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岩,郝 彭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当代平等主义的思想可谓多种多样,内格尔独辟蹊径将平等主义的挑战归于个人内部的一种分裂,在他对平等主义的理想的可能性及其界限的探索中,试图将无偏倚性的道德之维制度化,以此处理三个问题:两种立场的双重辩护要求、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要求以及动机的合理性要求。
内格尔在《平等与偏倚性》的开篇就指出,他要处理的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即个人利益与集体生活之间的冲突,但是他并不是先将这一问题作为一个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处理,他将这一问题追溯到每个人内部存在的一种张力,即存在于个体内部的两种立场的对立,这两种立场分别是个人性的立场与非个人性的立场。
内格尔将充满冲突的人性本身引入自己的理论当中。人们在道德上根据“个人”和“非个人”的要求进行划分,前者代表个人内部自我的观点,后者代表在个人内部社会的主张。内格尔认为,如果没有非个人立场就不会有道德,而只会有个体视角间冲突妥协以及偶然的收敛。[1]4而从这个起点发展而来的观点是通过对两种立场不同阶段的反思展开的。
这一反思过程从一种“前反思条件”开始,这里所说的“前反思”并不意味着“未经思考的”或“不加批判的”,而是从一种以个人的理由和价值观参与道德生活的立场出发,超越小我,从而达到一种独立于人们身份的立场,使得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自我的道德特殊性中抽象出来。即内格尔所说的,我们对这个世界大多数的体验和欲望都从属于我们个体的观点,但是我们能够超越我们自己的特殊地位来思考这个世界。[1]10也就是说向非个人性立场的转变来自于从你的观点所构建的世界中抽象出来。你可以考虑所有的道德行动者,而不是考虑这些行动者之一实际“集中”在你身上。内格尔进一步解释,你只是将个人性立场这一事实置于一边,而并非不知道这一事实,而只是将其从对情境的描述中略去了[1]11。出于对随后的论证进行分析的原因,内格尔认为在这里,人们有了对行动者相对原因和行动者相对价值的认识。
第一个阶段的反思产生于人们想要占据客观的视角这一动力。人们进行一个客观化的行动使前反思状态从个人性的、特殊的和行动者相对的立场转变为更加非个人性的、普遍的和行动者中立的立场。在这种转变过程中行动者相对价值和原因的数量得到了增加,并推出了一套新的行动者中立价值和原因。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寻求一种社会选择功能,它根据在非个人层面上辨别出的两个真理来进行: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价值,并且所有的内在价值都是行动者中立的。这并不意味着某些人不能因为他们对于别人具有更大的价值而更为重要。而是说在个人生活价值的基准线上,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分量,所有关于价值的更高阶的不平等必须由此衍生。[1]12对于任何一定数量的好的或坏的东西,其内在非个人价值并不取决于它为谁所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收集每个人的愿望、兴趣、规划、依恋、忠诚和生活计划,并认识到他们具有非个人性价值。这种对个人性视角的运用对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虽然这样做是出于对自己的考虑,但是你不得不将其结果推广到非个人性视角。从非个人性的角度来看,将个人欲望和价值观的集合作为一个整体,人们试图找到一种衡量标准来应对这些要求对不同的个体产生的不同影响。
在反思的第二个阶段,内格尔认为,经过第一层反思我们已经可以认识到一种实质性的而非形式的平等主义才是应当寻求的。正如内格尔所说:“对每个人的非个人关切的正确形式是在个体之间保持一种无偏倚性,这种无偏倚性不但在它把他们都同样作为某种组合函数的输入意义上是平等主义的,而且在这种函数本身给予境况较差者生活中的改善以特别权重的意义上也是平等主义的。”[1]12-13这种实质性的平等主义面对着两个方面的要求,从个人性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对其自身来讲都是极其重要,这一要求占据着一系列同心圆的中心;从非个人角度来看,每一个其他人的生活同样重要,你自身的生活并不比其他人的生活拥有更多的重要性。[1]11-12同时当占据了非个人性的视角时,某种迫切性的排序就显现出来,即最糟的苦难与贫困的消除最为重要,境况较好者的较小改善较为次要,只有当福利水平大体一致时,那么数量这一要素才被考虑进来。
