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杰
(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宗族是指拥有共同祖先的人群集合,通常在同一聚居地,形成大的聚落,属于现代意义上模糊的族群概念[1]。传统意义上的宗族以宗族组织、士绅群体、礼俗秩序这一整套体系化的传统因素为内涵,现代宗族则是在传统宗族基础上融入现代社会的理性精神和时代精神而形成的宗族,他们或是经过改良成为社会治理的动力,或是异化成为基层治理的障碍。
近年来,随着乡村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农村的文化生活渐渐丰富起来,主要表现为外在制度驱使下的“文化下乡”和乡村社会内部内生的“宗族复兴”。相对来说,“文化下乡”对于乡村生活的影响较为短暂,而宗族复兴对于乡村生活的精神建构则更为深远。具体而言,宗族复兴主要表现为宗族体系和宗族组织的重建、宗族族谱谱系的扩展、宗族观念的扩散以及宗族活动的丰富等方面。在乡村社会,“宗族复兴”背后隐藏的逻辑是乡村社区记忆的建构。所谓乡村社区记忆指的是村庄过去的生活给今天的生活留下的影响力,对于组织乡村社会、重建基层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如贺雪峰认为“经历历史事件的程度、与外界沟通的程度、经济发展的水平、社会分化的程度、地理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造成了当前村庄历史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遗存与影响”[2]。在乡村记忆建构的过程中,一个“有机团结”的宗族血缘共同体在乡村衍生出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有些关乎私人利益,有些关乎乡村公共生活,涉及乡村治理的方方面面,还涉及到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建设[3]。这种宗族血缘共同体共有的乡村社区记忆有些成为乡村治理的积极动力,而有些则是乡村治理有效运作的阻碍,更有甚者,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治理主体,宗族与乡村的正式治理者——村委会形成一种隐性的对抗。那么,乡村社区记忆和宗族分别在乡村治理当中承担着什么角色?又与乡村治理有什么关系呢?既有的研究成果对这两个问题展开了具体的讨论。
社区记忆作为一种传统要素,是乡村治理的精神资源,因而学界对于社区记忆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颇多,“文化背景派”和“治理工具派”是既有研究成果的两大主要类别。这两大研究的主要区别是,“文化背景派”聚焦于社区记忆与乡村政治的文化背景研究。比如赵萍丽从社区记忆和社会分层两个维度将所有的农村分为四种类型,指出不同类型的农村对村民自治的接纳程度是不同的,进而探索当代中国村民自治中农民泡沫型参选率的成因[4]。而贺雪峰将构成村民自治制度基础的村庄性质从传统文化和社会分化两个维度进行区分,认为应关注村庄社区记忆和社会分层[5]。不同于赵萍丽和贺雪峰将社区记忆作为多要素中的某个方面来分析,徐晓军将社区记忆作为单一要素,探索社区记忆变迁的阶段、特点及其对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影响[6]。总体而言,“文化背景派”的研究对已有的文本材料进行整体性的把握,他们以乡村治理的优化为主要目的,主要研究社区记忆静态的一面,社区记忆只是作为他们理论研究的背景。与“文化背景派”不同的是,“治理工具派”聚焦于社区记忆与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例如王建民曾将社区记忆作为一种工具,试图找出社区内的文化要素来发挥社区记忆对于社区建设的积极作用[7]。贺雪峰也提出将唤醒社区记忆作为动员非治理精英责任心和普通村民政治意识的有效途径[8]。许晓芸则从社会基础、动力系统以及主位文化等角度对于乡村社区记忆的重建直接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9]。可以发现,相对于“文化背景派”,“治理工具派”更加注重社区记忆这种文化载体的独立性,凸显社区记忆作为社会改造的功能性,体现社区记忆变迁与社会转型互动的一面,展现了社区记忆在乡村治理改革中的作用。
