档案》6-5-3951,《遵批札饬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可以推断,谭敏政以巴县审理的结果为依据,对其后所有还款的要求概没理会。

诉讼大战的经过如上文所述。诉讼双方——谭敏政与胥吏方——不断提起新的上诉,诉讼内容也不尽相同。诉状中争议的事件,并不止本节详细叙述的顶参费和田价银、普济堂生息银事件。谭敏政供述中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有关户房公款出纳及亏空时的填补问题。下节将以谭任典吏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分析该问题与其他问题的联系,考察谭敏政作为胥吏的行为准则。

(三)业务承包和潜规则

胥吏的业务一般以承包形式进行,(65)宫崎市定前揭稿,第173页。胥吏要完成一单业务须先垫付业务处理费用,并且在公款出现亏空时承担填补的责任。(66)Reed: op.cit., p.38.谭敏政也在任典吏时被迫承担过填补责任。诉状中提及的大多数亏空都集中在同治八年,大概时值谭敏政退任之前,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填补,谭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

下面引用谭敏政的诉状,谭认为大部分的亏空是部下贪污造成的。

契、地丁、津贴、捐输重件,系派经书李辉堂、刘金山、冉岐山、覃体仁、冉玉春、余泽龙六人轮管,以专责成。衅由岐山等串通一局,朋奸舞弊、掯……月,蚁以亏空遗累,呈叩王主。批准提讯。伊等情虚,畏不送审,共亏吞津贴、捐输各款银六百余两,辉堂呈缴出银七十余两,有案可査。八年又吞公项。害蚁二共垫……八百余两,在外挪借私帐二千余金,赔填公帐,无从偿还。(67)《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户房典吏掌管房内所有业务,一旦发生公款亏空,就要承担填补的最终责任。(68)Reed: op.cit., p.38.本案发生于同治八年,谭敏政称为了填补800余两津贴银、捐输银等亏空,自己背上了2000多两的债务。亏空公款的户房经书们自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但据谭敏政的陈述,有赔偿、填补责任的经书中,只有李辉堂偿还了70余两,大部分款项都落在谭一人身上。这件事促使谭敏政告发冉岐山等经书的贪污行为。

上述事例可见,户房发生公款亏空时,由谁来承担填补责任,总是纠纷不断,甚至经常发展为诉讼案件。如果把本类型的公款填补归为无法预期的开销,下面要介绍的就是户房典吏必须定期垫付的公款。谭敏政于同治八年十二月,受领历(宪书)时,垫付116两银,串票根及缴票根(清代受领纳税的通知书)时,垫付92两。

去腊,请领宪书,又垫付银一百一十六两。请领捐输串票及缴票根两起,又垫银九十二两。(69)《巴县档案》6-5-14646,《慈里六甲民谭敏政为局吞累缕恳提究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户房典吏有义务准备好经营房内事务的经费,(70)Reed: op.cit., p.38.甚至包括朝廷下发的历、票根之类的票据。谭敏政从县衙处领取时,须自费先行垫付。历(也被称为皇书),由户房派发给衙役,再通过乡约卖给各乡百姓,收回最初典吏垫付的费用。(71)“每年皇书,专差户房领送,交乡约发给粮户。乡约在粮户手收取,缴房有余”。参见《巴县档案》6-5-14603,《怀石里甲差快役马贵为禀恳签唤事》,同治六年六月十日。串票根及缴票根的费用则包含在收取税粮时的手续费中,要回收垫付的费用仍需一番功夫。就谭敏政的案例而言,他于同治八年十二月份被迫辞任,要全部回收垫付的经费,时间显然不够,可以推断这一项经济损失不小。

这让笔者联想到岸本美绪的论著中,曾特别指出姚廷遴因筹集兵房、工房所需的各种费用,劳心劳力,苦不堪言。(72)岸本美绪前揭稿,第252页。说明谭与姚的案例,跨越了朝代——康熙和同治年间,跨越了地域——江苏和四川省,体现了胥吏阶层具有共性的问题。对胥吏们来说,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这种处理公务产生的款项回收问题。

