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兼修”视域下中国法律职业伦理之重塑

2020-12-20 12:43:07高林
关键词:伦理规范法治

高林

(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2.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 教务处,河南 郑州 451191)

无论是中国古代的“为政以德”还是“德礼政刑”,都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和对“德性”的培养。为此,“德性”在中国具有一种向善的品质。传统中国由于家庭伦理与政治道德同构,其道德要求也贴近日常伦理,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近现代。在信息化时代,中国法律职业道德如何衔接传统与现代,是需要思考的一个命题,而“德法兼修”为传统中国德治价值的现代性展开提供了一种契机。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提出“坚持德法兼修、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对我国法律人职业伦理规范提出了更高的德性要求。2018年9月,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之一。新形势下,有关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建设成为学界和教育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一、“德法兼修”视域下法律职业伦理的法理分析

(一)“德法兼修”理念的内在机理

1.法治蕴含着基本的道德判断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命题。法治中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即以道德为基础,体现人类道德的基本内涵,如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在人类社会控制方式上,道德与法律密不可分、互相交织。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将社会公众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现代社会把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如不得杀人、不得偷盗、积极赡养父母等[1]。二是将法律规范转化为道德规范。随着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社会更加包容,将一些不需要再进行法律评价的行为,或者公民不经常触犯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道德要求[2]。

2.道德与法律的互补功能

一是法律调节的范围总是有限的,即“法律之所遗忘,道德之所补”,法律的滞后与僵化使得某些情形下,道德的介入和调节成为必要;二是道德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是内在的,更多通过自我约束和内心谴责来发挥评价作用,而法律表现为一种强有力的外在制裁力和具体的行为指引。

3.道德与法律的共生共荣

法律对人的约束力是消极的,表现为事后的惩处;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是积极的,可以事先预防。因此,“法律治近,道德治远”[3]。新时代法律与道德的互助共生集中体现为:一方面,应用传统道德价值分析法律职业中各种道德困境,避免法律职业团队群体性的“道德困境”;另一方面,为法律职业团队寻求顺应时代要求的道德观念,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多元法律执业环境。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范畴

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伦理被界定为一种行为准则,即法律职业群体在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活动中,基于维护正常的职业关系的需要而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1. 法律职业的多元主体

由于法律从业人员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造成了对于主体范围的不同认识。如德国,法律职业中法官和公务员始终占据多数,辩护人则为少数。美国学者埃尔曼在《比较法律文化》一书中把法律职业分为五类,涵盖了法官、检察官、代理人、法律顾问、法律学者等人群。在我国,法律职业群体通常包含以下几类人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教学与研究人员。可以继而划分为典型性法律职业和非典型性法律职业,这里不再详述。

2.法律职业的客体

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是指法律职业伦理主体的行为所影响和作用的对象。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职业中的各种关系,这些关系有些表现为法律关系,有些表现为伦理关系,但是都需要符合职业规则、行业规则以及伦理规则的要求;二是法律职业的各类行为,归根结底,法律职业中各种伦理规则本质上都是行为规范,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3.法律职业责任

通常而言,责任是一个多关系的、多层次的、结构化的概念。法律职业责任,是指法律从业者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具体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纪律责任等。

(三)法律职业的伦理价值

伦理价值,即法律职业作为一个群体所追求并且努力实现的共同目标。公正观念涵盖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价值追求。古希腊有一个著名法谚: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在法治社会,司法就是公正的化身。法律职业者作为司法权的现实主体,决定了其为社会正义奋斗的高尚职业精神。与之相呼应,构建法律职业制度的目的,即是在处理多元化社会纠纷中彰显正义这一永恒的司法价值观,来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能够公正、无畏、无偏见地适用法律。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特别指出,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必须能够保障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平,体现正义。在之后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公平正义”的语境和内涵更加丰富。可见,公平正义应该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价值基石和终极目标。

二、西方法律职业伦理发展经验分析

考察英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其有一个显著特征,即法治观念的践行与法律职业的兴趣密切相关。西方法律职业在长期演变中逐渐具备了以下四种特性:一是掌握法律知识、熟练运用法律技能的专业人士;二是致力于或服务于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三是具备自我实现的需求;四是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

