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居民垃圾处理中嵌入个体行为选择机制
——兼论推行垃圾源头分类的两个前提

2020-12-20 21:39姚文捷
关键词:参考点城市居民垃圾处理

姚文捷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浙江水文化研究所,杭州310018)

引 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人口的不断集聚,加上制造业的发展使消费品被大量消耗,特别是电商和外卖的流行,以及垃圾回收人工成本的上升,中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以清运量计,从1990 年的0.68 亿吨增至2018 年的2.28 亿吨,年均增长8.4%。“垃圾围城”已成为中国约三分之二的大中城市典型的“城市病”问题。 但截至2016 年底,中国城市生活垃圾仍以单一的填埋与焚烧等末端处理方式为主,已然不能解决日益凸显的“邻避效应”、占用大量土地等问题。 有关统计显示,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堆存侵占土地面积累计已达35 亿立方米[1],而据世界银行预测,中国在2004 年成为世界最大的垃圾生产国之后,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将于2030 年突破3 亿吨。 面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巨大压力和城市公共财政预算分配的严峻挑战,减量化与资源化被认为是解决“垃圾围城”问题的根本出路,而垃圾源头分类则是实现减量化与资源化的主要途径。 为此,早在2000 年,国家建设部将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这8 个城市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要求社区居民按标准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遗憾的是,有资料显示,在2000 年至2010年期间,8 个试点城市所开展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成效均不甚理想[2],居民对垃圾分类行为缺乏集体采纳是其主要原因。 2016 年12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之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从2019 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 年底46 个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25 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尽管如此,对许多城市而言,由于居民垃圾分类意识薄弱、积习难改,推行垃圾源头分类举步维艰,无法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甚至陷入了名存实亡的境地,垃圾减量化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如何助推城市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进而提升城市居民垃圾分类参与率,显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城市居民是垃圾分类的微观行为主体,垃圾源头分类的推行效果被认为是城市广大居民行为选择的结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又是典型的主客体多方参与的复杂系统[3],居民行为的培养与监管,教育的深度和持久性等都会对垃圾处理效果产生重要的作用[4]。 因此,至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大多运用计划行为理论、TPB 理论、A-B-C 理论等,从个体特征和外部情境两个方面对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因素展开了集中探讨。

在个体特征方面,Nyborg 等(2006)、Hage 等(2009)、曲英(2009)等人分析了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和什么条件下受到道德规范、社会责任与压力等因素的影响[5][6]。 许多学者一致认为,道德规范[7]、环保意识[8]、参与态度[9]等是影响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主要因素。 至于年龄、性别、收入、教育水平等因素与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10]。Do Valle 等(2004)与Vicente 和Reis(2008)认为,掌握分类标准与投放地点的相关信息对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也具有重要的作用[11][12]。

在外部情境方面,许多学者发现,处置便利对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13],如固定的收集时间、收集站点接近公众住处、完善的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等。 此外,社会氛围、经济激励等因素的促进作用也不可忽视。 特别是韩洪云等(2016)等发现,以社会网络、社会规范和社会信任为要素的社会资本,对提高城市居民垃圾分类水平有显著的正向影响[1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Tucker 等(2000)认为,垃圾收集频率对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没有影响[15];问锦尚等(2019)指出,宣传教育对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较弱,这与孟小燕(2019)的观点恰好相反。

国内外相关文献表明,诸多学者的研究对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因素已有了十分充分的认识与理解。 这些研究结论建立在一致的观点之上,即垃圾源头分类推行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城市居民难以养成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 但事实上,推行垃圾源头分类有赖于两个根本前提的明确,即城市垃圾处理方式与垃圾分类行为管控,而这恰恰是现有文献鲜有涉及并能纳入研究框架加以说明的。 本文首先阐述推行垃圾源头分类的两个前提,进而提出在城市居民垃圾处理中嵌入个体行为选择机制,最后再就推行垃圾源头分类的两个前提讨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推行垃圾源头分类的两个前提

