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燕
(山西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资本下乡是农业经济学界较早使用的一个概念,主要指工商企业资本参与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和流通,典型模式是‘公司+农户’”[1]。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企业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号召和鼓励,许多工商企业资本下乡进行了以土地流转、村庄改造和农民身份转变为核心的“三农”建设,资本下乡的内涵有所拓展。“资本下乡主要是指在政府财政资金大规模‘反哺’农村背景下,城市工商企业资本大量涌向农村,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流转和新农村建设,并从事农业经营的活动”[2]。
作为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资本下乡主要以推动农业发展为目标,但 “资本下乡能顺利进行,其具体的生存状况还受到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经营之外’的问题,特别是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的互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本下乡能否顺利进行”[3]。为此,研究资本下乡后的村企关系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企业良性发展和乡村有序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目前学术界也注意到了资本与村庄的互动对于资本下乡绩效和村庄治理的影响。一是冲突论。认为“资本下乡改变了村庄利益格局,企业与农民间矛盾冲突频繁,村庄秩序受到挑战,因而应慎重引入工商资本,设立资本下乡经营农业的准入门槛”[4]。此外,“由于明细的分配规则缺乏,基层政府和下乡资本更易结盟以合谋利益,农民利益严重受损,抗争成为农民的理性选择,利益冲突愈演愈烈”[5]。二是依附论。“资本下乡后大力推动‘农民上楼’和‘土地流转’,构造了新的村庄治理结构:村庄日益依附于公司,公司替代村庄成了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2]。三是合作论。“资本下乡使农村产生了新的社会经济结构。基于这种结构,农户借用村庄既有的合作资源建构了村庄发展的自主性,最后又维护并再造了村庄合作”[6]。
资本下乡的核心问题是村庄与企业关系。目前,在村庄与企业互动研究中,大都把企业视为主动嵌入者,村庄视为被动承接者。多数学者认同企业对村庄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在村庄治理方面,持悲观和消极的态度,认为企业嵌入必然会打破村庄治理结构的均衡,引发企业与村庄冲突,不利于社会稳定。尽管一些学者提出了村庄与企业良性互动的路径和可能性,但多从村庄单方面强调了改进,并没有从村庄与企业双向互动的视角进行研究。资本下乡后,增强村庄自主性的同时,仍然需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制度约束,形成资本与村庄互动的长效机制。本研究以山西G村为例,从资本下乡后的企业行为逻辑和村庄的回应策略两方面分析了“资本下乡”后的村企关系现状和问题,并从产权政治视角提出两者良性互动的有效路径。
G村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属于典型丘陵地区。村庄下辖四个村民小组,共有农户367户,1509人,总面积111.78公顷,其中可耕地面积38.87公顷,人均耕地不足一亩。G村土地多为旱地和山地,农作物主要有玉米谷黍等。土地的稀缺和贫瘠使G村的人很早就开始发展副业。在传统时期,人们主要靠编织藤条的副业弥补农业收入的不足。人民公社时期,村庄建有编造长、砖窑、煤矿等社队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集体煤矿是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不仅解决了村民就业问题,而且为村庄提供了许多公共福利,比如在集体煤矿时期,村民电费、种子化肥、农业税等花费全部由村集体煤矿代为支付。1996年,村集体煤矿实行了私有化改制,村集体煤矿产权由本村村民N某买断,成为了私人煤矿,建立了Z煤业有限公司,企业产权从集体所有变为私人所有,村企分离,企业除了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之外,与村庄和村民的关联性较弱。2008年山西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后,地方政府出台了“黑色转绿色、地下转地上”的“以煤补农”政策,号召煤矿企业投资农业,推动地方农业发展,在这一政策激励下,许多煤矿企业投入到 “资本下乡”热潮,成为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重要力量。2010年,G村在民营煤矿Z公司主导下,流转了附近两个村庄土地,建立了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和农业旅游公司,并与其他两个村庄合并组建了新G村。组建后的新G村总面积达到5.6平方公里,总人口2359人,年总产值5亿元,年上交税费1.5亿元,年人均收入近万元,资本下乡通过嵌入村庄发展,改变了村庄面貌,推动了乡村振兴,实现了村企关系良性互动。