宗族作为乡村社区记忆的主要载体,在乡村治理研究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有的研究成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史学派”,另一方面是“田野实证派”。这两大研究的主要区别是,“社会史学派”的研究以文本研究为主要特征,因为族谱和方志的大量存在,许多学者从文本研究中探讨宗族与乡村治理的关系。较有代表性的是常建华对于宗族史和地方治理史的年鉴式的梳理[10-11],他不仅对于20世纪以来的宗族研究进行了综合性的介绍,而且还在此基础上对20世纪以来的宗族研究进行了区域性的梳理,为宗族与乡村治理关系的比较研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众多史料[12]。总体而言,这些研究的优点在于宗族与乡村治理变迁过程中的社会环境,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宗族与社区记忆的本源,抓住历史的根基;局限性在于这种研究不能透视当今社会面临的问题。因为宗族在现代社会呈现的状态是瞬息万变的,如果不能抓住其“变”的一面,只能理解其形态,而不能理解其实态。这一局限可以被以肖唐镖为主要代表的“田野实证派”突破,由于宗族存在的普遍性和民间性,易于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田野实证派”开始聚焦于宗族与乡村治理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在“田野实证派”的视野下,研究者可以在对宗族的调查过程中采取跨学科的视野,从选举观察[13]、选举监督、组织形式[14]和治理方式等方面宗族的作用,对宗族与乡村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15]。如肖唐镖通过分析农村宗族势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认为国家权力如何有效地整合农村社会,科学地应对宗族问题,并组织和管理农村社会,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16]。“社会史学派”和“田野实证派”从过程性的微观互动视角深化了学界对宗族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同样也给宗族与宏观政治体系之间关系的研究留下了探讨的空间。
通过上文梳理,不难发现,宗族与国家的互动、宗族背后的社区记忆内涵价值尚未被完全挖掘,从而造成对社区记忆建构在现代国家建构中作用的忽视。那么,作为一种乡村传统社区记忆的表征,宗族是如何影响乡村治理的?在社区记忆建构过程中的宗族发展与国家基层治理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能动地引导这种社区记忆的宗族有效融入乡村治理过程之中?本研究即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视角出发,以乡村社区记忆建构为中介,探讨宗族与国家基层治理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提供理论支撑和策略路径。
在乡村社会记忆建构的过程中,宗族文化与乡土伦理是形成乡村社会集体记忆的重要载体。这种宗族文化与乡土伦理深深地嵌入于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之中,熟人社会网络与承袭的乡土社会规则在变动的乡村治理实践中保持着连续性。同时,一些不能与时俱进的落后要素也导致了宗族文化的异化,从而与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存在看断裂性。乡村社区记忆建构中的宗族与国家基层治理之间的关系,呈现连续性与断裂性的二重性特征。
宗族发展在国家基层治理变迁中的连续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宗族文化和宗族制度构成国家基层治理的历史渊源、文化渊源和组织渊源。这种连续性使得宗族因子能够对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产生影响,通过乡村社区记忆形成乡村社会内部共同的精神联结、形成一种组织化的非正式治理秩序和强化基层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
1.传统宗族在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中连续性的表现
宗族制度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公民意识的加强,宗族的发展与现实的社会发展需要之间发生了严重的背离[17]。作为历史文化的一种载体,宗族本应得到尊重,并且在传承历史等文化功能的背后,它在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的政治影响也备受关注,这种影响的渊源是多方面的。
首先,历史渊源方面。中华文明史可上溯千万年,而国家的最初形态是以氏族社会的充分发育和长期酝酿为基础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氏族社会与国家与生俱来的政治性是密不可分的。此外,我国历史上历朝历代都很注重利用宗族管理基层社会,比如“乡老”、“里长”等的设置,这一点决定了宗族的政治性。又因为中国长期以来都是一个农业社会,从基层上看,中国是有乡土性的[18]。宗族在乡土社会中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宗族制度也比较成熟,与基层社会的管理已然形成了一套严密的体系。