前两个阶段的反思都是在人的内部讨论个人性与非个人性的关系,无论是第一阶段对客观性的追求,还是第二阶段对于实质性的平等主义的向往,都是想从人的心理上进行一种理论建构。诚如内格尔所说,第三阶段的反思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要平衡看起来相互矛盾的要求,在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反思中,非个人性立场为每一个个体价值增添了一种不偏不倚的东西,但是就这种东西如何与先在的个人性价值相结合却没有给出任何暗示。[1]16内格尔在这一阶段给出一种契约主义的解决方案。这种契约主义模式给予每个人行动者相对的但是同样的目标,使得个人和非个人的要求在发生冲突之后得到调和。在这一契约主义试图建立的结构里,那些接受该理论的人是相互对称地放置在彼此中间,这是为了弥补标准的契约主义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因为它只为行动提供一种集体的理由,而不是分配给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因此,每个人都有一个由理论给定的行动者的相对目的,当观察这个理论作用到的所有支持者时,对称性由那些相对的但事实上是相同的目的来确保。内格尔称这是一种康德式判断的目标:它是我能肯定任何人在我的位置上都应当作的事情,因此也是每一个人都应当同意我在当前情况下可以正当地去做的事情[1]18。
在内格尔的观点中,第三阶段这种契约主义理论的提出导致了第四个阶段的反思,这一阶段内格尔试图通过外部实践的解决方式,即构建一种政治制度以改善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冲突。但是政治制度的这种改善只能作为部分地对这一伦理问题的回应,因为制度只是创造了一种背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行动的结果被这种背景改造了,同时也因为我们自己被我们在其中的位置改造了,因此每个人都可能过上一种体面且具有整体性的生活[1]18。但是想要完全消除这种冲突仅从心理上来说就是不现实的,无论非个人立场下的无偏倚性的平等主义价值多么强烈,它们都要直面个人观点中那些不可还原的行为来实现。由此内格尔理论中理想的制度是这样表达的:在这套制度内,人们能过上一种满足非个人立场的无偏倚性要求的生活,而且同时必须合理地要求以具有强烈个人动机的个体的方式去待人处事。但要阐明这一理想,就是要看到实现它将会有多难,它的两个条件背道而驰。[1]19
在对两种立场的第三层反思中,内格尔的理论对某种契约主义的构建逐渐显现出来,这种构建体现出内格尔对于政治制度的正当性的追求,内格尔通过对政治合法性辩护的三种理论——聚合理论、共同立场理论以及将两种理论结合在一起的混合理论的阐述及分析而展开。
聚合理论是指政治结果之所以被认为是正确的,是因为它是所有人都可以理性地接受的。聚合理论有可能是以人与人之间有广泛差异的动机为出发点的,也有可能是以单一的动机为出发点的,但这些出发点都是自我指涉的。比如一种关于自利的理论就是通过对人与人之间在自利上差异的聚合来完成的。而霍布斯的理论则以每个人都具有对自己的生存和安全的关心这种前道德的动机为出发点,论证了对于所有人来说,从这种自我指涉的出发点向一种制度的可欲性聚合是理性的,在这种制度中,对规则的普遍服从是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主权者强制实施的[2]219。之所以说这是一种聚合理论,是因为每个人所出发的动机只是他自己的生存和安全,从中会得出我们所有人都同样能够接受的结果。但是这完全是一种巧合,因为从原则上说,个人动机有可能无法指向一种共同的目标。当然还有其他形式的聚合理论,比如从相互冲突的经济、社会和宗教利益之间的妥协中寻找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这种合法性之所以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是因为如若不然社会将面临崩溃的危险。但是无论怎样,出发点的不同意味着动机本身并不保证有一种每个人都认为可欲的社会结果。