笔者认为,这类问题与Reed曾在著作中论述过的一个问题息息相关,那就是应该如何评价户房内存在的“不成文的规则”(以下称为“潜规则”)。Reed认为胥吏人选和业务委派均遵循一定的准则,各房业务根据这种“潜规则”进行,并且特别强调了“潜规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73)Reed: op.cit., pp.58-75.这里说的“潜规则”,于亏空公款的案件而言,指造成公款亏空的经书负有填补的直接责任,并且在亏空未清时,典吏负有填补的最终责任。但这种规则所暗含的不稳定性不断引发纠纷,使胥吏这一职业暗藏不安定因素,比起潜规则具有的合理性,这一点似乎更值得我们注意。(74)Reed前揭著作,采用了多份《巴县档案》中的诉讼案卷,证实各房胥吏经常发生诉讼纠纷,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潜规则蕴含的潜在风险。

实际上,前节所述的田价银、普济堂生息银、地丁银亏损案件中,户房后任典吏唐际虞就因不得不代替谭敏政承担填补责任而提起上诉。(75)“同治九年,遣前吏谭树三即谭敏政私吞普济堂生息银三百余两,并朱敬之檄案五百,……伊乘藉故禀辞,累书垫赔,随以查获禀明,控案可查。后又査获正粮银短数九两余,又以藉匿公悬呈禀,均沐准换,送……讯。敏政畏法躲匿,累书连年垫纳”。参见《巴县档案》6-5-14646,《户房吏书唐际虞、经书刘洪仁、冉岐山、刘体焕、杨雨亭、余泽龙、覃桂榜、邓辅臣、陈均山为久匿悬累协恳……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本节所述的津贴银、捐输银等亏损案件,谭敏政也起诉冉岐山等人亏空公款,而且没有尽到填补的责任,害得自己承担了大部分款项的填补。另外,从谭自费购入历、票根的案例可见,即使是定期支出的公务费,也不能保证能够全额回收垫付的款项。

综上所述,胥吏们不仅在承包业务时需要垫付处理费,而且还有可能根据潜规则垫付公务费和填补亏空。户房在处理税粮征收的业务时经手大量的公款,这的确能给它带来大量的手续费收入,但也要看到公款亏空、垫付公费所蕴含的巨额债务危机。(76)这项结论见岸本美绪前揭稿:“业务承包制,既可能带来不小的利益,也可能导致胥吏必须自费办理公务。”(第252页)虽然户房的业务处理存在潜规则,但在涉及填补公款的责任划分上,潜规则不但不能消除业务承包的风险,反而增强了这种不稳定性,成为发生纠纷的根源所在。

那么,谭敏政等户房胥吏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胥吏的贪污腐败也有必要从这个角度进行重新审视。无吏不贪,谭敏政也不例外。档案中有几处隐约留下了谭贪污的痕迹。其一是同治九年八月,冯吉庆堂状告谭敏政,称已在户房缴纳税契(土地登记税),但他却迟迟没有返还契纸。

蚁以银三百一十两得买冯卢氏田业一契,于去腊携契赴房,交吏书谭敏政投税,将银如数交楚。迨后,蚁向敏政取契,伊支吾,延不给契。(77)《巴县档案》6-5-14659,《具领状人冯吉庆堂今于大老爷台前为领状事》,同治九年八月八日。

胥吏常见的不合规矩的行为——例如私自提高纳税手续费,收取税粮却扣下凭据不发——后者在谭敏政的案例中完全体现了出来。另外,光绪二年,谭做假账逃税一事被发现,粮差(负责征税的衙役)刘成等就此事提起了诉讼。

同治三年,小的承管直里一甲,有张宏耀户口载粮四钱八分未上。连年扫数小的抬垫,完纳无着。迨光绪二年,小的查知,实际谭树三先年在房舞弊,把他条粮划立张宏耀户口,并无批条来历。(78)《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第594页。

由上述档案可见,谭敏政利用户房经书一职,在账簿上做了手脚,从同治三年以来的13年里一直没有缴纳税粮。自谭敏政于同治五年就任户房典吏到处欠下顶参费开始,便受到贪财逐利、中饱私囊的指责。(79)“同治五年,书代前吏谭敏政挪借银三百两,字约审呈。伊当言将此银作为参吏之需。殊随即掣回,暗为买田费用。书复査知。伊自此无利不捜,独饱私囊”。参见《巴县档案》6-5-3951,《户房经书冉岐山为非讯难息三叩作主严审究追事》,同治十年六月十七日。全权负责房内的各项事务,由此带来的金钱方面的压力,是谭抓住一切机会敛财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胥吏阶层的贪污腐败,与房内业务采取承包责任制,并按照潜规则处理是互为表里的。(80)学界对胥吏贪污腐败、苛敛诛求的原因早有定论——胥吏不仅不能领取朝廷俸禄,还要自己出钱支付行政事务费。将这项定论与本论文的研究进行对照,可以对这个问题有更加全面的认识。