其次,文化渊源方面。宗族型地区的大多数居民不仅具有较为稳定的地缘关系,还有密切的血缘关系,很容易在局部区域形成共同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宿感。这一局部区域主要是指“自然村”,这是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的重要行动单元之一。宗族主要存在于自然村落之中,在一个自然村内,宗族成员的社区记忆具有共通性,在自然村以外,本宗族的社区记忆有别于其他宗族的社区记忆。因为自然村是传统社会的产物,保留着封闭性的特质,这种社区记忆在宗族内部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而在宗族外部则有排他竞争的作用。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宗族很容易产生对外一致的合力,在自然村落内部,这种合力的积极效用是在宗族内部形成一种自卫的联合体。而在自然村落外部,这种合力的消极效用是在本族与其他宗族之间形成一种荫蔽抗争与无序的社会状态。
最后,组织渊源方面。如前文所言,中国的“公民社会”产生得很早,然而发育得不好,这一点在宗族制度里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在宗族内,除了族长,其他人都处于基本平等的地位,族长大多数情况下代表绝对的权威,族长不具有世袭资格,一般由年长有威望的人担任,无任期。除了人事方面,宗族内一般会有仅适用本族内的统一的权威制度。这种权威家长式的宗族制度为族内集中力量一致对外形成小团体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在一个较大的宗族里,很容易产生一个权威堪与基层自治体组织权威抗衡的宗族族长,造成基层自治体组织的权威流失[19]。
2.传统宗族因子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形塑
传统宗族在基层社会中的功能,充分彰显了宗族内共享的乡村社区记忆对于乡村秩序建构的作用,传统的宗族因子构成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精神资源。
首先,乡村社区记忆形成乡村社会内部共同的精神联结。对于一个宗族而言,归属感与熟人社会基础之上的情感是无法磨灭的。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生活在传统社会的先人来说,他们遵守自发形成的礼俗秩序,这种礼俗秩序可以在宗族成员内部建立一种“善治”状态。以共同的乡村社区记忆为基础而形成的归属感使得村民在村庄内处理问题的时候更加便捷,在基层治理的实践过程中,这种无形的精神联结能够促进政策的高效落实,让群众在这种精神联结之上的乡村治理中感受到真正的“获得感”。在乡村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到宗族组织的吸纳能力与规制能力[20],宗族组织、士绅群体、礼俗秩序也是国家治理形式创新的重要载体[21]。
其次,乡村社区记忆有助于形成一种组织化的非正式治理秩序。传统民间社会自我治理的权力,通常掌握在宗族组织与地方士绅手里,他们可以利用宗族组织与宗法秩序发挥其在传统社会中的功能。宗族具有向族人提供福利、救济、身份认同的功能,而更重要的是,宗族组织还为乡土社会发生的纠纷、冲突提供了调解与仲裁的机制,官方也承认宗族拥有一部分民事司法权。显然,如果乡里的纷争在闹上公堂之前就由宗族机制消化掉,不仅能够保全宗族的声名,还可以让族人避免在打官司的过程中遭受官府、差役、胥吏的敲诈勒索。此外,宗族的族长、长老们还负有敦化风俗、和睦邻里、维系社会礼俗秩序的道德自觉,从而避免了专制的国家权力过度介入基层社会。
最后,乡村社区记忆建构也可以强化基层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宗族作为乡绅背后的强有力支撑,作为基层的一个重要的有机体,在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2]。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传统宗族存在的地区,基层政权可以借助传统宗族势力来促进资源的城乡双向流动,因为城市资源集聚,农村资源消散,如何聚拢农村地区消散的资源实施开发?如何促进城市集聚的资本与农村既有的资源有效结合?如何促进科技人才返乡创业?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宗族势力的“润滑”作用。第二,宗族势力能够影响一个村庄的主流价值观,推进价值重建、移风易俗和法治宣传,实现传统价值和现代价值的有效嫁接,传统宗族应该担负重大责任。第三,对宗族背后价值观念的有效发掘可以进一步推进农村组织化建设,宗族背后蕴含的共有的乡村社区记忆是凝聚村民人心、团结村民力量的“催化剂”,“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大批“宗族理事会”、“乡贤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农村组织建立起来。