(一)城市垃圾处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要求推行垃圾源头分类,而垃圾分类方法并非仅仅聚焦于简单的二分法、三分法或者四分法,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城市的垃圾处理方式来决定,如与内地城市将垃圾掩埋、焚烧相比,有许多沿海城市更适合将垃圾进行填海处理。 以二分法为例,垃圾分为可回收与不可回收两类。 但什么垃圾可以回收,什么垃圾不可以回收,并不能事先进行统一规定,这涉及到材料与加工领域的专业知识,并取决于当地城市的垃圾处理产业链。 如废旧钢铁一般被认为是可回收且值得回收的垃圾,但近年来在政府严厉打击以回收废旧钢铁为主营业务的小钢厂的政策形势下,以及在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产业背景下,废旧钢铁已不再具有回收价值。 又如绝大多数的电子垃圾因可回收的材料较少,而拆卸、整理、分类的人工费用日益上升,也越来越不具备可回收性。 即使是废纸,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限制造纸业的发展,利用价值也越来越低。 另一方面,普通的城市居民大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技术培训,根本不具备垃圾分类的能力,对一些表面上看起来类似的材料,无法做出垃圾可回收与否的准确判断。 比如,热固性塑料难以回收再生,而热塑性塑料容易回收再生;玻璃纤维做的酚醛树脂玻璃钢或环氧树脂玻纤材料难以回收循环使用,但PVC 硬质材料、玻璃纤维增强的PPR 和尼龙材料容易回收重新使用。

总的来说,自动化引起的低成本,以及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高要求,使得批量生产相对于回收加工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导致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越来越少,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 可以说,一旦人工成本上升到一定程度,回收废旧垃圾比使用新料更昂贵,垃圾回收带来的经济效益变得微乎其微。 有研究表明,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自2012 年起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16]。事实上,可回收垃圾中有很大一部分未被利用就直接进入填埋场、焚烧厂,已分类的垃圾在末端处理时又被混在一起。 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真正打造出垃圾分类处理这样的高尖端产业。 因此,在大多数城市,垃圾源头分类的推行大体上就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

(二)垃圾分类行为管控

城市居民垃圾分类意识薄弱、积习难改,垃圾源头分类推行不力,根源在于对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 与工业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等具有固定排放点、可以在小范围内集中排放的污染源不同,城市居民完全可以在大范围内对生活垃圾进行分散排放。 特别是在实施垃圾定点定时投放、付费投放的情况下,偷排偷放不可避免,从而难以对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实施精准的监测与管控。 瑞典政府曾经尝试过在垃圾收集点设立监督员,实地引导、逐一检查,并对顶风作案者予以处罚。 这一举措遭到了民众的大力反对,最终以失败告终,而将垃圾分类的观念内化为全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却花费了一代人的努力,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 这对目前尝试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中国而言,显然不具有借鉴意义。 在上海、杭州等人口密度较高的大城市,居民在家要准备4 种垃圾袋并进行垃圾定点分别投放,且规定的投放时间恰好是大多数人上班的时间,这其实不是一种很好的体验。 特别是在非投放时间,社区的垃圾箱被撤走,居民找不到投放点,自然会把垃圾扔在路边,遍地都是。 至于全民监控、人脸识别,甚至是抓违章者罚款,政府也没有必要去支付高昂的监督成本。 特别是当前中国垃圾分类设施的齐备程度、城市居民的环境守法程度以及政府的环境执法力度远不如西方国家,若一味地依靠强制执法,可能面临普遍违法而难以收拾的尴尬境地。 由此看来,即使政府努力打造出垃圾处理的产业链,要指望城市居民做好垃圾分类,也是一项无法回避的艰巨任务。

推行垃圾源头分类,许多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不可取,因为平房区、别墅区、胡同区的管理条件与楼房区基本不一样。 如在新西兰,对纸皮类和塑料、玻璃、金属类等可回收垃圾约定为每两周收取一次,居民将两周内产生的可回收垃圾按要求集中装在一个带轮子的垃圾箱里;对不可回收垃圾约定为每周收取一次,要求居民必须在超市统一购买指定颜色的塑料袋,将垃圾入内扎好装在一个带轮子的垃圾箱里;对废弃沙发、废旧电器等大垃圾则每年集中收取。 三类垃圾要按规定时间放在家门口,由垃圾处理公司开车来收取。这类国家单家独院的居住方式决定了容易对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实施监管,因而垃圾源头分类的推行效果较好。 中国多数大中城市楼房区的容积率普遍偏高,居住密度偏大,居民区空间位置有限,这不仅决定了垃圾分类后物流输出系统周转速度要比西方国家快,也决定了要对每户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实施监管是不可能的。

有人提出,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可参照超市停止使用免费塑料袋的做法。 实际上,这两者不可相提并论。 超市是停止使用免费塑料袋的执行主体,居民作为消费者在可选择的框架内接受一定的环保行为规范,如居民可以选择不去超市购物,不然就得自备购物袋。 但是,居民却是垃圾分类的执行主体,其行为受到自主意识的支配。 那么,如何设置一个可选择的框架规范居民的环保行为就是一个值得探究的关键问题。

