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话语:司法舆情抗争中的群体性事件

2020-12-20 15:55孙日华梁若雪
关键词:舆情司法公众

孙日华,梁若雪

(河北地质大学 法政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31)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公众话语权挣脱了传统的束缚,自媒体使得每个人都有了发声的机会,舆论走向了一个更加开放的结构。与此同时,网络话语不再是自说自话,公众开始参与了公共议题的讨论。近年来,公众通过网络关注热点司法案件,并通过网络舆情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当案件演化为事件,并且不断触动着社会稳定与社会治理底线之时,就需要进行必要的学术关注了。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研究,也试图通过这一研究,在网络舆情与司法之间尝试建立一个平衡机制,以此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样本文的现实价值也得到了凸显。

一、问题的提出——也许正在发生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传媒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在经历了市场化改革之后,从政府的严格管制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而新兴媒体网络更是蓬勃发展。伴随移动互联网终端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形式与技术运用日趋广泛[1]56-70。传媒的发展给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一)范畴的理论界定

1.何为舆情

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指在一定范围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实践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评价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社会管理者、企业、个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及其政治、社会、道德等方面的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态度。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表现的总和。简而言之就是一个事件在发展、发酵过程中社会公众所持有的意见和态度。

传统社会舆情往往存在于人们日常的交流或者思想观念当中,在互联网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时代,没有像今天的微博、微信、博客等一系列高速传播信息的平台前,我们所能接触到的舆情就是每日的新闻,亦或在街头巷尾听到的近期关注度比较高的事件的议论,往往这些议论不会掀起大风大浪,不会受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操控,更多的只是一些关于该项事件的感慨。

我们现在都处在一个生活节奏很快的时代,生活的时时刻刻无不被互联网所环绕,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让人们处于一个极为暴露的世界当中。微博、微信以及最近大火的抖音短视频都是新兴的自媒体平台,没有任何的准入门槛,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平台上发布或虚假或真实的自身经历或他人经历,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令人咋舌。网络舆情最大的特点就是网民发表意见的主观性、直接性,不似之前的新闻都是经过媒体包装、验证完毕之后才会出现在社会大众的视野当中。依托互联网这个载体,不同人的不同意见直接展现在社会公众视野中。

2.群体事件

群体事件意为因某一特定事件为诱导因素,而后经过传播、发酵引发特定范围的公众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临时聚合而形成的偶合群体,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支撑下规模性聚集,以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为手段,从而达到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发泄内心的不满的目的。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同时借助互联网这个方便快捷的传播媒介,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和发酵的速度之快难以估计,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也更大[2]。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高,政府已经不能再靠以前的一味压制来回避问题,而应当及时正面回应公众质疑。

(二)司法与舆情冲突引发的经典群体性事件

1. 从于欢到药家鑫案件中的群体狂欢

2017年的“于欢案”,《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引爆舆论,使之成为空前轰动的案件,相比于之前的许霆案、梁丽案等,于欢案已经达到了家喻户晓的地步,这应当归于网络的迅速发展、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以及言论的自由开放程度,使得公众获得了相较于之前更多的话语空间。

案情一经报道就引起了社会的激烈讨论,网民普遍都在说于欢应该无罪处理,可是随着事态的发展和案情的逐步清晰,于欢当属正当防卫,故而应无罪处理这个观点越来越站不住脚,有幸听得桑本谦教授的一次讲座上谈及于欢案,细致分析了于欢案的细节。

首先,于欢在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之前已经被讨债人员“骚扰”了十多天,在这十多天里几名讨债人员只是对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实施“软暴力”,并没有对其实施任何可以致使其达到轻微伤以上的任何暴力手段。这一点从讨债人员这个身份性质也可以分析得出,若是他们实施了暴力行为致于欢或者其母亲达到轻伤以上,他们便会构成故意伤害,则须负刑事责任,而这一点作为家里是“同行”的于欢母子心里是很清楚的。