宗族文化和宗族制度与国家基层治理具有契合性的一面,同时现代宗族的异化也使其有与国家基层治理相抵牾的一面。现代宗族的异化主要表现在其实践性、垄断性和伪公意性等三个方面,在自然村和行政村的不同权力场域中,宗族功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异化现象。
1.现代宗族的特征及其异化
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农民以血缘关系为主要纽带,在农村社会关系中,基于血缘关系形成了宗族—房头—支—家庭等不同层级的血缘共同体,也形成了宗族祠堂和宗族祭祀等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现象[23]。宗族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种最重要的基层管理模式,它是民众的自我管理,不需要政府花钱,是一种低成本的基层管理方式,基本上可以叫做“基层社会的自治”[24]。在本研究中,宗族制度不仅指书面化或者规章化的条文,也指宗族内基于共同的乡村社区记忆而形成的共同行为和仪式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宗族复兴”是一个“扬弃”乡村社会行为规范的过程,其目标则是从传统的宗族形态走向现代宗族形态。
现代宗族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实践性。宗族制度在我国存在了上千年,在地方性事务性管理过程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影响力不会随着村民自治的实施而消弭。同时,因为宗族内有共同的文化认同感,也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关系形态对于现实社会的影响也是普遍而深远的。一方面,在地域上,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宗族存在于各个时期各个地方,在基层自治实施以后,宗族制度的影响就无处不在,早已不是个案;另一方面,在事务上,从民主选择,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个方面,到处渗透着宗族势力的影子。
第二,垄断性。一般地,在一个村民基层自治体组织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占有优势地位的宗族(1)为了对宗族与乡村治理关系做进一步分析,本研究在对特定区域内的宗族做一种类型学的划分,在本研究中,界定特定区域内的最有影响力的宗族为“优势宗族”,界定特定区域内的其他宗族为“附意宗族”。主导基层社会中的权威分配过程,在乡村秩序的建构过程中拥有大量的话语权。
第三,伪公意性。因为村民基层自治体组织的权威遭到优势宗族的分配,因而在选举、决策乃至管理过程中处处受到宗族势力话语权的冲击,因而代表不了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区域内最广大人民的公意,而主要是代表优势宗族的集体意志。
然而,在基层社会的实践过程中,宗族自身的利益维护动机也会导致现代宗族与村民自治组织竞逐权威的异化现象。以自然村为主要载体的宗族一旦形成一个较大的权威族长,或者形成一个代表宗族公意的代表,极易造成基层自治体组织权威的流失。这时基层自治权权威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一部分由基层自治体组织保留,另一部分则由各自然村或者各宗族瓜分,从而导致基层自治体组织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留下宗族的政治影响力。然而,如果把这种宗族异化现象置于国家化的脉络中理解,也可以发现宗族与国家基层治理之间存在互构和互动的关系,这也是社区记忆建构的重要性彰显的地方,宗族作为一种组织实体在基层治理资源的发掘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自然村与行政村:现代宗族与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空间的互异