(一)西方法律职业伦理与法治精神紧密相连

法治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本前提[4]。在西方社会渐进的法治化演进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逐渐成为法律职业群体生存的基本规则,体现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者既有共同的职业理念,同时又呈现出差异化的一面,比如法官更关注公正价值,警察更关注秩序价值,律师更关注效益价值等。

(二)西方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化

与法律制度的起源相类似,西方的法律职业伦理在发展上经历了不成文习俗、成文规范、法律规范的不同阶段。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功能的实现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

一是法律职业者的自我约束。当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准则转变为法律职业伦理时,法律人需要准确领会和运用公正理念,才能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平衡。这其中的关键点在于法律职业者的自我警醒和自我约束能力[5]。

二是深受行业组织和法学院的影响。如美国的行业组织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系统。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发布的《法官伦理准则》罗列出34条法官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对指引和规范法官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后,美国司法部门制定了《法官行为准则》,并沿用至今。关于律师职业资格申请标准,在1896年,申请者必须具有高中学历且有2年法学院学习经历;到1930年,有4个州要求必须具备大学学历,另外33个州要求申请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见习经历[6]。一方面,通过这种独立的资格考试的方式,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学院根据此标准培养出来的学生又提高了律师职业群体的整体水平,进而促使律师协会对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再次提出更高的要求,继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三)形成独立发达的职业自治机构

社会分工和专业发展的结果,使法律职业成为一个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一方面,对专业领域内的事项,只有在同行评议并经过专业人士自主判断后,才能保证予以适格处理。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自治机构的产生,也可视为社会平等赋权的结果。专业人士以自己储备的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社会亦回馈其相应的荣誉、财富、地位等。法治的实现以法律职业群体为运行载体,而法律职业群体则从维护法治目标的实现中获得成就[7]。如英国的辩护律师的管理机构是四大律师学院和辩护律师总会理事会。美国的律师组织包括美国律师协会、州律师联合公会和市、县律师会[8]。成立于1878年芝加哥市的美国律师协会一直是美国法律界人士的自治组织,以拥有共同的身份、职业理念和价值追求为其主要特征。这种独立的职业自治机构自主管理和自主约束,促进了法律职业的发展、行业自律行为和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

(四)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的良性互动

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有所区别,表现为:一是法律职业伦理通常蕴含着社会道德的一般要求。诚信、公正、正义、不徇私情等价值同为二者基本内容;二是法律职业伦理有时与社会道德存在交错与冲突,二者并非总是同向的。这种差异,究其原因,在于运用法律方法的技术理性要求法律人的职业行为建立在法律专业思维之上,而非基于普通社会个体对某个事件的道德判断。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紧密相连。法律职业指向公共服务,无论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还是律师的代理行为或辩护行为,都是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美国法学家庞德将法律职业的公共服务精神视为一个成熟的司法体制的先决条件。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的这种良性互动,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发展。

三、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问题意识

(一)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不够体系化

一方面,我国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上初步取得成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法》《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仲裁员守则》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者提出具体化的伦理规范要求,形成了规范体系的雏形。另一方面,这些规范不够体系化,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等呈现碎片化状态,不仅各种规定效力层次混乱,而且内容重叠甚至冲突,导致操作性不够强。如对比西方国家高度体系化的职业伦理规范,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系尚未健全[9]。

(二)法律职业者的伦理意识良莠不齐

法律职业是一个开放性、多元化的职业共同体,法律伦理亦有层次之分。上者如职业美德的践行,中者如职业纪律的遵循,下者如职业底线的恪守。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整体向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国法律职业阶层由于某些从业者缺乏坚定的法治信仰和职业操守,导致有悖职业伦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以律师这一行业为例,律师职业群体呈现出两极化特征,其中不乏公益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坚守正义理念,乐于奉献;亦不乏个别律师为谋求私利而违背职业道德。法官、检察官亦是如此,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职业伦理的失范现象,促使人们反思职业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三)法律职业伦理的认同感不够

由于我国欠缺悠久的独立化法律职业发展史,导致民众对法律职业群体的深入了解不足,评价亦有所偏颇。加之中国法律职业发展时期比较短暂,仅仅三十余年,法律职业者内部缺乏自我认同,更面临法律信仰的缺失。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功利主义思维往往屡见不鲜。如果法律职业者谋取私利的观念占据上风,法律职业群体将会丧失身份认同和职业操守,届时,法律职业共同体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分崩离析的境遇[10]。