2010年,企业在政府支持下使G村及附近两个村从原来乡镇剥离出来,成立了一个具有乡镇级别的新G村,新村定位为集群众住宅、办公服务、公共设施、现代企业为一体的综合型城市社区,并建设了社区管委会进行管理,管委会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担负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之路,管理区内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职能。2010年7月,在成立社区管委会基础上,又建立社区党委,下辖G村党总支(包括旧有的三个村党支部)1个、企业党支部3个,机关党支部和学校党支部各1个,成为全县第一家村企共建党组织,实现了村企之间机构和人员整合,建构了村庄村企一体化的治理模式。
新村成立之后,2011年1月11日,企业与村庄共同组建了有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500万元(全部来自企业投入),并以每公顷土地每年15 000元价格从农民手中流转土地422.07公顷。其中,合作社以每公顷15 000元收回土地,发给村民6000元,剩下60%按照每户入股加入集体,年底根据集体收益进行分红,村民还可选择去合作社工作,每天获得30元报酬。根据企业规划,合作社主要经营现代化设施农业、油葵深加工、中药材良种繁育、干果经济林等项目。每个项目占地66.67公顷,初步形成中药材、小杂粮、优质核桃、优质油葵、蔬菜大棚、花卉大棚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大力开发村庄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土地流转之后,居民很少外出打工,基本实现了百分百就业,主要就职于Z煤业集团下属的各个公司,还有村里的秸秆厂、养殖场、砖厂、农业合作社、学校、饭店、商店、环卫等。
土地流转同时,企业利用地缘相近、人缘相亲优势,对行政村进行了迁村合并、整体修建,先后投资1.5亿元新建起别墅式住宅136套、标准化村民新居95套,使用面积达286平方米,建筑面积429平方米。每栋房子成本价为24万,装修之后35万元,村民只要购买窗帘和最基本家具就可以入住了,每套房子只需要支付4万元~5万元。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三个村庄在企业主导下实现了道路硬化和村庄绿化、亮化,并完成了“四供三通”,即统一供热、统一供气、统一供水、统一供电、通网络宽带、通数字电视、通程控电话。街道村口统一安装了监控、村内村外都安装了音箱等配套设施,建设了从幼儿园到高中的现代化教学设施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使村庄由一个贫穷落后小山村变为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农村社区,成为当地乡村振兴的样板和典范。
按照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7],而经济组织效率是以清晰界定的产权为基础。“一般而言,控制权是产权实现形式的集中体现,是产权最根本的方面。当所有者的控制权缺乏保证,以致于受损,所有者不得不为其本应有的权力不断地进行斗争或讨价还价时就形成了模糊产权状态”[8]。
山西G村在企业资本整合下,变成了与乡镇同一行政级别的新村,具有了小城镇功能,其不仅管理下辖的七个企业(包括二个涉煤企业,一个建材企业和三个涉农企业和一个旅游公司),还管理三个行政村,“村企一体化”成为了G村最主要特点,但同时也使村庄土地、农业企业和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形成了产权模糊特性。
1.土地产权问题。一是新造公共地产权模糊。按照国家《国土资源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或村集体负责管理,村集体享有集体土地控制权,但经过企业土地流转和改造之后,企业在流转农民已有土地基础上,又填沟、挖山再造了耕地501367,新造土地产权归属不清晰,存在制度漏洞。二是农民土地股份产权残缺。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同时农民也享有了稳定的股份分红,但实际上农民入股大都是建立在政府和企业动员基础上的,农民不仅无法参与流转合同的制定,而且很难自由退出合作社,甚至约定的每年每人1000元股金收入,农民每年拿到手的只有400元,剩下600元由企业直接扣除作为了农民的入股资金。
2.农业企业产权问题。基于煤炭市场形势的严峻状况,Z煤矿决心转型,并提出要做“产业转型升级的带头者、创新发展的领跑者、城乡一体化的开拓者”,在这一目标指引下,企业把立足点基于村庄内部,让项目投资与运营处于G村本地内循环,以创富G村为核心,成为企业持续发展发动机。为此,企业与村庄合作,以村集体为主体创办了三个农业企业。与煤矿产权性质不同,这些农业企业是集体产权,企业投资资本除来自企业家个人投资外,还来自村集体贷款和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但农业企业实际控制权又在煤矿企业手中,存在产权模糊问题。
3.农村公共设施产权问题。在G村,为了增强村庄吸引力,实现人口聚集,企业先后花巨资聘请河北、河南和湖北等地建筑设计公司对村庄进行整体规划,初步建成别墅136幢、红色广场、村庄大酒店、卫生院、商场、洗浴中心、商贸一条街、青少年活动中心、农民文化中心、艺术馆、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寄宿制学校等公共建筑。同时修建了纵横街巷与道路,共计11条,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这些公共设施全部由民营煤矿投资建设,企业和村庄共同管理,但在公共设施使用权和受益权方面,由企业、村庄和村民个人共享。村企共建、共管、共享发展模式在很短时间内快速推动了乡村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但同时也加速了企业 “集体化”,淡化了企业与村庄界线。