现代宗族与传统宗族的不同在于:现代宗族主要以自然村为载体,是自然村的灵魂,一旦离开自然村这个空间范围,即使是同姓族人,随着市场理性的扩张,宗族的力量也无法充分展现。因为在东方国家的本源型传统中,不同于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中国是家户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独特的中国农村发展道路[25]。具体表现为,村落内存在以宗族、家长、长老等作为具体形态的社会关系网络。通过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人际资源对比,基于年龄、资历、学识或者威望而形成了宗族族长、家族长老等群体,他们代表着传统习俗对乡村治理的渗透力量,对村落共同体的凝结和成长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力量对比所形成的非正式权力,是一种建立在传统的乡村社区记忆基础上的内生型权力。如果说“自然村”“是农民的熟人社会”的话,一两千人的行政村可以算得上是“半熟人社会”。“行政村”大多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直接演变而来,农民之所以会认同“行政村”为“半熟人社会”,是由于长达二三十年的人民公社体制造就的集体主义新传统的缘故[26]。这种“半熟人社会”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基础,由于市场理性的解放,个体理性也在成长,村落共同体的共同文化基础慢慢瓦解,利益共享的机制也在慢慢淡化。因而,国家为了防止村落共同体的集体失范与暴乱而介入村落共同体,将村落共同体纳入社会治理的系统。与此同时,“法治”的因子也进入了村落共同体,乡村社区记忆中的行动规范纳入乡村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环,这一过程形塑了一种外生权力,国家基础权力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对村落共同体的政治整合。
乡村社区记忆的变迁背后隐藏的是宗族与国家的行为与关系互动。在乡村社会记忆调适过程中,宗族进退与国家行政干预的强弱息息相关,在乡村社区记忆转变中,宗族变迁与国家治理转型紧密相连。
宗族的介入与退出与国家的干预与调适是密切相关的,在这背后是乡村社区记忆行政化和民俗化的定位问题,宗族与国家在乡村社区记忆发展趋向中的行为互动,构成了国家基层治理的文化基础。
一方面,在宗族介入与国家退出的情况下,乡村社区记忆呈现行政化的特征。在传统社会的“熟人社会”里,宗族与乡绅在“皇权不下县”的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乡绅往往依托宗族而发挥作用。在宗族内,社区记忆共享程度高的地方,宗族力量扮演着直接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角色。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共同的血缘关系、乡村社区记忆基础上的乡土认同,实际上构造了宗族在乡村治理中主导角色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的取得象征着隐蔽于宗族之后的乡村社区记忆作为一种观念力量对乡村秩序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宗族组织化、宗族礼节的规范性和宗族观念的等级秩序为乡村社会的治理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范本。实际上,这种乡村社区记忆对于乡村秩序的积极作用,使其走向了行政化的道路——使一个基于血缘社会基础上的宗族力量(以乡绅和族长为主要代表人)上升为乡村治理的正式治理者的角色。然而,这种宗族地位的提高带来的结果之一便是国家对于乡村社会的“无为而治”,国家退出了乡村治理的舞台,国家的作用主要是在总体治理上面,在县级以上的治理当中形成良好的政治示范效应,给县级以下的政府提供治理的范本,为宗族在乡村治理中实现更好的作用提供方法和经验上的指导。
另一方面,在宗族退出与国家进入的情况下,乡村社区记忆呈现民俗化的特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宗族在现代社会呈现式微的状态,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宗族活动和宗族文化受到了重大的冲击,国家通过建立人民公社体制,先后建立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革命委员会等组织进入乡村社会,主导着乡村社会的治理格局。此时的宗族势力对于乡村社会的影响大大减弱,宗族活动和宗族文化不再具有现实的治理意涵,更多的是一种文化符号,换言之,社区记忆对于乡村治理主体合法性的构造作用渐渐消逝。社区记忆民俗化的情景下,宗族退出乡村治理的舞台,国家开始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行政下乡、政策下乡和法律下乡等方式进入乡村,试图在理解中国社会的治理根基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国家的建构。
综上所述,社区记忆的行政化导致宗族治理乡村合法性的增加与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退出,而社区记忆的民俗化导致宗族治理乡村合法性的减少与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行政嵌入。