(四)法学教育与职业伦理教育融合度不够

我国提供法学教育的主体多元且复杂,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博雅教育相互混淆。多年来的实践结果表明,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学教育的实践效果并不明显。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往往过于空洞,教材内容陈旧、师资匮乏、教学形式单调等问题凸显。这是因为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念的形成,并非来源于说教式道德教育,更多来自于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技能训练。这种职业技能训练,也并非单一的照搬式的案例教学或者诊所式教育所能满足的,更需要一种制度化、系统化改进[11]。

四、“德法兼修”视野下法律职业伦理重塑路径

(一)加强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建设

1.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制度性诉求

法律职业伦理涵盖了职业品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等基本内容,关乎社会公共生活。为达成职业共同体的共识,往往需要以规范的形式呈现出来,将一些原本抽象的伦理观念予以规范化,使之具有一种刚性的强制力。因而,伦理性必然蕴含于法律职业领域的每个角落,呈现于具体规范之中。

2.确立法律职业者的共同伦理

我国培养法治化人才的路径基本相同,因此专业的法律教育、相似的知识背景、模式化的思维方式成为共同的职业特性。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强调的是自我德性的提升。法律人具备共同的职业素养,具体包含法律术语、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思维、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6个要素。前4个要素属于技能范畴,后2个要素为伦理范畴[12]。

3.明确法律职业者的专有伦理

在“德法兼修”框架下,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普遍伦理与特殊伦理规则的统合。法律职业群体对职业伦理的坚守更多体现在各自的职业领域内,如何破解纷繁复杂的法律实践引发的道德困境。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职业者,对职业伦理的理解会有所侧重,比如法官更倾向于公正和平等,检察官更倾向于忠诚和严明,律师更强调诚信和勤勉[13]。

(二)法律职业伦理回应新时代的道德需求

1.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培养的中心环节

在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立体工程。法律实施需要道德支持,道德践行离不开法律保障,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协同力量。法律职业者只有普遍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致力于法治水平的提升和公民福祉的实现。因此,应加强道德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着重培养人文情怀、法治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14]。

2.注意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的适当剥离

如前所述,在一些极端案件中,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大众的普遍道德判断可能会出现偏差,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无法用对错或者优劣来衡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应当消弭二者的差异,而是应当使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要求更加具体、清晰,并力所能及地普及大众,以期获得理解和认同。需要明确的是,在需要进行职业判断时,法律职业伦理应当优于个体道德意识来选择。将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适当剥离,更易于法律人的选择适用。如忠诚、公正、清廉等,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但“刚正不阿”“乐于奉献”等更多反映出法律职业人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三)增强法律信仰和职业同质性

1.强化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要素内在融合,形成一个具有完整内涵的独立范畴[15]。法律是法律职业群体安身立命之基,而且法律人对于法律的态度,对普通民众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因此,法律职业者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成为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进而在法律实践中折射出法治的内在意蕴和精神气质。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断树立和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才能以法的精神和原则公正处理案件,形成精神合力,引导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提升进步。

2.重视法律职业活动的同质性

相同的法学教育背景、相同的价值追求、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等因素,构成了一群有着公共精神的道德共同体。法律人在良知上、操守上的训练有素,加之对法治崇高性的共同理解,使得他们成为法治事业的共同体,成为维护法治的坚强卫士[4]。

(四)强化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内在联系

1.丰富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

从域外的法学教育实践考察看,国外法学教育也在试图兼顾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两方面内容。如美国法学院把职业道德与专业课程相结合。强化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入一些特定化职业道德场景,如律师忠诚义务的体现、保密义务的设定等;或者通过录像形式呈现故事部分场景,指出可能存在的道德问题。简而言之,美国法学院通过课堂上大量的实例研讨,提高法律人的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执行力[16]。我国高校法学院可以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基础上,另行开设“法律与道德”“律师失职行为”等与法律职业伦理相关的辅助课程。

2.探索面向真实客户的实践教学模式

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常提倡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育等,大多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组织管理而难以落实,达不到预期的职业训练效果[11]。

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发展水平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步程度。在“德法兼修、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下,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对于培养优质的专业人员、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培育与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职业者凝聚共识,回应新时代的道德需求,加快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努力践行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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