其次,针对于欢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的当天,通过阅读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从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于欢实施激烈的攻击行为前,于欢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警车并未离开,若认定于欢系正当防卫,那便要求存在现实紧迫的危险,可是根据常人的思维来看警察尚未离开,其只是离开接待室去寻找报警人,而在此时于欢实施了强烈的攻击行为,这很难确定于欢主观上还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观点还有证据可以佐证,讨债人员在于欢拿起刀捅人时以及捅人后并未对于欢实施任何的强烈攻击行为,这又如何能认定于欢为正当防卫呢[3]?若由于被害人实施了言语侮辱等行为,加害人便可以实施如此强烈的攻击行为并在最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那岂不街头吵架的人随便都可以拿刀相向,最终还可被认定为无罪?这很明显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

最后,针对于欢的行为,笔者认为其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针对杜志浩的故意杀人既遂,针对其他三名被害人的故意杀人未遂。山东省高院的判决书中附带的鉴定意见证明死者杜志浩的腹部有一道深达15厘米的伤口,而于欢所持的伤人的尖刀刀身才15.3厘米,足以可见于欢在用刀刺向被害人的时候是使尽全力的。同时于欢在捅伤杜志浩之后继续捅向剩下的3名被害人,其中被害人郭彦刚的伤口为右侧胸背部,该名被害人在此时应该是想要逃离躲避伤害的,而于欢在捅刺时根本没有避开这些想要逃离的人,若认为于欢捅伤杜志浩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可是那针对其他的被害人呢?所以很难说于欢在主观上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正当防卫。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网络舆论的轩然大波,网民们普遍认为对于欢的量刑过重,没有考虑到中国长久以来所传承的孝道,“司法不近人情”“只考虑法理不考虑情理”等一系列的说法一时间充斥了整个网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因此背负了不少的“骂名”,可是根据上文的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对于于欢的量刑至少没有达到大众所说的过重的程度,同时也并不认同山东省高院或许由于舆论压力而做出的终审判决认定于欢为防卫过当。

反观“药家鑫案”,同样是拿起屠刀杀人,但舆论的态度却截然相反。药家鑫案激起巨大的民愤,固然与其残忍的杀人行为有关,也与法律人在司法处置中的表现有关,从案件公之于众到一审判决,民众对司法充满了各种怀疑,司法几乎一度丧失了其应有的公信力。

据相关报道称,药家鑫案在开庭审理时,法院曾向旁听者征求量刑意见,量刑意见表上只有两个问题:一为您认为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另者为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乍一看这很像英美法系所适用的陪审团制度,充分发扬了民主精神,但实质上参加旁听的500人中有400人是大学生,重中之重是这400人中来自药家鑫的母校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占大多数,而村民和无辜受害者的亲属仅仅只有25人!这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的所谓“民意调查”遭到了受害方家属的强烈反对,后该“民意调查”的详情被公布在网上之后,这也是药家鑫案激起民愤的关键点,许多网友认为法院如此的“民意调查”没有对法律表达充分的尊重,更甚者很多人认为其中存在“黑幕”。不论其中是否真的存在不为人知的“隐情”,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法院这样的“民意调查”是非常草率且不负责任的!这严重破坏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难道药家鑫案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必须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最为严重的惩罚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在药家鑫案中,药家鑫在案发后第二天就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去了公安局自首,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药家鑫案中,药家鑫没有经过长期预谋等一系列的犯罪准备,很像刑法学上的激情杀人,从这一角度看他的主观恶性没有达到非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地步。但在舆论的高压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药家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2.李昌奎案再审的轩然大波

同样是发生在2011年的“李昌奎案”,也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的关注。李昌奎案一审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正是由于李昌奎案的二审改判引得该案在受害人家属与公众之间掀起轩然大波。与药家鑫案不同的是,李昌奎在强奸并杀害被害人王家飞之后又将王家飞3岁的弟弟摔至死亡,这是最不能让公众所接受的,一个对无辜的婴孩都能痛下杀手的人主观恶性不能仅因其有自首的行为就有所减轻。