在乡村社区记忆建构过程中,宗族变迁与国家治理转型具有很大关联。乡村社区记忆厚重,宗族繁荣,乡村社区的自组织网络发达,国家治理的领域和范围便会缩窄;乡村社区记忆淡薄,宗族衰落,乡村社区的自组织网络不发达,国家治理的领域和范围便会拓宽。
一方面,在宗族繁盛、乡村社区记忆厚重的地区,国家治理能力呈现弱化的趋势。在宗族文化流行的地区,如中国的赣南、闽西南、粤东北、浙南、皖南、湘南、鄂南、四川等区域,尚存在比较完整的宗族村庄[27]。这些区域的乡村社会呈现“有机团结”的状态,以单姓村为主要村落形态,在他们的观念里面,一个村庄就是一家子。宗族繁盛背后的文化意义在于,这个村子或者这个宗族曾经可以找到许多相互关联的共同记忆,社会中的任何两个人往前追溯若干代实际上是嫡系亲属关系,在宗族内很容易形成相互价值观和利益方面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使得这种社区记忆强的社会有很强的自我治理能力,而在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繁盛的宗族与厚重的社区记忆可能是导致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能力弱化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在宗族衰落、乡村社区记忆淡薄的地区,国家治理能力呈现不断强化的趋势。社会的进化过程是一个传统社会形态消逝而新的社会形态形成的过程,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是经济分层与阶层分化,这种分化的结果是一个社区内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利益的逐渐消失。而在宗族型地区,集中表现为宗族的式微,从而导致社区记忆的减弱。在社区记忆减弱的情况下,宗族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日渐减小,乡村的治理合法性渐渐从宗族转到国家,资源优势和认可优势使得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能力增强。综上可知,弱社区记忆下的乡村治理中,宗族发展状况和国家治理能力呈现一种交替反复的状况。
乡村社区记忆构成国家治理的文化根基,宗族构成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宗族形式、国家基层治理形式在乡村社区记忆建构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形构。
对中国乡村治理的研究,呈现出一种明晰的脉络,村民自治研究—村级治理研究—乡村治理研究—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农村政策的社会基础研究——国家治理的根基研究[28]。这条脉络的特征表现为,研究的领域从村民自治这个单一化的农村政治领域,扩展到包括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方方面面,跨学科研究成为一种研究共识[29],贯穿其中的主要特征是研究的对象由制度研究转向条件研究。乡村治理当中的这种“条件研究”为宗族研究与国家治理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式。一方面,宗族的社会基础构造了国家治理的根基,宗族的强弱盛衰构成了国家治理的起承转合。要想了解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作为,不能跨越宗族的研究,不能不理解附着于宗族之上的社区记忆与乡村传统。另一方面,国家治理根基也是宗族发展的社会基础,要想治理好宗族离不开对国家治理根基的理解,不能不从社区记忆的角度来考察社区记忆对于国家治理的政治意义和对宗族治理的文化意义。综上,从社区记忆的政治意义上看,国家治理根基构造了宗族基础,从社区记忆的文化意义看,宗族的发展状态构造了国家治理的根基。
宗族的形式存在很多种,呈现出地域性的特征,不同地域下的宗族形式不同,社区记忆的形式和载体也有所不同,国家针对不同社区记忆强度下的宗族社会,采取不同的治理形式。比如,在社区记忆比较强的地方,宗族形式的政治隐喻性强,国家治理形式趋向于集权;反过来,国家治理集权的情况下,宗族形式趋于更加严密,以形成一种“保护型经纪”。而在社区记忆比较弱的地方,宗族形式的文化意义浓厚,国家治理形式趋向于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借助“乡贤理事会”、“宗族理事会”等宗族化的力量来优化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同理,国家对于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产生的则是比较自由散漫的宗族形式。在社区记忆这一载体上,国家治理形式与宗族形式呈现出一种互构的特征,因而可以说,社区记忆的建构对于现代国家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