相反,共同立场理论是以一种单一的非自我指涉的欲望为出发点的,只要人们能就事实问题达成一致,一种共同的社会目标就得到了保证。功利主义就是共同立场理论的一个例子,它要求每个人根据一种不涉及自己的共同的道德动机来评价政治制度。如果所有人都接受根据一种共同的欲望来判断每个人的幸福这种观点,就可以得出每个人都有理由接受同样的解决方案[2]219。所以,一种政治结果是每个人可以理性接受的,是因为它根据功利主义的标准来说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是可普遍接受的才是正确的。共同立场理论也可以以其他动机为基础,比如保护某些个人权利的承诺,对严重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拒斥,或者是民族主义,或是一种共享的宗教信条。
很显然,聚合理论对于个人性的观点依赖太强了,同时共同立场理论又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差别,而是过多地诉诸某种非个人性的观点。内格尔所提出的这种混合理论既要满足聚合理论下所有人都可以理性接受的条件,又要满足共同立场理论中所提出的根据某种独立标准来看是正确的要求,他将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作为这种理论的典型,其显著特征就是把制度的合法性奠基在它们符合不同的个人都能够通情达理地同意的原则之上,在这种表述中,个人的通情达理的标准不只是一种前道德的合理性,而是一种包含道德动机的推理形式。如果只是单看理论本身,罗尔斯似乎是提出了一种共同立场理论,因为为了使人们达成一致同意,他在原初状态中通过无知之幕的设计将影响人们政治选择并遮蔽了与道德不相关的知识,但是这种无知并非毫无所知,罗尔斯保留最基本的道德动机,即所谓的“社会基本善”,这为其理论提供了聚合的成分。这也就是说,聚合的原则保证了可接受性能够推出正当性,而共同立场理论保证了从独立的标准上看,正当性可以推出可接受性。但是内格尔并不完全认同罗尔斯的理论,内格尔认为对于合法性的追求即在一种不可避免的政治制度之下实现某些自愿参与的价值,而这种不可避免的政治制度中正包含内格尔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即不同的特殊善观念之间的冲突,但这一点却被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剔除了。因此,内格尔借助了斯坎伦的一致同意的原则和康德的可普遍化的检验。
斯坎伦的契约主义解释的核心特征是这样一种观念,当没有人可以将一套支配行为的原则作为过分的负担予以合理的拒绝时,一种契约主义才被认为是正当的。斯坎伦的具体描述如下:如果一个行为在特定的情境下的实施会为任何调节行为的规则体系——它作为知情的、非强制的普遍同意的基础,没有人能够合乎情理地予以拒绝——所不允许,那么这个行为是错误的[3]213。在这里斯坎伦用无人能够拒绝这一强条件替代人人能够接受这一弱条件使得辩护变得更加困难,但是这看起来才应当是满足全体一致的正确标准。也就是说一套政治原则P是合法的,如果是由A到Z承认了由个人与非个人理由带来的价值并通过P来调和它们的话,那么它才是合法的。这种一致性的补集是至少有一人能够有合乎情理的拒绝,因此为了满足合理的不可拒绝性,内格尔认为必须同时容纳行动者相关和行动者中立的理由,前者对应于个人性的立场,即对每一个人观点自然的偏倚性与重要性的认同,后者则对应于非个人性的立场,即对于每个人的无偏倚性的客观重要性的认同。在这里内格尔引入可以同时容纳两类理由的康德式的可普遍化的检验,他以康德的《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中用来说明绝对命令应用的第四个例子进行解释,这里涉及康德所说的互助原则:我们不能对他人的困难完全视而不见,我们能够设想自己处于他们的位置上。问题也出在此处,如果一个人打算据之而行动的准则得以普遍化之后,都至少会和他在其中可能占据的一种假定地位中所向往的东西相冲突[1]43。但是内格尔认为这种设身处地的能力在政治合法性的公共证成中是这样起作用的:它意味着人们能够将自己的信念基础提供给他人,他人可以据此得出同样的判断。而这一信念基础正是基于无人能够合理拒绝的标准,其实这时内格尔已经开始为了同时容纳两类理由而降低标准了。因此,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政治和道德理论将通过制度设计和生活形式的努力而联系在一起,这些制度和生活形式将通过它们对人们和环境的影响去促进一种能带来集体和谐的理性形式的可能性。