但在云南省高院二审刚改判李昌奎死缓之后,该案并未进入公众的视野当中,而是受害人王家飞的亲属在时隔两年后去看守所了解李昌奎的死刑执行情况时被告知李昌奎二审被改判为死缓。在受害人家属向云南省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无果之后,只能寻求公众的救济,于是受害人家属将李昌奎案的案情及审判结果公布于互联网中,一时间该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网民们纷纷指责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的做法,认为李昌奎案中存在“黑幕”,该案的主审法官有徇私枉法的行为,主办李昌奎案的司法机关与李昌奎有亲属关系等言论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4]。案情一经公布,云南省高院便处在了进退两难的地步,是不受舆论的影响维持司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亦或是应舆论的要求启动再审?

也正是由于民众的高度关注以及网络舆论的压力才使得已经终审宣判半年后的李昌奎案在云南省高院启动审判判监督程序,再审将李昌奎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至此,李昌奎案才算尘埃落定。

二、缘何司法与舆情冲突不断

(一)现代网络话语权的彰显

1.网络发展的现状

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底,中国网民的数量达8.29亿,手机网民8.17亿,互联网普及率59.6%。而在2008年时,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仅仅只有22.6%,短短10年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有调查显示,使用率最高的社交应用为朋友圈、新浪微博等实时性社交应用平台。专家预测中国网民的数量还会持续上涨,而且网民愈发向低龄化倾斜。网络已经深入生活中的各个层面,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巨大的机会,参与公共生活[5]53-69。网络现在不仅仅是一个提供娱乐、工作便利的虚拟世界了,其已经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无限的可能性。网络爆料、网络反腐、网络舆情等,这一切都在影响着身边的每个人,甚至很多人几乎无法离开网络,很多人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实现自身利益保护。网络,这个看似虚拟的世界,却真实地在折射现实的利益争夺、争执与捍卫。

网络发展到今天,网络治理已然成为了热门的话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出现的针对司法行为的网络言论,已经不是个案,反而形成了一股势力,不断挑战司法机关和公众的传统观念。当然,必须肯定的是,这股随时可能出现的舆情力量,不断推动了司法机关的各项改革,庭审直播、判决书公开化、执行规范化等系列改革,都让我们看到这个世界越发文明。但是,网络发展至今,带给人们的困扰也从未间断[6]860-890。由于对司法审判的质疑,不断裙带、串联,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就需要警惕了,这不再单单是一个话语权问题了,已经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事件,本文将从这个问题切入,做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

2.网络话语的传播途径

随着愈发蓬勃的新兴自媒体平台的发展,使得公众之间的交流不再似先前那般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当身边有一件较为轰动的事情发生,很快就会有人将之发布于互联网上。接踵而至的即为公众的集中关注,然后公众通过自己所了解到的信息发表自己的观点,现如今公众了解信息的主要途径即为互联网。通讯科技的蓬勃发展给舆论的传播增添了助力,网民们随时随地都可通过手机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或经历,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身处互联网社会中的我们深有体会。

网络的入门平台很低,谁都可以参与其中,微博、贴吧、朋友圈等公共交流平台都可以快速实现信息传递。信息传播几乎是在一瞬间的事情,受众之广是任何传统媒体望尘莫及的[7]。网络所带来的串联效应非常大,因此,导致网络上出现的事件,可以快速形成聚能效应,并不断发酵,最终可能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3.网络话语参与人的构成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的网民中城镇网民仍占大多数,农村网民数量虽然较2018年有所增多,但也仅占26.7%。从年龄上来划分,就目前的数据来看,我国的网民主要还是中青年群体,很大原因是因为,互联网是一种新兴事物,高龄群体大多会在学习使用互联网中遇到很多障碍,但随着网络的普遍化,网络逐渐在向高龄人群渗透,20~39岁的青年群体占据了网民数量的一半以上。从学历上划分,截止到2018年12月份,我国的网民中接受过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的人仅占8.7%,总体而言还处于中等教育水平,进而导致了很多人在评价舆论事件时带有太强的主观性而缺乏该有的理性及学理思维。就收入结构而言,我国的网民中月收入低于5 000元的群体占了总体数量的61%。总体评价网民的性别占比没有太大的差异,男女几乎持平。

