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社会救济理念研究

2020-12-26 21:58张琴诗
安康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仁政救济理念

张琴诗

(湖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宋王朝在推行仁政的实践中表现突出。面对自然灾害和社会动荡,宋朝政府能积极做出反应,不断完善社会救济体系。与此同时,相应的救济理念也不断成熟。虽然早在先秦时期就产生了“天下大同”的美好理念,但真正将这种理念付诸实践的则要追溯到宋朝。宋朝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救济体系,救济对象包含了乞丐、流浪人群、儿童、孕妇、老人等,其救济理念包含了仁政、损有余补不足、积极救荒、合理救济、福利救济等。

一、仁政

宋朝统治者在种种治国政策中都力图体现仁政思想,在社会救济中,努力将仁政理念贯彻到底,“宋之为道,一本於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至切”[1]4335。“平广南、江南,辄诏振其饥,其勤恤远人,德意深厚。”[1]4337凡遇灾变,统治者会“避朝变服,损膳彻乐。恐惧修省,见于颜色”[1]4337。此外,统治者也深刻地体会到民众生活的艰难,采取了一些有利于民众的措施,“诏天下置广惠仓,使老幼疾贫者皆有所养”[1]4337。除了利用设仓来保障民生以外,统治者还能够以身作则,认识到“民贵君轻”的重要性。宋仁宗在位时期,京城发生了大瘟疫,仁宗不仅下诏直接给百姓发钱、发放药材,对于名贵的药材,也能够做到不以己为先,留给百姓服用。当太医劝仁宗留着自己食用时,仁宗答:“吾岂贵药物而贱百姓?”[1]4338并直接下令将那名贵的药材敲碎,作为药引,下发给百姓,可见仁宗对于仁政、爱民的理念认识深刻。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遇到灾害发生时,社会就极易产生动乱,百姓四处流荡,甚或聚而为盗。宋代统治者对这部分人往往不治重罪,“饥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关津毋责渡钱”[1]4336。通过颁发这种类似的诏令,让百姓意识到,国家不仅没有放弃他们,相反还会对他们进行一定的抚恤,“河南府言洛阳等八县民饥,诏发仓粟赈之,人五斗。又以京师米贵,遣使臣开仓减价分粜,以赈饥民”[2]7326。

在地方官员的治理上,宋朝统治者也在推行这种措施,“陛下念小民之艰食,为之发常平义仓,然为数有限,安得人人而济之?愿陛下课官吏,使之任牛羊刍牧之责”[1]4344。统治者已经认识到地方官员在灾荒年间治理上的困难,所以对地方官常以劝谕为主,还特别奖励那些在灾荒年间地方政绩卓有成效的官吏,“诏诸州官吏如能劝诱蓄积之民以廪粟赈恤饥乏,许书历为课”[2]7330。因此,宋朝统治者不论是在减灾方面,还是对地方官员的奖惩上,都推行了他们的仁政理念,力求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损有余补不足

“天之所生,地之所养,以立足斯民之用有余也,特有偏而不均之患耳,富者庾满,则贫者甑空,势也。于是均平之政生焉,曰常平,曰劝分,曰由狭徙宽,凡所以使之有丰而无凶,损有余以补不足,皆王政之纲也。”[3]这种“损有余补不足”的理念在先秦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其意在于让富人主动接济穷人,均贫富,有无相济。宋朝初年,官府常常以给予爵位官职、粮食价格优惠甚至政府补偿粮价差价等方式来号召和激励富民、商贾积极赈救,让其主动将家中所屯粮食拿出来救荒,“或募富民出钱粟,酬以官爵,劝谕官吏,许书历为课;若举放以济贫乏者,秋成,官为理偿”[1]4336。

宋政府在号召富人主动赈粮时,更多的是采用给予官职爵位的办法来诱导,这在《宋史·食货》中多次提及。“二十一日,诏诸道州、府被水潦处,富民能出粟以贷饥民者,以名闻,当酬以爵秩”[2]7326;“朝廷每遇水旱不稔之岁,望遣使安抚,许法招携富民纳粟,以助赈贷”[2]7331;“然当艰难之际,兵食方急,储蓄有限,而振给无穷,复以爵赏诱富人相与补助,亦权宜不得已之策也”[1]4340。朝廷固然认识到总以官爵来诱导富人主动纳粟不是个特别明智的选择,但事情到了紧急关头,只能采取这个权宜之策。朝廷还把劝诱富民、商贾出粟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的一个标准,“二十五日,诏诸州官吏如能劝诱蓄积之民以廪粟赈恤饥乏,许书历为课”[2]7330。同时希望可以通过劝谕来感化富民,希望让这些人意识到他们与整个社会都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陛下念小民之艰食……劝富民,使之无秦、越肥瘠之视。籴价一平,则楮价不因之而轻,物价不因之而重矣”[1]4344。