内格尔认为我们在对平等主义制度设计之前,应当先明确其在个体当中的动力基础问题,而不是先进行制度设计再寻求动力基础。在寻求动力基础之前,平等主义首先要明确个人与社会责任问题。就个人责任而言,内格尔认为,在同样机会下因主观选择而导致的不平等不是平等主义所反对的。平等主义关注的是人们不能为之负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人们生而带来的或是形成了他们必须在其中生活的基本构架的优势与不利,都不能被视为他们应当负责的善或恶。”而就社会责任来说,内格尔认为走向平等主义必须确立一种消极的责任观念:“就社会来说,它因为没有以本来能够采取的方式对事情进行不同的安排而负有责任。”[4]116也就是说如果一种不同于现行制度政策的制度可以使得人们在收入、财富、社会地位、教育等方面变得更加平等,那么社会应当被他的社会成员视为对事情的状态负有责任。而社会对事物任何的安排方式都必须通过与其他可行的替代选择进行比较得到辩护。
在明确了责任问题之后,我们要从个体对不平等成因的态度转变来讨论平等的动力基础。内格尔区分了四种不平等的根源:
(一)传统意义上的蓄意歧视,表现在种族、性别、宗教、民族方面;
(二)阶级(继承性的优势),既表现在对资源的占有上,同时也表现为获得公开性竞争地位所需手段的机会方面;
(三)禀赋能力方面的差异,即被罗尔斯称为“天赋彩票”的东西;
(四)努力。
内格尔从责任的角度对四类不平等做了三个向度的分类:
(一)其他人负有责任的原因(蓄意歧视),这是一个完全外在于自己,由他人强加于自己的力量。
(二)只有社会体制负有特别责任的原因(阶级与禀赋),他不是外部人故意强加的产物,而是家人在竞争性经济体中无数个人选择的产物。
(三)个体自身为之负有责任的原因(努力)。[1]109
对这一分类来说,人们对蓄意歧视的和努力的态度是明确的,歧视是道德上应当反对的,努力则是道德上不应当反对的,但是对于阶级和禀赋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由于阶级取决于人们对自己的亲人的特殊偏爱,同时不存在消除这种偏爱的可能性,所以对平等主义者来说,唯一的可能性就是限制它起作用的范围及后果的大小。这种限制在公共制度中体现为反裙带关系的原则和积极的机会平等原则,前者是为了禁止在占据竞争性职位时获得一种特殊的优势,后者是为了确保每个人有一个公平的起点。在面对禀赋所造成的不平等时,内格尔同意罗尔斯的看法,禀赋本身是一个运气问题,但是禀赋得来的优势本身在道德上是可疑的。内格尔认为不能因为禀赋值得崇敬,就肯定禀赋所获得的回报也是应得的,但又不能像限制裙带关系一样去限制禀赋的使用。
可以看到,阶级与禀赋所导致的不平等通常是源自一些无从指责的个人性立场,但是它们所产生的结果让人在道德上无法接受。内格尔说:“有一个关于生活的个人性维度,平等主义的无偏倚性在其中没有地位,但它与公共领域相互作用并导致提出了严峻的社会正义问题的不平等。”[1]120面对这种困境,内格尔提出了人们可能面临的两个选项:第一种选项是通过人们降低其眼光,根据目前人类的一般特性及其交互作用之后的结果所施加的局限性范围内的改变,去致力于一种达到那些理想的局部的途径。这是一种从强的平等主义立场的后撤,并且其本身有着明显的非乌托邦的可能性。它坚持为人们提供一种高的社会最低保障并且其关涉的不是人们一般的福利,而是那些被视为最基本的益品。这些益品包括个人权利与自由选项,还包括某些安全、自尊的条件与基本物质需要的满足。第二种选项则更具乌托邦色彩,它要求人们在心理和制度上的转变,这种转变会使社会经济平等更充分地实现,但仍然给自由的表现重塑起来的个性的个人领域留有余地。它会在不导致实质性报酬不平等的情况下允许创新和合作性的生产,这看起来更具有平等主义色彩,同时更符合传统的社会主义理想。但是事实上这种心理与政治上的转变是很困难的:人们会发现无论自己处于经济图谱的什么位置,他们的关切都将是降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差距。因此,内格尔认为一种更为现实的可能性存在于第一种选项之中。 在这一选项中,内格尔似乎是借用了罗尔斯关于基本益品的论述。罗尔斯指出,自然基本益品如禀赋在分配中无法进行保障,他只根据正义两原则对社会基本益品进行排序及分类,包括自由与权利、机会与权力以及收入与财富三个层面。显然,内格尔关于益品的划分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划分标准不清晰。一方面,这几种益品之间的优先性标准不清晰;另一方面,“高”的最低保障的“高”的标准不清楚。其次,益品的概念定义模糊,比如对“自尊的条件”的定义并不明确。如果不解决这两个问题可能使第一个选项的实施陷入困境。
