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永平
为解决传统LEC法过于依赖评价人员主观判断的问题,笔者根据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结合风险控制措施效果优先级和国家规范标准,对L值和C值的评分标准进行补充优化,使其最终评价更具客观性。
安全风险评价是安全风险控制的前提,可靠的风险评价结果是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性的基础。用于风险评价的方法有很多,其中,传统“LEC 法”因其易学习、易操作,风险评价等级划分清晰、醒目,故而在企业中应用最为广泛。但是,大量的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传统LEC 法仍存在不足,例如LEC法取值时主观性太强的问题。笔者在工作中,也发现这一问题,其风险评价过程过度依赖人员经验和水平。针对现状,笔者提出对传统LEC 法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值)”“事故发生的后果(C值)”的取值评分标准进行改进,弱化取值的主观性,强化其客观性,解决困惑。
传统LEC 法中危险性大小(D值)按式(1)计算得出,其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值)、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值)的取值标准如表1 所示。
从式(1)中可得出,L、E、C的取值决定了评价结果D值,且呈正相关,故L、E、C值中任一分数值的客观性将影响风险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然而,从表1 中可以看出,L的取值评分标准“相当可能”“可能,但不经常”“可能性小”“很不可能”和C的取值评分标准“许多人死亡”“数人死亡”“严重,致残”“重大,重伤”等都是属于定性的词汇,而非定量,这就导致L和C的分数值取决于风险评价人员的经验和水平,从而使风险评价结果主观性太强。对此很多学者纷纷研究传统LEC 法的改进方法。
表1 L、E、C 值对照表
根据生产过程安全条件实际情况,在投产后进行风险评价时,大部分危险源已经采取了一种或多种组合式的风险控制措施,这些控制措施降低了危险源的危险性。所以,风险评价过程应将这些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中,才能得出更客观、准确的结论。根据选用风险控制措施的优先级(如图1),将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效果引入到LEC法中,从而改进L值的评分标准,如表2 所示。
由于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保证了所取L值的客观性,也满足了风险评价的可持续性。另外,企业在生产安全管理过程中,不断地改善生产安全条件,改进风险控制措施,员工再进行风险评价和回顾时,依据改进后的L值评分标准就会得到新的取值,代入式(1)得出最新的危险性D值,此危险性也能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安全生产的管理效益。
图1 风险控制措施优先级示意图
表2 L 值改进情况对照表
表3 C 值改进情况对照表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划分等级、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C值评分标准的定性词汇进行解释补充,将数据量化,使其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如表3 所示。
从表3 可以得出,新的评分标准增加了数值化和医学结论作为取值评分标准,给风险评价人员提供了更客观的C值取值依据,使D值更加客观。
安全风险评价能够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后续得以有效开展,因此风险评价能否得出一个客观、可靠的结果就尤为重要。综上,通过对L值、C值的评分标准进行优化,提升了传统LEC 法的客观性,有利于安全风险评价人员得到一个更准确的结果,且改进后的LEC 法具有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