政权下乡缺乏基础,成为“无根的政治”,陷入了表面化的泥淖之中,因为忽视了村庄属于中国乡村社会之中的各种“小传统”[30]。这种“小传统”也就是乡村社会的底色,主要体现在乡绅和宗族这些村治主体上。“政权下乡”实施有效的重要保障之一就是要将“政权下乡”与宗族和社区记忆联系起来,比如将“宗族理事会”纳入村委会之中,丰富村级理事会的活动形式,增强“宗族理事会”的内部团结,唤醒乡村治理的主体。
乡村社区记忆建构是国家基层治理的一个重要路径,而宗族作为乡村社区记忆的主要载体,是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主体。伴随着“政权下乡”、“政党下乡”、“政策下乡”、“行政下乡”、“法律下乡”而来的是现代国家对宗族文化、宗族组织与宗族制度的有效利用、对乡村社会的政治整合。
政党的作用在于动员与组织,实现组织领导、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对政治的发展主要起着方向性的作用,而在乡村治理中,“政党下乡”的第一要务是组织与整合农民[31],伴随着“政党下乡”而行的是“政策下乡”[32],结合宗族发展和乡村治理的现实情况,可以在政党与宗族的合作中实现社区记忆的重建,即在宗族社会中实行“一族一党员”,一般而言,一个行政村包括若干个自然村,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宗族,“一族一党员”有利于这个党员为了增强作为本族人的代表性,加强与本自然村村民的互动,从而加强了社区记忆,实现了乡村治理的优化。
动员、任务与命令是行政下乡的主导要素[33],但是在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这些要素的错误使用导致了社会秩序的紊乱,由此引出了一个怎样动员、任务和命令这些要素的问题,这是因为没有结合乡土社会的特征来实施和监督这些动员、任务和命令。在“行政下乡”过程中,只有结合宗族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行政动员、任务和命令的作用,“行政任务宗族化”是社区记忆建构的重要方式。首先,通过对行政任务的协同实施,社区记忆加强,治理的合力更大;其次,行政任务的有效实施可以增强宗族荣誉感,社区记忆强化,宗族成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更高。
中国的法律具有很强的宗法性和地方性[34]。宗族内的族规族法作为一种“习惯法”在社会实践中具有实际能量,乡村社区记忆中的行为规范作为一种“地方性共识”和“地方性规范”对于农民的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因而在乡村治理中进行法治建设时,要考虑宗族和宗法特征,通过“宗族普法”、“由族长辅助普法和执法”等方式可以将宗族内部团结起来,因地制宜使“法律下乡”的国家建构过程切实落地。将地方化的宗法与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国家法结合起来,关键在于以族长的个人象征和宗法意识的重新确立来对社区记忆进行建构,从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1978年后,宗族制度中以维持生存为目的的功能性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但由于正式制度的不完善性,农民大量利用宗族制度中有利于发展的因素,宗族制度在短暂衰退后再度复兴[35]。着眼于以宗族为载体的社区记忆建构在国家基层治理中的连续性与断裂性,在“重心下沉”背景下应发扬“扬弃”的精神将社会记忆建构、宗族发展与国家治理形式创新联系起来,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组织资源。当下,宗族复兴在许多地方已成趋势,宗族观念在村民中加速传播,宗族势力和基础自治体组织间的关系必须进一步理清,实现村民自治组织的“再组织”,维护其权威,提供行政效率,维护基层民主。从前文乡村社区建构中的宗族与国家关系互动、条件互构的分析发现,实现村民自治组织的“再组织”,可以从以下两条路径出发。
纵观中华上下五千年历史,宗族管理基层事务由来已久,虽然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宗族离场,但是它在基层社会秩序建构中的积极作用依然不能否认。不过村民自治组织与宗族合作制有两大前提。
首先,要界清优势宗族与附意宗族。实现村民自治组织与宗族合作,必须要界清优势宗族与附意宗族,因为村民自治组织与宗族合作本质目的是为民谋利,破除“伪公意”,反映村民真实的“公意”,让乡村社会的“自治”切实落地。可以借鉴西方代议制的组织方式,把村民自治组织管理人员职位以席位的方式分配给各个宗族代表,宗族可以以人数多寡获得相应席位数,并且固定下来,不能交换席位。这样,每个宗族在自治体组织里面都有代表本宗族表意的代表,优势宗族和附意宗族都能够合理维护本族权利,减少优势宗族主导话语权的可能空间,避免村民自治组织权威的流失,有利于合理保障村民自治组织结合村庄整体利益、采取高效的行政行为。