平等主义一直与两种理论在关于体现平等价值上存在争论。首先是功利主义原则,作为一种多数裁定的原则,其方法是将个体的要求聚集为整体的价值来评价总的结果,从而结果是由利益的多数而非人的多数来决定。其次是个人权利理论,它不对总的结果进行评估,而是直接决定行为是否可以接受,即认为平等就是以明确方式提出彼此间不受干涉的平等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彼此平等对待,确保不会侵犯其他人的权利。由此观之,功利主义只让行动者中立的、无偏倚性的理由进入道德计算之中,而个人权利论则是赋予行动者相关的理由以权威。内格尔的探索就在于其理论对这两方面要求之张力的缓解。
内格尔通过以下步骤从无偏倚性的平等主义的论述推出捉对比较的优先论策略。
(一)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认识到我的人生价值与关切。
(二)非个人性视角的无偏倚性揭示了每个人的生命和他人关切的重要性以及这种重要性的平等性。这种无偏倚性就其本身来说具有强烈的平等主义色彩,它来自人们能够抽离于我们的身份认同,并将充分重视每一个人的生活与福利的价值的能力。
(三)由(二)所产生的对每个人的关切是具体化的,即对每个人都有一组不同的分离且平等的关切。即当我们占据非个人性立场时,我们对每一个人的不偏不倚的关切与我们对每一个其他人的关切相伴而行,这些关切不应当被聚集起来。即使我们不能在自己的想象中把这些分离的生活容纳在一起,他们的分离性必须在由无偏倚性所带来的非个人性价值体系中得以保留。
(四)特殊的公正关切产生了一系列与个人生活相对应的独立价值观。人们不能指望说这些冲突的独立价值观像矢量的累加或抵消那样结合在一起,这种功利主义的解决不是正确对待这一冲突的方式。
(五)这种对特殊性的尊重要求价值观的比较要符合个人需求相对优先的标准。
(六)鉴于(五)这种评估必须是非集合性的人与人之间的比较。即每个人的潜在收益与其他人的收益分别进行比较,a与b,a与c,b与c以此类推。通过这种捉对比较的方法得到一种关于迫切性的自然排序。
(七)鉴于(六)境况最差者的要求将得到优先考虑。这种方法从每个人的观点出发对每一个结果进行评估是为了找出一个最少不可接受性的结果,使得那些最不能接受它的人也能支持这种选择。
正是每个人都能接受的理念成为平等吸引力的基础。内格尔在这里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种捉对比较以确定优先性的情况。在涉及少数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它是如何运作的。假设我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是正常的,另一个患有令人痛苦的残疾。现在分别称他们为A和B。假设我即将换工作,方案一是搬到一个生活费用较高的城市,在那B可以接受特殊的医疗和学校教育,但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会变得较低,并且A可能会和邻居产生不愉快;方案二是搬到郊区,对运动和自然有特殊兴趣的A可以有一个自由和愉快的生活。为了验证平等的价值,内格尔假设这一案例具有以下特征:迁移到郊区给A带来的收益远大于迁入城市给B带来的收益。同时,如果选择有利于其中一个孩子的选项,则无法对另一个孩子的损失给予重大补偿。这个家庭的资源很紧张,孩子们也没有其他可以放弃的东西可以用作转化为对另一个人有重要价值的东西。如果我们选择搬到城市,这将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决定。因为让B受益更为紧迫,即使我们可以给他的收益少于我们给A的收益。这种紧迫性并不一定是决定性的,因为平等并不是唯一的价值。但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主要取决于B更糟糕的状况,他的状况的改善比A的状况改善更为重要。假设这时加入一个健康快乐的孩子C,在分配不可分割的利益时,惠及B的更迫切性仍然存在,这个因素没有因为C的加入而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让B受益[5]22-24。
衡量紧迫性的要点是通过两两比较个人的情况来实现的。最简单的方法是认为任何境况较差者状况的改善比任何境况较好者的改善更为紧迫。但这显然不是特别合理,更为合理的方法是,规模较大的改善比规模较小的改善更紧迫。这种修改后的原则可以描述为从每个人角度选择最少不可接受的替代方案。这种方法可以扩展到涉及多数人的社会选择问题。只要人数不被计算在内,它仍然是一种在紧迫性定义下的一致同意标准。因此,证明平等的问题就成为证明个人最少不可接受的结果的正当性问题。