综上所述,各房业务的承包制和潜规则给谭敏政等胥吏带来经济上的风险,一不小心就会背上债务。不可否认,应对这种债务风险,是他们抓住一切机会谋取私利的原因之一。各房业务的处理形式和过程,是胥吏贪腐不绝的根源所在。

三、成为乡绅——地方权力人士——之路

退任后,谭敏政不仅经济富裕,通过运用胥吏时代所积累的官场之道,他在与县衙打交道时也得心应手。有档案显示,谭敏政辞去户房典吏,退居乡里之后,于光绪二年介入谭氏一族族内的土地纠纷,谭敏政将案件告到分县衙,最终成功地获得了有利己方的审理结果,(81)“害遭革书谭树三窥蚁土有吉穴,前唆文明,母故尸棺,占讨埋葬,未允。恁伊另择卜葬,讨约朗凭。殊树三害心不绝,乘文明父故,唆使估讨吉地,仍未允。黑夜扛尸霸葬,颠窖石界,诬故母埋葬已业多载,指为霸占伊业。串联谭树勋等名捏逆毁霸葬,妄控分案。树三等仗熟分衙,舞弊贿差”。参见《巴县档案》6-6-8517,《谭文富岁为唆霸捉搕移恳唤究事》。“分主亲勘文富截脉垒堆。伊具甘结,自愿平毁”,参见《巴县档案》6-6-8517,《职员谭树三为据实恳查攸分事》,光绪二年闰五月二十二日。这让人不禁好奇,谭退任户房典吏后,又是如何经营自己的人生的。本节作为结论部分,不再赘述之前的观点,兹以解读谭敏政晚年的经历为本论文划上句号。

谭敏政退任后最值得注意的变化是,他于同治十年开始,自称“职员”。(82)《巴县档案》6-5-3951,《职员谭树三抱告谭松亭为串骗押搕喊叩唤究事》,同治十年十一月八日。自此份档案开始,谭敏政多自称为“职员”。各房胥吏头在5年任期满后,可以到成都参加考试,通过者则有资格为官。(83)Reed: op.cit., p.40.但是谭敏政任期未满,中途辞任,按理不能有此资格。也许结合这一时期的特点,才能明白其中端倪——当时各地富裕者大多通过捐纳(朝廷卖官鬻爵)得到“职员”“监生”“生员”等资格,可以推测,谭敏政也是通过捐纳得到了一个最下级官员的虚衔。(84)清代捐纳制度的最新研究,参照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11年,第352页)。

有了“职员”的头衔,富人在乡里就有了权威的加持,更加有头有脸。然而,虚衔让富人自觉身份不同往日,实质好处又会有多少呢?

首先,县衙审案并不会特殊对待有虚衔在身的人。如前文所记,同治十三年,谭敏政虽然在顶参费一案中胜诉,但因为将无关人氏牵连到案件里,在堂上被知县训斥,遭掌责之罚;(85)“但职员亦不应株累宋福顺,希图雪忿,薄予掌责,并谕各结备案,以省翻滋”。参见《巴县档案》6-5-3951,《谭树三即谭敏政又即谭春山供》,同治十三年五月四日。另外,光绪二年,因逃税被告发,知县判决谭败诉,将谭当场锁押(拘禁),至全额缴纳税粮方才释放。(86)“今蒙复讯,张宏耀户口实系谭树三于同治三年在房舞弊划立,实属不法。已沐仍把树三锁押,甘愿认将三年起至本年止共十三年应上张宏耀粮银,缴还刘成具领”。参见《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84年,第594-595页)。这说明即使拥有“职员”的头衔,也难逃掌责、锁押之罚,县令完全不会从轻发落。

但是另一方面,于乡里而言,职员(官员虚衔)、监生(国子监贡生)、生员(县学学生)等各种头衔,是委派公职的重要参考指标。从朝廷的角度来看,拥有这样的头衔,是他们在当地拥有权势的标志。谭敏政从光绪七年十二月开始(谭60岁左右),担任太平团乡里团练监正一职,被委任管理辖属百姓。光绪八年,谭上呈上申书,现摘录如下:

正等业不……去腊蒙恩批饬,正树三等充当监正,办理大平团公务。今正协执团册,□户清査,始团内数百余家,尚有零星小户数十户,未领门单,并不入册。察实其由,系业已故团首李协三编联保甲为具文,并不认真办理,致各漏户以为惯尤。正等屡奉示谕,严饬督办。正等敢不体督认真。兼□贱风愈炽。若不禀明,兹后贻累,有责难辞。迫禀作主,赏准补给门牌,签户承领入册,不得派用分文。稗后正等齐团稽査,以免良□混杂贻累。(87)《巴县档案》6-6-1519,《慈里六甲监正谭树三、团首萧洪仁为奋明作主赏批免累事》,光绪八年三月朔。

上述资料记录了太平团所属的数百户居民里,有数十户零星小户没有登记入册,监正上禀知县,恳求弥补缺漏,以期万全。团练是朝廷授意,在战乱时期结成的自卫团体,但是太平天国运动早在同治二年就被扑灭,巴县已处于社会安定时期,团练已不再是自卫组织,而是被用来重新组编乡村百姓。(88)关于清代四川省团练,参照山田贤前揭书及山本进《清代四川的地方行政》(1996年初次发表,《清代财政史研究》,汲古书院,2002年),梁勇《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以巴县为例》(《中国农史》2010年第1期)。谭敏政的呈报书,其实体现了朝廷维持团练的目的——把家家户户都编入团练,以方便管理,防止人口流动,维持乡村社会的安定。

另外,从维持乡村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朝廷还赋予了团练另外一项职能——调解居民的纠纷。(89)山本进前揭稿,第246-248页。前节提到的诉讼大战,团练就屡次受谭敏政委托,进行过调解。

复统痞多人并伊祖母冉程氏,突来职家勒索,任意抄毁。职投团陈协三等理剖,众斥辉亭不应诬索。(90)《巴县档案》6-5-3951,《职员谭树三抱告谭松亭为忿统毁索录叩唤究事》,同治十一年三月二日。

孰知,裕兴凶横,扭职毒殴腰肋膀背等处重伤。幸萧恒山救归,投团集理,众剖给银。(91)《巴县档案》6-5-14646,《职员谭树三抱告谭和亭为奸套骗凶叩唤究追事》,光绪元年十一月十四日。

虽然这些调解均未生效,诉讼大战之后仍进行得如火如荼,但谭敏政在上诉中以团练的仲裁为理据,主张自己诉求的合法性。光绪七年,晚年的谭敏政开始从事团练工作。地方有实力者通过捐纳或者团练得到头衔,从而活跃于县城乡村,这是清末社会的特点,在谭身上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谭敏政不仅富裕,同时深谙与县衙打交道的手段,在乡里如鱼得水,高人一等,加之后来又拥有了职员和团练的头衔,在乡里的权势就更加让人仰望了。

这样的例子不仅限于谭敏政一人,他的儿子谭松亭,(92)《巴县档案》6-5-3951,《监生谭松亭抱恳谭西园为恳查捏诬事》,光绪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他的对头冉岐山(93)《巴县档案》6-5-3951,《监生冉岐山、民冉辉亭抱告冉荣同为骗塌害飏恳速提究事》,同治十三年五月十八日。都获得了监生的头衔。众多事例表明,清末巴县的胥吏阶层,与乡绅只有一步之遥。(94)经书冉玉春、冉辉亭的亲戚中确有举人、生员身份的人(《巴县档案》6-5-3951,《孀妇冉程氏抱禀孙冉辉廷为奸拖久陷事》,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档案中“族证”一栏包含“举人冉正常”“文生冉启明”的记录。谭敏政出身胥吏,最终成为乡绅,是众多胥吏努力出人头地的一个小小缩影。(95)山田贤前揭书中曾引用过一则实例,让族人充当胥吏,以此为契机谋取家族兴盛(第151-153页)。反观谭敏政的一生,胥吏出身,抓住一切机会往上爬,最终成为拥有职员、团练头衔的乡绅。甚至可以推测,监生、职员阶层中存在相当一部分胥吏出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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