这种损有余补不足的理念,其出发点是好的,为了劝诱富民主动出粮赈荒的种种措施也是可取的。然而,这种情形到北宋中后期特别是南宋,已由自愿行为发展成为一种强制性、被动的行为。据《救荒活民书》记载:“州县劝谕赈粜,乃有不问有无,只以户等高下,科定数目,俾之出备赈粜”[4],尤其是在光宗绍熙五年的时候,“令巨室富家约度岁计食用之外,交相劝勉,将所余米斛趁价出粜”[2]8006,这种行为实际上与北宋初年的王小波、李顺起义所推行的“悉召乡里富人大姓,令具其家所有财粟,据其生齿足用之外,一切调发,大赈贫乏”[5]没有了实质性的区别。因此,这种“损有余补不足”理念发展到后期已很难继续推行,它激发了富人与统治者的矛盾、富人与百姓之间的矛盾,为宋朝后期整个社会的动乱埋下了隐患。

三、积极救荒

在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里,小农经济具有其脆弱性。典型的靠天吃饭,一遇到诸如洪水、大旱、蝗灾等,小农经济极易土崩瓦解。为了稳定经济、维护社会的安定,一旦遇到灾荒,宋朝统治者立即发仓赈粮,且对赈济对象一视同仁,不搞歧视和区别,“诸州岁歉,必发常平、惠民诸仓粟,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食,或直以振给之,无分于主客户”[1]4335。不仅如此,朝廷也考虑到灾荒年间百姓的购买力有限,会主动降低粮价,让更多百姓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粮食,“京师苦寒,或物价翔踊,置场出米及薪炭,裁其价予民”[1]4336。此外,还会通过捕蝗换米的举措来调动民众抗灾的积极性,“蝗为害,又募民扑捕,易以钱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1]4336。针对雪灾,政府对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抚恤,“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艰食。诏临安府并属县以常平米减时之半,振粜十日;临安府城内外贫乏之家,人给钱二百、米一斗及柴炭钱,并于内藏给之”[1]4341。除此以外,在皇帝生辰、祈福等特殊日子,政府也会适当地进行抚恤,“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祷、即位、生辰、上尊号、生皇太子、晏驾、大祥之类,临安之民暨三衙诸军时有振恤,及放商税、公私房赁”[1]4341。

以工代赈这种举措,在灾荒年间也有实施。“无可归者,或赋以闲田,或听隶军籍,或募少壮兴修工役”[1]4336,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的百姓,政府把他们聚集起来,让他们去开垦闲田、修工役或直接编入军籍。神宗皇帝特别下诏,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要做好平时的统计,规划自己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需用的劳力,允许各地方政府凡遇灾荒之年,可用常平仓之钱粮来招募饥民,由此就形成了特定的制度。

宋政府每遇到灾荒时节,基本上都会采取以上措施来安置流民,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却埋下了积贫积弱的隐患。宋朝的军队人数一直趋于饱和状态,但其战斗力却很一般,加之每遇灾荒年岁,政府为了防止流民暴乱,就无限制地收纳流民,使得军队的人数越来越多,而战斗力又提不上去,在对辽和西夏的战争中鲜有胜仗,这样的恶性循环导致军费开支庞大,造成了冗费的局面。宋朝的军队人数超过了当时的任何一个国家,但其战斗力却始终表现一般。

宋王朝这种积极救荒的理念体现在诸多方面,暂不考虑其成果之好坏,这种积极救济的行为和理念实属难能可贵。

四、合理救济

宋政府在社会救济的过程中,力求将救济措施合理有效地推行,避免引起社会动乱,“婺民有遏粜致盗者,诏闭粜者断遣。殿中侍御史周秘言:‘发廪劝分,古之道也,许以断遣,恐贪吏怀私,善良被害。望戒守令多方劝谕,务令乐从,或有扰害,提举司劾奏’”[1]4340。显然,政府已经意识到一旦官吏在赈灾中贪污腐败、趁机牟利,百姓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朝廷对地方官员总是多加劝谕,使其“务令乐从”,从而自发、自愿地为百姓谋福祉。