二、嵌入个体行为的选择机制

城市居民是否进行垃圾分类,属于确定条件下的个体选择问题。 行为经济学个体选择理论认为,个体对选择结果的识别是以主观上的参考点为依据的,影响人们决策的不是最终结果水平,而是最终结果与参考点之间的变化或差距。 当最终选择结果在参考点之上时,个体将其视为一种收益,而当最终选择结果在参考点之下时,个体将其视为一种损失。 由于接受意愿与支付意愿的非对称性,①在行为经济学中,接受意愿是指放弃某一商品所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支付意愿是指获得某一商品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损失厌恶”的概念随即被引入,即指由等量损失带来的沮丧程度要大于由等量收益带来的快乐程度。 个体对等量损失比对等量收益更为敏感,因此接受意愿也就大于支付意愿。 对城市居民而言,主观上会将长期以来形成的垃圾混合投放的行为习惯看作自身的初始禀赋并以此作为参考点,在被强制要求执行垃圾分类时作出衡量与判断。 显然,垃圾分类投放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与交易成本远远大于垃圾混合投放,在“损失厌恶”的作用下,城市居民自然会对垃圾分类投放产生消极倾向与抵触情绪。

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关键在于改变城市居民垃圾混合投放的参考点依赖。 垃圾强制分类是城市居民目前被迫唯一接受的垃圾处理行为。 从现实情况来看,对每一居民个体进行“责任发包”,但没有实质性的管控措施跟进,政策最终只是落在宣传教育层面。 一些城市政府借鉴河道污染治理中的“河长制”思路,创造性实施了城市居民垃圾“桶长制”分类模式,以“一人一桶一楼道”招募“桶长”,通过负责每日的垃圾桶现场督导积分登记、入户宣传,有针对性、方向性、指导性地进行垃圾处理。 但在操作中,社区“桶长”最后却演变成了代替每户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的实际包干者,而居民则依旧是“甩锅人”的角色。 垃圾强制分类流于形式的危害可见一斑。 与“强制分类”的唯一情境相比,城市居民在备选情境下通过“自行分类”或“付费委托”处理垃圾具有更积极的行为倾向。 设置备选情境能够有效化解唯一情境下城市居民垃圾处理的消极倾向与抵触情绪并降低政府部门的管控成本。 城市居民可以选择“自行分类”或“付费委托”处理垃圾,在选择“自行分类”时将“付费委托”作为参考点,在选择“付费委托”时将“自行分类”作为参考点,从而自觉地对两种垃圾处理行为的成本高低作出比较。 这样,垃圾混合投放的参考点依赖就会从心理上得到弱化并逐渐淡出。 一般而言,城市居民选择“自行分类”处理垃圾要比选择“付费委托”处理垃圾具有更低的社会成本,但对这两种选择的偏好并不一致。 由于存在“损失厌恶”,更多的城市居民并不愿意为原本依赖于政府付费的垃圾处理支付费用,从而在备选情境下潜移默化地将参考点依赖由垃圾混合投放转变为垃圾分类投放。 这是引导城市居民最终选择“自行分类”处理垃圾的心理机制。

三、进一步讨论

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城市政府应公布当地的垃圾处理流程,引导居民前往参观,接受居民的日常监督。 在短期,要根据当地城市的垃圾处理产业链确定垃圾分类方法,如:玻璃回收需要有玻璃厂,废纸回收需要有造纸厂,钢铁回收需要有利用废旧钢铁重新炼钢的钢铁厂,塑料回收需要有塑料分类清洗场以及把分类好的废旧塑料做成塑料粒子的造粒厂,厨余类湿垃圾处理需要有发酵分解的专门场地。 在长期,要按照当地城市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的需求规划和打造垃圾处理产业链,以扩大城市的垃圾处理能力。 一些适合处理垃圾的行业不能因为影响市容或税收不丰而被认定为“低端产业”并被取消,从事垃圾分拣的低端劳动力也不应被疏散。 垃圾处理的难点在于成本权衡,城市政府可以到周边地区就近买地填埋垃圾,也可以在运费不高的情况下将垃圾运送到一些沿海地区进行填海处理。

针对中国城市社区建筑密度和人口容量较大的现实,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 新加坡人口密度是中国的八十多倍,垃圾处理是个极大的难题。然而,新加坡打造了世界一流的垃圾焚烧厂用以发电,并用垃圾填海建造了两个鸟语花香的人工岛。 新加坡政府为国内中下阶级开发的组屋,其厨房的墙壁上设置了一个垃圾翻斗,垃圾经此可直接掉入一楼密封的垃圾房。 清洁工定期打开垃圾房,把里面的垃圾液压成高密度的大块垃圾并运走,焚烧后填海。 这样,每个组屋的垃圾房就相当于一个微型垃圾处理站,完全避免了对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进行有效管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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