网络参与人构成情况比较复杂。网络言论的参与人不乏有识之士,能够发表很多真知灼见,但是,依然存在着一群的乌合之众,如果我们留意一下很多留言,就能发现太多无知无畏之人,甚至下流的人。应该说,网络是一个鱼龙混杂的世界,甚至很多人不断给社会、公众带来诸多的谣言、困扰[8]。随时可以拍照、随时上传、随时评论,让我们越发觉得社会的不安,每个人都变得如此敏感。一个敏感的社会似乎正在形成。

(二)司法理性与舆情立场的对抗

1.司法的规则底色

司法作为一种第三方社会治理手段,是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发展出现的最佳纠纷解决机制,当然,不可否认,可能存在着更好的治理方案,但是在现有的社会发展背景和公众认知能力下,这似乎是最佳的方式。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由于是第三方治理,这个居中的第三方必然存在着无法克服的信息困境,这一信息困境伴随现代科技的发展不断被克服,但是,似乎由于事情发生的即刻性、语言的局限性以及不可预期的任意性,导致这可能成为司法永远无法攻克的难题[9]。

司法行为建立在已有规则的基础上,这一规则是民主的彰显,法官在进行纠纷解决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一基本的底线,虽然我们说存在一些法官“造法”,但是,守住规则的基本底线是任何法官都无法摆脱的命运。那么,规则的理性造就了法官行为的局限性,或者说司法的局限性,也就是说,理性的规则思维会与公众的惯常思维有所不同。虽然两者思维的基本占位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更加公平,人们的生活更加幸福。但是,其中的差别却非常之大。规则思维是站在一个国家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基础上,而大众思维一般情况下很难达到这个层面,其更多站在部分群体或阶层利益抑或个人利益的角度。规则思维强调克制,强调有法可依,坚持底线立场,有时候可能有些超越常识,比如诉讼时效;但是大众思维强调个案正义,强化天经地义,应该说大众思维有时候是比较弥散的或者说是发散的。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2.舆情的道德沉淀

如果仔细观察,可以发现网络层面的言论确实存在着很多真知灼见,这部分言论大多数是经过审慎的思考,并且不断提炼,得出来的人生感悟、学术观点、至理见解。但是,大多数的网络言论是站在自身的经历、阅历基础上发表的观点,其中充满了道德沉淀的因素,也就是说更多是朴素的“是非”判断。因为“是”与“否”的判断是较为容易做出的,甚至是不需要思考的,基于普通的道德直觉就可以做出判断,发表言论。而且道德也是最具有普遍社会接受性的社会形态,是入门门槛最低的交流平台,一个具备基本社会认知能力的人都可以做出道德性判断,虽然不一定准确,就像几乎每个人都喜欢八卦,不是因为八卦是真还是假,而是运用道德的方式去评判一个事件可以化解我们内心的无聊,同时,更是因为道德评价的交流成本非常之低,真的可以在无论老幼,不问西东之间尽情畅聊,甚至可以引起共鸣[10]。