内格尔基于两条理由为他平等主义的相对优先论做了辩护。
(一)内格尔认为他所说的平等主义具有直觉上的正当性。内格尔指出平等主义原则是罗尔斯所强调的人们的生活整体从生到死的预期质量,所以对境况较差者地位的改善的优先性意识没有被那些绝对贫困者的境况耗尽,而唯一耗尽之处是在经济分配的顶层领域,即小康者相对于富人的平等主义的优先性。内格尔认为,道德直觉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尤其在那些当我们不确定什么是正确的东西的时候告诉我们某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的那种直觉。我们只需相信我们的道德理解力比我们说明支持它的原则的能力能够延伸得更远。直觉可能会被习俗、自我利益或对理论的信奉所腐化,但一个人的道德直觉却可以为表明他支持的道德理论正在缺失某种东西或他因其所受的教育而发现本是自然的安排是非正义的提供证据。
(二)在个体的关切方面,平等主义得到了对无偏倚性的最佳理论解释的支持。优先性归于更低一方的捉对比较方法不能只停留在基本需要的层面上。内格尔的结论是,只有对无偏倚性的拒绝或者对它的另一种解释,才会为拒绝一种宽泛的平等主义、支持一种在消除绝对贫困方面的更有限的原则提供根据。[1]70
显然,内格尔捉对比较的策略会面临一个理论上看起来可行,但在实践上会面临诸多困难的问题。首先,这种捉对比较策略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内格尔的比较标准是基于一种“紧迫性”,但是这种紧迫性的概念又是相当模糊的。于是,内格尔只能倒退一步去诉诸一致同意原则,而内格尔所说的这种一致不是假设意义上的一致,而是一种实际的一致,但是在个人性与非个人性观点如此冲突的情况下,这种一致的达成是不现实的。内格尔只能再一次妥协,用一种最少不可接受的方案来达到一种可接受的结果。这种弱化的趋势一旦出现,就很难保证它不会进一步的弱化下去,非但不会给紧迫性提供一种支持,反而会增加个人性与非个人性观点之间的冲突。其次,当内格尔面对人数与利益的问题时会陷入一种两难,由上文中的案例可以看出,内格尔的这种策略执行起来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只有当紧迫性a>b且a>c,同时不考虑a与b和c之间的利益大小的比较时,这种策略才得以实施,而这还是在涉及少数人的情况下。但是在面对涉及多数人的比较时,这种策略的效率就会极大下降,甚至其可行与否都会存疑。这使得内格尔陷入一种不得不面对人数与利益又不能面对该问题的困境中。内格尔在这里又进行了一次妥协,即所谓的规模较大的改善比规模较小的改善更为紧迫。但是这一条件的加入会使得功利原则压倒平等主义原则。也正是以上两个问题导致了内格尔在最后的辩护中去诉诸道德直觉的支持,这样一来其实是降低了理论的可靠性。
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的开篇提出政治哲学的四种作用:实践作用、定向作用、调和作用和实践上的政治可能性的界限。[6]4笔者认为,内格尔的平等主义思想可以看作是对这四种作用的回答。
(一)实践作用产生于分裂性的政治冲突和解决秩序问题的需要,即对那些高度争论的问题进行关注,看是否能缩小由政治分裂所导致哲学与道德方面的分歧,内格尔将这一实践问题深入人性内部,希望在对个人性与非个人性的立场的反思中获得一种解决。
(二)作为理性产物的政治哲学,通过确立一些原则来分辨不同种类的理性目标和合理的目标,通过表明这些目标如何能在一种正义的和理性的社会观念内保持连贯一致,来完成定向作用。内格尔利用斯坎伦的一致原则和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为契约主义的政治合法性辩护正是对这一作用给出了一种解释。
(三)政治哲学的调和作用有助于安抚我们的挫折感和平复我们对社会及其历史的愤怒,即当我们从一种哲学的观点加以正确理解时,我们的社会制度是合理并随时间发展的。内格尔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正是对这一作用的阐释。
(四)探索实践上政治可能性的界限正是前一种作用的变体:这个社会至少存在这样一种政治秩序使得一种理性正义的民主政体有可能存在。而内格尔为解决由不平等的四种根源所引起问题所提出的用捉对比较的平等主义优先论正是对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