其次,要理清行政村和自然村之间的关系。我国村民自治的对象是行政村,而不是行政村的下属构成单位——自然村。自然村是宗族社会的主要载体,内部整合度较高。而行政村内部构成较为复杂,他们可能来自不同的宗族,生活距离较远,是典型的“半熟人社会”,他们既没有共同的宗族文化认同感,也很难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因而,认识到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的区别是村民自治组织与宗族合作的另一个重要基础,因为这是沟通自然村之间关系、整合行政村居民的有效方式。
宗族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也不可过度渲染。乡村社区记忆在凝聚村民人心、组织农民的同时,也容易窄化村民对其他宗族权利的关注、对公共事务的认知。此时,实行村民自治组织与宗族彻底分离制,要合理认识村民自治组织与宗族在合法性来源与治理取向上的差异。
首先,充分意识到村民自治组织与宗族介入乡村治理的合法性来源方面的差异。从合法性来源分析,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来源于村民投票,而宗族的合法性来源于宗族能力。当村民自治组织权威与宗族权威发生冲突时,坚持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权威。因为宗族(即使是优势宗族)他们代表的只是一族内的集团意志,不能代表整个行政村的利益,村民自治组织代表的则是整个行政村的公意。虽然坚持自治权威会与某一宗族间发生矛盾[36],但是这是基于合理的契约产生的行为:当村民自治组织建立时,它就与管理区域内的村民之间存在一份契约——居民把自身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它,它维护全体居民的共同权益。在乡村治理实践过程中,在处理涉及村庄整体层面的重大事件时,强调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主导作用,根据乡镇政府提供的决策流程或村规民约等现代性共识规范实施决策,避免宗族势力的介入。
其次,合理区分村民自治组织与宗族在介入乡村治理过程中的治理取向的差异。从村民自治组织与宗族在乡村治理过程来看,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取向多元,而宗族的治理取向单一。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正式的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实践过程中处理的事务是多元的,从纵向层面来看,村民自治组织要处理乡镇政府甚至更高层级政府交办的事务,从横向层面来看,村民自治组织要处理村庄内部的公共服务、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的事务。此外,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实践具有明显的价值导向,村民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秉承“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而宗族介入乡村治理实践,直接涉及的事务是比较单一的,乡村社区记忆建构过程主要涉及村庄公益事业和文化事业,比如组织村民修村史、村志,设立宗族公益基金,鼓励本族或者村庄内的学子求学等等。宗族介入村庄的实践不存在明显的价值追求,往往被视为弥合村庄公共服务短板的工具性存在。在组织层面,宗族在乡村治理的组织体系之外。因而,在乡村治理实践过程中,要明确村民自治组织与宗族在治理取向上的差别,界清他们的角色定位和治理领域的范围,在这个基础上有序组织村庄公共服务和村庄文化活动。
总体而言,社区记忆建构在现代国家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记忆的主要载体是宗族,宗族与社区记忆建构有非常密切的关系,重建乡村社区记忆需要与乡村治理结合起来。在国家基层治理过程中,宗族的形式因时因地而异,但是作为一种组织资源发掘途经的社区记忆建构,对于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建构、对于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现代国家建构在乡村社会的表现主要有政权下乡、政党下乡、行政下乡、政策下乡和法律下乡,将社区记忆建构与现代国家建构联系起来,能够更好地把握宗族与国家基层治理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拓展乡村治理研究的视野,以乡村社区记忆建构为突破口,探索乡村治理的有效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