网络更因为空间广阔,参与其中似乎更可以策马扬鞭、纵情四海。近年来,针对司法热点案件,公众也更倾向于不断发表言论评判,如果仔细观察这些热点讨论的案件就会发现,公众基于道德主义立场去分析、判断和解读的不在少数,既有上述分析的原因,同时,也由于公众的一种不安感,因为其从道德直觉上判断是非,也似乎在维护潜在的、未来可能的当事人是自己,也是一种基本的阶层直觉或者惯性,当然也受到基本社会思潮的影响。泛道德主义的价值判断充斥着网络,有些时候我们也不好说谁对谁错,毕竟每个人的处境不一,我们无法言说[11]。但是,由于这些弥漫的言论冲击着司法的判断,比如李昌奎案件中,似乎法官的判断也有其自身的道理,其也在不断从法律角度进行自圆其说,但是公众却不满意。他们就一个朴素的意识,杀人偿命,这是他们内心的天经地义,是他们内心的国法该有的样子。

3.司法独立性与舆情民主性的博弈

司法强调法官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法官的独立判断,独立判断的价值自不待言,毕竟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其经过多年的法学训练及不断增长的社会阅历,会针对特定的社会问题做出较为合理的判断,而不受外在干扰,尤其是人情和权力的干预。但是,正因为司法判断的封闭性,公众参与缺少较好的渠道。虽然设置了陪审员、庭审直播、旁听、回避等系列程序制度,但是对于公众而言,其仍然不能解乏,尤其是那些在公众看来有一定争议的案件,此时司法的独立性与舆情的民主性就会发生冲突。

舆情的民主性仅仅是一个暂定词汇,其并无法真实描述网络舆情的客观情况,因为到底是民主还是民粹,针对不同场域,并不好确定。但是,对于很多网络言论,尤其是大家根据道德直觉做出较为一致的判断后,公众会自认为这就是民主,其实这种民主是公众的自我确认。基于这种自我确认的民主有时就与司法的独立发生了较为激烈的冲突,上述两个案件之中,就非常典型。而且彼此之间,都是公婆各有理,此时,就看谁调动的支配函数更为强大了,当然,在司法机关也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的背景下,舆情最终获得胜利的机会是较多的。这背后的原因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三)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博弈函数

1.司法在乎什么

司法作为第三方治理,针对个案,通常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进行反复斟酌,最终将发生的案件事实涵摄到法律之中,最终得出结论,形成裁判。当然,在这个推理过程中,法律发现、证据材料、裁量空间等都会对最终的司法结果产生影响。尤其是事实的可识别性与可鉴定性非常关键,只有司法机关对事实能够有效识别,并能够鉴定真伪,这样的裁判才算顺利完成。但是,现实并没有如此丰满,在事实问题上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憾。若事实都是一目了然,通常纠纷就不会发生或者非常容易处理,很多时候,由于时间、空间以及其他的人为因素的原因,导致司法并不完美,有些时候,是并不完善的正义。

无论如何,司法在理性基础上对法律和事实的解读与分析,并建构在这个基础上形成裁判,司法过程更强调规则意识,或者说司法更强调法律效果,当然社会效果也不容忽视[12]。但我们必须正视的是无论有多么完善的立法,多么秉公执法的法官,司法过程也无法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司法机关作为第三方总是一个旁观者,而不是案件发生中的见证人,其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和事实,做出他认为正确的裁判,可能正是如此,与公众的直觉发生了冲突。司法很多时候是解决个案问题的,但是个案有时候会转变为社会事件,如上述的三个案件,就成为了公共事件,这可能是司法始料未及的。本以为司法解决了个案,任务就结束了,但是一场公共讨论,让司法非常被动。

2.公众在意哪里

公众的道德直觉并没有司法那么条分缕析,对待事实的评判没有司法研究的深刻,但是他们会根据网络上的碎片化消息,不断产生质疑、发酵案件。情绪的宣泄总比理性的话语能调动情绪,而情绪的互相影响更是具有连锁效应。网络这个平台给太多人提供了发声的机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扩散途径,都是一个发声器,群体的声音,会给司法机关造成无形的压力。而网络为了吸引眼球,也会做言论的集中性引导,群体性事件就可能一触即发。

