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善群 常 泰
所谓增殖放流,就是采用人工方式向天然水域(即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亲体、苗种的行为,其目的是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增殖放流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遵循法律法规。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还要遵循各地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等。
二、科学编制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等因素,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放流的区域、物种、时间、规格、数量等。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活动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详细计划,并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放流物种选择。放流物种应优先选择当地资源量明显减少,适宜生长,有助于生态安全的传统品种,宜采购天然水域本土苗种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苗种供应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生产设施优良,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力量雄厚,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供应珍稀濒危物种的还须具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禁止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转基因种。
四、提高放流效果。放流的物种必须适应当地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特点,根据不同物种、规格和运输时间等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采取科学暂养、包装、运输方式,保障放流苗种的成活率。放流时间选择放流温度适宜,育苗、供苗成本较低的时间段,优先选择禁渔期内。放流地点选择苗种适宜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且应便于放流操作。
五、严格检验检疫。加强放流物的苗种质量监控,供苗单位苗种出池前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确保苗种安全性。同时需出具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放流现场向社会公示。
六、重视效果评估。渔业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水域内水生生物资源的动态监测,综合评估资源保护效果及资源变动趋势,做好增殖放流的风险评价。同时对增殖放流进行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估,采取社会调查、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渔获物统计等手段,掌握增殖放流的第一手资料,形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报告,出台优化方案和管理措施,科学调整下年度的增殖放流计划。
七、广泛深入宣传。放流活动应该采取网上公布、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增强放流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重大增殖放流活动要精心组织安排好,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扩大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增殖放流的重要作用、目的和意义,切实提高社会各界水生生物养护意识。
(通联:224001,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科手机:13004480419)