总之,“村企一体”发展模式一方面降低了村企互动的交易成本,强化了企业与政府政治关联,实现了企业由衰败到繁荣的振兴,使村民拥有分享企业收益的“虚拟产权”,但另一方面,“村企一体”发展格局的形成也使企业收益不断公域化,村庄与企业融合度提高,企业呈现出“集体化”特征。短期而言,这种模糊产权和企业“集体化”倾向能够实现企业与村庄共赢,有利于企业转型和乡村振兴,但长期来看,不清晰的产权特性必然会随着企业效益下滑而出现产权纠纷和村企冲突问题。
“产权演变体现了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和权力的变化。根据资源依赖理论,权力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和让对方产生依赖的能力。控制资源的一方能够对需求资源的一方制造依赖,从而产生权力”[9]。资本下乡后,企业经营农业企业的经济权利最终演变为资本权力,“由于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来源,一切就绪的组织结构和接近政府的特殊渠道”[10],企业与村庄,企业家与村民之间存在权力和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保证资本下乡顺利进行,企业嵌入到了村庄治理结构中,并通过“村企一体”的组织重建,获得村庄公共权力控制权,实现了村庄公共权力由村庄向企业的转移,推进了村庄“企业化”进程。具体表现为:
1.村庄与企业机构重合。村庄自治组织包括权力机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常设机构村民委员会,其中,“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不仅在于它是村民自治的常设工作机构,而且在于它直接接受乡镇政府指导,是联接国家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我管理、联接国家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11]。根据《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在山西G村,资本下乡之后,进行了组织重构,首先合并了村党组织与企业党组织,建立企业集团党委,从党组织领导上,实现了村企合并。其次建立了新区管委会,村委会由社区管委会领导和管理。虽然村委会从法律和制度上仍然是村民自治组织,但由于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全部由企业替代,导致村委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出现了“职能虚化”问题,村庄自主性受到严重削弱。
2.村干部与企业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乡村精英是农村治理关键因素,同样也是资本下乡和乡村振兴过程中的核心力量。在G村,为了发挥精英模范带头作用,企业依托基层党组织和企业工会,建立了“村企一体”的乡村精英培育和管理机制,实行了村、企干部交叉任职。具体表现为企业大力实施“四推五培”工程。四推即从优秀职工和群众中推选劳动模范,从劳动模范中推选党员,从党员中推选中层管理人员,从中层管理人员中推选新村决策层;五培即把行政村群众和企业员工培养成劳动模范,把劳动模范培养成积极分子,把积极分子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先锋,把党员中的先锋培养成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村企一体”模式中,村干部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现象使村庄治理与企业管理的矛盾更加凸显,企业对村干部的“精英俘获”现象较为突出,直接影响了村民自治功能的发挥。
3.村民与企业职工身份重叠。企业与村庄属于不同的组织形态,在组织制度化和凝聚力方面,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要远远大于村庄对村民的凝聚力,“大量的研究表明,凝聚力增加了社会控制和协调”[12],在G村,由于企业的强组织性,企业对村庄的控制力随着村企融合度的提高而不断强化。据调研,G村内青壮年全部安排就业,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养老金。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并分流安排到区内各企业就业,目前,新区青壮年就业率达到了97%以上,个别因病、因残不能就业群众,全部纳入到了社会保障体系。村民与企业职工身份重叠强化了村民对企业的依附,在村民看来,企业权力要远远大于村组织权力,为此,许多村民在反映问题时会直接找企业及企业家,而不是村组织和村干部。同时由于企业对村民高吸引力和凝聚力,村庄选举日益形式化,村民投票时会更多考虑企业意见和建议。
由此可见,资本下乡后,随着企业对村庄经济、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强势嵌入,村组织、村干部和村民对企业依附性也日益增强,企业对三者影响力也相应提高,进而使村级公共权力发生了实质性转移,企业替代村组织和村干部成为村庄主要治理主体。公共权力的转移导致村庄“企业化”,村庄自主性日益降低。在G村,村民让渡给企业的权力交换了企业部分收益的控制权,但同时也使村庄独立发展能力弱化,受企业发展不确定性影响,村庄社会风险也随之扩大。
安德逊认为“产权是决定人们获取或使用诸种资源(包括他们的体力或脑力)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为了使这些规则能够有效地协调人类的行动,产权必须加以限定,加以保护”[13]。在资本下乡之后,资本的有序下乡以及村企良性互动的实现与产权制度化建设密切相关,其中产权界定清晰和产权保护有效是衡量产权制度化程度的核心要素。