公众不会针对案件背后到底如何进行太多研究,反而他们如果认为从道德上、常理上无法接受就会产生质疑[13],比如于欢案件,认为不管谁是谁非,出现了所谓的辱母情节,就认为这已经触碰了底线,是无法接受的,此时欠债还钱的道德常识已经不再重要,这个情节已经成为了该案件的核心问题,甚至可以超越法律,越过其他事实。一场群体性讨论开始了,虽然没有武器,但是潜在带动的群体性事件,让司法机关战战兢兢。公众知道他们虽无法直接改变裁判,但是他们可以通过这一手段影响裁判。作为理性人,他们清楚司法机关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司法机关要面临上级机关和党委的考察,而稳定是他们重要的支付函数,既然,我们无法去直接改变这一函数,那么我就去影响其中的变量。事实上,很多时候,公众以网络言论形成的舆情是高明的,他们确实给司法机关带来压力,最终基本回应了公众的道德直觉。

三、良性司法与舆情有限互动的路径选择——兼论群体性事件的防范

上文中已经论述了很多司法与公众关注焦点的差异,以及公众如何通过自身巧妙的办法去影响司法。但是,司法迎合公众就一定正确吗?社会稳定对于我们确实非常重要,但是公众难道在这一群体狂欢中做的都对吗?这是值得思考的。

(一)技术赋权的规制

网络技术带给人们工作、生活、娱乐和话语的便利,但是这片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技术赋予了公众太多权利,但有权利就要有义务,要不然这违反了基本的法理。对技术赋权进行规制,是必须面对的考题。

1.自媒体的规范

现在的我们已经进入了自媒体时代,传统的纸媒和官媒的局限性出现了,每个人身边都有一个传声筒,社会结构也呈现了更为开放的结构体系。微博、微信大行其道,几乎人人在用。但是,泥沙俱下,自媒体并不是一片净土,谎言、欺诈、暴力、色情大量充斥,对自媒体进行有效规范势在必行[14]。

首先,自媒体的自身的行业自律非常必要,自媒体行业本身对自身的运营情况非常了解,至少其不缺少技术壁垒,其完全可以通过技术设定来完成网络的净化。其次,自媒体使用人的自律,使用人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不能信口雌黄,否则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在所难免。最后,有关自媒体规制的制度规范需要尽快完成,针对网络已经开始有一些立法,但是专门针对自媒体的条款并不太多,面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完善立法,有效规范这一行业。

2.实名制的畅行

网络是否应该实名制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网络是提供给公众的话语平台,几乎难得,这是时代给予公众难逢的好机会,不能实名制限制;有的学者认为网络不是一片完全虚拟的世界,其中的很多事情都是现实的折射,甚至对现实社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需要实名。虽然各自的论述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更坚持网络实名制的倡议。

网络实名制并不会影响话语权的行使,毕竟,我们一直鼓励和支持正能量的话语,也一样能够接受批评,公众只要不违反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底线,一切言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实名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涤荡掉一些不当言论和因此带来的社会危机或恐慌,而且可以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大幅降低侦查成本,快速实现网络净化。其实,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如果在网络上做的是光明正大的事情,何必担心别人知道出处呢。

3.舆情的收集与研判

网络舆情已经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社会力量,已经不容忽视,社会各界,尤其是我们的国家机关需要随时关注,针对做出的公共行为都要进行舆情的研判。司法机关现在已经开始了舆情的关注,对于舆情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一些细节。

首先,司法机关在做出司法判决前一定要注意做舆情研判,也就是说先做一些推演,根据类似案件、类似情形做出一个基本判断,比如什么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出现什么状况,以便提早做好准备应对接踵而至的危机。其次,安排专门人员,关注舆情动向并根据情况做出回应,舆情的研判人员要具备基本的网络技术、对话沟通技巧等技能。最后,舆情收集与研判不能一刀切,要仔细分析舆情产生的基本原因,话语集中在何处,群体的构成等各种因素。必要时联系相关的网络公司、技术部门进行联合收集与研判。