除此以外,在灾荒时节,针对抢粮的盗贼,政府历来有“宽饥民罪”的传统,“民有以粮储济众者,第功恩奖;其乏食持仗盗粮者,并减等论罪”[2]7331,“凡因饥持仗劫人家藏粟,止诛为首者,余悉以减死论”[6],其目的在于希望这些盗粮者能够改过自新。不仅如此,政府还颁布法令,允许人们举报那些在灾荒时节特意屯粮不赈济者,“宁宗庆元元年,以两浙转运副使沈诜言米价翔踊,凡商贩之家尽令出粜,而告藏之令设矣”[1]4342。有官员意识到盗粮者之所以产生,是基于官府的某些救济措施推行不到位,对民众的让利不够,认为要避免更多的民众屯粮、盗粮,政府应作出更大的让步,以此来“散利除盗”。端平元年六月,有臣僚上言:“建阳、邵武群盗啸聚,变起于上户闭籴。若专倚兵威以图殄灭,固无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讲,饯馑所迫,恐人怀等死之心。附之者日众。欲望朝廷厉兵选士,汤定已窃发之寇;发粟振饥,怀来未从贼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贼势自孤,可一举而灭矣。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说也”[1]4343,借周朝的“散利除盗”思想来劝诫统治者,若一味抓捕、惩罚那些盗贼,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激起反叛心理,这是非常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因此,除了荡定贼寇以外,更多的还是要“发粟振饥”,让那些“附之者日众”的人意识到,国家自始至终都在倡导“养民之政”,这样自然而然就会“贼势自孤”。

宋朝这种合理救济的理念可谓是恩威并重、刚柔并济、兼收并蓄,既将仁政理念贯彻到底,同时也并不放弃武力镇压。

五、福利救济

宋朝政府在整个社会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福利体系,上到育儿,下到养老,同时还兼及救济一些无家可归、身有残疾的流浪者。“诸城、寨、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宫观、寺院养为童行。”[1]4339政府特别设置了诸如安济坊、漏泽园、居养院等机构来安置那些小儿、老人以及“无衣乞者”,使这些人群有最基本的人身保障。居养院、漏泽园等机构的经费通常是以户绝财产为主,在户绝财产捉襟见肘的时候,政府会补以常平息钱。

福田院是主要以鳏寡独孤疾残和穷丐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为救济对象的收容机构,对于“老疾孤穷丐者”,“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1]4338。福田院在建设初期的规模不大,所需经费多是来自皇帝的私库,发展到后期规模愈来愈大,所需经费也越来越多,改由户部管理,表明这种救济行为由皇帝的私人仁政转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对于老年患病者,政府也出台了具体的赡养措施,“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河东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终止;如有余,即至三月终。从之。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则居以官屋,以户绝财产充其费,不限月。依乞丐法给米豆;不足,则给以常平息钱”[1]4339。不同的人群,每个月当领多少钱,从什么时间开始发放抚恤金,以及丧失了户口的人群,应当怎样处理等等一系列问题,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细则。

在古代社会中,灾荒、战乱一旦发生,大量的尸体堆积在一起若不及时处理,会引发诸多严重问题,对此,宋政府专门拨款买地来安置无人认领的尸体,“天禧中,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1]4338,这块专门安置尸体的地方被称为“漏泽园”。漏泽园,乃国家免费公墓,既安葬无名尸体,也允许无地无钱的贫民将自己的亲属安葬于此。漏泽园的规模不小,占地一般不低于300余亩,不高于500余亩,还规定在安置园内,每一个坟墓都要给地九尺,深埋地下三尺,并且立碑刻字编号。此外,漏泽园在管理制度上也颇具人性化,对于那些无主尸体,政府会特意出资购置随葬品和祭品;也会在园中建设房屋,供安葬亲属于此的贫民祭祀时使用;园中还雇佣专人进行打理。由此可见,宋朝政府已经意识到,大量无主的尸体随意丢弃乱坟岗,会引发环境卫生问题乃至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较为妥善的处理方法为宋以后各朝提供了历史经验,为后世树立了典范。

宋朝的救济制度一直为后人称颂。相对完善的救济制度保证了宋王朝在大灾大难时期能及时采取措施稳定社会秩序。以农民起义而论,除宋朝以外的其他王朝或多或少都发生过大规模的民变,一些民变成为导致王朝覆灭的根本原因。宋朝小规模的民变有之,但始终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内部叛乱,这其实与宋朝完善的救济制度是分不开的。正如前文所述,能够威胁到社会稳定的流民、移民、饥民这类人群都被政府分而化之,这就从从根源上抯断了发生全国性民变的可能性,正如宋太祖所言:“可以利百姓者,唯养兵也。方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而生变,则有叛兵而无叛民”[7]。

笔者从宋代的社会救济制度出发,梳理了宋朝社会的救济理念,对每一种理念作了简要评述,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作了粗浅的分析。可以发现,宋代社会救济体系比较发达,社会救济种类比较多样,救助范围较广,体现了宋王朝的仁政理念和治政方略。研究宋代社会的救济理念和救济路径,对加强和创新当今社会治理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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