1.产权界定与资本有序下乡。目前,资本下乡活动已经在各地陆续展开,尽管资本下乡影响到乡村治理,存在农民利益受侵害现象,但并不能由此否定资本下乡的现实意义,尤其在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背景下,村庄发展急需要资金、管理、技术和知识等生产要素的集聚,而“资本下乡就是将资金、管理、技术、知识等现代生产要素以资本的形式进入农村,与土地结合,从而将传统的低效农业改造为高效农业的重要路径”[14],其中,通过界定资本下乡后的涉农产权是保证资本下乡有序的关键举措。
一是以产权界定激励资本下乡。资本下乡后,应该通过产权界定清楚地划定政府、企业和村庄在各合作范围内应有的权责利,避免出现企业经营的盲目性和对政府和村庄职能替代。比如企业享有土地转让权使用年限,流转土地用途规定,企业投资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的产权划分等等。通过清晰的产权界定,明晰企业与村庄资产和管理边界,为村企良性互动奠定制度化基础。为此,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产权制度建设,通过清晰的产权界定增强资本下乡决心和信心,激励资本有序下乡。
二是以产权界定规范资本下乡。资本下乡后,政府首先要对下乡企业资格条件、经营内容、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进行详细规定和审核,防止一些企业下乡搞非农开发,损害农民利益。其次要对村庄公共地进行确权,以集体股方式入股农业合作社,并把集体股分红作为集体收入来源,避免出现村干部与企业合谋侵占村庄公共地情况。第三是农民合作社主体界定要清晰,避免企业替代,同时土地流转合同的制定、签订都应该有村民或村民代表参与,防止“精英俘获”对村民权益的侵害,通过群众监督规范资本下乡。资本下乡后,清晰界定的产权能够增加双方合理预期,企业能够进行持续投资,不会因为政府和社会压力,而承担额外成本,同时村庄也能够通过清晰界定的产权制度监督资本下乡行为,降低对企业不信任感,有助于形成村企良性互动关系。
2.产权保护与村企良性互动。产权不是反映人与资源的关系,而是反映人与人、组织与组织的关系。产权规则制定出来之后,产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产权功能的发挥。尤其在资本下乡过程,产权保护程度关系到村企互动方式和效果。“在现实世界中,往往是政治决定产权的认定和保护。代表政治权力的政府作用就在于定义、分配和保护产权”[15]。在资本下乡后,政府作为企业与村庄的中介组织,应该为企业与村庄双方提供产权保护。
一是对企业产权的保护。“产权保护影响着企业行为,甚至影响着企业生存”[16],在许多中西部地区,“村企一体”的形成除了节约交易成本之外,产权保护程度差也是资本选择“村企一体”方式的重要原因。为此,在资本下乡之后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产权保护,增强资本投资信心和动力。首先加强产权法律保护,通过制定完善产权保护规则,为下乡企业提供有效法律保护。其次是加强产权行政保护。通过强化政府责任,减少政府干预,减少资本下乡障碍和交易成本,为企业投资农业,推动乡村振兴创造良好政治环境。
二是对村庄产权的保护。村庄产权包括村集体产权和村民个人产权,村集体产权主要指公共地转让和使用,个人产权包括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收益。在资本下乡之后,政府应该把村庄产权保护问题放在工作首位,一方面要加强产权知识宣传,提高农民产权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庄产权转让的监督,为保障村庄产权权能的实现保驾护航,防止资本下乡对农民利益的侵害。
产权制度作为外部机制能够起到促进村企良性互动的作用,但是在资本下乡后,村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还取决于村庄内部的自我改进与完善,尤其是村庄自主性建立和村社理性获得。村庄自主性“是农村社区在面对部门下乡和资本下乡时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合理地扩展自己权益的能力,它体现了村社集体的智慧和策略,也体现了村社认可和坚持的一系列伦理。它往往是一个调动和整合村社资源一致对外的过程”[6]。在资本下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农村组织建设,同时也要规范村治精英角色和拓宽村民参与渠道,提升村庄与资本谈判的能力,建构村庄产权保护的乡村治理机制。
1.强化村组织功能。在村庄治理中,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和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构成农村权力的基本格局,其中前两种组织形式是村组织功能的主要载体。但在资本下乡后,村组织与企业之间出现了功能弱化和替代的问题,村组织成为了企业的附属部门,无法起到沟通村民和企业,维护村民利益的作用。为此,在资本下乡后,应该强化村组织功能,一是要强化村党支部领导功能。“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和各项工作的基础,也是乡村振兴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17]。资本下乡,村党支部不仅要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还应通过依靠自身的组织优势协调企业与村庄的关系。二是强化村民委员会管理功能。资本下乡后,村委会作为村民与企业、村民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地位非常重要,应强化村委会组织建设,使村委会能够真正维护农民权益,成为农民利益代言人,而非企业助手。