(二)司法公信力的塑造

1.司法理性的现实回应

司法机关面对网络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需要妥善处理,冷静分析。如在于欢案件中针对公众的质疑,要适时公布侦查信息,还原事实真相,在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及时召开,并利用网络媒体不断传递信息,不能闭门造车,闭目塞听。在李昌奎案件中,法官应有效进行法理分析,解读为何如此裁判,更要审时度势,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疏导[15]。切实了解群众的诉求,分析诉求是否合理,并针对其诉求情况进行合理的回应。面对群众的质疑,既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毕竟公众的立场有时与司法的立场不同,这已在上文中有所阐述。

我们相信大多数民众不是无理取闹,因此司法机关的回应一定要进行类型化的划分,不可采取强制压服的手段,如此只能适得其反,引发公众愈发强烈的反抗情绪。针对不同的类型,可以分为有理上访、无理上访和部分有理上访等不同类型,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司法方法的妥当适用

司法方法包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和法律修辞。法律方法的有效运用对于塑造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有关部门在司法过程中应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适用这些方法,这样不但可以使得司法裁判更加完美,而且也有助于当事人和公众接受司法裁判。

法律发现有助于寻找到准确适用的法律,法律解释能够让法律以更清晰的姿态站在公众面前,法律论证可以增强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说理性,法律推理能够展示司法裁判的正当逻辑,而法律修辞可以让司法裁判锦上添花,让司法的可接受程度大幅增强。总之,司法方法运用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可接受性,最终让当事人和公众能够以冷静、理性的方式接受裁判。

3.司法监督的有效运行

司法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应该说舆情本身就是外部监督的一种,但是舆情监督有时候是存在缺憾的,其毕竟没有深入案件或司法审判之中,大多数都是语言或视频的展示,其监督本身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外部监督虽需要重视,但需按照上文论述的方式,即类型化管理,不能一刀切地进行肯定或否定。

当然,探究舆情对司法裁判质疑的内在原因,很重要的就是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所以才会出现反对的声音。塑造司法权威,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非常必要,现在立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都对司法行为进行了较为有效的监督,但监督的力度仍需要加强,这也是大多数社会公众所期望的。法院内部的监督也需要在保持司法独立判断的基础上有效实施监督,虽然强调法官责任制和员额制,但是也不能对其审理的案件放任不管,需要更好地形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

四、关于制度与技术趋势的反思

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需要我们面对的难题,那就是制度与技术的问题,这似乎是任何一本法理学教科书都会探讨的问题。正因为技术的高速发展,制度如何跟上技术的革新步伐,就需要我们做出新的关注。技术带给了我们太多便利和品质,但技术不是没有边界的,其必须服务于现有的制度框架,并让大多数人实现最大福利,其不是某个人的恣意工具,需要镶嵌在一个社会的现有制度架构内,否则技术会让制度的运行出现困境。

当然,也并不是说,制度一定要束缚技术,一个好的制度一定要不断促进技术的更新,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制度也需要不断调适自身的技术适用性,根据技术的变化去完善制度本身。只有实现制度和技术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创造出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面对当今中国,本文仅仅局限在司法与网络舆情所引发的群体事件这一小的切入点,论证的维度并不宽阔,但是行文中的内在逻辑始终在围绕着制度与技术博弈的焦点上。事实上,这一视角的分析,以及分析所得出基本结论,似乎也有更加广阔的适用空间。当然,必须承认的是,由于主题的局限以及本人水平的有限,论证的深度和广度还依旧存在缺憾,毕竟网络舆情与司法也好,制度与技术也好,都是既宏大也细微的问题,需要更多人的关注,本文最多算是抛砖引玉,甚至可能仅仅是一个小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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