三是强化村民代表会议功能。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机关,主要功能是表达村民意见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在资本下乡后,应强化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使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反映到村委会工作中。四是强化农村经济合作社经济功能。资本下乡之后,村企之间应该建立合作关系而非从属关系,但村企之间平等合作关系的建立关键在于农民自组织能力提高。通过与企业合作,激活农村经济合作社经济功能,增强村庄发展自主性和独立性。资本下乡一方面对农民自组织造成了冲击,但另一方面也为农民自组织发展提供了学习和发展机会,如农村经济合作社通过与企业合作,有利于提高自身组织和管理能力。
2.规范村治精英角色。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资本下乡并不是要公司替代村庄,而是通过外部力量的带动激活村庄内在发展动力,其中最主要的是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但“村集体经济的维持需要村庄人力资本的支持,主要是一些有想法、有办法和广泛人际关系网的农村精英的支撑,村集体经济对农村精英的依赖程度较高,在我国农村,农村精英历来是农村治理资源的主要承担者”[18],要改变村庄对企业的依附性,首先要对村治精英群体进行角色规范,禁止政府、下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村干部,保证村干部治理村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次要通过政策激励吸引有能力的外出村治精英回乡参与村庄治理,发挥村治精英对村庄发展的带动作用,激活村庄自我发展能力;第三要对村治精英进行角色规范,强化村民对村治精英的监督,防止资本对村治精英的“俘获”。
3.拓宽村民参与渠道。资本下乡中,农民是村庄建设的主体性力量,这种主体性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要体现农民主体性地位,“不仅需要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在治理体制和治理机制上做出改善,还需要农村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和有序参与[19]。”一是完善村民自治功能,使村民能够通过村级各种组织平台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参与到村级公共事务管理中。二是完善企业工会组织,使已成为企业职工村民也能够通过企业工会平台向企业直接反映自己意见,并与企业进行直接沟通。三是扶持村庄非正式组织发展。通过参与村庄非正式组织,村民能够影响村庄公共决策,表达自我诉求。为此,应该大力支持和鼓励这些非正式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理性参与的能力。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资本下乡”是集聚农村发展生产要素,吸引农村人口回流的有效路径,但资本下乡后必然会涉及到与村庄的互动,有的资本通过与政府合作“经营村庄”,也有的资本利用与村庄的地缘和血缘关联与村庄合作“再造村庄”,但无论是哪种方式,资本下乡必然会打破既有的乡村治理结构,导致企业嵌入与村庄治理体系的重组,使村企关系成为乡村治理主要内容,村企互动方式成为影响资本下乡绩效和村庄治理绩效的重要变量。一是资本下乡能够起到乡村振兴的作用。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多种要素的聚集和多方力量参与,“资本作为耐用资源的动态存量,它是工业社会最具有决定意义的生产要素”[20],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推力。尽管资本下乡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企业对村庄权力的替代和地方政府治理合法性权威的转移,但问题关键不在于要不要资本下乡,而是如何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其中建立完备产权制度和有效乡村治理机制是防止资本下乡侵害农民权益,实现村庄与企业合作共赢的关键。二是产权模糊的“村企一体”模式不利于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作为经济组织遵循利润最大化的市场逻辑,村庄作为社会共同体,遵循村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逻辑。不同组织形态和运作逻辑要求企业与村庄间的合作建立在产权清晰和边界明确的基础上。产权模糊的“村企一体”发展模式容易造成企业“集体化”和村庄“企业化”,不仅增加了企业社会成本,弱化了企业发展能力,同时也不利于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三是产权完善和村庄自主是实现资本有序下乡和村企良性互动的前提。合作是以主体间平等为前提的,当“资本强势,村庄弱势”时,必然会造成资本对农民利益的侵害以及不稳定的村企关系。为此在资本下乡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产权制度建设,通过完善产权制度为农民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村庄自主性,通过强化村组织功能,规范村治精英角色,拓宽村民参与渠道提高农民自组织能力,构建村庄自我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